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A (必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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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
時間Thu Jan 18 23:32:39 2024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嬰
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判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涉及廣告之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
則。
二、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於網際網路通路提供資訊,
同時符合下
列各款情形者,非本辦法所稱廣告:
(一) 刊登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
食品品名、規格、產品外觀圖片、
適用年齡、價格、廠商名稱、地址或電話。
(二) 完整刊登經本部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
裝標籤及辨識標記。
(三) 單獨建置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
食品專區,並於
專區首頁明顯
揭示以母乳餵哺嬰兒之優點聲明。
(四) 前款專區內容
僅刊登前三款事項,未涉及登載其他食品資訊,
且未提供超連結點閱及留言、分享功能。
三、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於實體通路販售並揭露產品資訊,倘有
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仍屬廣
告範疇。但於產品陳列處僅揭露價格者,不在此限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8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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