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Hb68 (sCHb68)
看板Christianity
標題Re: [問題] 罪到底是什麼? (1)
時間Sun Jul 6 20:17:05 2025
您提的這「評價機制」,基督教倫理學就是在討論這個的,這領域也有很多著作,因此是
一個複雜的領域,我僅能以一點淺薄的見識,對你提的正當防衛作出一點見解。
※ 引述《qinwhite (白皇后)》之銘言:
: 感謝諸位版友的熱心回應
: 我想總結一下看過各位意見以後的心得
: 首先
: 基督教要說人不可能不犯罪、內心有惡意就算沒有行為也是犯罪
: 我都可以接受
: 但我覺得這樣會有兩個問題
: 其一是
: 在基督教的罪之體系中
: 人的行為或心理狀態,其瑕疵種類和輕重程度,無法被適當評價
: 所謂適當評價,用世俗刑法的角度講就是罪責相當原則,或是最後手段性原則
: 因為我相信多數人都和我一樣相信
: 有些瑕疵實在太過輕微,根本沒有論罪的必要
: 像是因為路不熟,在錯誤的地方轉彎,導致比預定時間晚了五分鐘到
: 或者出門忘了帶鑰匙,回家時只好打電話請鎖匠來開鎖
: 如果這樣的瑕疵也要論罪,生活將會戰戰兢兢,充滿恐懼
: 又,即便是真的對他人有造成侵害的行為
: 在基督教的罪之體系中,也未給予評價上的區分
: 例如,假設我從前公司離職時,幹走一隻立可白
: 和我把路邊小孩擄走、勒索他的家人五百萬
: 基督教會給予這兩種行為不同的評價嗎?
: 目前我沒有看到有相關的回答
: 其二是
: 以我骯髒的世俗心靈,認為有些罪在這個世界上,其實有存在的必要
: 舉例而言,大家都聽過所謂「善意的謊言」
: 即將臨終的A做了一道菜給其家人B吃,問好不好吃
: B雖然覺得很難吃,但是不忍心告訴A,於是告訴A菜很好吃
: 因為B覺得,若是告訴A菜很難吃,A可能會心情低落
: 又如
: A與B相揪去爬山,在杳無人跡的步道,A突然色慾薰心要對B強制性交
: B出於體力上的弱勢,又無人可求助,也沒有可供反擊的石頭或樹枝
: 出於急迫,無奈之下,B找到微小空隙將A推落山谷,A立即死亡
: 這個例子在世俗刑法上就是正當防衛
: 世俗之人多不會對B殺A的行為加以非難,因為B的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 在這個緊急、別無選擇的當下,世俗國家賦予人動用私人武力捍衛自己權利的權力
: 又如在台北捷運無差別殺人的鄭捷,遭處以死刑
: 執行死刑的法警,在開槍射殺鄭捷的那一刻,顯然也殺了人
: 但是也沒有人會認為該法警的行為具可非難性,因為他有依法令執行工作的義務
: 在我看來,無論是善意的謊言、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執行
: 基於以上種種事由的犯罪,在這個社會上都有其必要性
: 因為如果我們不容許基於前述事由的行為,對於社會安定秩序會造成更大的破壞
: 但是這一層評價機制,在基督教裡似乎看不到
: 如果有,很期待有人能回應我
: 謝謝
您的例子「A與B一起去爬山,在杳無人跡的步道,A突然色慾薰心要對B強制性交,B出於
急迫之下,找到微小空隙將A推落山谷,A立即死亡」。
在上帝創造的這個人類所生存的社會有其結構或架構,也就是「規範性」、「處境性」以
及「存有性」,分別對應上帝的律法、現實狀況以及行動者的心態與動機,在倫理學上也
是依照此結構作出判斷的。
「規範性」:上帝的律法明確禁止殺人,但這是指不正當的殺人。但同時也確立「為了阻
止罪惡、保護無辜」的正當武力使用───出埃及記22:2:「人若在遇賊,把賊打了,以
致於死,這人雖然打死人卻沒有流人血之罪」。B的行為是為了即時阻止極惡的強暴罪行
,這在聖經規範性倫理上有其合理性與正當性。
「處境性」:A與B爬山地點荒僻,B找不到救援,A是主動侵害,B是受害者,B推落A入山
谷造成死亡並非蓄意某殺,而是意外。此情境極端且危險,B採取的行為不屬預謀,而是
出於防衛自己性自主權利之本能,這與蓄意謀殺有本質差異。
「存有性」:B的動機是逃離被性侵,保護身體與尊嚴,不是出於仇恨、復仇或報復,而
是求生。B的內心動機是自我防衛、非蓄意殺人,那麼B在上帝面前並不被視為有道德罪責
。
從「規範性」、「處境性」以及「存有性」三重視角的倫理學分析,B將A推落山谷不是一
個該被譴責的行動,而是一個在墮落世界中,被罪惡逼迫下不得已的正義反擊。雖然死亡
令人遺憾,但B的罪責在上帝與人面前都可說是極微甚或無罪的。
而世界上任何司法機關都是有限且可能犯錯的,所建立的法律不必然是以那擁有終極善惡
準則之上帝的律法為依歸的,因此世界上任何司法機關都無法做到百分之百公義與盡善盡
美的,儘管它是努力朝著這個目標而不斷改革的。
所以若不聽從上帝那絕對良善的律法,人根本沒有能力知道「罪是什麼」,反而偏行己路
而「絕對自主」,以自己的喜好與考量而自我立法。然而所立之法,雖然因著上帝的在人
內心所安置的道德律,與上帝對世界保守的恩典,使其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上帝的道德
律,但絕對無法百分之百正確的反映上帝的道德律,因而世上的法律仍然是殘破、失準、
在上帝面前是有罪的。
上帝真正的律法在本質上是愛,例如法律規定不能殺人,其核心是人有不可剝奪的尊嚴,
這尊嚴預設了愛,因為愛人如己,所以會極力維護他人的生命權。然而人卻扭曲這樣不可
殺人的規定,之所以不殺人是因為懼怕刑罰與道德良知的功能而非愛人如己,雖然人類因
著懼怕刑罰與道德良知的功能,對社會的安定起到很大程度上的作用,但上帝賦予人類的
真正律法的核心是愛,並不是因為懼怕刑罰,因此每個人遵守律法的動機在上帝面前都是
扭曲的,因此人無法藉此榮耀上帝,所以人是不可能不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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