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p90233a (黃金戰士跳恰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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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BB_Online板板主 top90233a
時間Sun Sep 5 23:21:45 2010
1F:→ kblddanny:公告文牴觸法律 請問以哪條為主呢?? 180.177.9.22 09/03 20:2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00700420
一 意義
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對之應科以何種刑罰,預先在法律上予以規定稱之為罪行法定主義.刑
法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其精神可衍出四大原則即
(一) 禁止朔及既往原則ˋ(二) 禁止類推
適用ˋ(三) 習慣法的禁止ˋ(四) 絕對不定期刑的禁止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82902116
法條之所以強調,『拘束人身自由』是基於『罪刑法定』之四大重點(原理原則):
一‧禁止類推適用
二‧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三‧禁止朔及既往
四‧禁止適用習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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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kb所提出的論述 我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
禁止朔及既往原則 的確是法律的
原則
但違法這些
原則 是否就是
違法違憲 呢?
我看他們是兩碼子事
舉例來說
某些看板會限制 需 上站多少次 或 文章多少篇以上 的使用者 才能發文
真要說起來 也違反了法律的
平等原則
但並沒有違法違憲壓
第二
憲法指示法律 不朔及既往 是基於
保障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安定性原則
也就是讓人民相信此時此刻的 合法作為 不會在未來的某個時點被羅織罪狀(變成違法)。
在其申訴人累積的這些次數當中
法律的確修改了
刑度 和
甚麼行為是違規的
但注意看修改的法條部分
修改前違規行為
挑釁意味 刻意引戰 挑起紛爭意圖 人身攻擊的文字 以俱樂部為單位進行挑釁
裡的其一
修改後違規行為
挑釁意味 刻意引戰 挑起紛爭意圖 人身攻擊的文字 以俱樂部為單位進行挑釁以及酸文
(皆包含直述以及影射)
裡的其一
也就是說
修改前的違規行為 是
包含於 修改的後規行為
又
行為之處罰依行為時之版規(實體從舊),所以說他當時犯的罪,
那條前科永遠不會消失。
而
刑度 的改變
則和憲法所保障的精神沒有牴觸
因此,在計算其前科紀錄時 確實是要將其計算在內
且這一切 和法律 甚至是 法律的原則皆無牴觸
以上就是我針對申訴的回覆
麻煩站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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