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llk (天氣好熱啊)
看板DPP
標題Re: [閒聊] 特別費
時間Thu Jul 31 18:34:58 2008
※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引述《tllk (天氣好熱啊)》之銘言:
: : 事實上,特別費設計本來就是請領後怎麼用都不管。
: 所以?
所以查這筆帳居心叵測。
: : 選舉補助款本來就不是特別費,這沒疑問吧?
: 嗯?所以88年捐贈的錢是特別費還是選舉補助款?說不出口?
: 這個叫做詭辯,在法官面前說一套,在人民面前說的又是另一套。
: 法官是將這一筆錢當成特別費看待所以無罪,檢察官將這筆錢當成選舉補助款所以起訴。
錯了,錢怎麼用以當事人認定為主。
馬英九說這筆錢是從特別費中支出的,那就是他說了算。 <---- 法官當然要信他。
侯檢要是說你早餐買的土司用的錢是上星期你路上撿到的1000元,所以要起訴你,看你
怎麼跟法官說???
只要出入帳合理範圍內,當然是以當事人說的為準,除非客觀事實上戶頭錢不正常增加,
而且無法自圓其說。
: : 事實上金錢混淆大水庫的觀念,本來就是現金法理上主要觀念。
: : 如果你可以認為馬英九先領3-5個月的特別費再一次捐出去是合理的。
: : 那麼他先超支一大筆的特別費再慢慢按月領回,是不是也合理?
: : 檢察官故意把選舉補助款拿進來攪,故意說馬英九的某筆錢算是選舉補助款而非特別費?
: 檢察官故意?檢察官根據的是馬英九說過的話耶!
: 按照你的邏輯,國務機要費也不用辦了。不是嗎?
根據馬英九說的話?
就算是郭董宣布要把財產9成捐出去,在媒體大辣辣的說,之後他就沒有權力改變自己錢的
用途嗎?
一句話,侯檢憑什麼(法條或資格)決定馬英九的哪一筆錢怎麼用???
當然是以當事人說了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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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是科目跟特別費完全不一樣,你如果認為這兩筆錢是同性質,
那你跳針相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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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試問,如何把存進同戶頭的錢做分離???
: 有的人就有設市長專戶,花多少一清二楚,自己要將錢公私不分要說什麼?
法律從沒規定要這樣做,不這樣做犯什麼法?
: : 1.檢察官查到余文詐財,涉及貪污還列了一堆數字。
: : 2.你自己認為錢沒進余文口袋,所以余文沒貪污。
: 很簡單,有貪污之疑,因為支出都計算進去,結果還是短少76萬多。
: 沒有進他的戶口,自然無法構成貪污罪。
法律講求具體事證。
證據在哪? 檢察官起訴這麼草率嗎?
: : OK,邏輯清楚了人一定會想,那麼起訴書上那一堆數字,檢察官查到的
: : 詐得新台幣七十六萬多元,跑哪裡去了????
: : 至於錢到哪去了?法官已經幫忙查好了,前面幾篇文也說過,這種領據請款的,要追帳
: : 根本就不可能也耗費時間(本來就有規定免憑證啊)。
: 恩,所以錢進了誰的口袋?特別費的請領不是都進了馬先生的帳戶?
: 所以你不知道錢到哪去了?
錯,並不是全部。你要不要回頭看看特別費領法以及馬英九辦公室是怎麼花這筆錢的?
: : 公訴人顯然知悉領據核銷之會計程序完成其制度
: : 設計及意旨,不予介入查察,否則以余文中階公務人員
: : 收入固定,公訴人何不以同一清算帳戶方式,詳究共同
: : 被告余文有無不正常收入入帳、上述5萬元資金究否均
: : 支出使用於公務,應非難事。
: 一開始的支領是先領再補單據,如有差額亦不知道究竟在哪。至於這筆錢是以現金領取,
: 所以清查帳戶亦不可得,除非余文拿去存。
亂七八糟講法,顯然跟侯檢一樣。
什麼叫做清查帳戶亦不可得? 根本是沒查耶。
謝長廷、蘇貞昌也是領了花光光啊,檢察官是追問錢去哪嗎?
為什麼馬英九也說花光光,侯檢就偏偏要去查?
要知道
公訴人顯然知悉領據核銷之會計程序完成其制度設計及意旨,不予介入查察
最後法官是還馬英九清白,但是侯檢沒有濫訴嗎???
: : 很顯然,檢察官明知余文沒貪,卻故意不查帳直接用貪污起訴,害死人不償命啊....
: 這是你的判斷,不用自己審。如果你不知道公家機關怎麼辦事,你可以去請教,畢竟這筆
: 錢不是多大的數目。
來來,你可以版上回文告訴大家你知道公家機關辦事的方法。
講錯了,我下一篇可以糾正你...
而且這一段是法官的意見,不是我的意見,你去把上面我弄顏色的再讀一遍吧,那是
判決書寫的。
: : 小結論:三位法官判定余文有偽造文書,但請領的錢是真的有用完,沒收入任何人口袋。
: 所以說你不過是主觀認定,有何實證?如果要這樣自己紮稻草人自己打,誰不會?
: 初期余文將這筆錢當成零用金,故先領出後再將花費後的單據補足。此時如果有未足之額
: ,則以其他名目或發票處理,故有偽造文書之罪。然而後來被糾舉後,改為實領實銷,依
: 然用假發票處理,才有短少的部分。因為錢不是進他的戶口,所以沒有貪污,如此而已。
我記得前一篇就有說過,他自作聰明,被判偽造文書是應該的吧?
你自己也寫了,余文是把錢領出來用,用假發票處理出現短少部分,那麼.....
既然余文都領出來了,那你為什麼一直說錢都進馬英九戶頭啊?
所有出問題的部分都是余文這邊的帳喔....可以告訴我們你的邏輯嗎?
: : 被侯檢這樣耍很有趣???
: 當然在法律上,可以這樣耍侯寬仁。不過在道德上,以馬英九的標準,叫做不要臉吧。
我只知道以你的邏輯,並不足以說服我,侯檢提的都被法官一一證實錯誤濫訴,你拿
侯檢的觀點,根本自打嘴巴....
還有,貪污的標準是法律決定,不是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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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52.120
1F:推 urabon:難道法官的觀點就一定是對的嗎 122.116.60.199 07/31 20:15
2F:推 starcloud:怎樣也輪不到樓上來決定對不對吧140.113.128.195 07/31 20:19
3F:推 openid:法官本身沒有觀點,他只能旁觀裁判。 60.244.110.123 07/31 21:02
4F:→ openid:馬與侯檢雙方才各有觀點。 60.244.110.123 07/31 21:03
5F:推 urabon:對啊 法官愛判誰無罪就判誰無罪啦 122.116.60.199 07/31 22:02
6F:推 openid:並不是,法官只能依據證據來判, 60.244.110.123 07/31 22:20
7F:→ openid:證據指出馬無罪,因此馬無罪。 60.244.110.123 07/31 22:21
8F:→ openid:法官並沒有加入個人見解。 60.244.110.123 07/31 22:21
9F:推 openid:至於侯檢的觀點,他的問題出在,他把自己 60.244.110.123 07/31 22:26
10F:→ openid:放在全知全能的角度,等於是用上帝的角度 60.244.110.123 07/31 22:27
11F:→ openid:來形成自己的觀點。 60.244.110.123 07/31 22:27
12F:→ openid:但是實際上他忘了自己只是一個人,不是上帝 60.244.110.123 07/31 22:27
13F:→ openid:可以說,侯檢愛認定誰有罪,就認定誰有罪, 60.244.110.123 07/31 22:29
14F:→ openid:這是他的觀點來源。 60.244.110.123 07/31 22:29
15F:→ openid:法官並沒有加入個人見解。 60.244.110.123 07/31 22:30
16F:→ openid:檢察官則有加入個人見解。 60.244.110.123 07/31 22:30
17F:→ openid:實際上 60.244.110.123 07/31 22:31
18F:→ openid:當事人才能加入個人見解。 60.244.110.123 07/31 22:31
19F:→ openid:只有馬才是馬"自己" 60.244.110.123 07/31 22:32
20F:→ openid:世界上,能定義"證據"的只有馬一人而已。 60.244.110.123 07/31 22:34
21F:→ openid:其他人若想"定義",就會變成人間上帝。 60.244.110.123 07/31 22:35
22F:推 Simonfenix:其實以上只是標準的理想狀況 哭哭 118.170.197.71 07/31 22:37
23F:推 openid:實際狀況也是阿,這個案件就是如此進行的。 60.244.110.123 07/31 22:38
24F:→ openid:也是如此結束。 60.244.110.123 07/31 22:38
25F:→ openid:真的有發生。 60.244.110.123 07/31 22:39
26F:推 Simonfenix:也是 反正結束就結束了 118.170.197.71 07/31 22:40
27F:推 downtoearth:某U真是寶阿...法官愛判誰無罪就判 116.17.36.75 07/31 22:40
28F:→ downtoearth:誰無罪,某U愛判誰有罪就判誰有罪 116.17.36.75 07/31 22:41
29F:→ downtoearth:某U,真是寶阿~~~~~~~~~~~ 116.17.36.75 07/31 22:41
30F:推 openid:我是覺得案子雖然結束,不過個人可以學到 60.244.110.123 07/31 22:44
31F:→ openid:一些自保的法律技巧。法律真的是保護懂法律 60.244.110.123 07/31 22:45
32F:→ openid:的人,尤其當你面對的是把自己當成人間上帝 60.244.110.123 07/31 22:46
33F:→ openid:的檢察官。 60.244.110.123 07/31 22:47
34F:推 downtoearth:跟法律技巧沒關阿,法官愛判誰無罪就 116.17.36.75 07/31 22:50
35F:→ downtoearth:就判誰無罪阿~~~~~~~~~~~~~~~~~ 116.17.36.75 07/31 22:51
36F:推 openid:你沒發現嗎,證據是來自"定義"? 60.244.110.123 07/31 22:52
37F:→ openid:如果以後不幸要告人或被告,可以考慮一下 60.244.110.123 07/31 22:52
38F:→ openid:能不能套用這種思考模式。 60.244.110.123 07/31 22:52
39F:→ openid:如果可以,那你就能自保。 60.244.110.123 07/31 22:53
40F:推 downtoearth:跟證據也沒關係,某U名言警句: 116.17.36.75 07/31 22:57
41F:→ downtoearth:法官愛判誰無罪就判誰無罪~~~~~~~ 116.17.36.75 07/31 22:57
42F:推 openid:聽說他有時候是反串,不過常常我覺得他一句 60.244.110.123 07/31 22:59
43F:→ openid:就能切中事件的關鍵點,就算是反串也很神XD 60.244.110.123 07/31 23:00
44F:→ downtoearth:uraban跟urban是不同人,某U跟U大 116.17.36.75 07/31 23:01
45F:→ downtoearth:是不同人...我也搞混過... 116.17.36.75 07/31 23:02
46F:推 zstar:請教:「心證、經驗法則」是法官的觀點嗎? 59.104.138.29 07/31 23:05
47F:推 openid:ㄟ...這個你要問諸葛亮,我是臭皮匠.. 60.244.110.123 07/31 23:06
48F:推 Rigaudon:完蛋了 民進黨支持者又被慘電了 118.169.44.216 08/01 09:18
49F:推 RIFF:原PO認為特別費是私款. 219.91.83.92 08/01 15:05
50F:→ RIFF:跟路上撿到的錢一樣 219.91.83.92 08/01 15:06
51F:→ RIFF:既然如此,o特別費以後別簽了,直接入戶頭 219.91.83.92 08/01 15:07
52F:→ RIFF:列在餉條裡面就好了 219.91.83.92 08/01 15:07
53F:→ RIFF:爾後全台機關首長收入都多了一筆 219.91.83.92 08/01 15:08
54F:→ RIFF:奇怪,馬在自辯護時,怎麼沒堅稱:那是私款 219.91.83.92 08/01 15:10
55F:推 peterball:我在這裡親口告訴你....(超凶悍).都公務 61.228.149.118 08/02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