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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時期﹐神靈祭祀﹐尤其是對已經故世的祖先進行祭祀﹐在當時思想意識及社會生活領域具有極其重要而獨特的地位﹐這一點從有關傳世文獻以及出土的甲骨卜辭、青銅器銘文記載中均可得到証實。《禮記‧祭統》曰﹕“凡治人之道﹐莫急於禮。禮有五經﹐莫重於祭。” 古人曾經認為﹕“國之大事﹐在祀與戎。”[1] 從出土的商代甲骨卜辭可以看出﹐祖先崇拜在商代的重要地位遠非上帝神和其他自然神可比。就目前已經發現的卜辭記載來看﹐可以確定為祭祀祖先的卜辭共有15000多條﹐超過其他任何一類辭例的數量。而關於上帝的卜辭總計僅600多條。[2] 從有關的商代甲骨卜辭及周代金文銘詞的記載可以看出﹐當時祭祀祖先的儀式相當龐雜、繁復。隨著社會的變遷﹐思想觀念的更新﹐至春秋戰國時期﹐商、周時期種類繁多的祭祖儀式已經逐漸衰歇、消亡。簡便易行的按照春、夏、秋、冬四個季節定時祭祀祖先的四時祭制度逐漸形成﹐並陸續被當時及稍後秦漢時期的學者﹐尤其是儒家學者作為周禮編纂記錄於諸多文獻之中。[3] 同時﹐對祭祀規模高於四時祭的禘、祫祭的記載也開始散見於有關文獻。兩漢以後﹐隨著儒家典籍陸續成為統治階層サ晬銾蚐暩滿憔{□渲屑竊氐乃氖奔饋6E、祫祭也逐漸成為歷代王朝舉行宗廟祭祖主要祭禮﹐對其含義的闡釋也一並成為歷代儒者所關注的話題。 先秦至秦漢時期陸續編纂成書的儒家文獻對天子宗廟四時祭禮的記載多有不同。《詩經‧小雅‧天保》曰﹕“禴祠烝嘗﹐於公先王。”《爾雅‧釋天》、《春秋公羊傳‧桓公八年》、《周禮‧春官‧大宗伯》也記載了祠、礿、嘗、烝四時祭制度。因“礿”與“禴”通﹐故《詩經》、《爾雅》、《春秋公羊傳》、《周禮》記載相同。《禮記‧王制》﹕“天子諸侯宗廟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嘗﹐冬曰烝。”《祭統》關於祭名的記載與此相同。《祭法》﹕“春禘秋嘗。”對於文獻記載中出現的上述分歧﹐鄭玄將其歸結為商、周祭禮的時代差異。對《詩經》的記載﹐鄭玄注曰﹕“此周四時祭宗廟之名。”[4] 而對於與此不同的《禮記》《王制》及《祭統》的記載﹐則注曰﹕“此蓋夏、殷之祭名。”[5] 對於《祭義》的記載則注曰﹕“春禘者﹐夏、殷禮也﹐周以禘為殷祭﹐更名春祭曰祠。”[6] 至於周改夏、商四時祭名的時間﹐鄭玄則認為是在周公制禮時。唐代孔穎達雖然根據《周易》的記載﹐將祭名的變革系之於周文王時﹐但並沒有因此而否定鄭玄之說。[7] 兩漢以後﹐歷代儒者在此問題上多遵循鄭玄之說。 鄭玄上述學說得到了孫星衍、邵晉涵、郝懿行、方玉潤、陸隴其、劉寶楠、馬國翰、陳喬樅、皮錫瑞等人的支持。[8] 皮錫瑞雖然沿循孔穎達之說﹐但他從離析、分辨、折中今、古文經的立場﹐對鄭說備加推崇。他認為﹕“《王制》記先王之法度﹐與《周禮》不同。……《王制》今文說﹐《周禮》古文說﹐尤不相合。惟鄭君兼治今古學﹐能疏通証明之。……各經之文已不能通﹐鄭以《王制》所雲為夏、殷祭名﹐《周禮》所雲為周公改制﹐如此乃能使今、古文兩家說衙須E啾常□酥Q□□暈□u錚□7喬孔韉魅恕﹗盵9] 與上述學者遵信鄭說不同的是﹐崔述、萬斯大、金鶚、汪紱、黃以周等對鄭說提出了異議。崔述提出﹐《禮記‧祭統》明言成、康時賜予魯國舉行禘、嘗祭祀的權利﹐則禘祭非如鄭玄所說為夏、殷之制﹐而應為周制。“《中庸》以春秋禘嘗為武王、周公之達孝﹐則亦以春禘秋嘗為周制也﹔……夏、殷之制﹐《記》嘗言之矣﹐……皆以夏、殷之文別之﹐未有不舉其代號者﹐不舉代號﹐皆周制也。”[10] 萬斯大認為﹐《詩經》、《周禮》與《禮記》記載的兩種祭祀體系名稱的差異﹐反映的並不是鄭玄所說的商、周祭祀禮制的差異﹐而是周代天子、諸侯之間政治等級性差異。《禮記》之《王制》、《祭統》的記載可能是三代之通禮。鄭玄之所以將其解釋為夏、殷二代祭禮﹐可能是拘泥於《詩經‧小雅‧天保》記載。“不知此詩作於武王時﹐而禴、祠、烝、嘗是諸侯之祭。武王末受命﹐未遑制作﹐尚以侯禮祀先﹐故禴、祀、烝、嘗遂見於《詩》。迨周公相成王﹐始祀先公以天子之禮﹐定為春礿、夏禘、秋嘗、冬烝﹐而禴、祠、烝、嘗為諸侯之制也。”[11] 金鶚對萬氏之說提出了質疑。他認為﹐兩種祭祀禮制之所以存在名稱上的差異﹐鄭玄與萬斯大之說皆不確切﹐兩種祭祀禮制都是周代制度﹐名稱上存在差異的原因在於﹐禘祭禮間隔一年舉行一次。《禮記‧學記》﹕“比年入學﹐中年考校”﹐又曰﹕“未卜禘﹐不視學”。金鶚以為﹐視學就是考校﹐考校應間隔一年舉行一次﹐因此禘祭也應間隔一年舉行一次。“蓋不行禘之年曰禴、祠、烝、嘗﹐行禘之年曰礿、禘、嘗、烝也。”[12] 錢大昕也認為春禘、秋嘗為周制﹐而非鄭玄所說的夏、商制度﹕“宗廟之祭﹐莫重乎禘、嘗。禘、嘗皆時祭也。……古者於禘也﹐發爵、賜服、饗孤子﹐於春祠行之﹐故曰‘春禘’。亦或於炟aE行之﹐……《中庸》稱武王、周公之達孝﹐先言春、秋修其祖廟﹐後言禘、嘗之義﹐則春禘、秋嘗固周制矣。”[13] 汪紱則將兩者差異的原由歸因於漢代編撰《禮記》的儒者沒有見到《周禮》的記載﹐故誤將先秦書籍中屢見記載的在夏季舉行的禘祭當作四時祭之一。“春祠者﹐祭告之而已。夏禴者﹐禴亦薄祭也。……而祠、禴祭小﹐則鮮見於經﹔烝、嘗禮大﹐則每見於經。……《周禮》一書漢初未出﹐及既出而藏之秘府﹐儒者皆未得見﹐故漢初儒者鮮識祠、禴之名。而禘又大祭﹐多見於經。……禘祭亦行於夏月﹐故《王制》以禘為時祭之一﹐……又子思之《中庸》以禘、嘗並言﹐故漢儒知禘、嘗之義之大。《祭義》、《郊特牲》則因以禘、嘗對言﹐而曰春禘、秋嘗。蓋作《王制》者未及與作《郊特牲》、《祭義》者參會﹐以故為說不同。”[14] 黃以周認為﹐諸文獻記載四時祭名存在的歧異﹐並不是由於時代或等級的差異所致﹐而是作《禮記》者記載的是四時祭的別名﹐至於《祭義》、《郊特牲》記載的春禘、秋嘗﹐則是舉春、秋祭以略言夏、冬祭的緣故。“《祭統》、《王制》雲‘春礿、夏禘、秋嘗、冬烝’﹐記時祭之別名也。《祭義》、《郊特牲》舉春、秋以概冬、夏﹐而以禘、嘗為文﹐渾言之也。析言名別﹐渾言之﹐春亦可稱禘﹐以大禘行於春故也。”[15] 與歷代儒者對四時祭爭議較少相比﹐周代宗廟禘、祫祭禮則是中國禮制史上頗有爭議的一個話題﹐自漢代以訖清代﹐歷代儒者對此問題的詮釋可謂是聚訟紛紜﹐異說紛呈。清儒一方面對前代諸說多加系統之整理、歸納﹐[16] 另一方面或繼承原有的學說﹐並綜合典籍記載對有關儒者的詮釋進行補充、完善﹔或依據典籍記載﹐並借鑒前人思考模式而有所損益、創新。限於篇幅﹐本文除對清儒論及的清代之前有關儒者的詮釋略加闡述外﹐對其它相關論述則暫略不提。 兩漢之後清代之前﹐歷代儒者在宗廟禘、祫祭禮問題上存在著諸多分歧、爭議。孫希旦將其歸納為四個方面﹕“一曰二祭之大小﹐二曰所祭之多寡﹐三曰祭之年﹐四曰祭之月。”[17]從清儒有關論述來看﹐(1)禘、祫祭禮名實異同﹔(2)禘祭禮的含義﹔(3)禘、祫祭禮類型劃分(4)禘、祫祭禮舉行的時間﹔依然是其關注、探討的四個主要問題。 兩漢時﹐儒者在禘、祫祭禮名實異同問題上就已經產生了分歧。(a)西漢韓嬰、劉向﹐東漢何休、鄭玄等儒者皆以為﹐禘、祫祭禮是受祭對象不同的兩種祭祀方式。[18] 其中尤以鄭玄之說影響最巨。鄭玄以為﹕“此祫謂祭於始祖之廟﹐毀廟之主﹐及未毀廟之主﹐皆在始祖廟中﹐……禘則太王、王季以上遷主﹐祭於後稷之廟﹐其坐位乃與祫相似。其文、武以下遷主﹐若穆之遷主﹐祭於文王之廟﹐……若昭之遷主﹐祭於武王之廟﹐……又祭親廟四。”[19] 與此相反﹐(b)西漢孔安國、劉歆則認為﹐禘、祫祭是名稱雖異而受祭祖先皆同的祭禮。[20] 魏晉之際﹐王肅也主張禘、祫祭名異而實同﹐皆為合祭毀廟與未毀廟祖先之說。[21] 自此之後﹐歷代學者在此問題上或遵(a)說﹐或遵(b)說﹐未有定準。 清儒中遵循(a)說﹐以禘、祫為二祭的有孫星衍、陳壽祺、胡承珙、馬瑞辰、孫詒讓、皮錫瑞、劉寶楠等人。[22] 其中﹐尤以孫詒讓之說最為詳實。孫詒讓指出﹕“蓋春秋有禘﹐有吉禘﹐而文二年‘大事於大廟’﹐《左傳》不雲何祭﹐《公》、《谷》則以為大祫﹐明禘之外別有此大祫之祭﹐則謂禘祫一祭二名者非也。……祫則群廟之主悉升於於大祖廟﹐禘者於其廟而行祭禮﹐二祭俱及毀主﹐禘之與祫﹐同得為殷﹐禘則小於祫而大於四時也。”[23] 不過﹐孫詒讓、金鶚指出﹐鄭玄在以二祧廟為文、武廟﹐以為文、武以後遷主藏於文、武廟中﹐故舉行禘戮圊O□燦Π湊照選20路旨烙諼摹10涿砦侍饃系牟□褪遣蝗非械摹□24] 胡培翬雖然也主張禘、祫祭是兩種不同的祭禮﹐但是在祭祀方式、受祭祖先范圍與鄭說顯然有根本性的區別。[25] 鐘文烝雖然主張禘、祫為兩種不同的祭禮﹐但是他的闡釋與鄭玄之說有所不同﹕“祫者﹐合也。合毀廟未毀廟之主於大廟﹐……禘者﹐遞也。諦也﹐第也。……陳毀廟主於大廟﹐而未毀廟新舊皆特祭﹐……禘與祫斷非一祭﹐”[26] 遵循(b)說﹐以禘、祫為一祭的則有萬斯大、徐養原、毛奇齡、金鶚、顧棟高、段玉裁、崔述等。[27] 上述學者多以為祫隻是祭祀時采取的合祭方式﹐故祫祭即是禘祭。萬斯大以為﹕禘、祫祭其實為一祭﹕“祫祭於經不數見﹐……夫祫之為文﹐從示從合﹐是凡合祭皆為祫。禘之為文﹐從示從帝﹐蓋帝祭之稱﹐……其義則取諸審諦昭穆﹐故上而追其祖之所自出﹐下而及於毀廟未毀廟之主。……《王制》謂天子四時之祭﹐禘、嘗、烝皆祫﹐而非他有祫祭也。……故曰禘、祫一事也。”[28] 毛奇齡提出﹕“畢竟經、傳則似但有禘而未嘗有祫﹐即《春秋》《傳》、《禮記》偶一及祫﹐然總是為五年大禘、三年吉禘與四時夏禘稱作解說﹐並非正祭之名。蓋祫者﹐合也﹐合祭之謂也。合祭稱祫﹐猶之特祭稱犆﹐但是虛義﹐並非實名。……實則並無此祭也。”[29] 在徐養原、金鶚看來﹐禘、祫二祭雖然也存在區別﹐但這種差別反映的是周代天子、諸侯等級上的差別﹐與鄭玄諸儒之說不同。金鶚認為﹕“蓋天子有大禘而無大祫﹐諸侯有大祫而無大禘。時祫天子、諸侯皆有之﹐時祫異於大祫者﹐時祫惟合群廟之主﹐大祫則兼及毀廟之主﹐又功臣從享也。”[30] 劉履恂則試圖折中鄭、王在禘、祫祭問題上存在的分歧。他認為﹐鄭、王說之所以存在分歧﹐主要是由於沒有認識到﹐禘、祫祭各自有兩種形式﹕一是鄭玄所說的龰槽唌憎t動諤□媯□髂甏憾E於群廟。這裡禘、祫是指三年喪畢後免喪而舉行的祭祀﹐因為祫祭是在太祖廟中舉行的﹐所以采取歷代祖先合食祭祀的方式。禘祭則在各祖廟中舉行﹐因此不合食。這是三年喪畢後舉行的禘、祫祭區別之處。從這個角度來看﹐鄭玄以合食與否來區別禘、祫祭是有道理的。除了三年喪畢後舉行禘、祫祭外﹐還有免喪之後常時舉行的禘、祫祭﹐這種每五年舉行兩次的常時禘、祫祭祀﹐是采取合食的方式進行的。從這個角度來看﹐王肅等以為禘、祫皆為合食祭祀的說法也是有道理的。[31] 除了上述鄭、王二說對清儒產生深遠影響外﹐唐、宋儒者在宗廟禘、祫祭禮問題上的若幹詮釋﹐如唐儒陸淳、趙匡等對禘祭的闡釋﹐也對清儒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陸淳、趙匡等認為﹐《禮記‧大傳》中記載的禘祭是指宗廟祭祀﹐而不是鄭玄所闡釋的祭天禮。“禘者﹐帝王立始祖之廟﹐猶謂未盡其追遠尊先之義﹐故又推尊始祖所出之帝而追祀之。‘以其祖配之’者﹐謂於始祖廟祭之﹐而便以始祖配祭也。此祭不兼群廟之主﹐為其疏遠不敢褻狎故也。”[32] 陸、趙禘祭為祭始祖所出之祖先﹐而以始祖配祭之說為隨後的宋儒如朱熹、楊復等接受。不過﹐部分宋儒如王安石、陳祥道等在沿襲陸、趙之說的同時﹐也進行了若幹修正。王、陳認為﹐舉行禘祭時﹐始祖所自出、始祖與群廟祖先皆一並受祭。[33] 清儒沿襲陸、趙之說者有秦蕙田、參與撰寫《禮記義疏》諸儒、徐乾學、毛奇齡、胡培翬、孫希旦、夏炘、汪紱、方玉潤、姚際恆等。[34] 胡培翬認為﹐禘、祫祭是兩種不同的祭禮﹐禘祭之含義詳見於《禮記‧大傳》及《喪服小記》﹐祫祭之義則見於《春秋公羊傳》。他指出﹕“王者立七廟﹐祭始祖而下﹐又推而上之﹐以及於始祖所自出﹐故其祭為特大﹐而諸侯不得幹焉。……祫則已毀、未毀廟之主皆聚食於大祖廟﹐故其祭特取義於合。”因此﹐“據《大傳》﹐但雲‘以其祖配之’﹐則不兼群廟可知矣。禘之祭主於追遠﹐不主於合食﹐故所祭惟祖及所自出之帝二者而已。”[35] 萬斯大、惠棟、劉寶楠、何楷等 [36] 沿襲王安石、陳祥道之說﹐對陸、趙之說進行修正。他們認為﹐舉行禘祭時﹐除始祖所自出及始祖外﹐其他祖先神主亦應按照昭穆次序﹐在宗廟中受祭。萬斯大提出﹐“禘之為文﹐從示從帝﹐蓋帝祭之稱﹐……其義則取諸審諦昭穆﹐故上而追其祖之所自出﹐下而及於毀廟未毀廟之主﹐……烝、嘗亦祫﹐而禘獨稱為大祫﹐固以其上追所自出﹐而下及毀廟、群廟﹐其祫為特大。亦以較諸侯、大夫、士之祫止及其太祖、高祖者為特大也。”[37] 惠棟也認為﹕“祭莫大於喪畢之吉禘。一王終嗣﹐天子即吉﹐奉新陟之王升合食於明堂﹐上自郊、宗、石室﹐旁及毀廟﹐下逮功臣﹐無不與食﹐而天者又祖之所自出﹐合數十世之主行配天之禮﹐故謂之大禘。”[38] 又曰﹕“天者﹐天子之太祖也。……嗣天子奉新陟之王祭於明堂﹐由考而及祖﹐由祖而及高、曾﹐由高、曾而及毀祖﹐由毀祖而及始祖﹐由始祖而及遠祖﹐且上及於祖之所自出﹐嚴父配天﹐天人祖宗聚於一堂﹐聯為一氣。”[39] 宋儒對禘、祫祭禮類型進行劃分的有關論述﹐對清儒也具有重要影響。漢唐時期儒者雖然在宗廟禘、祫祭諸問題上多有分歧、爭議﹐但是並沒有將禘、祫祭分為不同類型的論述。至於《禮記》將禘、祫祭與四時祭名相並列﹐漢儒(如鄭玄)多牽強彌縫﹐將這些記載視為周以前的制度。宋儒朱熹、楊復、馬端臨等提出﹐典籍中與四時祭並列的禘、祫祭﹐並非是周以前制度﹐而是表明其可以劃分為大祭、時祭兩種類型。楊復以為﹐祫祭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禮記‧曾子問》、《王制》所記載的祫祭屬於時祭。《春秋公羊傳》記載的祫祭﹐則屬於在太袨@碇瀉霞闌倜懟10椿倜磣嫦壬裰韉拇蠹饋□40] 馬端臨則進一步提出﹐不僅祫祭可以劃分為大祫、時祫﹐禘祭也有大禘、時禘之區分。[41] 清儒對宗廟禘、祫祭禮類型進行劃分的有毛奇齡、惠士奇、惠棟、魏源、馬瑞辰、胡承珙、陳奐、夏炘、孫希旦、孔廣森、段玉裁、錢塘、劉履恂、金鶚等。[42] 不過﹐在沿襲宋儒將禘、祫祭禮劃分為大祭和時祭的基礎上﹐上述儒者往往依據對文獻經義的理解﹐對禘、祫祭禮進行更為詳細的類型劃分。毛奇齡認為﹐禘祭禮可以分為(1)禘所自出﹐五年舉行一次。此禮惟周天子與魯國行之。(2)吉禘﹐三年喪畢﹐“所以致新主﹐祧遠主﹐合食太祖﹐而審諦昭穆之祭也。本謂之祫祭﹐然以合食言﹐則謂之祫﹔而以諦親言則謂之禘。……故先君新主將入禰廟﹐則必祧昭於上﹐而後可祔穆於下﹐因之合六廟之主升食太祖﹐以審諦所親﹐謂之吉禘。”(3)四時祭之禘祭。[43] 魏源則將禘祭分為大禘、吉禘和特禘三種形式﹕“吉禘之禮﹐無論毀廟未毀廟皆陳於太祖之廟而合祭之。蓋新主入廟﹐告祔、告遷﹐故合祀以聯祖考之情。……大禘則專取毀廟之主﹐陳祭於太祖後稷之廟。特禘則取群廟未毀之主升合食於文王之廟。”[44] 馬瑞辰則認為禘祭可以劃分時禘、吉禘、殷禘、大禘四種形式。不過﹐他遵信鄭玄之說﹐認為時禘應為夏、商時期宗廟祭禮﹐非周禮﹐大禘則是祭天之禮。宗廟祭禮隻有三年喪畢後舉行的吉禘以及每五年舉行一次的殷禘。[45] 劉寶楠依據禘、祫祭舉行時間的不同﹐將其劃分為兩大類型四小類型的祭禮﹕一是三年喪畢後舉行的吉禘、吉祫﹔一是每三年、五年舉行一次的常禘、常祫。[46] 孔廣森、陳立 [47] 針對上述大多數儒者提出的“吉禘”這一概念提出了不同的見解。孔廣森據《禮記‧王制》“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的記載指出﹐在三年喪え乾捸慼撕|斕亍5琊4蠹啦荒芩嬉餿∠□猓□湊佔□5□癲幌嗷煜□某@恚□淥□粲詡□穹凍氳募漓耄o□ㄗ諉磣嫦燃漓肜瘢┬話閿νj〔恍小H綣□儺屑□潰□Ρ皇遊□搶裰□俁□艿郊□獺﹗洞呵鎩□曬□□輟肪□□兄□□雜小凹□E於莊公”的記載﹐是因為此時莊公三年之喪尚未結束﹐不應該舉行禘祭﹐而魯國違禮舉行﹐因此﹐在禘祭名前加“吉”字﹐表示諷刺﹐事實上並不存在所謂的“吉禘”祭禮。[48] 從上述清儒有關論述不難看出﹐大多數清儒在對清代之前歷代諸儒﹐尤其是漢、唐、宋儒者學說沿襲、損益的同時﹐往往對與其所信奉之學說不同者加以掊擊。如前述陳壽祺認為﹐歷代關於禘、祫祭的爭議﹐皆當依據鄭玄之說加以折中。[49] 孫詒讓在大體上肯定鄭玄之說的同時﹐對與鄭說立異諸說進行了辨析、批判。[50] 在宋儒林之奇對鄭玄依據《春秋》記載的魯國禘、祫祭禮來推論周禮進行批判的基礎上﹐惠棟、孫希旦、胡培翬也據此對鄭說提出了異議。[51] 惠棟認為﹐魯國實行的禘祭與周天子實行的禘祭雖然確實有相同之處﹕“其魯禘與周禘同者﹐祼禮也﹐廟飾也﹐四代之服、器、官也﹐升歌《清廟》下管《象》也﹐朱幹玉戚以舞《大武》也﹐八佾以舞《大夏》也﹐內夷蠻之樂也。”但是也有不同之處。“周禘於明堂﹐魯禘於太廟﹔周禘其祖之所自出﹐魯禘及其太祖﹔周禘用六代之樂﹐魯禘用四代之樂﹔周之大嘗、大烝皆配天﹐魯之大嘗、大烝無配天之事﹔周明堂之法有圜丘之禘﹐魯所無也。”因此﹐鄭玄以魯國實行禘禮來推論周禮﹐是後世在禘祭禮問題上產生訛誤的主要原因。[52] 崔述則認為自兩漢以來﹐以“不王不禘”、“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以及“祭始祖所自出”來訓釋禘祭的成說都是不確切的。[53] 段玉裁、顧棟高則對唐代陸淳、趙匡提倡﹐並為而後歷代多數儒者遵信的禘祭說提出了異議。顧棟高認為﹐趙、朱等前儒之所以在禘祭闡釋問題上致誤﹐主要原因是對《禮記‧祭法》、《喪服小記》有關記載的﹔理解有誤。《禮記‧祭法》記載的“禘”祭是指在圜丘舉行的祭天禮。《喪服小記》、《大傳》所記載的“禘”祭則是指在南郊舉行的祭祀感生帝的祭祀。因此﹐舉行宗廟禘祭時﹐始祖與而後歷代祖先按照昭穆次序受祭﹐不包括所謂的始祖所自出之祖﹕“當大祭合食之時﹐始祖正東向之位﹐群昭群穆以次列侍。若復追所自出﹐不知始祖此時謂之何處。若並居東向﹐則父子無並坐之禮﹔若退居昭穆之列﹐則褻始祖已甚﹐進退無據﹐無一而可。”[54] 與此不同的是﹐部分清儒並不是簡單的將與自己遵信學說不同的論述視為謬說來加以批判﹐而是試圖折中若幹有分歧的學說﹐以求以一貫之之說。如前述劉履恂意圖折中鄭、王之說﹐以求兩存之途徑。陳祖范既認同唐代以來多數儒者將《禮記‧大傳》所記載的禘祭視為宗廟祭祀的說法﹐同時也遵循鄭玄所說的禘原為周之前夏、商四時祭祀之名﹐至周代改為宗廟大祭﹐以及杜預等視禘祭為三年喪畢之祭的說法。提出《大傳》與《春秋》記載的禘祭可能有兩種不同的祭祀方式﹐以此來折中上述諸說。“禘本前代夏祭之名﹐周改為五年一舉之大祭﹐謂之追享。據《大傳》以考《春秋》之書﹐其故難通。……以意推索﹐必禘祭儀文特異他祭﹐不在於有配位。……唯儀文之盛不同時享﹐故移而用之他廟俱可﹐必泥所自出之配以求之﹐則閡矣。一說三年喪畢﹐致新主於廟而祭之﹐以審諦昭穆﹐故名曰禘。此與《春秋》所書之禘為近﹐而與不王不禘之制全別。豈禘有二﹐如冬至迎長日之郊與夏正孟春祈谷之郊名同而實異乎﹖”[55] 任啟運認為﹐對於文獻記載以及歷代儒者存在分歧諸說﹐皆可以按照制定禮儀時依據的隆殺、數疏原則加以折中﹐以求同一。“愚謂先王之祭有隆有殺﹐有疏有數。數而殺者﹐所以親親﹔疏而隆者﹐所以尊尊。……七廟之主四時皆一祭﹐春則犆﹐夏、秋、冬則祫﹐《國語》所謂時享也。三時皆祫﹐故謂之時祫。至三年則於冬祫﹐獨隆其禮﹐親廟、毀廟皆合食太祖﹐功臣與焉。以其大於常時之祫烝﹐故謂之大祫﹐又謂之大烝﹐……又三十月當夏禘時﹐又獨隆其禮﹐上追始祖所自出﹐止及毀廟﹐而親廟之主不復升合食﹐功臣亦不與焉。以其大於常時之祫禘﹐故謂之大禘。……以追所自出則大禘重﹔以兼親廟及功臣﹐則大祫煩。諸侯不追所自出﹐則祫與禘同。……周末世遠主煩﹐太廟之室不足以容﹐故自成、康以下分禘於文、武之廟。……惟權衡於隆殺之宜﹐疏數之節﹐則諸儒之說以一貫之矣。”[56] 禘、祫祭禮舉行的時間也是自漢代以來歷代儒者頗有爭議的問題。由於春秋戰國禮樂崩壞﹐加之秦之焚書﹐楚漢相爭﹐對三代禮儀﹐尤其是周禮造成了嚴重的破壞。西漢時人對周天子宗廟禘、祫祭禮舉行時間可能並不十分了解。因而﹐《春秋》經、傳對據說保存大量周禮的魯國實行的宗廟禘、祫祭禮的有關記載﹐可能成為當時對此問題進行探討的主要依據。《春秋公羊傳‧文公二年》﹕“五年而再殷祭。”西漢元帝時﹐韋玄成也陳述道﹕“五年而再殷祭﹐言壹禘壹祫也。”[57] 不過﹐由於《春秋》經、傳有關記載相當晦澀、零散﹐並沒有對“五年而再殷祭”進行明確的闡釋。後來便逐漸出現了所謂的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說﹐而漢儒則將這種時間上的安排與天象緊密聯系起來。西漢劉向認為﹕“王者、諸侯所以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何﹖三年一閏﹐天道小備﹐故三年一祫﹐……五歲再閏﹐天道大備﹐故五歲一禘。”[58] 東漢張純也認為﹕“禮說三年一閏﹐天氣小備﹔五年再閏﹐天氣大備。故三年一祫﹐五年一禘。”[59] 問題在於﹐兩漢時按照三年、五年間隔哈敞aE、祫祭禮在時間上是否通數還難以斷定。由於兩漢統治階層皆倡導“孝”﹐因此﹐三年喪禮問題也日益為社會各階層所認同、遵行﹐東漢時儒者開始將三年喪禮與禘、祫祭禮聯系起來。東漢今文經學大師何休以為﹕“禘祫從先君數﹐……三年喪畢﹐遭禘則禘﹐遭祫則祫”[60] 鄭玄除了將三年喪禮與禘、祫祭禮聯系起來之外﹐更約略《春秋》經傳有關記載﹐撰成《魯禮禘祫志》一文﹐對魯國實行的禘、祫祭禮時間安排規律進行了系統的闡述。[61] 鄭玄此說雖然對當時及而後經學界產生深遠影響﹐但是他依據魯禮逆推周禮﹐輕信緯書有關記載﹐對《春秋》經、傳中記載的“大事”、“有事”含義的穿鑿、臆測﹐或捏造史實的做法也往往遭到與其立異者的抨擊。從清儒有關論述來看﹐除鄭說外﹐漢儒歲祫、終禘說﹔徐邈禘、祫二祭相距各三十個月說、唐代徐彥禘、祫計年不相通數說 [62] 也是清儒關注、論述的主要論點。對前人的觀點﹐清儒或遵循、損益﹐或否定﹐或折中﹐或創新﹐茲簡略臚列如下。 遵循以往歷代諸儒之說。(1)許宗彥遵循西漢劉歆、宋代王安石 [63] 等所主張的“大禘則終王”之說。他以為﹐隻有在朝代更替﹐或舊君去世﹐新君即位三年喪畢後﹐舉行一次禘祭。所謂五年一禘之說並不確切。“禘也者﹐追享其祖所自出之帝耳﹐……禮意精遠﹐雖曠年猶嫌其瀆﹐故惟於一王易世﹐三年喪畢乃一舉行。……既以新主合祭告前王治天下之終﹐即以嗣君見廟﹐告今王有天下之始。……其時群廟之主皆升﹐有功之臣皆享﹐遠方荒服皆來﹐典盛禮重﹐至精至大。”[64](2)遵循鄭說﹐如前引陳壽祺、孫詒讓、胡承珙、陸隴其、劉履恂等持論與鄭說基本吻合。[65](3)胡培翬遵循徐彥之說。他認為﹐禘、祫皆為大祭﹐故不宜每年舉行。雖然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說出於緯書﹐但漢儒多遵信此說﹐故應有其淵源。“祫以三年為率﹐禘以五年為率﹐各自計年數。祫祭主合食﹐禘祭主追所自出。二祭各不相因﹐何妨禘、祫同歲﹖二祭各有所主﹐何必通相計年﹖”[66](4)凌曙遵循何休禘、祫舉行時間從先君數、鄭玄禘、祫祭三、五年通數、徐邈每三十個月舉行一次殷祭之說。“況三年喪畢﹐遭祫則祫﹐遭禘則禘。閔二年吉禘於莊公﹐文二年大事於太廟。若非通數﹐何以同在遭喪之後。…………徐邈謂二禘相去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既無乖越五年再殷之制﹐疏、數有均﹐校之諸儒﹐義實長矣。”[67](5)劉寶楠、鐘文烝遵循何休說。劉寶楠認為﹐天子三年喪畢﹐實行吉禘祭。既然有吉禘﹐自然也應該實行吉祫祭。吉禘、吉祫實行的時間﹐則應如何休所說。除此之外﹐常時舉行的禘、祫祭﹐則按照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的時間間隔舉行。[68] 鐘文烝雖然持論與何休大致相同﹐但是他又指出﹐依據三年喪結束時間的不同﹐禘、祫祭可以相互替換。“竊意遭禘年而以秋冬祭者以祫代禘﹐遭祫年而以春夏祭者以禘代祫也。……今以為再期中月祥禫之後﹐春夏遭祭則禘﹐秋冬遭祭則祫﹐自後每六十月更迭禘祫﹐庶得其實也。”[69] 需要指出的是﹐他所主張的每六十個月更迭舉行禘、祫祭之說與徐邈之說並不一致。“《通典》引徐邈曰‘五年再殷﹐凡六十月中﹐分每三十月殷’﹐徐說非也。禘以夏﹐祫以秋﹐由禘而祫才二十余月﹐已逾二年﹐故言三年祫。由祫而禘﹐有三十余月﹐距前禘凡六十月﹐為五年也。”[70](6)遵循宋儒張載每年舉行禘祭說。[71] 遵循此說的清儒或主張禘為宗廟大祭﹐非時祭﹔或主張禘為時祭。但都主張禘祭應每年舉行一次。[72] 秦蕙田認為﹐應當依據《周禮》有關記載來確定宗廟禘、祫祭禮舉行時月。“禘、祫之期﹐亦當以《周禮‧司尊彝》之文為定。……間祀者﹐間於四祭之中。四戮鰨釔ォS□□蚣瀟胍嗨晁曖兄□病﹗□□蛺熳用克甌亟跡□克甌囟E、祫﹐可知張子之說為是。”[73] 萬斯大認為鄭玄、杜預注釋的所謂三年喪畢而舉行禘或祫祭之說皆為不經之論。《禮記》《王制》、《祭統》中記載的“夏禘”應是周宗廟四時祭之一﹐每年舉行一次。《春秋》僖公、宣公、定公八年皆因有違禮之事發生﹐故上述諸年舉行的禘祭皆為史官所記錄。“非謂凡八年乃禘﹐六年、七年與九年、十年皆不禘也。其三事皆值八年﹐亦偶然耳。設使此三事或有在六年﹐若七年﹐或在九年﹐若十年﹐《春秋》亦無不書也。”[74] 由於魯國宗廟禘祭禮與周天子宗廟禘祭禮存在著是否追祭所自出祖先的區別﹐加之政治等級上的禮儀差別﹐所以周天子每年舉行一次禘祭﹐而魯國“諸侯﹐不敢歲禘﹐或間歲一行﹐或二歲一行。”[75] 上述清儒在對自己讚成的以往諸說加以論証的同時﹐往往對其它學說持批判、否定的態度。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諸多清儒如顧炎武、孫希旦、胡培翬﹐或許沿襲前述楊復等宋儒對鄭玄學說的辯駁﹐對鄭玄依照他認定的祭祀規律而推繹、斷言《春秋》經、傳中記載的“大事”、“有事”為祫祭或為禘祭﹐記載的禘祭皆為大祭的做法提出了批評。[76] 顧炎武認為﹐魯昭公十五年舉行的禘祭﹐並非鄭玄所說的三年喪畢﹐舉行祫祭後之次年舉行的禘祭﹐而是四時祭之一。同樣﹐除閔公二年舉行的禘祭為審諦昭穆的大祭外﹐昭公二十五年、定公八年舉行的禘祭﹐也是時祭﹐而非五年大祭。[77] 毛奇齡提出﹐祫祭即是禘祭﹐三年喪畢舉行一次吉禘祭禮後﹐每五年舉行一次大祭﹐即隻有周天子及魯國可以實行的祭始祖所自出的禘祭﹐“鄭氏乃造一三年喪畢二十五月而吉禘﹐又明年而大禘﹐然後又五年而又禘﹐……一則謂《春秋》書僖八年禘、宣八年亦禘﹐則必實三年加五年而後與八年之數合﹐於是增一診在吉禘之後﹐而不知三年一祫﹐則但一吉禘而已﹐……五年一禘﹐則從三年喪畢後﹐每五年而得一禘﹐故僖之與宣皆以八年有大事﹐不從吉祫數﹐亦不從先君忌日數。”[78] 金鶚也認為﹐鄭玄對《禮記》等文獻記載的禘、祫祭所作的注釋沒有確鑿的証據。“閔公二年吉禘於莊公﹐禘之前未有祫也。鄭乃雲四月祫﹐此何據乎﹖文公二年大事於太廟﹐《公羊》以為大祫﹐大祫之後未有禘也。鄭乃雲三年禘﹐又何據乎﹖”[79] 崔述認為﹐鄭玄、徐彥等推論舉行禘、祫年份為荒誕、穿鑿﹕“禘之見於經者二﹐而相距八年﹐烏在其能合也﹗且如其說﹐禘自繼禘數之﹐祫自繼祫數之﹐則三十年中凡十祫六禘﹐有四年而三殷祭者矣﹐《傳》豈得謂之‘五年再殷祭’乎﹗”[80] 在遵循、損益或否定以往歷代諸儒有關學說的同時﹐若幹清儒或對以往成說進行折中﹐以求諸說之協調、統一。沈彤提出﹕“於周天子則當從橫渠張子之稱﹐歲舉。……於諸侯則當從《春秋公羊傳》之稱﹐五年而再殷祭者﹔於魯則當從何休之稱﹐禘、祫從先君數﹐三年喪畢﹐遭禘則禘﹐遭祫則祫者。”[81] 或提出新說﹐魏源認為﹐吉禘於每君即位三年喪畢後舉行﹐終此君之世僅舉行一次。特禘、大禘兩種祭禮在五年之內間隔舉行。除三年喪期外﹐以五、十為尾數之年為舉行特禘的年份﹐而以三、八為尾數之年為舉行大禘的年份。[82] 錢塘雖然將禘祭分為特禘與祫禘兩種祭禮﹐但是﹐他所說的特禘其實是指禘祭﹐而祫禘是指祫祭。由於魯僖公、宣公八年皆舉行過合祭於太廟的祫禘祭禮﹐而昭公十五年、二十五年皆舉行過各祭於諸公宮的特禘祭禮﹐因此﹐禘、祫祭舉行年份應是“年以八名者﹐皆祫禘之歲也。……年以五名者﹐皆特禘之歲也。特禘之歲以五名﹐即以十名者可知矣。祫禘之歲以八名﹐即以三名者可知矣。特禘為禘﹐祫禘為祫。三年一祫﹐五年疻wE。……魯禮三年喪畢﹐祫禘於太廟﹐至五年特禘於群廟﹐自爾之後﹐一祫一特﹐五年而再殷祭。”[83] 錢塘上述論述和前述鄭玄以三、八為尾數的年份作為舉行禘祭的時間﹐以除三年喪期外以一、六為尾數的年份為舉行祫祭的時間說有相似之處。至於鄭、錢之所以存在分歧﹐關鍵在於﹐鄭玄以新君即位第二年﹐即三年喪畢後﹐作為舉行第一次祫祭的年份﹐而以次年作為舉行第一次禘祭的年份。此後﹐按照每三年舉行一次祫祭﹐每五年舉行一次禘祭﹐禘、祫祭舉行年份通相計算的原則﹐則舉行祫祭的年份依次應為新君即位的第六、十一、十六、二十一、二十六諸年﹐舉行禘祭的年份則依次為第八、十三、十八、二十三、二十八諸年﹔而錢塘則以為﹐新君即位第三年﹐三年喪畢﹐於太廟中舉行祫禘(祫)祭﹐兩年後﹐於第五年在諸公廟中舉行特禘(禘)祭。此後﹐按照與鄭說依據相同的年份排列原則﹐依次於新君即位後的第八、十三、十八、二十三諸年舉行祫禘(祫)祭﹐於第五、十、十五、二十、二十五諸年舉行特禘(禘)祭。這是鄭、錢在舉行禘、祫祭年份問題上產生歧異的原因。所以鄭、錢說既有相似之處﹐即排列禘、祫祭年份所依據的原則相同﹔也有不同之處﹐即二者在三年喪畢後舉行的首次禘、祫祭問題上存在分歧。 注釋 [1]《左傳‧成公十三年》﹐《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1980年版 [2] 參見晁福林《論殷代的神權》﹐載《中國社會科學》1990年第1期 [3] 參見劉雨《西周金文中的祭祖禮》﹐載《考古學報》1989年第4期﹔沈文倬《宗周歲時祭考實》﹐載《宗周禮樂文明考論》﹐杭州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4] 參見《毛詩正義》鄭玄箋﹐《十三經注疏》本 [5] 參見《禮記正義》《王制》、《祭統》諸篇鄭玄注﹐《十三經注疏》本 [6] 參見《禮記‧祭義》鄭玄注 [7] 參見▼W竇恰□踔啤房子貝鍤? [8] 參見清 阮元編《清經解》卷774孫星衍《問字堂集》“三禘釋”條﹐第89-90頁﹔卷512邵晉涵《爾雅正義》﹐第594頁﹔卷1265郝懿行《爾雅義疏》﹐第305頁﹐上海書店1988年版﹔清 方玉潤《詩經原始》卷9《小雅‧鹿鳴之什‧天保》﹐第339頁﹐中華書局1986年版﹔清 陸隴其《讀禮志疑》卷2﹐第501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年﹔劉寶楠《論語正義》卷3《八佾第三》﹐第93頁﹐中華書局1990年版﹔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附《目耕帖》卷16﹐第3351-3352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陳喬樅語﹐參見清 王先謙《詩三家義集疏》卷14《天保》﹐第578頁﹐中華書局1987年版 [9] 清 皮錫瑞《魯禮禘祫義疏証》﹐第77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續修四庫全書》本﹐2003年 [10] 清 崔述著﹐顧頡剛編訂《崔東壁遺書》《王政三大典考》卷2《經傳禘祀通考》﹐第501-502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11] 清 王先謙編《清經解續編》卷26萬斯大《禮記偶箋》﹐第104頁﹐上海書店1988年版 [12]《清經解續編》卷669金鶚《求古錄禮說》﹐“禘祭考”條﹐第291-292頁 [13]《清經解》卷443錢大昕《潛研堂文集》“禘嘗說”條﹐第303頁 [14] 清 汪紱《參讀禮志疑》卷下﹐第633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年 [15] 清 黃以周《禮書通故》卷18《時享禮通故》﹐第509-510頁﹐上海古籍出版社《續修四庫全書》本﹐2003年 [16] 參見秦蕙田《五禮通考》卷97《吉禮九十七‧禘祫》﹐(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年﹔《清經解》卷1248陳壽祺《五經異義疏証》﹐第157-158頁﹔《清經解續編》卷134任啟運《天子肆獻祼饋食禮纂》﹐第747頁﹔卷474胡承珙《毛詩後箋》“雝”條﹐第1096頁﹔佸薴嚫蒝楫魬畍澎A肪?33《春官‧大宗伯》﹐第1340-1343頁﹐中華書局1987年版 [17] 清 孫希旦《禮記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51頁﹐中華書局1989年版 [18] 參見西漢 韓嬰《韓詩內傳》﹐載清 黃奭輯《黃氏佚書考》﹐第119-120、136頁﹐上海古籍出版社《續修四庫全書》本﹐2003年﹔西漢 劉向《五經通義》﹐載朱彝尊《經義考》卷239﹐第1212頁﹐中華書局1998年版﹔《春秋公羊傳‧文公二年》何休注﹐《十三經注疏》本 [19] 參見《禮記‧王制》孔穎達疏 [20] 三國 魏 何晏注、宋 邢昺疏《論語注疏》卷3《八佾》引孔安國語﹐《十三經注疏》本﹔唐 杜佑《通典》卷49《祫禘上》﹐中華書局1988年版 [21] 參見《通典》卷49《祫禘上》﹐第1381頁﹔北齊 魏收《魏書》卷108之一《禮志一》北魏孝文帝詔引王肅語﹐中華書局1974年版 [22] 參見《清經解》卷774孫星衍《問字堂集》“三禘釋”條﹐第89-90頁﹔卷1248陳壽祺《五經異義疏証》﹐第158-159頁﹔《清經解續編》卷474胡承珙《毛詩後箋》“雝”條﹐第1096頁﹔皮錫瑞《魯禮禘祫義疏証》﹐第775-776頁﹔劉寶楠《論語正義》卷3《八佾第三》﹐第94頁 [23] 孫詒讓《周禮正義》卷33《春官‧大宗伯》﹐第1343-1344頁 [24] 參見孫詒讓《周禮正義》卷33《春官‧大宗伯》﹐第1343-1344頁﹔《清經解續編》卷669金鶚《求古錄禮說》“禘祭考”條﹐第286-291頁 [25]《清經解續編》卷738胡培翬《禘祫問答》﹐第820-822頁 [26] 鐘文烝《春秋谷樑傳經傳補注》“春秋莊公閔公經傳第三補注第八”﹐第237、240頁﹔“春秋文公經傳第五補注第十三”﹐第367-368頁﹐中華書局1996年版 [27]《清經解》卷1376嚴傑補編《經義叢鈔》﹐顧棟高《春秋吉禮表》“禘”、“《春秋》三《傳》禘祫說”條﹐第766-767頁﹔《清經解續編》卷529徐養原《頑石廬經說》“禘祫辨”條﹐第1273-1274頁﹔東漢 許慎著、清 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第5-6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崔東壁遺書》《王政三大典考》卷2《經傳禘祀通考》﹐第502-511頁 [28]《清經解》卷48萬斯大《學禮質疑》“禘祫一事(上、下)”、“禘歲舉以午月”條﹐第317-318頁﹐卷53《學春秋隨筆》“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於莊公”條﹐第333頁﹔《清經解續編》卷26萬斯大《禮記偶箋》﹐第104頁 [29]《清經解續編》卷22毛奇齡《郊社禘祫問》﹐第89-91頁 [30]《清經解續編》卷669金鶚《求古錄禮說》“禘祭考”條﹐第286-291頁 [31]《清經解》卷1322劉履恂《秋槎雜記》﹐第526頁 [32] 唐 陸淳《春秋集傳纂例》﹐第398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983年 [33] 參見宋 衛湜《禮記集說》卷31﹐第642-643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983年﹔宋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01﹐第917頁﹐中華書局1986年版 [34] 秦蕙田《五禮通考》卷97《吉禮九十七‧禘祫》﹐第317-318頁﹔清 乾隆敕撰《欽定禮記義疏》卷30《禮運第九之一》﹐第62頁﹐卷31《禮運第九之二》﹐第67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983年﹔清 徐乾學《讀禮通考》卷52《喪儀節十五》﹐第294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年﹔毛奇齡《經問》卷7﹐第79-80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年﹔孫希旦《禮記集解》卷21《禮運第九之一》﹐第598頁﹔《清經解續編》卷967夏炘《學禮管釋》“釋禘”﹐第445-446頁﹔汪紱《參讀禮志疑》卷上﹐第634頁﹔方玉潤《詩經原始》卷18《商頌‧長發》﹐第649-651頁 [35]《清經解續編》卷738胡培翬《禘祫問答》﹐第820-822頁 [36] 劉寶楠《論語正義》卷3《八佾第三》﹐第94-95頁﹔方玉潤《詩經原始》卷18《商頌‧長發》轉引何楷語﹐第650-651頁 [37]《清經解》卷48萬斯大《學禮質疑》“禘祫一事(上、下)”、“禘歲舉以午月”條﹐第317-318頁﹐卷53《學春秋隨筆》“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於莊公”條﹐第333頁﹔《清經解續編》卷26萬斯大《禮記偶箋》﹐第104頁 [38]《清經解續編》卷155惠棟《禘說》﹐第833-835頁 [39]《清經解續編》卷156惠棟《禘說》﹐第838-839頁 [40]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00《宗廟考十‧祫禘》﹐第908頁 [41]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01《宗廟考十一‧祫禘》﹐第917頁 [42] 參見《清經解》卷228惠士奇《春秋說》﹐第106頁﹔卷718錢塘《溉亭述古錄》“魯禮禘祫考”條﹐第851頁﹔卷1322劉履恂《秋槎雜記》﹐第526頁﹔《清經解續編》卷476胡承珙《毛詩後箋》﹐第1108-1109頁﹔卷669金鶚《求古錄禮說》“禘祭考”條﹐第286-291頁﹔卷740朱大韶《實事求是齋經說》﹐第847頁﹔卷806陳奐《毛詩傳疏》﹐第1203頁﹔孫希旦《禮記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50-351頁﹔東漢 許慎著、清 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第5-6頁 [43]《清經解》卷132毛奇齡《春秋毛氏傳》“夏五月乙酉吉禘於莊公”條﹐第601頁﹔卷178《論語稽求編》﹐第743頁 [44]《清經解續編》卷1307魏源《詩古微》﹐第759頁 [45] 清 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第1080-1081頁﹐中華書局1989年版 [46] 劉寶楠《論語正義》卷3《八佾第三》﹐第94頁 [47]《清經解續編》卷1215陳立《公羊義疏‧閔公二年》﹐第284頁 [48]《清經解》卷682孔廣森《春秋公羊通義》﹐“夏五月乙酉吉禘於莊公”條﹐第722頁 [49]《清經解》卷1248陳壽祺《五經異義疏証》﹐第158-159頁 [50] 孫詒讓《周禮正義》卷33《春官‧大宗伯》第1343-1344頁 [51] 參見孫希旦《禮記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50-351頁﹔《清經解續編》卷738胡培翬《禘祫答問》﹐第823頁 [52]《清經解續編》卷156惠棟《禘說》“周禘與魯禘異同”﹐第839頁 [53]《崔東壁遺書》《王政三大典考》卷2《經傳禘祀通考》﹐第502-511頁 [54]《清經解》卷1376嚴傑補編《經義叢鈔》﹐顧棟高《春秋吉禮表》“禘”、“《春秋》三《傳》禘祫說”條﹐﹔“辨四明萬氏兄弟論禘之失”、“辨萬氏季野論禘之失”、“禘祭感生帝說”條﹐第766-769頁 [55] 清 陳祖范《經咫》﹐第76-77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年 [56]《清經解續編》卷134任啟運《天子肆獻祼饋食禮纂》﹐第747頁 [57]《漢書》卷73《韋賢傳》 [58] 劉向《五經通義》﹐轉引自朱彝尊《經義考》卷239﹐第1212頁 [59] 南朝 宋 范曄《後漢書》卷35《張純傳》﹐中華書局1965年版 [60]《春秋公羊傳‧閔公二年》何休注 [61] 參見孫詒讓《周禮正義》卷33《春官‧大宗伯》 [62] 參見《春秋公羊傳‧閔公二年》徐彥疏 [63] 參見衛湜《禮記集說》卷31﹐第642-643頁 [64]《清經解》卷1255許宗彥《鑑止水齋集》“答徐新田先生書”﹐第239頁 [65] 參見《清經解》卷1248陳壽祺《五經異義疏証》﹐第158-159頁﹔卷1322劉履恂《秋槎雜記》﹐第526頁﹔《清經解續編》卷474胡承珙《毛詩後箋》“雝”條﹐第1096頁﹔陸隴其《讀禮志疑》卷5﹐第536頁﹔孫詒讓《周禮正義》卷33《春官‧大宗伯》﹐第1343-1344頁 [67]《清經解》卷1355凌曙《公羊禮說》“禘祫從先君數”﹐第664頁 [68] 劉寶楠《論語正義》卷3《八佾第三》﹐第94頁 [69] 鐘文烝《春秋谷樑傳經傳補注‧春秋莊公閔公經傳第三補注第八》﹐第237-238頁 [70] 鐘文烝《春秋谷樑傳經傳補注‧春秋文公經傳第五補注第十三》﹐第367頁 [71] 參見秦蕙田《五禮通考》卷97《吉禮九十七‧禘祫》﹐第319頁 [72] 參見《欽定禮記義疏》卷62《祭統第二十五》﹐第96頁﹔《清經解續編》卷967夏炘《學禮管釋》“釋禘四”條﹐第446頁﹔《清經解》卷693孔廣森《禮學卮言》“論禘”條﹐第771頁 [73] 秦蕙田《五禮通考》卷97《吉禮九十七‧禘祫》﹐第330頁 [74]《清經解》卷48萬斯大《學禮質疑》“禘祫一事”、“禘歲舉以午月”條﹐第317-318頁﹔卷53萬斯大《學春秋隨筆》“二年夏吉禘於莊公”條﹐第333頁﹔《清經解續編》卷26萬斯大《禮記偶箋》﹐第104頁 [75]《清經解》卷55萬斯大《學春秋隨筆》“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條﹐第337頁 [76] 參見孫希旦《禮記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49頁﹔《清經解續編》卷738胡培翬《禘祫答問》第823頁 [77] 清 顧炎武《春秋杜解補正》﹐轉引自楊伯峻《春秋左傳注‧昭公十五年》﹐第1369頁﹐中華書局1990年第2版 [78]《清經解續編》卷22毛奇齡《郊社禘祫問》﹐第89-91頁 [79]《清經解續編》卷669金鶚《求古錄禮說》“禘祭考”條﹐第286-291頁 [80]《崔東壁遺書‧王政三大典考》卷2《經傳禘祀通考》﹐第505頁 [81]《清經解》卷329沈彤《果堂集》“禮禘祫年月說”條﹐第609頁 [82]《清經解續編》卷1307魏源《詩古微》﹐第759頁 [83]《清經解》卷718錢塘《溉亭述古錄》“魯禮禘祫考”條﹐第851頁 -- ※ 來源:‧BBS 水木清華站 http://smth.org‧[FROM: 166.1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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