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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岳麓書院國學講會﹕“親親相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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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書院國學講會﹕“親親相隱”
2007-11-02 郭齊勇 光明網 點擊: 19
岳麓書院濂溪祠
孟子為舜設計﹐讓他背著老爸逃跑。這是不是証明孟子在主張“以權謀私”呢﹖
孫中山先生曾說﹐即使有再好的制度﹐最終也需要人來維護制度﹐執行制度。法律
和制度再細致﹐也無法取代人。
在蘇格拉底與遊敘弗倫討論的結尾﹐蘇格拉底莊重地說﹕你不能起訴你年邁的父親
。
歷朝歷代﹐平民及其知識人都是舉起孔子儒家的親親相隱的大旗來反抗皇權專制的
什伍連坐的。
時間﹕2007年10月14日
地點﹕湖南大學岳麓書院
演講人簡介﹕郭齊勇﹐男﹐1947年生﹐湖北省武漢市人﹐哲學博士﹐武漢大學哲學
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哲學學院院長﹐國際中國哲學會(ISCP)會長﹐國務
院學位委員會哲學學科評議組成員﹐教育部高等學校哲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主要
著作有﹕《中國哲學史》、《熊十力思想研究》、《傳統道德與當代人生》、《郭齊勇
自選集》、《儒學與儒學史新論》、《文化學概論》等。
今天我講一個老題目﹕“親親相隱”和容隱制﹐目前它又引起了新的爭論。今天﹐
我算是拋磚引玉吧﹐把一些爭論的問題在此說明﹐並就教於各位。
一
講“親親相隱”﹐必然提到以下幾個文本。第一個是《論語‧子路》篇第十八章﹕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証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
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說的是﹐葉公告訴孔子﹐他們鄉黨中有個“直”人﹐他告發自己的父親攘羊。“攘
”字﹐有的注疏家講﹐是順手牽羊的意思。有人解釋“攘”為﹕夜幕降臨﹐趕羊歸圈欄
時﹐人家的羊隨自家的羊進了自家的圈欄﹐自家沒有及時歸還。“而子証之”的“証”
﹐是“告發”的意思。孔子對葉公的回答是﹐在自己的鄉黨中﹐“直”者與此相反﹐“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什麼是“隱”呢﹖不宣揚親人的過失。
這裡﹐孔子顯然是在保護“私”領域﹐把親情與家庭看得很重﹐非常害怕官府、“
公家”或權力機構破壞親情與 “私”領域﹐不願意看到父子相互告發、相互殘殺成為普
遍現象﹐因此寧可認同維系親情﹐亦即維系正常倫理關系的合理化、秩序化的社會。孔
子這裡是不是在主張 “徇情枉法”呢﹖
第二個文本﹐《孟子‧盡心上》第三十五章﹕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
矣。”“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則舜如之何
﹖”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蹝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欣然﹐樂而忘天下。
”
舜耕於歷山
學生桃應問孟子﹕舜當天子﹐任命皋陶當大法官﹐假設舜的父親瞽瞍殺人﹐皋陶應
該怎麼辦呢﹖孟子答道﹕當然是把瞽瞍抓起來。桃應問﹕難道舜不會制止嗎﹖孟子答道
﹕舜怎麼能制止呢﹖舜授命於皋陶﹐讓他執法。桃應問﹕那麼﹐舜接下來該怎麼辦呢﹖
孟子做了一個巧妙的回答﹕在舜看來﹐放棄天下如扔破草鞋一樣﹐他很可能偷偷背著父
親瞽瞍逃跑﹐沿海濱而住﹐終身高高興興地享受天倫之樂而忘卻了掌握天下的權力。“
海濱”指當時的山東沿海一帶﹐僻遠而貧窮﹐去那裡﹐跟流放的性質差不多。有人說﹐
這不是像現在中國的一些貪官一樣﹐跑到美國、加拿大或者別的什麼地方躲起來﹖這個
比喻可不太合適﹐舜是代父受罪﹐自我流放﹐現在的貪污犯是帶罪潛逃﹐溜之大吉。
《桃應》章把忠、孝兩難的問題突顯了出來。孟子為舜設計﹐讓他背著老爸逃跑。
這是不是証明孟子在主張“以權謀私”呢﹖
一個人對父母、兄弟的感情﹐是人最為切近的一種感情。原始儒家的仁愛﹐是從對
親人的愛開始的﹐由此推擴開來。“親親相隱”這句話裡﹐“親親”是儒家仁愛思想的
立足點。
台灣學者莊耀郎先生對《論語‧子路》十八章的解讀是深刻的。他認為﹐核心的問
題在於﹕執法和人情是否有沖突﹖葉公的立足點顯然是以“法的公平性”、“法無例外
”的觀點說“直”﹐也是從執法人的立場出發論“直”﹔孔子則不然﹐孔子是從人情之
本然惻隱處論“直”﹐是人心人情之“直”﹐是從當事人的立場說人情之“直”。從表
面上看﹐這兩說處於對立﹐實則其中有一“理序”上的問題﹐也就是理論上孰先孰後的
問題﹐如果 “法”的設立在於濟“禮”之不足﹐也就是說﹐當“禮”這種以文化來調節
社會的力量顯得不足時﹐“法”以強制力來維持社會的秩序。既然法的目的在此﹐那麼
﹐它必須有可行性﹐而可行性的條件﹐必然追究到立法的根據﹐這無外乎人情之實。以
情為本﹐法方不致淪於抽象蹈空﹐強為劃一。這樣說來﹐人情之實是立法之根源根據﹐
法的公平性、無例外性﹐則是因應人情所作的外在化、規范化。可見﹐人情、法律是先
後問題。法理必據於人情﹐法律則規范人情﹐人情和法律兩者﹐是統一的而非對立的。
接下來﹐我們討論一下孟子讚同舜竊負而逃的舉動。孟子是不是讚成腐敗、徇私舞
弊、徇情枉法﹖儒家“親親相隱” 的提倡﹐是不是該對後世的腐敗現象負責任﹖我們講
﹐腐敗是對公權力的濫用。丁為祥先生說﹕《孟子‧盡心上》裡桃應的假設﹐皋陶既然
為“士”﹐他的職責當然是維護法的公平性﹐而法的公平性是建立在人人平等、沒有特
權的基礎上。所以﹐假如舜的父親瞽瞍殺人﹐即便瞽瞍有天子之父的尊位﹐皋陶也不能
讓他逍遙法外﹐而應繩之以法。這時﹐從另一方面講﹐舜何以自處呢﹖舜既是天子﹐也
是人子﹐如何平衡兩者之間的矛盾呢﹖孟子給舜出的主意是﹕讓舜從公權力的職分上離
開﹐與父親在一起﹐享受天倫之樂。孟子這樣一個設計﹐一方面針對天子的尊位﹐另一
方面針對親子的情感﹐兩者都不相傷﹐這與孔子講人心之“直”是一致的。“直”是至
情﹐是天性之常﹐是內在人心﹐是人性本有。孟子講舜可以竊負而逃﹐也就是說﹐在被
逼迫上絕路時﹐舜丟棄天下﹐選擇父親﹐根源正在於維護人性之本。
“直”是內在於人心、普遍於人性的東西。正如莊耀郎先生前引文章中所說﹕這種
普遍性和法的普遍性意義不同。內在於人心的普遍性稱為具體的普遍性﹐此種普遍性的
存在﹐可以作為制定法律的依據﹐法律之普遍性則是適用對象的普遍性。換句話說﹐凡
依人性而制定之法律﹐其適用之對象也可以無外﹐兩者不必沖突。我們要考慮的是﹐孟
子所構匟z模□牆□韻笸頻階羆□說那槭葡攏□萌巳□劑濬□誦宰畋駒吹畝□髟諛睦錚?
當然﹐孟子的答案是﹕親子之情。如果沒有這樣一個東西作為基礎﹐即使再訂多少法律
﹐這個社會都沒有辦法安定。
需要指出的是﹐儒家不僅隻有“親親”的原則﹐還有“尊尊”的原則。“親親”要
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即家庭內部成員﹐互相愛護團結﹐“尊尊”則不僅要
求在家庭內部執行﹐還要求在貴族之間、貴族與平民之間、君臣之間都要講尊卑關系﹐
講秩序和等級。除“禮” 之外﹐還有“義”的原則等與“仁”的原則相互補充、制約。
這個“義”﹐不僅僅在禮治的框架下﹐有時又突破它的限制﹐涉及到包括小民的生存權
、受教育權等等﹐乃至關心孤寡﹐減小貧富懸殊等社會公正的問題﹐防止公權力濫用的
問題﹐涉及道義、公平等﹐當然是那個時代的道義、正義。儒家思想是一個系統﹐“親
親” 隻是其中一個小小的方面﹐絕不是其全部。
我們經常說﹕“忠臣孝子”。有人問﹕孝子一定是忠臣嗎﹖“親親”一定能“仁民
”嗎﹖“齊家”一定能“治國” 嗎﹖我借用龔建平先生的話來說﹕僅“親親”未必能“
仁民”﹐單“齊家”未必能“治國”﹐有道理﹔但同時﹐我們不能因此就否認:“親親”
可以“仁民”﹐“齊家”可以“治國”。我們不能斷然否定﹐“親親”的人格成長和發
展﹐有利於“仁民”的人格成長和發展﹔“齊家”能力的增長﹐也可以促進治國能力的
增長。其實﹐修齊治平﹐親親仁民愛物雲雲﹐是生命的體証與實踐﹐不是形式邏輯的問
題﹐更不是由邏輯可以推出的。理性與邏輯可以取代仁德嗎﹖相信絕大部分人的回答是
否定的。退一步講﹐即便從邏輯上說﹐當儒者能“親親”到極限﹐也就一定能同時“仁
民”乃至“愛物”到極限。因此﹐強調“親親”和“齊撥n保□皇恰叭拭瘛鋇某浞智冶?
要的前提﹐但並非否認它是必要條件。孫中山先生曾說﹐即使有再好的制度﹐最終也需
要人來維護制度﹐執行制度。法律和制度再細致﹐也無法取代人。這話很有道理﹐從中
可見﹐“人”是非常重要的。儒家的“親親”﹐強調的正是“人本”。
二
蘇格拉底
不僅中國傳統社會有“親親相隱”﹐西方也有類似的思想。譬如﹐在柏拉圖的《遊
敘弗倫篇》中﹐蘇格拉底非難遊敘弗倫控告老父。
遊敘弗倫的父親把一個殺人的奴隸扔在溝裡﹐出去辦事﹐結果忘了。等他回來﹐發
現奴隸已經死了﹐雖然奴隸是個殺人犯﹐但遊父依然失職了。遊敘弗倫知道後﹐準備告
發自己的父親﹐並認為自己的父親對神不虔敬。在法庭之外﹐他遇到蘇格拉底。這時﹐
蘇格拉底也遭到控告﹐罪名是藐視舊神。蘇格拉底首先“恭維”遊敘弗倫說﹕不是每個
人都能這樣做﹐隻有擁有極高智慧的人﹐才會告發自己的父親。蘇格拉底裝作不懂﹐說
﹕遊敘弗倫﹐你太高明了﹐你來開導開導我﹐讓我變得更聰明吧。你有什麼証據說明﹐
諸神都認為你的奴僕之死是不公正的呢﹖你用什麼來証明﹐兒子以殺人罪控告父親﹐是
正確的呢﹖那你來幫我解除這些困惑吧。如果你能﹐我一定會對你的智慧讚不絕口。其
實﹐他是給遊敘弗倫設計了一個圈套﹐讓他慢慢自動入套。果然﹐遊敘弗倫上當了。最
後﹐蘇格拉底成功地奚落了他﹐使他落荒而逃。其實﹐蘇格拉底的用意很明確﹐他不想
把自身意志強加給遊敘弗倫﹐而希望對方自己用心體會出來﹐體會到子告父罪是有問題
的。
在討論的過程中﹐蘇格拉底問了遊敘弗倫關於“虔敬”的問題﹐他假裝表示﹐對“
不虔敬”的概念一無所知。遊敘弗倫說﹕凡令諸神喜悅的﹐就是虔敬的。凡不令諸神喜
悅的﹐就是不虔敬的。蘇格拉底說﹕好極了﹗這正是我想得到的。其實﹐這是反諷﹐不
是蘇格拉底的本意。蘇格拉底指出﹐諸神的喜好並不一致。蘇格拉底運用他的對話藝術
﹐引誘遊敘弗倫三次定義“虔敬”﹐一次跟一次不一樣﹐慢慢的﹐蘇格拉底把遊敘弗倫
引向自己想要表達的意思。遊敘弗倫最終絕望地走了﹐蘇格拉底以巧妙的諷刺和對話的
策略﹐讓遊敘弗倫放棄了最初的觀念。在蘇格拉底與遊敘弗倫討論的結尾﹐蘇格拉底莊
重地說﹕你不能起訴你年邁的父親﹐除非你確切地知道何為虔敬﹐何為不虔敬。
我們應該承認﹐在容隱的問題上﹐西方思想史和中國思想史、西方法律史和中國法
律史﹐擁有許多共通性。其實﹐不隻在古希臘﹐近代西方﹐也有關於這個問題的討論。
比如﹐法國啟蒙主義大師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商榷了兩條法律條文。一條是﹕
盜竊者的妻或者子﹐如果不揭發盜竊行為﹐便降為奴隸。孟德斯鳩評論道﹕這項法律違
反人性。妻子怎麼能告發自己的丈夫呢﹖兒子怎麼能告發自己的父親呢﹖為了對盜竊這
一罪惡的行為進行報復﹐法律竟規定了另一更加罪惡的行為。正如我在前面提到的﹐法
理應該服從於人性、人情﹐這是從大的方面來說的。當然﹐法律一旦制定出來﹐一定程
度要遏制人情﹐但法理的根據毫不動搖應來自人情﹐法律要從更大的意義上維持和保護
人權、隱私、社群的維系。孟德斯鳩針對的另一條法律條文是﹕允許與人通姦的妻子的
子女或者丈夫的子女來控告他們﹐並對家中的奴隸進行拷問。孟德斯鳩評論道﹕這真是
一項罪惡的法律。它為了保存風紀而破壞了人性﹐而人性卻是風紀的源泉。孟德斯鳩一
針見血地指出了﹐貌似公正的法的條文﹐對法理精神和人性的踐踏。可見﹐人類要維護
最重要最根本的東西﹐親情就在其中。
前面我已提到﹐如何對待“忠”和“孝”的兩難選擇。選擇的基本立足點在哪裡﹖
我覺得還是人情、人性。西方哲人蘇格拉底等﹐與東方哲人孔孟等﹐在容隱的問題上﹐
具有很大相通性。可謂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東聖西聖﹐心同理同。親親相隱、容隱可
以說是一個人類性的問題。 三
雲夢睡虎地竹簡
孔子“父子相隱”的思想成為了中國歷代制定法律的根據。出土文物雲夢睡虎地竹
簡中﹐有大量秦代的法律文書。秦代雖說是暴政時期﹐但它的為政﹐在一些方面仍然延
續了孔孟思想。在親親互隱的問題上也是如此。秦代法律規定的不僅僅是罪犯的親人可
以回避﹐而且是﹐根本不允許親人告發指証。秦律說﹕“自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
﹐勿聽。而行告﹐告者罪。”也就是說﹐子女告發父母﹐臣妾告發主人﹐公家不予受理
﹐而且會判處行告者有罪。傳統法律是不允許告發親人的﹐告發親人者違法。
後世儒家不斷糾正法家﹐解構法家。商韓之法的“公”﹐指國家權力、帝王權力﹐
這與孔孟之公共事務的正義指向有原則的不同。法家有功利化、工具性的趨向﹐為富國
強兵的霸王之政治目標﹐犧牲人的豐富的價值乃至戕害人性與人情。商韓之法以刑賞二
柄駕馭、驅使百姓﹐而且意在泯滅百姓私人利益﹐化私為公(其公即是霸主的“國家利
益”)。法家主張告姦﹐推行軍事化的什伍連坐﹐明目張膽地以國家權力破壞家庭及鄰
裡關系﹐完全無視私人領域或空間﹐尤其破壞了人間最寶貴的親情。歷朝歷代﹐平民及
其知識人都是舉起孔子儒家的親親相隱的大旗來反抗皇權專制的什伍連坐的。
董仲舒《春秋》決獄﹐從公羊學中發掘父子相隱﹐並推廣到養父子相隱。《鹽鐵論
》中以賢良文學為代表的民間人士、儒生﹐強烈反抗、抗議皇權專制﹐與主張申商連坐
之法的權貴桑弘羊之流展開了鬥爭﹐依據的即是孔孟之道與公羊《春秋》。漢代昭、宣
時期是制度儒家化的重要時期。宣帝時漢政府徹底放棄“重首匿之科”的刑罰原則﹐承
認隱匿。東漢章帝白虎觀會議﹐把相隱范圍擴大到兄弟、朋友、夫婦。《白虎通》是儒
家制度化的典范﹐自此容隱制進一步完備起來﹐成為傳統社會保障私領域﹐防止公權力
濫用的重要依據。在本土法律文化中﹐孔子“父子相隱”思想制度化為漢、唐、清律的
“同居相為容隱”﹐“親屬相為容隱”﹐即有個人權利與隱私權意識的生長﹐制約了專
制皇權。下面我們細說﹕
漢代《漢律》說“親親得相首匿”﹐來自於《公羊傳》何休的注引。《漢書‧宣帝
本紀》雲﹕
地節四年詔曰﹕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亂﹐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
於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
也就是說﹐子女隱藏犯法的父母﹐妻子隱藏犯法的丈夫﹐孫子隱藏犯法的祖父母﹐
都不會被判刑。漢宣帝的這份詔書﹐不僅在道德上﹐而且在法理上﹐肯定了容隱制。“
父子相隱”的思想到漢代已推擴至夫婦、祖孫的關系﹐此後為歷代刑律所遵循。比如元
代﹐連謀反這種國事重罪都要容隱。明清時期容隱親屬的范圍進一步擴展。“親親相隱
”及容隱制所體現的維護家庭穩定以及人文關懷﹐是嚴酷的專制法律中的一個亮點。數
千年來﹐統治階級幾次欲實行“互証有罪”﹐都遭到人民和統治階級內部有識之士的反
對。
清代末年自1902年始﹐沈家本、伍廷芳等修訂法律﹐兼取中西。民國建立之後﹐19
15年﹐汪有齡、章宗祥、董康的《修正刑法草案》沿襲了《大清新刑律》。民國《六法
全書》所規定的親屬匿罪、拒証特免權﹐都加入了新的時代精神﹐既重視培護親情﹐又
把親情作為一種權利來進行法律保護。“父子相隱”及中華法文化傳統與西方現代平等
、權利意識及通過日本、德國的法律條文的借鑒﹐才有了清末民初刑法制度的確立。
《大清新刑律》
到民國二十四年﹐也就是1935年﹐公布了新的《刑事訴訟法》﹐民國三十四年﹐也
就是1945年﹐此《刑事訴訟法》被修訂﹐其中﹐第一百六十七條明顯體現了親親相隱的
人文精神﹕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
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有關近親屬負刑事責任之拒絕証言權之規定如下﹕
証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証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人或自訴人之配偶﹐五
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二、與被告人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德國、美國大多數州的刑法﹐也都有類似規定。比如說﹐德
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正犯或共犯之親屬﹐為使正犯或共犯免受處罰而予以庇護隱匿者不罰。
日本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
犯人或脫逃者之親屬﹐為犯人或脫逃者之利益而犯前二條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日本、德國刑法正是清末民初我國刑法的重要參照。
目前﹐在外國的刑法中﹐特免的范圍進一步擴大了﹐不僅有親情的特免﹐還有工作
關系及其他事務的特免。這種情形正是指出了人性之共同處﹐即所謂具體的普遍性。
有人認為﹐西方的容隱制是以權利為出發點﹐中國古代的容隱制隻是義務﹐不涉及
權利。他們認為﹐孔孟講親親﹐若人各親其親﹐那麼﹐當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宗族信仰或
者利益上的沖突時﹐個人無疑具有維護宗族集體利益的義務。其實﹐這個說法是有問題
的。我們知道﹐權利和義務是一對相聯、相關的概念﹐兩者不可能完全分開。當個人以
履行義務的形式去維護宗族集體利益時﹐他自然也會受到宗族利益的維護﹐這是他享受
到的權利。舉例來說﹐所謂“敬宗”是義務﹐但是﹐族長“收族”則是族民的“權利”
。而且﹐更為重要的是﹐族民的“親親”之仁﹐相對族外的任何勢力而言則是權利。親
親、容隱﹐正是個人權利得到部分或者不同程度之保障的証明﹐它抵御著拷問、告姦、
株連等殘酷的專制制度﹐維護著親情的本原﹐減緩著非人性的暴行。由親親觀念開展出
的中國古代法律史上的實踐﹐保障了人的某種權利﹐維護著社會道德的昌明和社會秩序
的和諧。大家知道﹐在傳統社會中﹐有各種可調控社會的因素﹐不隻是唯一的君權就能
維持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我們更不能把儒家與君主體制完全打成一體﹐有時候儒家恰恰
是以親屬權或宗族權來抗衡權力結構的壓榨的﹐抗衡君權或當時國家與地方政權的濫用
權力的。
從前面我轉述的有關專家們對中國法制史的敘述中﹐我們已經看到﹐我國古代的証
人拒証權制度比較發達﹐清末特別是民國時期的法制改革﹐體現了中國古代容隱制對西
方特免權的引進﹐以及與現代法律的銜接。容隱是權利與義務的結合﹐那些張口閉口講
傳統中國思想裡沒有權利意識的人﹐有必要檢討一下。權利、正義雲雲﹐都是具體的、
歷史的。
我們應該更全面地思考人的存在。在現實世界中﹐人常常面臨著多重身份、角色與
責任﹐人不隻是一個法律的存在﹐天下家國的安定﹐也不隻是倚靠孤獨的法律便能成功
﹐情理、人性的維系﹐應該說是維護社會和諧的基礎。在引進西方有關公平、公正、正
義等理念的同時﹐我們不應完全拋棄中國傳統文化的“仁愛”人道的精髓。“親親互隱
”、容隱制正是傳統儒家留給我們的寶貴的道德和法律資源﹐結合這些資源來處理現實
的法治問題﹐必將使我們的法治建設達到一個新的高度﹐必將使人類社群的走向更為健
康。
四
前面我已說到﹐我國法律文化的容隱制其實與現代人權的維護有內在的關聯。“親
親互隱”和容隱制反映出中國倫理法系的精神﹐它是符合人性、人道的﹐因而是最具有
普遍性的。“父子互隱”﹐與人權並不違背﹐而恰恰包含著尊重和維護人權的因素。讓
親人從親人的証人席上走開﹐恰恰極其具有現代性。令人遺憾的是﹐上世紀50年代初以
來﹐我們以批判封建文化傳統與封建法律為理由﹐廢止了清末民初律法的親屬容隱條文
﹐在某些方面產生了極不好的後果。此時此刻﹐我們討論儒家的“親親互隱”和容隱制
﹐對於修正和補訂現行的、沿襲革命法律的刑事訴訟法之相關內容﹐無疑有著現實的意
義。
我想強調的是﹐我關注“親親互隱”和容隱制﹐是從現實出發的。我是經歷過“文
革”的人﹐如今進入花甲之年。 1966年“文革”轟轟烈烈的時候﹐我是高中三年級的學
生﹐我親眼目睹了父子之間的殘害﹐夫妻相互的揭發﹐兄弟間的反目﹐學生對師長的蹂
躪﹐真是令人心酸﹐那一幕幕的殘酷的鏡頭﹐至今還在我的腦海﹐有時浮現在我的眼簾
。那就是孟子所謂“人相食”的悲劇呵﹗在“文化大革命”中﹐親情被階級鬥爭所代替
﹐父子、夫婦間相互揭發﹐人人自危﹐那正是整個社會政治、倫理和家庭倫理出現大問
題大危機的時候。尊重隱私是人類文明生活的一個必要條件﹐如像“文革”中﹐讓所有
的人把心靈深處的欲望等都挖掘勛G矗□敲瓷緇嶸□睿□蛩滴拿韉納緇嶸□□□遣豢贍?
的。私領域之中最為親密的關系﹐如家庭之父子、兄弟、夫婦等親情﹐繼而朋友、師生
等情誼如都遭到破壞﹐彼此落井下石﹐揭發出賣﹐甚至私底下的言行也成為判為犯罪的
証據﹐那隻能是“文革”中出現的慘狀。
我建議﹐為了國家民族的可持續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為建設更加文明的社會主義
文化﹐保護公民的人權、親情權、隱私權等﹐我國立法機構應該討論﹐繼而允許親屬容
隱拒証﹐這可能增加我們的司法成本﹐但從長治久安的角度出發﹐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的社會文化的合理建構出發﹐仍是很有必要的。維系親情﹐恰好是維系和諧社會的基礎
。
總之﹐我重視的是﹕中西哲學、法學、倫理學思想資源中的溝通性與共同性的因素
﹐先秦與古希臘的可通約的方面﹐孔孟儒學透顯的人性的光輝與人類性的價值﹐以及如
何深刻地體認與發掘前現代文明、非西方思想資源中所具有的現代性、普世性的因素與
價值﹔我的現實性的考量﹐即是希望接上人類的﹐包括西方三大法系﹐包括有法律文書
為証的我國自秦代至民國的法律史上容隱思想與制度的傳統﹐反思今天的法律條文中的
不合情理的成分﹐使現代法治社會的建構更加健康與人性化﹐更加公平正義。近幾年我
積極組織討論“親親相隱”問題﹐正是從對現實民眾的人權、人性的關懷出發的。
今天就講到這裡﹐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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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生民立命
為往聖繼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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