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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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觀星用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香港
時間Wed Aug 7 19:06:29 2019
觀星用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香港浸大學生會長被捕 千人包圍警署討公道,市民
再遭催淚彈攻擊
https://www.storm.mg/article/1568263
鍾巧庭 2019-08-07 17:14
https://i.imgur.com/PNDdNA1.jpg
香港的「反送中」抗爭經常有民眾以雷射筆照射警方。(美聯社)
香港「反送中」示威延燒2個月仍未退潮,6日晚間再爆發警民衝突。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
長方仲賢在深水埗購買觀星用雷射筆,卻被便衣警察指控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因此
遭到逮捕。大批市民聞訊聚集在深水埗警署外,要求當局放人,卻遭警方施放催淚彈強硬
驅離。香港各大學學生會聯合發布聲明譴責港警「散播白色恐怖」,名律師黃國桐則指警
方逮捕理由不充分,從頭到尾根本是「濫捕、濫權及莫須有」。
警方:學生形跡可疑 「有理由」相信將犯下罪行
浸信大學學生會表示,會長方仲賢6日晚間在深水埗購買雷射筆後,遭便衣警察盤問,指
控方仲賢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當時有圍觀民眾批評警方行為不合理,方仲賢也高聲喊冤
,稱自己購買雷射筆是要用來觀星,但便衣警察僅稱要方仲賢「自己去跟法官講」,更有
多名警員手持盾牌到場增援。
不久之後,方仲賢因身體不適嘔吐,被送往香港明愛醫院治療,香港警方稍晚召開記者會
證實方仲賢被捕,並表示當時5名未當班的員警在街上見其形跡可疑,因此上前盤查,方
仲賢一言不發且試圖逃跑,警員隨後在他身上發現10枝長18公分、手電筒形狀的雷射筆,
因此才將他拘捕。「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周學賢並表示,根據方仲賢被搜
查時的反應,加上他所攜帶的物品及數量,警方「有理由」相信他可能將犯下相關罪行。
https://i.imgur.com/TtDTSGL.jpg
香港的「反送中」抗爭經常有民眾以雷射筆照射警方。(美聯社)
千人包圍警署 遭催淚彈伺候
方仲賢被捕消息傳出後,香港12所大學的學生會聯合發布聲明,譴責警方捏造罪名,濫捕
無辜,更直斥港警此舉是為了打壓學界、令學生噤聲,但強調學生面臨政權恐嚇絕不退縮
,呼籲港人到現場聲援方仲賢,與學生會共同「守護學生,抵抗暴政」。
隨後,約有千位市民聚集在深水埗警署外,要求警方放人,高喊「濫捕可恥」的口號。晚
間11時30分左右,警方在警署內舉黑旗警告,向警署外聚集的市民發射多發催淚彈,更有
大批警力到街上驅趕示威者,直至隔日凌晨2時才清場完畢,過程中包括沙田區議員黃學
禮等多人被捕。
https://i.imgur.com/lznxKnz.jpg
香港反送中示威持續延燒,警方在深水埗驅離抗議群眾。(AP)
觀星雷射筆到底算不算武器?
觀星用雷射筆並非香港當局管制的列管設備,但香港警方指出,許多人在近期的示威中使
用雷射槍照向員警,導致部分警員不適甚至受傷,因此雷射槍屬於攻擊性武器。《東方日
報》則引述眼科醫生說法,指出若雷射筆發出的光束超出安全標準,即使只射中眼部一、
兩秒,都可能會使視網膜黃斑部受傷,嚴重可能導致視力永久受損。
https://i.imgur.com/ZhBIECZ.jpg
香港的「反送中」抗爭經常有民眾以雷射筆照射警方。(美聯社)
香港警方更在7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聲稱此案涉及物件並不是單純的雷射筆,而是「高能
量雷射槍」,當場手持銀色雷射筆照射一張報紙,約莫10秒過後,報紙冒出白煙並出現破
洞。警方表示,用於示範的雷射筆即是本案查扣證物之一。
https://i.imgur.com/d7pCB78.jpg
但知名律師黃國桐7日則反駁,雷射筆是一種文具,唯有被當作武器使用時才會變質,警
方「合理懷疑」的舉證並不充分:「這東西在教室裡是每個人都會用的,那怎麼可能是犯
法用具呢?怎麼可能是危險品呢?」更表示若雷射筆是危險品,那麼被用來打警察的雨傘
也稱得上危險品,「這在法律上說不過去。」
黃國桐也指出,方仲賢無故被修班的便衣警員盤查,又沒有交代拘捕理由,試圖逃跑合情
合理,「我覺得是沒有道理盤查他……這種事情就是濫捕、濫權」。
元朗白衣人手持鐵棍卻沒事?議員籲警方執法勿雙重標準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則在電視節目上指出,是否藏有攻擊性武器,首先要考慮相關人
士的意圖為何,質疑警方是否「未卜先知」,否則如何證明方仲賢的意圖。涂謹申也強調
,警方執法不應有雙重標準,7月21日數百名白衣人在元朗手持鐵棍等武器,警方卻毫無
反應,民眾自然會感到不平衡。
浸會大學學生會也宣布,將在7日晚間於校內廣場舉辦集會,聲援方仲賢並譴責警方濫捕
,並要求立即釋放方仲賢。也有臉書專頁指出,11日將於深水埗舉行反送中遊行,除了原
有的5大訴求外,更新增「踢走黑警,公義城市」等訴求,要讓示威在全港各地「接力開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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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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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os2CV: 媒體報導,但對一些評論的反駁還是可以看的 42.76.10.180 08/07 23:13
3F:推 km850105: 問題是他沒攻擊行為,沒有法條可以抓人 42.76.51.155 08/08 18:43
4F:→ km850105: 和定罪 42.76.51.155 08/08 18:43
5F:推 os2CV: 藏有攻擊性武器在香港也算犯罪哦 111.82.191.242 08/08 19:05
順道補充:
Ref: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245/s33.html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
一經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定罪,可按第(2)款指明的方式判處刑罰。 (由1978年第27號
第2條修訂)
(2)被裁定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的人 ——
(a)如年齡未滿14歲,須按照《少年犯條例》(第226章)的條文處理;
(b)如年齡已滿14歲但不足17歲,須 ——
(i)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 (由1990年第73號第2條代替)
(ii)判處根據《勞教中心條例》(第239章)條文發出的羈留令,但須符合該條例的條
文; (由2001年第11號第16條修訂)
(iii)(由1990年第73號第2條廢除)
(iv)在符合《教導所條例》(第280章)的條文下,判處在該條例所指的教導所羈留;
或 (由1978年第27號第2條代替。由2001年第11號第16條修訂)
(v)在符合《更生中心條例》(第567章)的條文下,判處在該條例所指的更生中心羈留
; (由2001年第11號第16條增補)
(c)如年齡已滿17歲但不足25歲,須 ——
(i)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 (由1990年第73號第2條代替。由2001年第11號第16條修
訂)
(ii)判處根據《勞教中心條例》(第239章)條文發出的羈留令,但須符合該條例的條
文;或 (由2001年第11號第16條修訂)
(iii)(由1990年第73號第2條廢除)
(iv)在符合《更生中心條例》(第567章)的條文下,判處在該條例所指的更生中心羈
留; (由2001年第11號第16條增補)
(d)如年齡在25歲或以上,須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 (由1990年第73號第2條代替)
(2A)(由1990年第73號第2條廢除)
(3)除年齡未滿14歲的人外,凡任何人被控犯本條所訂的罪行,法庭不得行使《裁判官條
例》(第227章)第36條或《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第3條所授予的權力。
(4)凡年齡已滿14歲但不足16歲的人被裁定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少年犯條例》(第226章)
第11(2)條對他並不適用。
(5)除非得律政司司長同意,否則不得就本條所訂的罪行提出檢控,但本款並不阻止就任
何該等罪行而逮捕或發出手令逮捕任何人,亦不阻止將被控犯任何該等罪行的人扣押
或保釋。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6)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 ——
(a)在任何地方有人已犯、正犯或可能犯第18或19條所訂的罪行;及
(b)在犯該罪行過程中曾經使用或可能使用攻擊性武器,
該警務人員可在該地方的附近範圍內,於公眾地方截停和搜查任何人,以確定該人有
否犯本條所訂的罪行。 (由1995年第77號第12條代替)
(7)任何人就任何攻擊性武器被裁定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法庭可下令將該攻擊性武器沒
收。
(8)在本條內,公眾地方 (public place) 包括在任何處所的公用部分,即使公眾人士或
任何一類公眾人士無權進入或不准進入該公用部分或該處所亦然。
※ 編輯: laptic (110.159.9.130 馬來西亞), 08/08/2019 20:35:30
7F:→ DarkHolbach: 所以雷射筆算攻擊性武器?220.136.140.174 08/09 08:33
8F:→ laptic: 沒人説的準,不過還是要看實際用途吧…… 175.138.107.17 08/0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