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lenjou (愛倫。波波)
看板Comic
標題[文件]轉貼-seba抄襲,就是抄襲。
時間Mon Oct 8 11:42:15 2001
[下文轉貼自kkcity城邦ISA站台seba版]
作者 seba
未經授權就模仿當紅漫畫或偶像劇的故事架構來寫作,這,就是抄襲。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
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
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請注意第二和第三款。
至於罰則,可以看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
法侵害者,連帶負 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
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
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
以其侵 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
增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至於其他跟著作權法有關的案例,可以觀看
http://www.moeasmea.gov.tw/html/%E6%B3%95%E4%BB%A4/%E8%91%97%E4%BD%9C%E6%AC%8A%E
6%B3%95.htm#5
或到經濟部的網站查詢。
懲罰既重,又有損文名,智者不取。為了區區幾萬塊,還半年後才能拿到的稿費,
必須冒偌大風險,名譽金錢雙重損害,實在不夠聰明。
若是不幸被提起告訴,出版社大可脖子一縮,辯稱不知情,作者只好自己受去。
有出版社正在大舉尋找不知情的新人寫這種抄襲小說,各位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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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屬於完全變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