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blddanny (飲料)
看板ComGame-Plan
標題Re: [申訴] BB_Online板板主 top90233a
時間Fri Sep 3 20:07:17 2010
1F:推 ganbaday:一些建議:1.法規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 220.136.28.92 09/03 18:07
2F:→ ganbaday:累犯加罰的部份,不能算到立法之前的時代 220.136.28.92 09/03 18:07
3F:→ ganbaday:2.無罪推定(沒有積極證據證明當時犯啥罪 220.136.28.92 09/03 18:08
4F:→ ganbaday:就只能以無罪論 220.136.28.92 09/03 18:09
5F:→ ganbaday:3.OLG小組長夸克大退休很久了,現在掛在 220.136.28.92 09/03 18:12
6F:→ ganbaday:上面的是lostname站長,你們都叫錯了XD 220.136.28.92 09/03 18:12
7F:→ top90233a:謝謝你的提醒 我竟有眼不是站長 真是抱 114.36.133.239 09/03 19:45
8F:→ top90233a:歉 另外 當初會要累算的原因 第一是因為 114.36.133.239 09/03 19:45
9F:→ top90233a:法條並無更改 只是移個位置 第二 114.36.133.239 09/03 19:46
10F:→ top90233a:處罰方式只是把規矩說得更明確 一方面是 114.36.133.239 09/03 19:46
11F:→ top90233a:希望板友自重 二方面是這樣才不會讓人 114.36.133.239 09/03 19:46
12F:→ top90233a:質疑刑期是 板主說的算的 114.36.133.239 09/03 19:47
13F:→ top90233a:所以當初是這樣決定的 114.36.133.239 09/03 19:47
14F:→ top90233a:至於第二點的無罪確定論 其實是蠻明顯的 114.36.133.239 09/03 19:47
15F:→ top90233a:我會向前板主再確認 純粹是要再次增強其 114.36.133.239 09/03 19:48
16F:→ top90233a:確定性 114.36.133.239 09/03 19:48
========================我先放上 前任板主所PO出來的板規=======================
文章代碼(AID):
#1AsAXrT0
● 8076 m
510/17 besthsnu □
[公告] BBO板規
A.文章、推噓文
第一項 (5) 請勿發表具有挑釁意味、刻意引戰、挑起紛爭意圖、人身攻擊的文字
或以俱樂部為單位進行挑釁 (前者皆包含直述以及影射)
處理方式:
違反前四項:針對違規文章情況進行適當的處理初犯水桶7日以上處理;文章
則刪除並收至(z-22),第
三次之後皆水桶30日處理。
==============================================================================
=======================再放上現任板主更改板規之後的公告=======================
文章代碼(AID):
#1Bq3XFLF
●13938 m
4/22 pp761211
□ [公告] 部分板規調整增修
作者 pp761211 (木單車) 看板 BB_Online
標題 [公告] 部分版規調整增修
時間 Thu Apr 22 19:51:3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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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版主群討論後
原先的板規A-1-5 獨立出來到第十一項
A.文章、推噓文
第十一項 請勿發表具有挑釁意味、刻意引戰、挑起紛爭意圖、人身攻擊的文字
或以俱樂部為單位進行挑釁以及
酸文 (皆包含直述以及影射)
處理方式:
違反第十一項:首次水桶7日,第二次水桶30日,第三次水桶60日,
第四次水桶90日,第五次永久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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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修改位置之外 明明連處罰方式也做了大幅度的更動
本來是初犯7日 第三犯之後30日
修改過後
初犯7日 二犯30日 三犯60日 四犯90日 五犯永久
這樣叫做沒有更動板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7.9.22
17F:推 top90233a:抱歉 這的確是我的不察 114.36.133.239 09/03 20:11
18F:推 top90233a:但你是否看了同篇公告文(#1Bq3XFLF)裡 114.36.133.239 09/03 20:13
19F:→ top90233a:說明次數是會累積的?? 114.36.133.239 09/03 20:13
20F:→ kblddanny:公告文牴觸法律 請問以哪條為主呢?? 180.177.9.22 09/03 20:2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00700420
一 意義
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對之應科以何種刑罰,預先在法律上予以規定稱之為罪行法定主義.刑
法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其精神可衍出四大原則即
(一) 禁止朔及既往原則ˋ(二) 禁止類推
適用ˋ(三) 習慣法的禁止ˋ(四) 絕對不定期刑的禁止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82902116
法條之所以強調,『拘束人身自由』是基於『罪刑法定』之四大重點(原理原則):
一‧禁止類推適用
二‧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三‧禁止朔及既往
四‧禁止適用習慣法
※ 編輯: kblddanny 來自: 180.177.9.22 (09/03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