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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台灣為性工作者正名 未來將統稱“性交易服務者” (轉載)
發信站水木社區 (Sat Apr 23 13:38: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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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轉載自 NewExpress 討論區 】
發信人: piao (Gone with the Wind), 信區: NewExpress
標 題: 台灣為性工作者正名 未來將統稱“性交易服務者”
發信站: 水木社區 (Sat Apr 23 13:32:12 2011), 站內
中國台灣網4月22日消息 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台當局“內政部”昨天(21日)邀集全台22個縣市政府討論成人性交易管理原則﹐決定性交易專區僅能設在商業區與遊憩區﹐而專區內提供性交易場所須設招牌﹐但嚴禁拉客與廣告行為﹐此外﹐會議中也為性交易工作者正名﹐未來將統稱為“性交易服務者”。
據報道﹐台當局“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指出﹐未來各縣市政府依權責規劃設置性交易專區﹐專區外從事性交易皆屬違規﹐娼、嫖雙方皆可處三萬(新台幣﹐下同)以下罰款﹐取消過去賣淫被查獲須拘留三天的規定。專區內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也將有消極資格限制﹐曾觸犯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罪者﹐不得經營。
報道指出﹐未來專區內提供性交易須設置招牌﹐但無論專區內外﹐都不允許拉客與廣告行為﹐違者將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皮條客、應召站等媒合性交易行為﹐如被查獲﹐將處三日以下拘留或罰款。此外﹐簡太郎指出﹐未來包括性交易廣告等﹐不管在專區內外都禁止﹐不過﹐例如手機短信、小貼紙傳單等﹐則需看個案內容作認定。(中國台灣網 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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