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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清朝政治制度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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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治制度漫談
杜家驥
本文發表於《中外法律文獻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作者系南開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一
政治制度﹐是指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及行政方面的諸種規定。它既有政體、體制及大政方針、具體政策、規章、措施方面的內容﹐同時又必然聯系到統治者、行政者這一國體問題。另外﹐它與軍事、財政、刑法、禮儀等等制度﹐在機關與官員的設置、大政方針之制定等等方面有關﹐而與後者的具體制度又有所區別。作為政治制度的研究﹐則不僅僅是制度本身﹐還應擴大范圍﹐包括對規制的實際落實情況、出現的問題、制度的弊端﹐以及制度實行之作用、影響等等方面的考察、分析與評論。
具體到清王朝﹐其政治制度的研究似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大政方針、政策的制定及相關的各種具體制度。
(二)皇位傳承制度與皇權的行使﹔宮廷制度(後妃、外戚、太監及內廷其他諸制)及皇族諸制(如分封、參政、養贍宗祿等等)。由於古代王朝某種程度的皇家私屬性﹐這類制度對王朝政治也有較大影響。
(三)中央及地方的各級行政機構與職官設置及其行政制度。
(四)各少數民族地區之官制及行政制度。
(五)對官吏實行的各種制度﹐如恁暰5技a13背汀Ⅶ碲□5韃埂12□碌鵲取?
(六)非官僚行政系統之胥吏、幕僚等及其行政﹐這些人都不是國家官員﹐但在行政上又發揮著重要作用﹐對吏治影響甚大。
(七)對官員行政及政策實施實行的監察制度。
(八)以上各種制度的實際落實狀況﹐出現之問題、弊端﹐制度的調適改進﹐制度之實行對朝政、國家統治及社會的作用與影響。
清王朝由於是以滿族為主體統治的王朝﹐其政治制度還有很多特殊內容﹐如首崇滿洲之政策、八旗制度、其內部處理機要大政的議政王大臣會議﹐保障滿族主體統治的官缺制等等。另外﹐鴉片戰爭以後﹐由於西方政治思想、制度的影響﹐又引進了近代國家的一些政治制度。因而清朝政治制度應研究的內容﹐又比漢、唐、宋、明等王朝廣泛。
二
本節根據前述關於政治制度一般內容的理解及清代的特殊之處﹐對清代政治制度的發展演變及各時期的特點﹐作如下簡述。
(一)清入關前﹐是清政權興起而又變化復雜、迅速演變的時期。其間又可分為兩個階段。
1、從努爾哈赤建立政權起﹐到皇太極天聰五年七月設立六部﹐為滿族政權的領主貴族政治體制時期﹐具體表現為該政權完全以八旗領主分封形成統治體制﹐八旗旗主也即領主﹐全部是努爾哈赤及其子侄﹐按照家族宗法分封﹐汗努爾哈赤類似西周大分封時期的天子﹐自領兩黃旗﹐封授子侄統領其他6旗﹐這6旗旗主又如同受封之同姓諸侯﹐各領本旗旗人﹐與本旗下人有君臣之分﹐隻不過不令各旗主在地方建立藩國﹐而是聚居於中央都城。而且由於努爾哈赤既是汗﹐又是其他旗主的大家長﹐因而憑借這種雙重身份實行中央集權式的汗權專制統治。皇太極繼位為汗﹐不具備汗父努爾哈赤大家長的身份﹐對其他旗的中央集權性控制力有所削弱﹐但其體制未變。在這種體制下﹐各旗旗主是各該旗的最高掌權者﹐而且世襲﹐另一方面﹐他們又處在中央、汗的統一領導下﹐國家大政﹐由汗集合八旗旗主為首的掌權者集體議決。所以﹐這種統治原則、行政方式﹐又可稱之為是中央集權控制下的領主貴族政治體制。
2、天聰五年七月至順治元年。是領主貴族政治體制向皇權專制的中央集權政體的轉變時期。天聰五年七月設立六部﹐將各旗下諸種事務的處理權﹐集中到中央﹐以六部分類處理﹐而六部長官(管部貝勒及承政)又分別對汗皇太極負責﹐從而以分割旗主、旗下權的方式﹐加強了汗權、中央集權。(這種制度﹐在努爾哈赤時期也曾實行過﹐但不正規、也不系統﹐皇太極采納漢官建議﹐仿漢族王朝而實行六部行政制度。)此後﹐後金──清政權又設立監察機構都察院、管理蒙古等事務的理藩院﹐以及內三院﹐皇太極又進一步提高其汗的至尊地位而稱帝﹐皇權專制的中央集權進一步強化﹐旗主及旗下相對獨立的旗權進一步削弱。但八旗的宗室領主分封制仍繼續實行﹐八旗蒙古、八旗漢軍先後編設之時﹐皇太極沿襲舊的分封制度﹐將這兩部分旗人也分封予宗王旗主﹐並使這兩種旗與旗主原領之滿洲旗為同一旗色﹐成同一統轄體系﹐這兩部分旗人﹐也與滿洲旗旗人一樣﹐成為宗王旗主、管主的屬人──諸申。
皇太極時期﹐後金──清政權還把其分封統轄體制擴大到歸附的漢官、漠南蒙古貴族乃至朝鮮。對於帶領部隊歸降後金政權的明朝官將孔有德、耿仲明、尚可喜等人﹐則不納入八旗體系﹐而使他們仍統舊屬﹐對舊部軍隊有一定私統性﹐行政上聽命於中央﹐又具有某些自主權﹐且駐轄專城﹐與宗室一樣封王。對漠南蒙古中歸附的絕大部分部落﹐則以分封、劃牧地為領地的形式﹐使其成為臣屬清政權的受封“藩部”﹐既有一定自主權﹐又接受清朝中央之政令。朝鮮之國王、王妃、世子等﹐也須接庋禍聝揭妓t□釙逯□□罰□蘼燮涔□酢6雷印6菇塚□鄖宓劬□胄腥□蚓胚檔木□賈□瘢□員硎徑鄖騫□某際簟?
(二)清入關後的順治元年至康熙前期。是清王朝承襲中原漢族明王朝之國家建置﹐並保留原有一些機構(主要是滿族政權特有機構)﹐而建立統一的清帝國國家機構及行政制度的時期。
中央機關。其中的中樞機構﹐以內三院行使內閣職能﹐逐步演變為部院之上的中樞機構﹐最終定名為內閣﹐成為國家最高機關。原議政王大臣會議﹐保留宗室王公以貴族身份而非官員身份參預議政的權力﹐帶有貴族政治殘余。但他們能否參預議政﹐已由皇帝決定﹐隨時任免﹐而非“入八分”的當然議政權。另外﹐又在宮內設有專職機構──議政處﹐具體行政置於內閣之下。中央分掌具體政務的執行機構﹐除仍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外﹐另仿明制﹐增設通政使司、大理寺、翰林院、宗人府、詹事府、國子監、欽天監、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等等機構﹐而六部、都察院﹐也由於事務遠較入關前殷繁﹐而按明制在各部院之下增設了很多分支機構。內閣及其下各部、院、司、寺、監等等執行機構﹐皆實行滿漢復職制﹐既體現滿人掌權﹐又利用漢臣實行統治。帶有滿族特色的特殊機構﹐則有理藩院、內務府。
地方政權機構﹐是恢復明王朝地方統治的建置形式﹐實行省、府、州縣幾級統轄﹐這一過程﹐隨著清王朝對全國的統一﹐至順康之交時期即大體完成。此後﹐地方官制稍有變化﹐其中總督、巡撫開始向固定省區長官的方向發展﹐而省與府之間的道﹐也開始向固定性實體職官演變。陪都盛京五部﹐也基本在這一時期設置。
這一時期﹐內地各省府州縣的地方官﹐絕大部分是以漢軍旗人及漢人充任。體現了以漢治漢的統治政策。而清初利用漢藩王統領藩下兵駐鎮南邊、西南的措施﹐則隨著三藩之亂的丶慰跔慼蝖慼撲傺暑K輝俜饌酢?
邊區民族地區﹐主要是漠南蒙古地區﹐除沿用入關前的旗佐及紮薩克制實行各該部旗的行政管理外﹐這一時期﹐作為諸部旗之上的正規性會盟制度開始實行。另外﹐對反叛而被平定的察哈爾部蒙古﹐則編為八旗﹐駐牧長城以北﹐不設紮薩克﹐而由中央直接管轄。
清廷定都北京後﹐又把原冊封藩國朝鮮的制度﹐推及到周邊琉球、安南、暹羅等國﹐與這些國家制訂冊封及朝貢制度。初步形成統一的清帝國以中原天朝統轄天下的觀念﹐而將周邊藩屬國納入以清王朝為中心的統轄體系。
對中原漢族為主的廣土眾民實行統治的一些重大政策﹐也基本在這一時期制定。
為籠絡、利用漢人紳衿士人﹐清初曾以舉薦、征召等等方式﹐廣泛招徠故明官員充任各級機構﹐同時恢復科舉﹐加大錄取名額﹐以作主要選官途徑。此後﹐按期科舉選士以充實官僚隊伍﹐便成為清廷利用漢族官僚知識分子的一項奉行不替的國策。
在軍事統治政策上﹐原八旗兵完全變為職業兵﹐以兵餉、旗地收入作生活來源。以旗兵分駐京師及地方要地、利用漢人綠營兵分布各省以維持統治的軍隊分布格局﹐也在這一時期基本完成。
永不加賦的財政政策。滿族最高統治者鑒於明代三餉加派導致社會矛盾激化最終亡國的深刻教訓﹐同時為爭取廣大漢民對清朝滿族統治者的好感﹐消除滿漢矛盾﹐入關後便宣布廢除明朝的三餉加派﹐當時雖因開支(主要是軍費)龐大未能全部實行﹐但永不加賦﹐則成為有清一代賦稅征收的一項帶有強烈政治性的基本國策。而另一方面﹐為維持財政開支﹐則壓低官員俸祿﹐縮減衙署行政經費﹐並實行捐納等開辟財源的制度。這項政策雖一定程度上達到了滿族統治者的政治目的﹐但卻又成了吏治敗壞的重要誘因。
(三)康熙中期以後至乾隆末﹐是地方各省行政制度完善﹜葦顴膩x耄□員囈□持衛┐蟆5釗牖□逼塚□彩侵醒氳鬧惺嗷□菇□徊礁慕闢□嗜ㄗㄖ啤18醒爰□u叨確17溝氖逼淞?
這一階段﹐總督、巡撫的設置經過多次調整﹐最終在乾隆中期成為以省為固定轄區的省級最高長官﹐並確定哪些省分的總督、巡撫之設置。道員也漸失作為省級布、按二司之副官派往地方行政的差任色彩﹐而成為道的正式官員。而縣以下﹐則大力推行保甲、鄉約制﹐實行深化性統治。邊疆民族地區﹐隨著各民族、地區歸屬清廷中央﹐普遍設置將軍、大臣﹐實行各種制度﹐如漠北蒙古按漠南蒙古實行盟旗制度﹐並設烏裡雅蘇台將軍、庫倫大臣﹐又在各蒙古地區推行利用喇嘛教的政策﹐擴大滿蒙聯姻的地域范圍。新疆地區設伊犁將軍、烏魯木齊都統﹐以及各辦事大臣、領隊大臣、回部各城之伯克。青海地區設西寧辦事大臣。西藏地區實行政教合一制﹐並設駐藏大臣﹐制定深入統治的各種章程。西南地區大規模地實行改土歸流。東北黑龍江中下遊、烏蘇裡江流域的少數民族地區則實行姓長制度。
中央的中樞機構﹐議政王大臣會議及議政處﹐對滿族宗室王公、勛戚貴族的任用逐漸減少並最終取消﹐同時增設滿漢大臣並用的軍機處﹐提內閣大學士為正一品﹐又增設協辦大學士。這一系列措施﹐使滿族貴族政治消弱﹐加強了漢人官員對決策的參預﹐同時﹐也使皇帝強化了對機要政務的直接處理。奏折發展為皇帝處理政務的重要公文並制度化﹐使皇帝掌握了對重要政務的主動處理﹐並可直接了解地方政務﹐直接指揮封疆大吏﹔財政制度的改革﹐加強了對地方財政的消弱與控制。另外﹐還創行秘密立儲制度﹐使立儲權完全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消除了因此而產生的結黨亂政。以上諸種措施和制度﹐大大強化了皇權專制及中央對地方的集權。
(四)嘉慶朝及道光二十年以前﹐是清王朝政治制度變化不渠g□砸鄖靶緯傻鬧貧紉蜓□敵械氖逼淞?
(五)道光二十年至光緒中期甲午戰爭﹐是清王朝在遭受列強沉重打擊後﹐改變傳統的對外國策﹐被迫與列強打交道﹐而建立一些新機構﹐實行某些新制度的時期。第一次鴉片戰爭後﹐清王朝被迫改變閉關自守的國策﹐允許外國在中國開辟租界地﹐允許傳教士傳教﹐賦予外國關稅協定權及領事裁判權。咸豐末年第二次鴉片戰爭即將結束﹐清廷又增設了新的國家機關﹐實行具有近代意義的外交制度﹐如設置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及下屬、附屬各機構、南北洋大臣﹐以及總稅務司、海軍衙門﹐安置外國公使駐京﹐並向外國派駐使節。這一時期﹐清王朝為富國強兵﹐還實行辦理洋務諸種制度﹐著重於引進西方技術﹐力圖從經濟、軍事上增強國力﹐這也是當時國策及對外交往制度上的重要改變。這一時期﹐地方漢人督撫的權力加大﹐並呈進一步發展趨勢。
(六)甲午戰爭以後至清亡﹐是清王朝改革政治制度﹐引進西方政治制度的時期。甲午戰爭簽訂《馬關條約》﹐中華民族危機加深﹐國人認識到﹐抵御外侮、振興中華﹐不能僅靠以發展經濟軍事實力為主的洋務運動﹐改革王朝政治制度﹐便發展為朝、野官紳士人的強烈呼聲﹐並發展為實際行動﹐最終促使清朝最高統治者實行“預備立憲”﹐仿行西方近代國家的政治制度。在這一過程中﹐一些傳統的舊制度﹐舊機構被廢除﹐建立了新制度、新機構。如廢除科舉制度﹐改舊式官學為新學堂、實行新式教育﹔廢除題本制度﹐裁撤通政使司、詹事府﹔設立資政院、責任內閣﹐調整改革舊部院等機構﹐設置民政部、度支部、陸軍部、法部、農工商部、郵傳部、理藩部、大理院﹐以及地方上的諮議局等等。以上制度雖然實行不久清王朝便被推翻﹐但它對舊的封建制度性質的改變﹐以及對後來民國政治制度的影響、人們政治觀念的變化等意義﹐是不能忽視的。
三
以往清代政治制度的研究﹐大體可分為以下幾方面﹕一、官制與相關制度的綜合性考述。二、機構、職官及其職掌與相關論述﹔三、各種具體制度、政策的考察。
(一)官制與相關制度的綜合性考述。
早在清朝末年﹐日本的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便對清王朝的行政制度作過全面系統的考察﹐編成6卷本的《清國行政法》﹐1914年於東京東洋印刷株式會社印行。其中對中央及地方、邊疆民族地區的行政機構、職官設置、職掌﹐保甲制度﹐以及文武官員的任用、回避、考核、休致等等﹐都有專卷敘述。該著的負責者織田萬自己還撰有同名為《清國行政法》的專著﹐主要敘述官制﹐並將清朝行政制度與日本、西方作了比較分析﹐由上海廣智書局印行。陶希聖、沈任遠合著的《明清政治制度》(台北商務印書館﹐1967)的清朝部分﹐也述及中央、地方官制﹐並對官員入仕途徑、銓任、考核、獎懲、俸祿、休假等等制度作了介紹。王鍾翰《清代官制簡述》(《清史續考》﹐台北﹕華世出版社1993)除有上述內容﹐還兼及邊疆各民族地區之制度。而楊樹藩的《清代中央政治制度》(台北﹕商務印書館﹐1977)﹐則是對中央行政體制、皇權之行使及各輔弼機構的職掌、議政制度作簡要的說明。郭鬆義等《清朝典章制度》(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的第三章《國家機關制度》、第四章《職官管理制度》﹐除包括以上內容外﹐還述及幕賓及吏胥制度﹐對清末的新官制及邊疆地區的行政管理、地方基層組織裡甲、保甲制度﹐則有較多的考察。
對政治制度、體制改革演變作研究的論文則有周敦禮《清代政治制度總考察》(《正言》1943年1期)、李宗侗《清代中央政權形態的演變》(《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37輯上﹐1967)、沈振輝《清末政治體制改革芻議》(《江西師范大學學報》ꌿ1981年1期)、袁亞忠《丙午官制改革與清末政局》(《山東社會科學》1996年2期)、吳春梅《預備立憲與清末政局演變》(《安徽史學》1996年1期)、趙曉耕《論晚清中央行政改革的失敗》(《浙江社會科學》1999年1期)、閆小波《論晚清中央行政改革的失敗》(《河北學刊》1999年1期)、鞠方安《試論清末官制改革(1901-1911)中的文官設置及其特點和影響》(《河南大學學報》2000年2期)、樑嚴冰《清末新政與中國政治體制的近代化》(《人文雜志》2000年5期)、李傳斌《清季職官改革及其特點》(《泰安師專學報》2000年4期)、李志茗《論洋務時期的行政機構改革》(《社會科學》2000年8期)等。
此外還有一些論文﹐論述了中央各機構或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系問題﹐如﹕高翔《也論軍機處、內閣和專制皇權﹕對傳統說法之質疑﹐兼析奏折制度的緣起》(《清史研究》1996年2期)、高翔《略論清朝中央權力分配體制﹕對內閣、軍機處和皇權的再認識》(《中國史研究》1997年4期)、劉文鵬《論清代中央集權中的補償性政治控制》(《學術界》2002年3期)、劉偉《清末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調整》(《北京科技大學學報》1999年4期)等。
此外﹐還有某一階段的綜合性闡述﹐如《清入關前國家法律制度史》(遼寧人民出版社1988)一書的第一章至第四章(郭成康)。劉小萌《滿族的部落與國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對清入關前後金──清政權八旗與官僚制度相結合的統治體制作了考察。郭成康《18世紀的中國與世界?政治卷》(戴逸主編﹐遼海出版社1999)﹐於這一階段中央行政﹐與地方關系及政治腐敗問題有系統論述。白新良《清代中樞決策研究》(遼寧人民出版社2002)﹐則是關於清入關前至道光朝中央、皇帝關於決策問題考察的考著。而吳吉遠《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職能研究◆@ㄖ泄□緇崢蒲□靄嬪?1998)﹐有省司道府州縣各級機構的組成﹐重點探討其司法問題。
(二)機構、職官及其職掌與相關問題的考察。
綜合性的著作﹐有張德澤《清代國家機關考略》(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1)、李鵬年等《清代中央國家機關概述》(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83)、劉子揚《清代地方官制考》(紫禁城出版社﹐1988)﹐均對政府機構、設官、職掌、沿革等內容有系統敘述﹐張氏之著兼及中央與地方。以上三著﹐都於清末官制之改革及新機構之設置有介紹﹐且都利用了一些檔案資料。
關於某一機構或某種職官的研究。
內閣。專著有凌林煌《清代內閣制度》(台灣商務印書館1977)﹐對內閣之沿革、內部組織、規制、職掌、內閣的權限及其消長﹐內閣與皇帝、親貴、軍機處、南書房、翰林院的關系等﹐作了敘述與分析。論文有﹕薩師炯《清代內閣的組織及其特權》(《新政治》1940年5期)、季士家《清代內閣》(《歷史教學》1963年4期)。
軍機處。軍機處是清代出現的處理王朝大政的特殊機構﹐自然引起學者的關注﹐研究論著也較多﹐專著有傅宗懋《清代軍機處組織及職掌之研究》(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會出版1967)﹐考察了軍機處出現之歷史背景、時間、建置與職掌、性質、作用影響等問題。(美)白彬菊《君主與大臣﹕清朝中期(1723~1820)的軍機處》(加利福尼亞大學出版1991)﹐描述了軍機處設立、發展的階段性變化﹐以及該機關的結構、下屬機構、嘉慶帝對軍機處的改革等等﹐並從政務處理之需要的角度分析了該機構出現的原因﹐及君主與臣僚之行政關系。在此前後﹐不少學者已發表論文﹐探討了軍機處設立的時間、具體職掌、機構特征﹐及其權限、地位、與皇權發展的關系、作用與影響等。這些論文主要有﹕鄧文如《談“軍機處”》(王鐘翰記《史恁撚^a?1937年2卷4期)、李宗侗《辦理軍機處略考》(《幼獅學報》1959年1卷2期)、錢實甫《清代的軍機處》(《歷史教學》1962年3期)、傅宗懋《清代軍機處設置之研究》(《政大學報》1965年12期)、莊吉發《清世宗與辦理軍機處的設立》(《食貨月刊復刊》1977年6卷12期)、劉子揚《清代的軍機處》(《歷史檔案》1985年2期)、季士家《淺論清代軍機處與極權政治》(《清史論叢》第五輯)。
還有學者考察該機構的一些更具體的問題﹐如劉紹春《軍機章京考選制度述略》(《史學月刊》1992年2期)、《軍機章京職權責任的若幹問題》(《史學集刊》1993年4期)、《嘉慶整頓軍機處維護雙軌輔政體制》(《清史研究》1993年2期)、黃才庚《清朝軍機文書檔案官員回避制》(《浙江檔案》1991年5期)。軍機處的設立時間﹐是一個眾說紛紜的問題﹐計有雍正四年說、七年說、八年說等等﹐迄無定論。除前述某些論文涉及這一問題外﹐還有專門考証的文章﹐如﹕南炳文《軍機處設立時間考辨》(《清史研究集》第四輯1986)、趙志強《軍機處成立時間考訂》(《歷史檔案》1990年4期)、《戶部軍需房述論》(《清史研究》1994年1期)。俞炳坤《軍機處初設時間考証》(上)、(下)──《兼與七年說和八年說商榷》(1991年3期、4期)。
議政王大臣會議及議政處。議政王大臣會議﹐是清入關前至乾隆五十六年大約達一個半世紀期間﹐由滿洲王公、大員及個別蒙古、漢軍旗人官員組成的議處國家大政的機構﹐清入關後又設有議政處﹐成為清中央帶有鮮明的滿族民族色彩的中樞機構。由於這一機構不屬於像內閣那樣的正規衙署﹐因而官方政書未予記載。學者們對它的考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入關前議政王大臣會議的產生、職掌及其發展。論文有周力農《清朝的“議政大臣”》(《遼寧師院學報》1981年6期)、孫琰《清初議政王大臣會議的形成及其作用》(《社會科學輯刊》1986年4期)。二、該機構在清入關前後的變化﹐入關後之成員、職掌及其演變﹐其職掌與滿族主體統治、處理機密要務之關系﹐該機構之性質特點等。這方面的論文有杜家驥《對清代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某些考察》(《清史論叢》第七輯﹐1986)、《康熙以後的議政王大臣會議》(《南開學報》1985年1期)﹐前述周力農文亦有涉及。三、議政處所及議政處的設置問題。論文有﹕王軍《清入關前的議政王大臣會議與大政殿》(《東北地方史研究》1986年1期)、杜家驥《清代“議政處”考略》(《清史研究》1991年3期)、《清入關前的議政處所及八旗亭》(《北方文物》1998年4期)。
理藩院。理藩院是清代專門處理民族事務的特殊機關﹐清代又是中國古代對邊疆民族地區統治深入、穩固的時期﹐因而這一機構自然成為學者們的重要探討對象。在內容上﹐對該機構的設置沿革、職掌、行政特點及其在治理邊疆中的作用﹐考察較多。可參見趙雲田《清代治理邊陲的樞紐──理藩院》(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呂士朋《清代的理藩院》(《中國史學論文選集》第三輯)、《清代理藩院──兼論清代對蒙藏回諸族的治理》(《東海大學歷史學報》1977年1期)、王鐘翰《試論理藩院與蒙古》(《清史研究集》第三輯)。趙氏之著還對研究理藩院之史料作了較詳細的介紹。
內務府。內務府也是清代的特殊機構﹐主要由八旗中的上三旗皇室包衣奴僕充任下屬各分支機構之職官﹐專門負責宮廷內外與皇室有關的各類事務﹐及本府管理上的各種政務﹐獨立於外朝政府機關。學者們對這一機構的研究較多。早在20世紀三四十年代﹐學者曾就內務府的機構、設官、職掌及其組成人員──包衣問題﹐以及這一機構對抵制宦官亂政等問題作了考察ㄐ慼慼慾諯c撓校翰蘢諶濉蹲芄苣諼窀□悸浴罰a段南茁鄞浴?1936年10期)、鄭天挺《清代包衣制度與宦官》(原文1944年發表。《清史探微》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也收入)。後來﹐美國學者普雷斯頓?托伯特有《康雍乾內務府考》一書問世﹐考察了內務府建立的背景、內部機構及職掌﹐包衣與皇帝之關系及其在內務府中服役情況、內務府之收支等等問題(見《清史研究通訊》1985年3期吳伯婭的介紹文章)。國內學者也有祁美琴《清代內務府》一書出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此書於內務府的各項財政收支、皇莊、三織造以及包衣人問題有較詳細闡述。關於內務府下屬各機構及其職掌﹐前述李鵬年等《清代中央國家機關概述》一書﹐由於利用了不少檔案﹐因而所述較系統而且詳細。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又簡稱總理衙門、總署﹐是咸豐末設立的以辦洋務為主的中央新機構﹐在晚清朝政中有重要地位和作用。錢實甫《清代的外交機關》(三聯書店1959)對這一機構作過初步考述。專門探討其職掌的有劉光華《清季總理衙門的職掌》(《中山學術文化集刊》第21集)。90年代﹐又有關吳福環《清季總理衙門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5)之專著﹐比較系統地考察了它的設立沿革、下屬機構及職掌、總理大臣、章京及行政特點﹐並對其辦理外交、於中國近代化的作用、影響等﹐從正反兩方面作了評價。與總理衙門事務相關的﹐是南北洋大臣﹐王爾敏對這兩個大臣之設置、職權及其演變、二者權力、地位之變化等等﹐作了較詳細分析(《南北洋大臣之建置及其權力之擴張》﹐載《大陸雜志》第20卷5期)。
地方官制﹐兩端之督撫、州縣官研究成果較多﹐中間之布政使、按察使、道員、知府及直隸州、直隸廳的考察相對薄弱。
總督與巡撫﹐設置於明代﹐清代發展為以省為固定轄區的省級最高長官。趙希鼎《清代總督與巡撫》(《歷史教學》1963年10期)、《清代各省的政治制度》(《歷史研究》1980年3期)兩文﹐對其職掌、制度及其某些缺陷作了論述。傅宗懋考察了出任督撫者之民族身份及其數量比例、甄補資格等問題(《清制論文集》下冊第291-292頁﹐台灣商務印書館1977)﹐並對總督與巡撫在職權的區別、演變及督撫同城之爭問題作了研究(《清代督撫職權演變之研析》﹐載《政治大學學報》1980年3期)。魏秀梅以計量的方法﹐考察了清季督撫的人事嬗遞(《從量的觀察探討清季督撫的人事嬗遞》﹐載《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四期)。晚清督撫權力之發展及其影響﹐成為近些年來學者們的關注點﹐這方面的論文有林乾《咸豐後督撫職權的膨脹與晚清政治》(《社會科學戰線》1989年1期)、王雪華《督撫與清代政治》(《武漢大學學報?社科版》1992年2期)、謝霞飛《清末督撫與官制改革》(《湖北大學學報》1996年3期)、劉碩《地方督撫與清末預備立憲的宣示》(《河北學刊》1996年5期)、劉偉《甲午前四十年間督撫權力的演變》(《近代史研究》1998年2期)。劉偉另有專著《晚清督撫政治》(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對督撫在晚清所形成的群體特征、與中央及各省財政、軍事、外交的關系、權力變化、與晚清的改革等﹐作了深入探討。
道與道員。朱東安《關於清代的道和道員》(《近代史研究》1982年4期)﹐闡述了清代道的性質、分類、道員的補授、職責及權限范圍等等。李國祁《明清兩代地方行政制度中道的功能及其演變》(《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期上冊)一文﹐論述了作為獨立行政單位之道的形成、各種道中兵備道權力比明代之削弱、守道權力之萎縮、巡道功能之加強﹐以及道在近代的變化、對興辦洋務的作用等等。
州縣。州縣為最基層統治單位﹐直接管理百姓﹐因而州縣級行政對社會治理乃至王朝統治關系極大﹐今人也把它作為重點研究對象。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哈佛大學出版社1962﹐法律出版社2003)一書﹐著重於州縣行政的研究﹐對州縣機構組織、州縣官之選任與管理﹐以及書吏、衙役、長隨、幕友與行政及影響、州縣之司法、征稅、治安、郵驛、公共事業、教育與教化、士紳與地方行政等等問題﹐作了系統的考察。柏樺《明清州縣官群體》(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一書﹐則把州縣官作為群體﹐分析了它的權力構成﹐相關政治勢力﹐州縣官的類別﹐以及對州縣官的獎懲制度、州縣獄訟、州縣官的政治行為和權術、心理特點等等。代表性的研究論文有﹕華建宏《清代州縣行政研究》(《中國史研究》1991年3期)、秦富平《清朝的縣級政權》(《晉陽學刊》1994年5期)、劉鵬九、王家恆《清代縣官制度論述》(《清史研究》1995年3期)、鄭秦《清代縣治研究》(《清史研究》1996年4期)。此外﹐還有對州縣某些具體行政方面的研究﹐如陶希聖《清代州縣衙門刑事審判制度及程序》(《食貨月刊復刊》1卷1-5期)。徐炳憲《清代知縣之出身及其在地方行政上之地位》(《大陸雜志》49卷6期﹐1974)、《清代縣官的社教工作》(《中國地方自治》1976年1期)、《清代州縣的社會救濟》(《中華文華復興月刊》1976年10期)﹐傅宗懋《清代知縣財政權之研究》、《清代知縣司法權之研究》(均收《清制論文集》下冊﹐台北商務印書館1977)﹐劉秀生《清代縣級政權機關中的人事管理》(《理論探討》1990年2期)。那思陸《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文史哲出版社1982)﹐則是關於州縣司法方面的專著。
清代是中國古代對邊疆民族地區統治直接、深入的時期﹐重要體現之一是創設行政制度及相應的機構與職官。學者們對此也作了不少研究。以下分地區作介紹。
蒙古地區。盟旗制﹐(日本)田山茂《清代蒙古社會制度》(潘世憲譯﹐商務印書館1987)對清朝在蒙古各地區編旗設札薩克、旗下組織、旗的機能、札薩克的職務及權限等﹐作了較系統考察﹐於清初較詳﹐而清中期以後及“盟”制較略。趙雲田《清代蒙古政教制度》(中華書局1989)於這一制度也有研究。袁森坡《康雍乾經營與開發北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一書的中編第三章《盟旗制度》﹐則於盟制有較詳細的探討。張永江《清代藩部研究》(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01)第四章第二節﹐對這一行政體制的模式特點作了分析。陳國幹《清代蒙古盟旗的來源和性質》(《內蒙古社會科學》1981年1期)一文﹐論述了這一制度的起源、演變及作用、影響諸問題。
漠北蒙古地區﹐另設有烏裡雅蘇台將軍及庫倫大臣﹐李毓澍《外蒙政教制度考》(中研院近代史所專刊1962)一書﹐對這兩個職官的設置與職掌等問題有較詳細考察。
新疆。清廷於乾隆二十幾年平定天山南北準(蒙古)、回(維吾爾)二部後﹐先後設伊犁將軍﹐烏魯木齊都統、喀什噶爾參讚大臣及下屬葉爾羌等回城辦事大臣﹐另設回部的“伯克”官管理各類及各城事務。光緒十年又建為行省。這一地區民族成份較復雜﹐制度也多樣化。綜合闡述諸種制度的論著有羅運治《清高宗統治新疆政策的探討》(台北裡仁書局1983)、張羽新《清代前期新疆歷史地位的提高與清政府的籌邊措施》(《新疆社會科學》1985年2期)﹐潘志平《論乾隆、嘉慶、道光年間在天山南路推行的民族政策》(《民族研究》1986年6期)一文﹐則專論對回部統治制度﹐並對其進行評價。另有某種官制、制度的研究﹐如丁實存《伊犁將軍設置之起因與職權》(《邊政論壇》1944年8期)﹐阿拉騰奧其爾《清代伊犁將軍論稿》(民族出版社1996)、苗普生《伯克制度》(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林恩顯《清代新疆州縣制度之研究》(《人文學報》1976年2期)、齊清順《清代新疆官員的更換制度》(《西北史地》1991年1期)、陳世明《清代新疆官府道事考略》(《西北民族研究》1996年1期)。
西藏。不少學者比較全面地論述清廷不斷加強與完善對西藏的治理過程及階段性措施﹐以及主權統治的體現﹐主要論文有王忠《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的制度及發展》(《歷史研究》1959年5期、陳鳴鐘《清朝前期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的改革》(《史學月刊》1960年1期)、王輔仁《略論清朝前期對西藏的施政》(《清史研究集》第二輯﹐1982)、吳健禮《略論清朝對西藏地方的主權》(《西藏研究》1983年4期)、申新泰《清代中央政權對西藏行政體制和宗教制度改革述評》(《西藏民族學院學報》1996年1期、2期)等。還有學者重點研究駐藏大臣、達賴喇嘛的職權、地位及相關問題﹐尤其是對駐藏大臣及駐藏官員的研究﹐如丁實存《清代設置駐藏大臣考》(《邊政公論》1944年7期)、顧效榮《清代設置駐藏大臣簡述》(《西藏研究》1983年4期)﹐吳豐培的《清朝駐藏大臣制度的建立與沿革》(《中國藏學》1989年1期)及《清代駐藏官員的設置和職權》(《中央民族學院學報》1981年1期)。張雲俠《略論清代駐藏大臣的設置、職權及有關問題》(《社會科學研究》1985年3期)、張羽新《駐藏大臣政治地位和職權的歷史考察》(《中國藏學》1998年2期)。關於達賴喇嘛的研究﹐有魏國《關於達賴喇嘛的封號、地位、職權等的考証》(《民族研究》1959年5期)及牙含章《達賴喇嘛傳》(人民出版社1984)。清廷在乾隆朝起實行對達賴、班禪等活佛轉世選認的金瓶掣簽制﹐柳陞祺等《清代在西藏實行金瓶掣簽的經過》(《民族研究》1982年4期)對此有專門考察。
西南地區的土司制度及改土歸流。較早有余貽澤《清代之土司制度》(《禹貢》5卷5期﹐1936)。後來范同壽發表《西南各族土司制度的瓦解與清前期的改土歸流》(《貴州社會科學》1983年2期)。張捷夫《清代土司制度》(《清史論叢》第三輯1981)一文﹐對清代土司總數和分布狀況及土司的職銜、承襲、義務、獎懲、撫恤﹐以及清廷對土司的限制與控制措施等作了考述﹐該文還指出﹐雍正年間實行改土歸流後﹐並未廢除這一制度﹐在某些地區還設置不少新土司。李世愉對這一問題也有較多研究﹐在發表論文基礎上又形成《清代土司制度論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一書﹐對雍正改流前的土司制度、清代的土司制度﹐雍正大規模改土歸流的原因與目的﹐改土歸流的實施、善後措施、歷史作用及局限性等問題﹐作了較細致深入的考察。
幕賓、吏、長隨。清代地方各級長官私人聘幕輔助行政之風頗盛﹐中央及地方各級衙署﹐又都有大量的吏﹐此外﹐官員還多雇用辦理雜差的長隨。他們都不屬於國家職官﹐但在清代行政中的實際作用及影響卻非常大﹐因而引起學界的關注。
幕賓。對幕賓及相關問題的考察﹐既有對清代幕府制度作全面的研究﹐又有關於個別重要人物雇幕、幕友群體──紹興師爺、州縣官雇幕﹐以及聘幕與學術關系的探討。以下重點介紹聘幕與行政及政治影響方面的研究。全增佑《清代幕僚制度論》(《思想與時代》第31、32期﹐1944)﹐考察了幕賓制興起發展的原因及幕賓對雇幕官員的某些制約。張純明《清代的幕制》(《嶺南學報》9卷2期﹐1949)分析了幕府制之性質、幕賓的種類、流品等。繆全吉《清代幕府人事制度》(中國人事行政月刊社﹐1971)一書﹐以豐富的資料﹐揭示了官、幕關系﹐幕友之類別及遊幕方式、條件、生活、幕學培養等等狀況。鄭天挺《清代的幕府》ㄑ樴楫n□緇崢蒲□?1980年6期)、《清代幕府制度的變遷》(《學術研究》1980年6期)﹐以文獻資料結合清末掌故﹐考察了幕賓的14種來源、幕賓的職責、地位﹐論述了幕府制發展的幾個階段以及對晚清政治的影響。郭潤濤《官府、幕友與書生──“紹興師爺”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主要以紹興師爺這一群體﹐闡述幕業的成因﹐人材來源﹐學幕及作幕的內容﹐作幕的職業道德規范等等。吳愛明、夏宏圖《清代幕友制度與文書檔案工作》(《歷史檔案》1993年4期)、《清代地方行政與幕友人事制度的形成》(《清史研究》1997年4期)兩文﹐則重點論述了地方衙署政務、行政需求以及幕友經辦文書的具體狀況及借機舞弊行為。晚清幕賓及其對政治的影響﹐也是近些年重點研究的問題﹐其論文有張敏《晚清幕府官僚制度》(《學術季刊》1994年1期)、劉悅斌《晚清幕府制度略論》(《河北師院學報》1996年3期)、劉大可《湘軍幕府與晚清政治體制》(《福建論壇》1997年6期)。
吏、長隨。吏分文職書吏、差役胥吏兩種。前述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一書﹐對書吏、衙役、長隨的組織、職能、募用、待遇、貪贓及紀律控制等有系統考察。吳吉遠《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職能研究》一書也述及他們的作用、地位及危害。劉敏《清代胥吏與官僚政治》(《廈大學報》1983年3期)、倪道善《清代書吏考略》(《社會科學研究》1988年2期)、朱金甫《清代胥吏制度論略》(《清史論叢》1994)﹐是專論吏胥制度及其危害的文章。另有學者從官府組織與文書處理方面論述這一問題﹐如李榮忠《清代巴縣衙門書吏與差役》(《歷史檔案》1989年1期)、黃才庚《清朝書吏的危害與整治初探》(《廣州檔案》1994年1期)。而郭潤濤《長隨行政述論》(《清史研究》1992年4期)﹐則是探討長隨問題的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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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王朝統治體制、行政管理相關的制度與政策﹐均具政治性﹐內容非常復雜﹐而且與其他諸如軍事、財政、外交等等制度相關。以下主要將政治性較強的制度之研究概況作簡單介紹。
皇位繼承制度。皇帝是王朝最高掌權者﹐而且隻能由一家世襲﹐因而諸皇子之培養、素質、能力、性格以及選誰當皇帝﹐對國家統治與治理關系極大。目前﹐對清代皇位繼承之事件探討很多﹐進而帶動了皇位繼承制度的研究。考察較多的是秘密建儲制度﹐如李鵬年《從明清檔案部所藏檔案文獻看清朝秘密立儲制度》(《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四輯1979)。李憲慶、白新良《康雍之際繼嗣制度的演變》(《社會科學輯刊》1983年3期)﹐白新良《論乾隆帝秘密建儲》(《故宮博物院院刊》1989年2期)、杜家驥《也談清代秘密建儲制度》(《求是學刊》1998年4期)。對皇位繼承制度作全面研究的專著﹐則有張玉芬《清朝皇嗣制度》(大連出版社1991)、楊珍《清朝皇位繼承制度》(學苑出版社2001)。
八旗制度。八旗制度的涉及面非常廣﹐除政治外﹐還有諸如軍事、經濟、民族、教育等等方面﹐這些方面或多或少又都與政治相關。以往研究的成果頗多﹐具體到政治方面﹐多偏重於旗制某些具體問題的考察﹐而從政治制度的角度對八旗制度作專門的研究﹐尚需擴大。
官員選任制度。選任包括選拔與銓任兩方面。選拔有諸如科舉、官學生(貢監生、八旗官學生等)選拔、捐納、舉薦、蔭子等等途徑。銓任則有專門的系統性制度﹐如官缺制、正途與異途﹐回避制等等。以上兩方面論著較多﹐可重點參見商衍鎏《清代科舉考試述錄》(三聯書店1958)、王德昭《清代科舉制度研究》(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82。中華書局影響印﹐1984)﹐宋元強《清代的科目選士與競爭機制》(《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2期)、許大齡《清代捐納制度》(燕京大學哈佛燕京學社1950)、王貴文《清代的蔭子制度》(《遼寧大學學報》1989年1期)、魏秀梅《清代回避制度》(中研院近代史所專刊之66,1992)。杜家驥《清代官員選任制度述論》(《清史研究》1995年2期)。
官員之考績、獎懲、黜陟、調補。這方面的論著不多﹐有待加強研究。現有成果﹐可見﹕李飛鵬《清代考績制度之研究》(《大陸雜志》1980年3期)傅宗懋《清代文官內升外補制度之研究》(《中國行政》1980年5期)、金怡順《從四格八法看清代的考察》(《歷史檔案》1998年1期)。
監察制度。這方面的研究也較薄弱。學者們考察過都察院機構及科道組織的職掌、演變等官制方面的問題﹐見楊樹藩《清代都察院》(《三民主義學報》1979年3期)、湯吉禾《清代科道之職掌》(《東方雜志》1936年33卷1期)、湯吉禾《清代科道官之公務關系》(《中央大學社會科學叢刊》1934年1卷2期)、湯吉禾《清代科道組織之沿革》(《新社會科學季刊》1934年1卷1期)、關於監察制度的機制、作用、特點等問題﹐有邢早忠《清代監察制度的特點》(《貴州社會科學》1985年3期)、吳觀文《清代的監察制度與吏治》(《求索》1986年6期)、倪軍民《試論清代監察官的權威保障機制》(《東岳論壇》1993年2期)等。
公文制度。公文制度中﹐奏折制度是清朝的特殊內容﹐是清朝皇帝專制皇權發展的突出表現。學者們討論較多的﹐是奏折的創行時間及產生原因問題﹐但迄無定論。另外﹐對奏折的種類、具奏人的資格規定、奏折的使用、運轉程序以及奏折的作用等等也進行了考察。由於研究成果較多﹐僅舉數種以供參考﹕莊吉發《清代奏折制度》(台北故宮博物院1979)、楊啟樵《雍正帝及其密折制度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1983)。朱金甫《清代奏折制度探略》(《歷史檔案》1981年2期)、朱金甫《清代奏折制度考源及其他》(《故宮博物院院刊》1986年2期)、任青《清初奏折探析》(《清史研究》1996年3期)。
民族政策。主要是對蒙、藏、回部等少數民族及其地區實行的政策。這方面的成果甚多。主要有以下幾點。1、因俗而治。即根據各該民族現實社會歷史背景、舊有制度、宗教信仰加以改造利用﹐以達到有效統治的目的。2、恩威並施。即對少數民族上層人物﹐一方面施以封賞、聯姻等懷柔、籠絡等措施﹐另一方面﹐對其侵擾內地、反叛割據勢力堅決以武力鎮壓。3、分而治之。以上﹐專門性的成果可見﹕蔡志純《清政府對蒙古的民族政策》(《歷史教學》1981年10期)、劉先照、周朱流《試論清王朝的民族政策》(《中國民族關系史論集》﹐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張羽新《清朝前期的邊疆政策》(《中國古代邊疆政策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王鐘翰《試論清代的民族宗教政策》(《第二屆明清史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余梓東《清代民族政策研究》(遼寧民族出版社2003)﹐趙雲田、成崇德《略論清代前期的“因俗而治”》(《青海民族學院學報》1983年2期)、張羽新《清政府對喇嘛教的政策》(《清史研究集》第二輯1982)、陳國幹《清代對蒙古的喇嘛教政策》(《內蒙古社會科學》1982年1期)、王輔仁《略論清朝前期對西藏的施政》(《清史研究集》第二輯1982)、羅運治《清高宗統治新疆政策的探討》(台北裡仁書局1983)、潘志平《論乾隆、嘉慶、道光年間清在天山南路推行的民族政策》(《民族研究》1986年6期)、伍新福《試論清朝前期對南方少數民族的統治政策》(《貴州文史叢刊》1986年2期)、華立《清代的滿蒙聯姻》(《民族研究》1983年2期)、杜家驥《清朝滿蒙聯姻研究◆@ㄈ嗣□靄嬪?2003)。
閉關政策。鴉片戰爭前的清王朝﹐在對外貿易上曾實行嚴格管理和限制政策﹐學界稱之為“閉關政策”。對這一問題的討論﹐主要是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及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所涉及的問題有﹕閉關政策的具體表現、閉關政策產生的歷史條件、實行的原因或目的﹐以及對它的評價。可參考以下論著﹕湖北大學國民經濟史教研小組《關於清政府實行“閉關政策”的原因及其實質》(《理論戰線》1960年7-8期)、戴逸《閉關政策的歷史教訓》(《人民日報》1979. 3.13)、胡思庸《清朝的閉關政策和蒙昧主義》(《吉林師大學報》1979年2期)、謝俊美《論清代閉關政策》(《歷史教學》1979年10期)、郭蘊靜《清代對外貿易政策的變化》(《天津社會科學》1982年3期)、汪敬虞《論清前期的禁海閉關》(《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3年2期)
四
本節對清代政治制度應加強研究之處﹐提出一些粗淺看法﹐不一定正確﹐僅供參考。
在行政機構、官員及其職掌的研究上﹐目前研究較多的﹐中央是中樞機構﹐如軍機處、內閣﹐而對其下的辦理各類具體事務的機構如六部﹐缺乏考察﹐這些機構雖沿襲明代﹐但在具體執掌及其權限上已有變化﹐並由此反映出某些值得注意的問題。比如吏部﹐其選官權比明代小﹐而清代皇帝在這方面的權力加強。又如兵部﹐其權限也比明代小。以上﹐在制度上有反映﹐其原因、影響需深入考察。六部之下的各司及司官郎中、員外郎之職掌、行政情況、權限如何﹐與中央其他機構、地方相關機構的行政關系怎樣﹐均缺乏考察。地方官制﹐督撫在清前期最終演變為固定省區的最高長官﹐其過程、原因﹐有待深入探討。明代為防止地方大員諸權集中、導致割據﹐而將省級長官之權分析為三﹕布、按、都3司﹐清代又集事權於督撫一身﹐其於中央對筏N街□□ㄓ跋烊綰危殼宕□譚嵋鄖埃□醒搿11實□竊躚□緣胤絞敵屑□ㄓ□□頻模科浼□u潭缺讓鞔□躚□吭儆校□芏健13哺□鬧罷樸瀉我焱□□承┤Π□□巫芏街□律柩哺□□行┤∥□斡卸轎薷□□行┤∮鐘懈□薅劍懇踩狽ι釗□教幀6圓肌□炊□炯爸□□難芯濬□蛑兩窳攘任藜浮6□詰胤皆鏨杼□18蕁11□捌瀋□丁8牧□刃姓□ㄖ謾8鬧頻齲□埠萇僮□叛芯俊G宕□謀<住11繚賈貧齲□人蚊魘逼謨薪洗蠓17梗□雲渚嚀邇榭觶□饔糜跋斕鵲目疾歟□彩潛∪踔□Α?
以往﹐由於把鴉片戰爭前後之清代分開﹐造成研究中的很多問題缺乏通貫性考察﹐其中就包括政治制度。如鴉片戰爭前封建王朝傳統的行政機構﹐在鴉片戰爭後有何發展變化﹐與增設的一些具有近代性質的新機構在行政上有什麼關系﹐滿漢官之權力在近代有何變化﹐等等﹐均未引起應有的重視。
以往﹐研究較多的﹐是官方政書中有專門記載的衙署、官員之行政﹐而對不列於政書的某些制度﹐或政書記載但簡略的某些制度的具體實行情況﹐以及與行政有關的慣例等等﹐缺乏研究。
如攝政、輔政、總理事務、垂簾聽政等行政權力的形式、特點﹐它們之間的區別﹐與皇權的關系。
官員集議政務的形式﹐如大學士九卿會議、九卿會議﹐九卿科道會議等等的具體情況﹐與皇帝決策的關系。議政王大臣會議與內閣、部院之行政關系﹐與皇權之關系。各朝御門聽政的狀況及該制度的變化。清代的選官制度中﹐捐納是其中的重要一項﹐學者們對它也做過不少研究。但捐納者在全部入仕者中的比例如何﹐尚缺乏量的考察。據道光時的官員反映﹐其時捐班之道府州縣官已居天下十分之半﹐那麼﹐它對科舉等途徑入仕的沖擊﹐對人們的價值觀、社會教育、政治道德等等影響﹐均值得注意。再有﹐清代君臣﹐誰人不知捐納敗壞吏治這一簡單道理﹐但為何又穢w□瑁□誆普□拙□□猓□涓□羈痰鈉淥□□蚴鞘裁矗坑鄭□宕□胤焦俚鈉改恢□縉氖Ⅲ□湓□蠔臥塚恐兩襠形從性猜□慕崧郟□恢髏俏□我□約核餃順鱟勢贛媚槐魷逯□滸燉砉□瘢空庵腫齜ㄓ殖晌□□胰峽傻男姓□貧齲□從沉嗽躚□奈侍猓?
官員的考核、獎懲、罷黜升遷、調補﹐政書隻是制度上的記載﹐實際情況怎樣﹖從某些史事分析﹐嘉道時期常流於形式﹐與客觀事實大相徑庭﹐其時吏治腐敗嚴重﹐但每次考核的官員﹐評為大計、軍政卓異的政績突出、為官清正者都在一半以上﹐這符合實際嗎﹖考評出如此的結果﹐原因何在﹖
清代的皇帝常派出欽差大臣專辦某項事務﹐其背景原因、作用又怎樣﹖
清朝還有一些頗具權勢但又不屬機關官員的人員﹐比如宮中行走的滿蒙王公、御前大臣以及外戚等等﹐對他們與皇帝的關系、其政治活動及影響﹐至今尚欠專門研究。從某些史事窺知﹐清朝皇帝在一些重大機密性事務上﹐是與這些人商議的﹐如康熙帝翦除鰲拜集團時﹐外戚索額圖曾經參預﹔嘉慶帝懲辦和珅及其黨羽﹐是與其皇兄成親王永瑆、儀親王永璇、皇侄定親王綿恩策劃的﹔清末決定宣統是否遜位﹐宮中曾幾日是由滿蒙王公秘密會議。再如駐京蒙古王公額駙色布騰巴勒珠爾、索特納木多布齋、僧格林沁與伯彥訥謨祜父子等﹐都是皇帝的御前大臣﹐充當皇帝處理蒙古事務之顧問﹐或隨時備皇帝欽差。乾隆、嘉慶二帝秋□或出巡﹐京中例由留京辦事王大臣處理政務。凡此﹐都不見官制之規定﹐但又確實是行政中的重要內容﹐值得研究。
清代是滿族為主體統治的王朝﹐實行某些特殊制度﹐同時還將某些落後性因素帶入清朝政治中﹐因此﹐把握清朝歷史的特點﹐深刻認識清代政治﹐這些方面的考察是十分必要的。但目前的研究尚顯薄弱。
清代的八旗旗人入仕、任官﹐是清代政治制度中的特殊峔芠t□跋焐醮螅□腥狽ο低成釗氳難芯俊H繅允讕羰樂白矢袢喂□□孤□□簧偈蘭夜笞遄擁芙銎敬俗矢癖慍淙沃骯□□怨倭嘔□怪澳茉斐捎跋歟□粲諑□□墓笞逭□尾杏唷T偃緶□巳喂□□奈浠□茫□允濤廊喂俁□鯗□□惺欏6礁□笤閉哺簧佟F烊斯偃敝械謀侍□劍□□顆喲螅□淙握弒榧爸醒氳胤劍□員侍□餃朧碩□□斂吭捍笤薄7飩□罄粽咭采醵唷B□喝喂偕系惱飫嗖畋鷯胗跋歟□□斜匾□髯□趴疾□?
對於大政方針、一些重要政策的研究﹐也很薄弱。例如滿族統治者利用漢人、以漢治漢之方針﹐再如從政治角度研究清代的財政政策、軍事制度、文化措施、禮儀制度、刑法制度等。
歷史問題的研究﹐必須從弄清相關史實做起﹐某一問題相關之史實掌握較多了、弄清楚了﹐才能得出某種認識﹐而這與歷史資料的有限性又是個矛盾﹐所以我們能夠做到的﹐是盡可能多地掌握相關史料﹐進行鑒別、分析﹐以得到符合或接近客觀實際的史事。應該說﹐在中國古代史中﹐清代史的資料是比較豐富的﹐它為我們弄清很多歷史事實提供了可能性﹐可作的題目也較多。另外﹐歷史研究又是不斷深化的﹐這樣﹐才能使我們的認識癒益接近、符合歷史實際﹐清朝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同樣如此﹐很多舊問題有可能而且應該作深入探討。僅以清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問題為例﹐以往﹐一般認為﹐清初的議政王大臣會議﹐是宗室王公貴族大臣的權力組織﹐對皇權頗有制約﹐而清前期又是皇權專制極端發展之時﹐因而﹐這一組織的權力就成了皇權重點削弱的對象﹐而設立南書房及後來的軍機處﹐都有這種用意﹐有的論著甚至說﹐自康熙以後﹐由於皇權的強化﹐這一機構﹐實際已名存實亡。通過對議政王大臣會議的專門研究可知﹐這一機構組織﹐具有非正規性﹐並不像內閣、部院那樣有制度規定性的職掌﹐其組織成員也均為兼職性。自入嗶禶t某緄魯□穡□潿怨□□腦□橛敕瘢□鴕煙□蚧實壅偌□□褪撬擔□淙□χ□芊裉逑鄭□言諢嗜ㄕ莆罩□小K持緯□穡□□魍豕□芊□淙我檎□稍保□杌實□蚊□﹖滴醭蹌暌院螅□似熗□旌弦櫓貧韌耆□囈猓□檎□醮蟪薊嵋槌晌□□詬蟆2吭閡謊□男□□實鄞□碚□裰□□梗□□掖□洶蜒□櫓□男災省K□□栽諶牘睾蟪□詿嬖塚□怯捎讜諑□好□芮榭魷攏□閹□魑□□逋持握唚誆看□□□芤□□囊恢中姓□問健K□燉淼模□饕□薔□□□竇壩朊剎氐壬偈□褡迨攣瘛1熱繚諂膠喝□□崖抑械木□衲酥烈院□幕□□□祿□□希□屯耆□怯燒庖蛔櫓□燉恚□澂蝗煤汗儼迨鄭□□裕□諂餃□□□沂逼諫枇Ⅰ6□抑饕□珊鶴邐難□□砍淙蔚哪鮮櫸濬□□疚尷魅躋檎□醮蟪薊嵋槿□χ□靡猓□鮮櫸恐□罷啤4脛滴娜嘶□□□諶菀菜得髁蘇獾恪S捎諞檎□醮蟪賈□淙握嘰□泄笞逍裕□虢怨箅校□姓□芰Φ拖攏□胰嗽苯隙啵□灰妝C埽□□圓龐杏赫□幣隕倭烤□傻穆□汗僭背淙蔚木□□Φ納枇Ⅲ□□湫惺掛檎□醮蟪薊嵋櫓罷頻母□頸塵埃□質怯捎謨赫□□保□□好□芙掀宄跏貝笪□漢汀﹔褂幸恢止鄣悖□銜□□□ι枇10螅□詬筧□Υ蟠笙魅醵沖傘跋脅堋保□嗣遣喚□□剩□瘸上脅埽□尾蝗∠□咳慈盟□恢貝嬖詰角迥□﹔褂校□詬籩□ㄓ氪笱□恐□u皇峭耆□韌□牧礁齦拍睿□話憒笱□恐□ㄓ□霰稹20承┐笱□恐□ㄒ膊荒芨哦□壑□淮笱□吭諛詬筇逑制淙□Φ鬧饕□問狡蹦餿ㄉ希□宕□朊鞔□膊灰謊□□星嶂□□鄭□庵治侍猓□枰□疾旃□腦俗□絛穎□疾煸諤獗酒蹦庹庖換方諫希□烤苟加惺裁垂僭筆遣僮髡擼□□竊諂蹦庹庖換方諫細髯災罷剖鞘裁礎7□逑值氖導嗜□υ躚□□鐘性躚□謀浠□□隕現釵侍猓□□斜匾□魃釗□教幀A磽猓□貧壬系淖ㄖ萍□ㄓ朧導噬系淖ㄖ萍□ㄒ燦Ρ吒穡□髑□醬□那榭穌□孟拭韉靨逑至蘇獾悖□髑□醬□□嗜u莢謚貧壬細叨燃□校□□鞔□謚舋諞院螅□鴨□械幕嗜ㄊ導噬鮮橋月漵諤□嗉澳承┐蟪賈□鄭□□宕□實塾繞涫塹攔庖鄖爸畹郟□蛘嬲□齙攪斯□遠現啤3□俁覽俊K□【□諢實鄣乃□省20芰Α14□□扒謖□敕瘛?
五
本節對有關清代政治制度史的史料作一簡單介紹。
了解基本制度﹐應先從閱讀政書以及官制專書入手。這類史籍對某一具體制度﹐或有不系統及語焉不詳之處﹐還需借助其他資料。而對某一問題作深入考察﹐比如欲了解某一制度的具體實行情況﹐實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產生的變化及其背景﹐以及制度的作用、影響等等﹐則需進一步查閱“清實錄”、檔案、奏議、文編、文集及官員的年譜、日記、傳記等。以上隻是根據史料的不同種類﹐從其內容的一般性特點而言。另外﹐筆記資料尤其是官員或某些王公、士人的筆記﹐對制度及相關問題也有不少記述﹐內容繁雜﹐無法用哪一性質種類概括﹐但對上述哪方面內容的了解﹐可能都有參考價值。本節擬從上述史料的內容性質及先後次序﹐依次作介紹。
(一)政書。
1、大清會典及事例。會典是典章制度專書﹐編纂特點是以衙署分目﹐分別記載每一衙署之設官、職掌、實行之事例及制度之變化。了解這一點﹐便於查找所需史料。
清朝會典共五部﹐依次為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幾朝所修﹐每次所修之內容都截止到修會典時。康熙、雍正兩朝所修會典﹐是將典制與實行之事例編在一起﹐自乾隆朝修會典以後﹐典制與事例分別編纂﹐典制部分名《大清會典》﹐它記載的是修會典時的制度﹐有一部分是以前舊制的延續﹐有一部分是改進或新增之制﹐並在修會典以後延續實行一段時間。事例部分﹐乾隆會典名《大清會典則例》﹐嘉慶、光緒兩朝所修名《大清會典事例》﹐是制度實行上的相關史事﹐反映制度上的某些變化。事例均上溯至清初﹐但又不是對上次所修會典之事例的照錄﹐所以均有參考價值。
2、則例。則例是各衙署行政或某種制度比較細致的規則。與政治制度有關的﹐有《吏部則例》、《戶部則例》、《禮部則例》、兵部的《中樞政考》、都察院的《台規》、《理藩院則例》、《宗人府則例》、《內務府現行則例》、《宮中現行則例》等等﹐還有更細致的如《批本處現行則例》、《吏部驗封司則例》、《吏部稽勛司則例》、《吏部文選司則例》、《吏部銓選則例》、《吏部銓選滿洲官員則例》、《吏部銓選漢官則例》、《吏部處分則例》、《科場條例》、《國子監則例》、《督捕則例》、《王公處分則例》、《八旗則例》等等。則例之纂修較會典間隔時間短﹐乾隆十一年規定﹐吏部等部則例十年一修﹐刑部五年一修﹐實際並未完全按此期限。
3、清三通。指《清朝通典》(下簡稱“典”)、《清朝通志》(下簡稱“志”)、《清朝文獻通考》(下簡稱“考”)及《清朝續文獻通考》﹐以上典、志、考三書皆成書於乾隆後期﹐記事起於清初﹐止於乾隆五十年﹐續“考”又續至宣統三年。三通是以事物性質分為類目﹐與政治制度有關且三書共有的是“職官”、“選舉”﹐另外還有“典”之“州郡”、“邊防”﹐“考”之“封建”、“四裔”﹐續“考”之“訓政”、“歸政”、“親政”、“外交”、“憲政”。以上三書﹐考之內容最詳﹐且續至清末﹐故價值較高。
4、政書資料之類編。介紹以下兩種。
《皇朝掌故匯編》﹐張壽鏞等編輯﹐書成於光緒二十八年。其內容上自清初﹐下至光緒後期。分為內編、外編﹐按事務性質分編。每類下有編年敘事及細類分述。與政治制度有關者有﹕官制、銓選、薦舉、考課、任子、吏胥、科舉、封爵、保甲等類目及外編之外政等。
《皇朝政典類纂》﹐席裕腺敞忯G耄□墑橛詮廡鞫□□拍輳?500卷。將典章分為22類編輯﹐其中選舉、職官、外交等類與政治制度有關。
(二)專門類史籍。
1、《國朝宮史》及續編﹐官修。是關於清代宮廷典制及有關諭旨的專書。前者為乾隆朝所修﹐記事由順治朝至乾隆二十六年。後者為嘉慶朝續編﹐記事接續前書﹐止於嘉慶十一年。該書對研究宮廷後妃制度、皇儲制度及對太監的管理制度有重要價值。
2、《內閣志》﹐席吳鏊著﹐記清初至雍正年間內閣之官員、職掌、儀制等。
《內閣小志》﹐葉鳳毛輯。記事至乾隆朝。對內閣之設官﹐內閣及分支機構之職掌﹐相關史事等有較多記述。
3、《樞垣記略》﹐樑章鉅撰﹐朱智續撰。是關於軍機處的專書﹐記事自雍正朝至光緒元年。有皇帝關於軍機處之訓諭、軍機大臣及軍機章京之任用、相關規制等等內容。
4、《八旗通志》﹐兩種﹐是關於八旗諸制度、辦理旗務之諭旨、旗人任官、傳記等等內容的專書。先修者俗稱《八旗通志》初集﹐記事自清初至雍正末。後修者或稱《八旗通志》二集﹐而署名作《欽定八旗通志》﹐記事自清初至乾隆六十年。該書中﹐培養旗人入仕的官學教育的“學校志”、旗人科舉的“選舉制”、任官制度的“職官志”﹐又是直接反映政治制度的專門性內容。
5、《牧令書》。徐棟輯。此書輯錄清初至道光年間地方官行政時的文告、政論文等。對了解地方治政有參考價值﹐其中還有專述保甲制的《保甲書》4卷。
6、《欽頒州縣事宜》﹐著者田文鏡、李衛﹐均多年任地方官﹐奉雍正帝之命撰述州縣官為政之道、如何行政、注意事項等。雍正帝閱後﹐令刊印發州縣官人手一部。此書對了解地方治政有參考價值。
7、《佐治藥言》及《續佐治要言》﹐作者汪輝祖﹐曾長期任幕賓﹐此二書據自己之經歷﹐具體述說輔佐長官行政時應遵守的原則、某些具體做法。作者還有《學治臆說》及《學治續說》、《學治說贅》﹐是據其做地方官時的親歷及見聞﹐結合其做幕之閱歷﹐述經驗、論治道及為官準則。
(三)編年類。
1、清實錄。清實錄是對清歷朝實錄的總稱。它對每朝皇帝在位期間的重要史事按年月日編纂﹐其中關於政治制度方面的資料甚豐﹐如皇帝關於行政之上諭﹐官員具體行政行為之題奏、議復﹐以及更具體的史事﹐如﹐內外王公之封爵﹐政治性聯姻﹐中央各衙署之長官及地方布按二司以上官之除授﹐派員出使外國﹐盟旗制地區之會盟政務。皇帝召見官員﹐對某件政務之指示。京察大計與軍政。內外衙署官制之變更﹐地方建置﹐府廳州縣等的增設、改設、分置、裁並。選舉、考課則例之更改。科舉、任官。官員建言政事、彈劾大臣。大臣犯罪之懲治。八旗旗務。邊區民族之管理等等。
2、起居注。是康熙十年以後各朝按年月日編輯的皇帝日常活動的史冊。其有關行政部分的內容﹐詳細記述皇帝御門聽政、召見官員時處理折本(未經批紅的題本)、討論政務、決策、下達指示的具體狀況﹐其中頗多皇帝表達之意見及諭旨﹐對皇帝行使皇權、君臣之間的行政關系有比較具體的反映。
(四)檔案。
檔案資料具有原始性﹐由此所體現的價值之高﹐是公認的﹐毋庸贅言。對於政治制度的研究而言﹐它還有其他資料所不能比擬的特殊價值。一、反映各項制度的具體實行狀況。政書等資料對制度的記述﹐多是概括性的﹐欲細致了解﹐作深入研究﹐這種記述遠遠不夠。而制度具體實行過程中留下的檔案﹐則是真實具體的記錄。今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的七十多個全宗﹐絕大部分是按衙署分類﹐可以說﹐某一衙署之全宗﹐對於該機構行政制度的研究﹐都有這種價值。比如吏部檔案中關於官員升遷調補的奏折、存堂文件﹐吏部議復各省官員之任免、獎懲的奏稿﹐各省造報的官員考績清冊﹐以及內閣全宗中的吏科題本等﹐對於研究官制中的各具體問題如任免、考核、獎懲等等﹐都是非常具體的史料。檔案還反映公文運轉程序﹐借此可以了解某項制度實行時的行政程序﹐各機關之間的行政關系﹐各自職責與權限﹐這也是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問題﹐比如內閣全宗的刑科題本﹐對一件人命案的逐級上報審查、中央三法司的核擬、會題﹐以及最後的批紅﹐就清楚地反映了這類情況。地方衙署也有存留下來的檔案﹐如四川巴縣檔案﹐就有11萬多件﹐根據它﹐可以了解到該縣衙的具體職掌﹐如何分工﹐如何處理政務等等。
(五)奏議、文編。
這類史料﹐大多是奏疏、政論文的合集。如《皇清名臣奏議》、《皇清奏議》、《道咸同光四朝奏議》、《監察御史奏稿》等等﹐多屬官員對時政的建議或議論。文編﹐有不少名為XX文編的專書﹐如賀長齡等《皇朝經世文編》、《皇朝經世文續編》(共三種﹐同一書名﹐分別為葛士濬、盛康、饒玉成所輯)、陳忠倚《皇朝經世文三編》、何良棟《皇朝經世文四編》……均輯錄官員、士人關乎經邦濟世的政論文、奏疏、文告等﹐按內容性質分類、排序﹐其中諸如吏政中的吏論、銓選、官制、考察、大吏、守令、吏胥、幕友以及保甲等類目﹐是直接關系政治制度的內容。以上所舉諸書﹐賀長齡、魏源所輯《皇朝經世文編》﹐所收為道光六年以前之文﹐此前還有陸燿的《切問齋文鈔》﹐成書於乾隆四十年﹐屬同類史料。其他諸名為續編、三編、四編、五編、統編、新編等等﹐主要輯道光以後之文﹐因而又增有洋務等方面的類目。
(六)文集。
文集中﹐有一部分是某官員奏疏、文告之合集﹐對該官員之行政有具體反映﹐這類文集又以地方官居多﹐所以又反映出制度在某一地區實行狀況及該地區治政與吏治情況﹐僅舉幾部﹐如於成龍《於山奏牘》、藍鼎元《鹿洲奏疏》、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那彥成《那文毅公奏議》﹐陶澍《陶文毅公奏疏》、林則徐《林文忠公政書》、曾國藩《曾文正公奏稿》、沈葆楨《沈文肅公政書》、李鴻章《李肅毅伯奏議》。而康有為《戊戌奏稿》﹐則頗多時政議論及改革建議之文。曾任監察官者﹐其文集對時政得失、吏治有較多反映﹐如郭琇《華野奏稿》。
(七)傳記、年譜、日記。
官員的這類生平事跡的專書﹐其中對於其任官歷程、官職之實踐有比較系統的記述﹐可見政治制度及其實行之一斑。其傳記﹐可按人查閱﹐不作贅舉。其年譜、日記﹐如馮溥《易齋馮公年譜》(毛奇齡編)田雯《蒙齋年譜》(自編)、鄂爾泰《襄勤伯鄂文端公年譜》(鄂容安等編)、英和《恩福堂年譜》(自編)﹐段光清《鏡湖自撰年譜》等﹐均於官制、行政有記述。張集馨《道咸宦海見聞錄》﹐也是一部年譜﹐詳細地記錄了自己任官經歷及見聞﹐於道咸年間之官場、吏治狀況有較多反映。日記如《翁文恭日記》、《郭嵩燾日記》等﹐對任官、行政等也有不少記述。
(八)筆記。舉數部政治制度內容較多者供參考。
王士禛《池北偶談》﹐於官制記載較多。阮葵生《茶余客話》﹐有不少官制詞條﹐唯內容略顯簡單。趙翼《簷曝雜記》﹐對軍機處規制﹐皇子教育制度、木蘭秋□之制及懷柔蒙古等記述有價值。昭□《嘯亭雜錄》﹐作者曾襲爵禮親王﹐身份地位高﹐顧忌較少﹐因而對道光以前之吏治、官場之黑暗﹐某些王公大員之劣行﹐有不少披露﹐對衙署、官制、宮廷制度等等也有較多記載。吳振棫《養吉齋叢錄》﹐作者為嘉慶年間進士﹐任職翰林院﹐道光後又歷任地方知府至督撫﹐為官閱歷豐富﹐此書對中央及地方官制、行政制度等記述甚多。《石渠余紀》(原名《熙朝紀政》)﹐作者王慶雲﹐道光進士﹐曾任翰林院官﹐兩廣總督、工部尚書﹐此書於財政諸制記載頗多﹐另於蠲免政策及其實行﹐以及官制中之選舉、考核諸制也有專門記述。陳康祺《郎潛紀聞》初筆至四筆﹐其中初筆有官制詞條。福格《聽雨叢談》﹐作者為漢軍旗人﹐於八旗之事頗多留意﹐此書對八旗制度、旗人任官、滿族禮制及對蒙古封藩之制有不少記述。崇彝《道咸以來朝野雜記》﹐於官制、官場軼事有不少介紹﹐作者為八旗蒙古旗人﹐大學士柏葰之孫﹐曾於吏部任過司官﹐所以對典章制度的記述很有價值。震鈞《天咫偶聞》﹐成書於光緒二十九年﹐對中央衙署之建置、典制及有關之事有較多記載。何德剛《春明夢錄》、《客座偶聞》﹐前者記有不少宮廷掌故、官場軼事及官員選任之制。後者關於官制、財政之記述較詳。作者為光緒朝進士﹐在京任官多年﹐兩書不少內容為作者任官時之經歷或見聞﹐有較高史料價值。
本文涉及的內容方面較多﹐其中關於研究現狀、史料之敘述﹐隻能擇其要者作簡要臚列﹐未經寓目而遺漏者肯定不少﹐尚祈見諒。而關於政治制度概念及其研究的理解、清代政治制度階段性發展之介紹、需要加強研究之處的敘述﹐都隻是一孔愚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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