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
看板Christianity
標題Re: [檢舉] eno4022 人身攻擊
時間Sat Apr 4 23:41:21 2015
本案進入雙方答辯程序
依據板規 檢舉及申訴制度 第四章第3條
原告uka123ily
1.請補正訴之聲明:
原請求板務從重處置,過於籠統。
酌參
#1Kz7WI93一文,本案採當事人主義,
請提出希望處分之標的,如水桶幾天,或道歉等,
未提出訴之聲明,本案以程序尚未完備不予受理。
2.一般人客觀上認定為惡意或貶抑之言論:
有關系爭甲戰士玻璃鬥士、零一騎士或菊花俠者如何達一般人所認定惡意或貶抑之言論,
因前語為eno4022自創之詞,非網路或日常一般用語。
是否僅摘錄此語即可達一般人所認定,尚需有其他佐證論述。
(會告人身攻擊一定當事人不爽,這我知道。
但是如果當事人不爽就浸被告水桶,那會陷入互相告來告去的無限循環,
我必須釐清是被告PO任何字眼原告都會不爽,還是使用這個字眼很多人都會不爽。
如果是前者,恕我難處理兩者的恩怨。後者也只能事後審查,一案一罰。
司法資源有限且版主的判決要接受公評,請見諒要咬文嚼字)
被告eno4022
1.討論主題相關性
原案為披薩店因為聲援印地安納州的宗教安全法案,
(1)有何相關性討論系爭等語:「我也只是看不慣你們不入流的手段跟狹窄的心胸罷了,
不然你以為我會關心你們今天誰捅誰,照三餐去看你們gay版嗎?
只是過去我錯在以己度人,低估你們的變態度,才會讓你們有機可趁」
(2)有何必要性使用甲戰士玻璃鬥士、零一騎士或菊花俠者等語。
請於發文後雙方次日3日內(4月7日)發文答辯,如需延長請推文申請延長一次,最高得延
長3日。
原eno4022答辯文
#1L7_RyMb並先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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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73.192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hristianity/M.1428162083.A.0AC.html
1F:推 uka123ily: 為何需要主張要水桶幾天?並非是當事人該裁量主張。 04/05 00:03
2F:→ uka123ily: 另外檢舉自然是不接受道歉,我不認為我需要補正。 04/05 00:03
3F:推 uka123ily: 如果板主以這個作為形式要件駁回,我會進行上訴。 04/05 00:08
目前我對有特定人的人身攻擊依照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檢舉權是包含提出訴訟的標的~~
採當事人主義~~如果要水桶~~請明確指出要幾天~~免得我的理解跟你的理解有所落差
此外,檢舉自然是不接受道歉這是你的見解,版規沒說一定不能道歉解決,只能水桶解決
今天訴訟的要式就是長這樣~~我並沒有針對你的案件有特別新增的規定
要繼續進行就請補正~~不然就依之前的判例進行
4F:推 openeyes222: 根據前版主之前的作法,回信要自己去吵架,申訴根本 04/05 04:18
5F:→ openeyes222: 沒屁用,現任版主有作為多了。 04/05 04:18
※ 編輯: amosvalen (114.35.73.192), 04/05/2015 18:14:14
6F:推 uka123ily: 恕難照辦。 04/05 18:26
7F:→ uka123ily: 理由:我的檢舉文已經有很明確的板規依據與解釋。 04/05 18:27
8F:→ uka123ily: 我也明確表示請從重處置,我不需要提出水桶天數。 04/05 18:28
9F:→ uka123ily: 前面的檢舉文,也沒有如此處理,我認為這次故意刁難。 04/05 18:29
10F:→ uka123ily: 再者板規既已明定處置,豈能由當事人任意主張? 04/05 18:30
我有訂和解的版規
第四章 檢舉及申訴制度
4.遭禁言或劣文處分者若願意向他方當事人以站內信件道歉,並向板主以站內信承諾
日後不再發表類似文章,而當事者也願意接受其道歉,則水桶及劣文判決可解除。
不是每件案子都要以水桶收場,有聽過修復式正義嗎?
最後,如果覺得打幾個字是刁難你的話?
那打訴願也是要寫紙本送到法制局你要不要寫?
去打行政訴訟也是要交2000元(簡易訴訟程序)你要不要交?
不送不交你再有理由也不會自動獲勝
法諺說 法律不保障權利睡著的人
我已經善盡提醒義務 如不行使訴之聲明的權利
實體判決也會因未請求標的而不予執行
請酌參
※ 編輯: amosvalen (114.35.73.192), 04/05/2015 19:21:20
11F:推 uka123ily: 問題板規式寫處置後,可解除處置,非處置前的要件。 04/05 19:39
12F:→ uka123ily: 再者,並非打幾個字的問題,而是形式程序並沒有規定。 04/05 19:40
13F:→ uka123ily: 個人認為水桶天數不是當事人請求,而是依據板規執行。 04/05 19:40
14F:→ uka123ily: 板規程序並沒有寫倒這個部分。 04/05 19:40
15F:→ uka123ily: 我想 這樣已經故意刁難了,我不能任意退讓。 04/05 19:41
16F:→ uka123ily: 這樣只會使之後檢舉的人要受更多無謂程序,恕難照辦。 04/05 19:41
17F:→ uka123ily: 作為一個程序正義的悍衛者,我不能再這裡跟你妥協。 04/05 19:42
18F:→ uka123ily: 如果你認為這樣不能處理,請不要拖延時間。 04/05 19:43
19F:→ uka123ily: 我們直接到組務那邊處理。 04/05 19:43
我不認為這叫無謂程序~~~如果照你說的從重處置
版規是寫7-30天 請問幾天算從重處置?
我來個14天水桶~~有到你的從重處置嗎?如果沒有?那你還是要申訴我
那不如一開始講清楚水桶幾天才叫你的從重處置
今天你開一個價碼~~我判准或不准~~准了~~至少你沒話說~~~不准你再去申訴
不然我判了幾天~~兩方都要申訴我~~這我不就好笑?
你都不肯講要幾天~~我腦補你還不是要申訴我~~
我的心證就這樣~~你不退讓就不退讓
到時候要司法救濟~~我的理由就是這樣子
補正時間也還沒到~~不用太緊張
20F:推 taonlys: 我想知道如果請求水桶一百年如果被駁回的話 04/05 20:10
21F:推 taonlys: 會是版主自行改成七天之類的還是就即便人身攻擊成立也沒 04/05 20:12
※ 編輯: amosvalen (114.35.73.192), 04/05/2015 22:16:26
22F:推 uka123ily: 我建議從重處置,不代表與你衝突就會申訴你。 04/05 22:21
23F:→ uka123ily: 裁量空間沒什麼好凹的,但任意刁難程序讓人不申訴都難 04/05 22:22
24F:→ uka123ily: 俗果板規沒有規定,格式也沒有就不要刁難。 04/05 22:23
25F:→ uka123ily: 基本上能申訴的只有成立或不成立兩種,天數很難介入。 04/05 22:23
26F:→ uka123ily: 基本上我不會依據你的意見補正,你可以直接裁決了。 04/05 22:24
27F:推 uka123ily: 建議要駁回可以不用拖太久,不然假都要放完了。 04/05 22:27
※ uka123ily:轉錄至看板 HumService 04/10 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