作者ginshop (照鏡子找去,看的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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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B版主 請你用功一點..
時間Sun Aug 17 23:40:05 2008
※ 引述《khan (扁救了九劉政府..氣!)》之銘言:
: 你確定究責條例是要把後代家屬拉出來算帳?
: 我怎麼記得是"被害者後代或家屬"可以代為司法訴訟、國賠等進行司法救濟,
: 我完全無法理解你為什麼要騙大家,請找出來你所說的根據好嗎?
不是,重點在於訴訟權三個字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
第四條 第二項
前項之被告如已死亡,依本條列所為之被訴、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
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內之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
訴訟上之權利。
雖然訴訟權有「權」這個字
其實包括權利與義務兩方面
而到庭應訊則屬於「義務」方面的訴訟權
在草案旁的說明中,有提到何謂訴訟上的權利與義務,並且在說明中
與條文內容有所不同的是,草案說明是要三等親同時負擔所有訴訟中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第五項說明)
權利:
聽審權、辯護權、到場權、聲請調閱證據權、對質權、詰問權及救濟權
義務:
忍受義務、到場義務、對質義務
說明文部分如下
如被告死亡者,實有必要尤其配偶、直系或旁系三等親等內血親屬續行訴訟
並代為前述訴訟之權利與義務,方足以保障本條例被告憲法所賦予的訴訟權
,爰於第二項規定之。
換句話說,這個草案雖然不會真的對後代判刑
但是整個法律程序後代必須參與,包括到場聆聽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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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you can see the coming battle
You pray the drums will never cease
And you may win this war that’s coming
But would you tolerate the pe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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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48.122
1F:推 RIFF:法庭傳喚案情關係人 關係人不可無故不到 219.91.65.3 08/18 01:21
2F:→ RIFF:我覺得這條例不應該針對被告親屬作規定 219.91.65.3 08/18 01:22
3F:→ RIFF:'關係人規定'已經足夠說明相關人等的義務 219.91.65.3 08/18 01:23
4F:→ RIFF:有點多此一舉的意味 219.91.65.3 08/18 01:24
5F:推 alwayscat:多此一舉?你認為親屬自動等同關係人嗎? 59.114.47.157 08/18 09:27
6F:→ alwayscat:照此例以後法院可精彩了不是? 59.114.47.157 08/18 09:27
7F:推 RIFF:我認為只有關係人才需要儘義務 219.91.67.177 08/18 13:06
8F:→ RIFF:我亦不認為親屬等同關係人 219.91.67.177 08/18 13:06
9F:推 RIFF:不僅只多此一舉,還有弄錯對象疑慮 219.91.67.177 08/18 13:56
10F:→ alwayscat:基本上這沒有關係人的問題,當事人都已 59.114.37.79 08/18 15:38
11F:→ alwayscat:經死了,法律責任自然消滅。我不曉得叫 59.114.37.79 08/18 15:39
12F:→ alwayscat:"關係人"出庭到底能成就些什麼? 59.114.37.79 08/18 15:39
13F:推 RIFF:大約是像猶太人追蹤造成每一個傷亡的前因後果 219.91.67.177 08/18 15:48
14F:→ RIFF:與參與人員、決策過程。 219.91.67.177 08/18 15:49
15F:→ RIFF:對被害者是有意義的吧 219.91.67.177 08/18 15:50
16F:→ RIFF:物質補償角度 反而不是重點 219.91.67.177 08/18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