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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_GOnline 組務說明如下: 一、使用者 shangyu 所稱理由一: 依 「PTT 申訴制度變更」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小組長代為處理」 由於被檢舉人是 Hattrick 板板主,應該需要迴避而由小組長處理。因此,要求 本人附上與 Hattrick 板板主的溝通紀錄相牴觸。 看板申訴或檢舉案由,應先向板主進行溝通始符合群組規範, [公告] 戰略高手群組組務板 板規&申訴規章 2. 使用組務板時,請使用下列文章分類、格式及相關規定: A.[申訴] a. 所有申訴提出前,必須先與該板板主溝通 且「PTT 申訴制度變更」所述: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小組長代為處理」, 此項所稱之迴避案為 「板主違規行為之檢舉」、「合法罷免 案之後續文章」,與使用者申訴之迴避理由無關, 故仍須向板主進行溝通,始完成申訴程序。 二、使用者 shangyu 所稱之理由二: 依板務站長之判例 (附件五) 「本案的重點在於,一般討論用途的看板,板友有無發文討論公共事務的權利?答 案是肯定的,基於促進公共看板的公共性,原則上不應該無差別地加以禁止。板友 的這項權利,板主信箱完全沒有取代功能,不能以建議郵寄板主信箱為由,無差別 禁止看板上的任何公共事務討論。」 以上引用板務站長說明錯誤, 該項判決為說明板主信箱, 無法作為討論看板公共事務之用, 板主不可於看板刪除相關「抽象板規」之討論, 如法務說明: #1Er-BjUE (PttLawSug) 一、開設板務專板之站規疑義: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 26 條定有明文。此條項之規範意旨在於促進看板使用者參與討論、形成共識,藉以 成為板主管理看板之依據。 二、板務各級主管是否得對使用者之建議加以管理之站規疑義: (三)對板主之建議,得為對板規之建議,諸如對若干違規種類應予如何之處 分,應為對"抽象法規"之建議。實質個案之處分申訴,應至各級組務板 為之。 推文或文章發表若符合「抽象法規」之建議, 屬合於規定。 然若作為申訴及溝通之用,則仍須依據群組規定及小組規定進行, 故該項建議無法視為申訴案之溝通程序。 三、#1LCrGf-m (Sub_GOnline) 處分乙案 ┌─────────────────────────────────────┐ │ 文章代碼(AID): #1LCrGf-m (Sub_GOnline) [ptt.cc] [公告] shangyu 水桶一週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ub_GOnline/M.1429427241.A.FB0.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9 Ptt幣 │ └─────────────────────────────────────┘ 三、申訴/檢舉流程 (1)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檢舉文,申訴/檢舉前請先確實溝通,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檢舉, 除不予受理外,判處水桶一週。 #1LCPsmDt (Sub_GOnline) 經板主 bolam 證實, 使用者 shangyu 未與板主溝通逕行申訴, 案件不予受理,水桶一週。 本人及生活娛樂館群組長亦曾依該項組規說明內容,判決相關案例, 以下供參: 1. ┌─────────────────────────────────────┐ │ 文章代碼(AID): #1KNl9c_u (L_TaiwanPlaz) [ptt.cc] [公告] skynick 水桶一週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aiwanPlaz/M.1415508582.A.FF8.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使用者 skynick 陳述於公開板面作為溝通平台,並非利用信件溝通。 然小組的組規第三條已清楚寫明「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 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註1] 使用者 skynick 於 ChangHua 板發表之板務文,並不視為 組務申訴程序的正式文件。 2. ┌─────────────────────────────────────┐ │ 文章代碼(AID): #1JkcQurP (L_TalkandCha) [ptt.cc] [公告] 水桶名單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alkandCha/M.1404724920.A.D59.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17 Ptt幣 │ └─────────────────────────────────────┘ 然使用者 rocfrank 於推文陳述已於 GossipPicket 八卦檢舉板 推文與板主群完成溝通程序,並依 Gossiping 八卦板的板規 第十七條向組務提出檢舉。 然小組的組規第四條已清楚寫明「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 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使用者 rocfrank 於 GossipPicket 板與板主群的推文,並不視為 組務申訴程序的正式文件。 故依組規,此三案不予受理,使用者 rocfrank 水桶一週。 四、依據本群組規定 [公告] 戰略高手群組組務板 板規&申訴規章 2. 使用組務板時,請使用下列文章分類、格式及相關規定: b. 受理時效為 板主判決日/板主最後回應日/案件發生日的15天內 或 小組長判決後的7天內提出 未在受理時限內提出將視為放棄該案的申訴權。 ┌─────────────────────────────────────┐ │ 文章代碼(AID): #1LCrGf-m (Sub_GOnline) [ptt.cc] [公告] shangyu 水桶一週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ub_GOnline/M.1429427241.A.FB0.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9 Ptt幣 │ └─────────────────────────────────────┘ ● 1741 m 4/19 talk520 □ [公告] shangyu 水桶一週 本案發布公告判決不予受理,迄今已逾 7 日以上, 依群組規規定,已放棄該案之申訴權。 ※ 引述《shangyu (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之銘言: : ======================================================= : 看板板務檢舉及水桶到期解除請先寄信給板主, : 請給板主一些時間, 若三至五天後 : 板主都未處理, 或是不滿意其回覆時再貼文申訴 : 在未與板主聯繫前, 申訴將暫時不予受理 : ======================================================= : 1. 檢舉人:shangyu : 2. 被檢舉人/看板:talk520/Sub_GOnline : 3. 被檢舉看板所屬群組 :ComGame-Plan : 4. 檢舉事由: : 本人於 2015 年 4 月 18 日在 Sub_GOnline 檢舉 Hattrick 看版版主 (附件一)。 : 該看版版主於 2015 年 4 月 17 日中的公告文 (附件二) 指出本人文章含有「不要 : 用PTT之HT專版」之文意。這是本人當初發文中未含之思想,因此在失去原文對照情 : 況之下,視該公告扭曲原文之原意。因此,有觸犯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 17 條之嫌 : 疑 : 「第 17 條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是故,本人要求刪除該公告,或者於公告內文中附上原文公評。 : Sub_GOnline 版主於 2015 年 4 月 19 日的判決 (附件四) 中,因為本人未於版 : 主溝通而拒絕審理該檢舉案。本人於此提出以下兩點理由進行申訴 : 理由一: : 依 「PTT 申訴制度變更」 :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 小組長代為處理」 : 由於被檢舉人是 Hattrick 板板主,應該需要迴避而由小組長處理。因此,要求 : 本人附上與 Hattrick 板板主的溝通紀錄相牴觸。 : 理由二: : 本人曾於該公告中 (附件二) 進行以下詢問:「請問哪句話暗示了不要用PTT之HT : 專版?」之後,由於該推文被刪除 (附件三),而視為 Hattrick 板板主拒絕溝通。 : 依板務站長之判例 (附件五) : 「本案的重點在於,一般討論用途的看板,板友有無發文討論公共事務的權利?答 : 案是肯定的,基於促進公共看板的公共性,原則上不應該無差別地加以禁止。板友 : 的這項權利,板主信箱完全沒有取代功能,不能以建議郵寄板主信箱為由,無差別 : 禁止看板上的任何公共事務討論。」 : 由於本人的詢問與板主板規適用性相關,因此,為了防止其他板友犯了相同錯誤, : 而有其公共性質。是故,應可視為與 Hattrick 看板板主溝通之手段之一。 : 5. 舉證 (如有需要): : 附件一:Hattrick 板之公告 : 附件二,三:詢問 Hattrick 違反內容 : 附件四:Sub_GOnline 板判決 : 附件五:板務站長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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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omGame-Plan/M.1430281455.A.46C.html ※ 編輯: talk520 (1.164.8.201), 04/29/2015 12: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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