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unken (豆哥)
看板ChungLi
標題Re: [討論] 關於中壢板上的食記文
時間Wed Sep 9 17:12:10 2020
我想討論應該差不多了,針對食記業配文的規範,目前的投票選項有:
1.維持原板規
食記:各式用餐心得,業配文請標註
(限中壢或南桃園地區)
2.增加1.10板規(文章內只允許無廣告照片連結、無廣告部落格等)
1.10 心得
包括食記、遊記、在地商品、商家、醫療院所、娛樂場所、運動處所..等等心得
必需 全部用文字描述,包括店名、處所或商品等等,不含任何超連結
只有單純的照片連結(必須沒有任何廣告的)才可以
照片內可以有店名、商品名
不管是選項1還是選項2,業配文限制的部分,其實未設定罰則
所以這邊說明設定罰則的部分,另外投票
目前的投票選項有:
1.初犯-刪文+水桶一個月;再犯-刪文+水桶一年;三犯-劣退+永久水桶
2.犯一次就劣退+永久水桶
3.犯一次就刪文+水桶一個月,不考慮累犯
若有其他建議,可於此篇提出
而在投票前,有個問題需要各位討論一下
當PO文者未註明業配文時,而板友提出足夠證據來證明此文為業配時
PO文者是否必須出來回應??
當然,板友提出的證據以及PO文者的回應,板主群會判斷後再給予處理
但總是會遇到PO文者自覺不須說明的狀況
所以,這部分還需要了解板友們的想法
這會跟罰則投票的部分會有相關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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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32.203.2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hungLi/M.1599642733.A.C4B.html
1F:→ Tayako: 備註:南桃園包含中壢區、楊梅區、平鎮區、龍潭區、觀音區 09/09 18:04
2F:→ Tayako: 新屋區。證據感覺有點難 o_o 09/09 18:07
3F:推 wallacetop: 業配不承認也難證實吧 09/09 18:09
4F:→ Tayako: 超連結建議可以和food版規一樣 放該篇連結 評比類不在此限 09/09 18:10
5F:→ szss8765: 太麻煩了,就選項1吧 XD 09/09 18:11
6F:→ szss8765: 證據本來就很難舉證...像#1VLsuOtJ(舉例) 先抱歉 09/09 18:13
7F:→ Tayako: 應該到時會統一投票制 大家可在此表達版規的建議~~ 09/09 18:13
8F:→ szss8765: 有業配嗎? 09/09 18:14
9F:推 wallacetop: 那篇應該沒有,因為寫法跟業配不同 09/09 18:16
10F:推 szss8765: 先以人性本善論,我也相信沒有,但是可能只是換個寫手阿XD 09/09 18:18
11F:推 andy89202033: 他生意沒好到每篇都業配 他不來這裡貼連結蹭流量也 09/09 18:25
12F:→ andy89202033: 不好接生意 09/09 18:25
13F:推 s310213: w板主呢? 09/09 18:47
14F:推 AgentZero: 聽到要被罷免就躲起來的躲到哪了? 09/09 19:13
15F:推 superprada: 到處關心公共事務就是沒空理中壢版的抗議 09/09 19:33
16F:推 wallacetop: 回到正題,給提出討論的話R版主面子 09/09 19:44
17F:→ wallacetop: 既然有選項,就開投票啦,直接解決。 09/09 19:44
18F:推 tofukingkion: 覺得1吧,自己會判斷啊 09/09 20:20
19F:推 chidori728: 1,中壢就地方小版實在不需設太多限制 09/09 21:12
20F:推 linlos: 我們需要W出來說明一下! 09/09 21:58
21F:推 ymcheung: 業配要標註已經是法律規定了吧? 09/09 22:09
22F:推 mijhgo: 1,就算是業配後面有人因而踩雷也可以回來反應提升討論度 09/09 22:39
23F:推 gw10313: 討論差不多了 沒順便討論一下W板主嗎? 09/09 23:12
24F:→ gw10313: 以後還會有這種突然自己下的板規? 09/09 23:12
25F:推 twochen123: 覺得真的可以參考food板~ 09/09 23:37
26F:→ Tayako: 我列舉一些food版關於超連結及證實消費的版規 09/10 00:19
27F:→ Tayako: 發表食記須註明實際消費時間(年與月即可,不須到日) 09/10 00:20
28F:→ Tayako: 消費時間記載不實經檢舉及查證屬實,水桶60天 09/10 00:20
29F:→ Tayako: 如何會被認定為時間記載不實?例如記載2010年/5月,但板友 09/10 00:21
30F:→ Tayako: 舉證 該店於同年4月便已倒閉,即該當為記載不實。 09/10 00:21
31F:→ Tayako: 以上我認為也可以規範(不小心/有意)反覆貼同間店的部分 09/10 00:23
32F:→ Tayako: 以推文回答問題或討論時,禁止僅貼連結,而無店名與其它 09/10 00:23
33F:→ Tayako: 補充陳述。違反規定者,水桶禁言30天。 09/10 00:24
34F:→ Tayako: 推文內容若判定為特定網站、部落格衝人氣,水桶禁言30天。 09/10 00:24
35F:→ Tayako: 發表文章附帶連結,僅限下列兩類:(1) 作者本文的網誌、 09/10 00:25
36F:→ Tayako: 部落格、網路相簿連結。(2) 為解說食記內文相關特定內容 09/10 00:25
37F:→ Tayako: 而附帶的頁面或圖片連結。(例如餐點照片、餐廳官網或粉絲 09/10 00:25
38F:→ Tayako: 團、食材相關知識的維基百科頁面...等) 09/10 00:26
39F:→ Tayako: 除上述狀況之外,禁止於板面內文前後附加其他部落格文章連 09/10 00:26
40F:→ Tayako: 結作為延伸閱讀,違反本條規定,文章刪除。 09/10 00:26
41F:→ Tayako: 當然是否要如此嚴格及罰則都可再討論 畢竟也有版友認為 09/10 00:28
42F:→ Tayako: 地方版可以寬鬆點~~ 09/10 00:29
43F:→ Tayako: 上面貼了那麼多主要就是(1)本篇連結可(2)禁止延伸閱讀連結 09/10 00:34
44F:→ Tayako: (3)推文避免特定連結衝人氣(4)填寫消費日 證實消費制 09/10 00:35
45F:→ Tayako: 中壢版真的算地方版蠻有人氣的 ~有點開心耶.. 09/10 00:43
46F:噓 B9513208: 被搞得沸沸揚揚,二能過才奇怪,w要出來了沒 09/10 08:08
47F:推 szss8765: T大貼得還不錯,但是感覺會被衍伸閱讀部分... 09/10 09:57
48F:→ szss8765: 正如之前出現的規定也是被超級放大檢視後,變成的規定 09/10 09:59
49F:→ szss8765: 導致版上之亂,如果照樣的搬過來肯定會有部分問題不適用( 09/10 10:00
50F:→ szss8765: ?)或是導致亂檢舉(?) 或是針對部分版友檢舉(?) 09/10 10:01
51F:→ pj110000: 有沒有業配沒差,反正吃到雷就回報(O 09/10 13:59
52F:推 tseupnpneyi: 1.10新增無廣告blog也可以發的話,L大就不受影響, 09/10 19:04
53F:→ tseupnpneyi: 但還是希望業配需要標註 09/10 19:04
54F:→ tingiy: 所以重回原始的意思嗎? 09/10 20:08
55F:→ szss8765: 诶~~~這篇討論不置底嗎?還是繼續回文? 09/11 09:14
56F:推 wallacetop: 業配有多少個會承認 09/11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