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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概述清儒關於周代天子宗廟禮制的研究(一)郭善兵
發信站BBS 水木清華站 (Tue Jun 29 03:30:1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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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廟是中國古代社會身份性階層祭祀祖先和舉行其它重大活動的禮制性建築。隨著社會階層分化現象的發生﹐國家的形成﹐為體現不同社會階層的等級尊卑差異﹐統治階層對不同社會階層祖先宗廟廟數、祭祀儀式進行了詳細、嚴密的規定。由於先秦時期﹐特別是春秋戰國時期政治、經濟、思想、社會結構的巨大變動﹐傳統禮儀﹐尤其是在借鑒夏、商禮儀基礎上加以損益而形成的內容更豐富、更完善的周禮大量散佚、消失﹐因此﹐春秋戰國至秦漢時期陸續編纂成書的若幹傳世文獻﹐尤其是被儒家尊奉為經典的《詩》、《書》、《禮》、《春秋》等﹐對周代天子宗廟禮制的記載也是相當零散﹐其中既難免夾雜有後世制度﹐也難免有後人向壁虛造的成分。自從西漢武帝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政策後﹐儒家學說成為兩漢以後中國古代社會主導思想﹐儒家文獻陸續被歷代統治者尊奉為國家權威經典﹐歷代儒者窮盡精力﹐孜孜不倦﹐對經典進行注疏、詮釋逐漸成為中國傳統學術的主流。或許受師說傳承及思考問題的角度、方式不同等因素的影響﹐自漢代訖清代﹐歷代儒者在遵循前人有關成說的基礎上﹐多從不同的角度對周代天子宗廟廟數、祭祀禮制問題進行闡述。作為中國傳統學術的集大成者﹐清儒在傳承此前歷代儒者有關學說的同時﹐又依據自身對經義的理解而有所取舍、損益、創新。本文即擬以儒家經典中記載的周代天子宗廟廟數和祭祀禮制問題為切入點﹐對清儒對上述問題的有關論述進行粗略的探討。
我們首先擬對清儒對儒家經典中記載的周天子宗廟廟數的論述﹐及其對以往歷代儒者對此問題有關論述的沿襲、損益、創新等問題進行探討。
編纂成書於春秋戰國至秦漢時期的儒家典籍多記載周代實行天子七廟制度。《禮記‧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大祖之廟而七。”《禮器》﹕“禮有以多為貴者﹐天子七廟。”《禮緯‧鉤命決》﹕“唐堯五廟﹐親廟四﹐與始祖五。禹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1] 漢儒多遵從文獻記載的周代天子七廟之說﹐但是在七廟構成問題上卻存在兩種有分歧的觀點﹕(A)周代天子七廟由始祖後稷廟、文、武二因有功德而世世不遷毀的祧廟以及在位天子高祖父以下四親廟組成說。西漢韋玄成、東漢班固、盧植、何休、鄭玄等人皆持此說。韋玄成認為﹕“周之所以七廟者﹐以後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廟不毀﹐與親廟四而七。”[2] 班固也認為﹕“周以後稷文武特七廟﹐後稷為始祖﹐文王為太祖﹐武王為太宗。”[3]今文經學大師何休也認為﹕“禮﹐天子諸侯立五廟﹐周家祖有功﹐宗有德﹐立後稷文武廟﹐至於子孫﹐自高祖以下而七廟。”[4] 東漢末年著名經學大師鄭玄也讚成此說﹐他認為《禮記‧王制》記載的七廟是周代制度﹐“七者﹐大祖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大祖﹐後稷。”[5] 由於鄭玄對《三禮》的注釋精確得宜﹐因此﹐東漢以後歷代多以鄭注為官方學說﹐鄭說也為多數學者所遵信、傳習。鄭玄在沿襲上述兩漢儒者關於周代天子七廟組成諸說基礎上進行的論述﹐在經學界具有權威性地位。(B)因有功德而有“祖”、“宗”廟號的祖先廟不在七廟數中。西漢時傳習今文《公羊傳》的貢禹認為﹕“王者宗有德﹐廟不毀。宗而復毀﹐非尊德之義。”[6] 西漢哀帝時﹐劉歆依據《禮記‧王制》的記載﹐主張因有功德而有“祖”、“宗”廟號的皇帝廟不在七廟常數中﹐且不可預先設定“祖”、“宗”廟廟數。他主張“七者﹐其正法數﹐可常數者也。宗不在此數中。宗﹐變也﹐苟有功德則宗之﹐不可預為設數。”[7] 因此﹐七廟應由周王朝始祖後稷廟以及在位天子六世祖以下六親廟組成。魏晉之際王肅亦同此說﹐他引用孔子語曰﹕“是故天子立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太祖、近廟皆月祭之。遠廟為祧﹐有二祧焉﹐享嘗乃止。……此自有虞以至於周之所不變也。……古者祖有功而宗有德﹐諸見祖、宗者﹐其廟皆不毀。”對於“祧”字﹐王肅注曰﹕“祧﹐遠意﹐親盡為祧﹐二祧者﹐高祖及父母祖是也。”[8] 由於王肅專與鄭玄經說立異﹐而且在若幹時期﹐王學曾立於學官﹐因此﹐劉歆、王肅等主張的周代天子七廟說在一定程度上為部分儒者所接受。
通觀清代學者對於周代王室宗廟廟數的有關論述﹐可以看出﹐有的學者尊鄭學﹐否定王學﹐同時﹐有的學者則尊王學而否定鄭學。除此之外﹐還有的學者遊離於鄭、王學之外﹐提出了五廟說、多廟說﹐以及在宋代學者有關論述的基礎上﹐提出的動態過程中諸廟數相互轉化說。
遵信(A)說的清代學者有撰寫《禮記義疏》諸儒、皮錫瑞、孔廣森、孫星衍、任啟運、徐養原、江藩、洪頤□、金榜、鐘文烝、黃以周、黃奭諸人。[9] 撰寫《禮記義疏》諸儒認為﹕“又案《書》言‘七世之廟﹐可以觀德。’《禮‧王制》言天子七廟﹐《祭法》言王立七廟﹐諸經無言九廟者。蓋大祖廟一﹐居中。其昭穆﹕功德廟二﹐親廟四。親廟遞遷﹐惟功德二廟不毀﹐故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不聞曰﹕‘七廟之外﹐可以觀德。’如劉歆九廟之說也。”[10] 孫星衍提出﹐所謂的遠廟為祧﹐是指已經遷毀的先公、先王廟而言的。後稷、文、武三廟之所以被稱之為祧﹐取義於毀廟先公、先王主超上去入於其中。後人對劉歆有“祖”、“宗”廟號的宗廟不在七廟數中的說法理解有誤﹐其本義是“謂如周室始祖廟、四親廟及文、武二廟之外﹐有功德可宗之主﹐則增之至八﹐非謂文、武不在七廟數中。周人祖文王而宗武王﹐歆但雲宗不得為文、武之稱也。”[11] 孔廣森則從周代避諱禮入手﹐以為東周釐王既然不諱其六世祖西周厲王的名字﹐可以推斷﹐東周莊王時﹐位於六世的厲王廟已經因親盡的原因而被遷毀了。因此﹐劉歆、王肅等人關於親廟中應包括在位天子五、六世祖的說法不合乎周代史實。[12] 任啟運從文獻記載的周代宗廟形制建築﹐以及祖先稱謂角度尊伸鄭學﹐抑絀劉歆、王肅說。他提出﹕“古者建國分為九區﹐於前一區又分為三﹐中朝、左廟、右社﹐是其地已有限矣。立廟之制﹐外為都宮﹐內列七廟﹐其制又有定矣。若有功德必各建一世室﹐萬一功德者多﹐都宮之內曾可容乎﹖欲毀都邑而更建﹐都宮之外有余地乎﹖王謂天子、諸侯皆四親廟﹐則尊卑不別。愚謂天子始建宗廟而七﹐諸侯始建宗廟而五﹐則尊卑已有別矣。若欲於四親之上加二親﹐則高、曾之上何稱﹖顯考廟之上何號﹖古今書、傳不偶一見乎﹖”[13] 徐養原根據周代與廟制相關的宗法喪服制度的有關理論﹐以為﹐《禮記‧王制》、《喪服小記》以及《明堂位》有關記載﹐皆可証二祧廟應為周文王、武王之廟﹐“蓋文、武之廟之不毀﹐以其為開創之君耳。凡開創之君﹐其廟皆不毀﹐是正法﹐非權禮﹐不得以殷之稱宗不可預為設數者比也。肅以高祖之祖、父為祧﹐不知廟制與服制及宗法相表裡。以言乎服﹐則四世而窮﹔以言乎宗﹐則五世而遷。此禮達乎上下﹐不以天子諸侯而有異。準此則親廟亦不得有加乎四廟之外。故祧廟以一為正﹐其數可增而不可減。親廟以四為正﹐其數可減而不可增。天子親廟與諸侯同﹐其隆於諸侯者在祧廟。”關於“祧”字的含義﹐徐養原認為應以鄭玄“遷主所藏曰祧”的闡釋為正。“遷主藏於遠廟﹐故遠廟為祧。遠廟者﹐太廟世室之通稱也。……然所謂祖考廟﹐已兼後稷及文、武二廟言之矣。……遠廟即祖考廟也﹐遠廟為祧﹐明三廟俱為遷主所藏。……天子七廟﹐先公之主藏於太廟﹐先王之主藏於世室﹐則太廟、世室俱得稱祧﹐固不得僅以世室為祧廟也。……三昭三穆﹐其二即文、武世室也。世室惟二﹐不可增加。……親廟惟四﹐亦不可增加。”[14]
尊信(B)說的清代學者有毛奇齡、秦蕙田、萬斯同、陳啟源、金鶚、孫詒讓、陳奐、陸隴其、汪紱等人。[15] 秦蕙田認為﹐經書中所說的“世室”與“祧廟”含義是不相同的﹕“天子七廟之制﹐諸儒多言自虞夏以來。惟鄭氏據禮《緯》有虞、夏五廟﹐殷六廟﹐周七廟之說。王肅著《聖証論》以非之﹐當矣。……文、武有功德﹐親盡不祧﹐而所立者﹐世室也﹐非廟也。……如以功德之祖而充七廟之數﹐是仍在祧遷之列﹐何必又創為世室之名﹖且與不毀之義大不相符矣。……案七廟除太祖外﹐三昭三穆皆親也。諸侯及其高祖﹐天子益二廟以昭尊卑之分。”[16] 萬斯同則從祧廟禮減於其他祖先宗廟禮的角度﹐駁斥鄭玄以文、武廟為周二祧廟的說法。“按祧有二義﹐一即超去之意﹐……一即宗廟之名。……鄭氏又謂遷主所藏曰祧﹐彼以《祭法》之二祧為文、武。則先王之穆主藏於文王廟﹐先王之昭主藏於武王廟﹐固可謂之祧。若先公之群主藏於後稷之廟﹐安得謂之祧乎﹖……夫武既宗其功而為不遷之廟﹐則尊之當與後稷等﹐顧反笛a糜□摺16□蠲磽□硭氖敝□籃□抗討□□瞿爍咦嬤□妗8福□獃侵肝拿磯□硪病VJ鮮汀噸芾瘛肺邇蓿□轎┼鑫耷蕖7侵磷鷸燎祝□廾聿槐浮7蛑J霞紉暈摹10湮□□觶□偈啦換□□□涿矸床簧棖蓿□惺搶窈□俊□□嵌□瞿宋迨饋17□樂□媯□薪□a僦□疲□淝□蠆槐浮﹗□□粞災芄□胛摹10瀋庇諍箴12八那祝□夭蝗灰印﹗盵17] 金鶚則以為﹐王肅雖然變亂古文﹐專以攻擊鄭玄為務﹐但是他對於天子七廟廟制的闡釋﹐優於鄭玄之說。文獻中記載的“祧廟”如果依據鄭玄等人所說為周文王、武王廟﹐則與《周禮》記載不符。況且﹐“世室”、“祧”含義是不同的。“《周官》為周公所作﹐在成王時﹐則大王、王季、文王、武王為四親廟﹐諸盩、亞圉為二祧﹐大王、王季、文王、武王皆先王也﹐亞圉、諸盩皆先公也。故《守祧》有先王、先公之說。……鄭注謂祧為文、武之廟﹐遷主藏焉。……不知《祭法》所謂二祧者﹐非以遷主所藏而名之也。……然對文則祧與廟別﹐散文則祧與廟通。守祧職兼廟、祧﹐而官以祧名﹐是廟、祧通稱為祧也。天子有二祧而通稱七廟﹐亦猶是也。……成王之時﹐文、武在四親廟中﹐安得以為二祧乎﹖文、武居二祧﹐必在穆王、共王之世﹐去周公制禮時甚遠﹐何可以解《周官》乎﹖……周文、武之廟稱為世室﹐不稱為宗﹐世室者﹐世世不毀也﹐即以為祖、宗﹐亦是不毀之廟﹐而謂之祧﹐不亦悖乎﹖知文、武不得為二祧﹐則知七廟為天子之定制矣。”[18] 對於遵信鄭玄諸儒之說者據《周禮》管理廟、祧的閹者僅有八人的記載﹐從而斷定劉歆、王肅諸儒之說與《周禮》不合的論述﹐陸隴其、汪紱認為﹐管理廟、祧的閹者數量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他們將隨著宗廟廟數的增加而相應增加。陸隴其認為﹕“廟制﹐朱子然劉歆之說﹐而康成注《王制》、《祭法》﹐則皆以文、武處七廟之內﹐此則不可從﹛T□□﹗□□雲涫仂□醒侔巳耍□仄咼聿13獘惷碓蜃鬩印H粢娑□觶□蚴□恚□侔巳撕我耘渲□坑薨粗K倒譚俏蘧藎□謊侔巳耍□頌□芄□筆露□□倉□罄床輝鱟魘□撕□俊盵19] 雖然清代學者有主張八廟說者﹐但究其實﹐這種觀點實際上依然是對(B)說一種變相的認同﹐因此﹐主張此說者在親廟問題上多取劉、王而舍鄭。萬斯大提出﹐西周天子實行九廟之制﹐不過﹐自東遷後變為八廟之制。“《祭法》言周人祖文王而宗武王。……方周之始﹐後稷為太祖﹐其廟不遷。自余六廟﹐親盡迭毀。懿王時﹐文王當祧﹐以其至德也﹐為立世室。孝王時﹐武王當祧﹐以其大功也﹐亦為立世室。歷厲、宣、幽王﹐遞祧成、康、昭三廟﹐而後稷、文、武之廟如故也。則其時祖為稷﹐而宗為文王、武王。及幽王亂亡﹐平王遷洛﹐不復如其舊制﹐而即仍故有之文、武廟以為祖﹐以為宗。下自恭王以至幽王﹐增為六世廟。故西周之廟﹐並世室而為九﹔東周之廟﹐合武王而為八。《周官》作於晚周﹐其列守祧奄也凡八人﹐則其為八廟無疑矣。”[20] 他還指出﹐“周制﹐天子七廟加文、武二世室為九廟。……注疏載天子廟制﹐王、鄭不同﹐余從王說。蓋七廟者﹐天子之常數﹐三代所同也﹐世室之有無、多寡不可定﹐此非常數也﹐三代所異也。……要之﹐宗無定數﹐而七廟之有常者﹐三代曷有變哉﹖”[21]
除了上述涇渭分明的遵信(A)說及(B)說外﹐清代學者中也不乏試圖折中上述兩種學說者。其情形大致有如下兩種﹕(1)調停諸說﹐但最終回歸(A)說。焦循雖然認為虞、夏、商、周四代都實行天子五廟制度﹐“蓋五廟之制﹐自虞至周﹐自天子至附庸皆同。”但是他並不反對韋、鄭諸儒之說﹐並對其進一步細繹、完善。他認為﹐周代因有二祧廟而實行七廟之制﹐如果二祧廟立於成王周公制禮時﹐則文王、武王尚未親盡﹐“立則祀者何主﹖倘虛之以待文、武之親盡﹐則《曾子問》所雲‘七廟無虛主’者有虛主矣。倘先祀高祖之祖、父﹐則是共、懿之前六世而親盡﹐孝、夷而後四世而易檐﹐而制紊矣。不預立則先此之五廟已定﹐至此必增加改造﹐群主遞移﹐非所以安祖考﹐奠鬼神也。”通過對宗廟度量的計算、分析﹐焦循認為﹐二祧廟與其他五廟並不在同一地﹕“惟祧與廟不一地﹐故廟有寢﹐祧無寢﹐親盡而立之﹐為無礙於五廟。”[22] 鄒漢勛提出﹐《禮記‧喪服小記》中所記載的立四廟﹐是自諸侯初升為天子(王)時實行的制度﹐天子七廟之制的形成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最初七廟中包括在位君主的五、六世祖廟﹐後來逐漸形成至在位君主高祖父廟以下的四親廟制度﹕“如自諸侯升為天子﹐則原有祖廟一、親廟四﹐大祖後高祖前之廟皆毀。則既廢者不舉﹐故僅立四親廟也。別為其祖所出王立禘廟。初王崩﹐則不祧初王之高祖﹐為六廟。二世王崩﹐亦不祧初王之高祖﹐為七廟。七廟備則祧如法。至七世王崩﹐則祧七世王之高祖﹐而留初王為祧宗。八世王崩﹐則祧八世王之高祖﹐而留二世王為祧宗。自是以後﹐王崩輒祧其高祖。”[23](2)折中《禮記‧王制》與《祭法》記載﹐從而間接折中(A)、(B)說者。金榜雖然主張鄭說﹐但他同時也提出﹐《禮記‧祭法》的記載是周初實行的七廟制度﹐當時所謂的二祧廟﹐確實是在位君主的五、六世祖廟。祧廟也按照宗法原則﹐隨親盡而依次遷毀。當文、武應出祧時﹐因其有功德﹐故世世不遷毀。至此﹐親盡范圍就縮小至在位君主的高祖父。“如《王制》所雲者﹐周人之典祀也。其始有天下、國、家者﹐亦立七廟、五廟、三廟。然天子有祖考而無二祧﹐……所設廟、祧、壇、墠皆閱世迭遷﹐如《祭法》所雲者﹐周初建設之制也。……今《祭法》雲‘王立七廟’﹐‘有二祧’﹐……則天子之二祧即顯考之父若祖﹐……故《記》言‘去祧’‘去祖’‘去壇’者﹐明其易世迭毀與親廟同。然則為壇為墠﹐即祧祖之父若祖可知。至受命之王已居祧廟﹐始封之君已居祖考廟﹐皆世世不毀﹐則去顯考為壇﹐……又可與《王制》互求而得者。”[24]
除了遊離於(A)、(B)二說外﹐部分清代學者沿襲漢儒之說﹐認為周代之前﹐或者更確切的說直至周初﹐依然實行天子五廟之制。如前所述﹐西漢韋玄成雖然認為周代實行由後稷廟、文、武二廟及高祖以下四廟組成的七廟制度﹐但是他同時認為﹕“《禮》﹐王者始受命﹐諸侯始封之君﹐皆為太祖。以下﹐五廟而迭毀﹐”[25] 據此﹐西漢諸帝廟中﹐隻有集始受封、始受命於一身的高帝廟才具有不遷毀的資格﹐其余諸帝廟“親盡”後應被依次遷毀。因此﹐韋玄成等人當時主張遷毀太上皇、惠、文、景諸廟﹐隻保留高廟、武帝(元帝高祖)廟、昭帝(曾祖)廟、皇考(祖)廟、宣帝(父)廟﹐是為“五廟”之制。隨後匡衡據五行、五親之說﹐也持五廟之論。“在昔帝王承祖宗之休典﹐取象於天地﹐天序五行﹐人親五屬﹐天子奉天﹐故率其意而尊其制。是以禘嘗之序﹐靡有過五。受命之君躬接於天﹐萬世不墮。繼烈以下﹐五廟而遷﹐上陳太祖﹐間歲而祫﹐其道應天﹐故福祿永終。”[26] 不過﹐與上述七廟說相比﹐兩漢以後﹐無論在國家典章制度層面﹐還是在學術研究領域﹐天子五廟說影響甚微。清代學者諸如惠棟、焦循、許宗彥、王引之或依據周代宗法喪服制度﹐或通過對“廟”、“祧”含義的訓釋﹐或通過對有關文獻記載的重新闡釋﹐主張周代實行天子五廟制度。惠棟認為﹐《禮記》是孔子七十子後學所撰著﹐其間難免夾雜有後世禮制。因此﹐該書記載的四廟、七廟不過是不同時期制度發生變異所致。“如《喪服小記》所述四廟之說﹐此周公之制也。《王制》、《祭法》所述七廟之說﹐晚周之制也。”從喪服制度來看﹐周代初期實行的應該是始祖廟與四親廟組成的五廟制度﹐至於包括文、武廟在內的七廟制度則是周代中、後期實行的制度﹕“太廟合親廟四為五﹐天敘五行﹐人親五屬﹐四世而緦﹐故服不過五。天子奉天﹐故廟不過五﹐非有降殺也。周公制禮﹐止有四廟﹐其時文、武尚在親廟之列﹐後世以其為受命之君﹐故建二祧而不毀﹐與五廟而七。……皆晚周之制﹐非周公本法也。”[27] 從上述論述可以看出﹐金鶚以為惠棟持四廟說的看法實際上是不確切的。[28] 許宗彥認為﹐雖然廟、祧名稱可以互換﹐但是廟、祧的含義實質上是不同的。“廟至四世必迭遷﹐祧至六世必遷毀﹐”祧為遷廟﹐即在位君主六世祖、五世祖神主所藏之處﹐而祖廟則是毀廟主(血緣關系超過六世祖以上)神主所藏之處。因此﹐祧廟雖然也可以稱為廟﹐但不可以列入宗廟廟數中。“自正廟而遷之於祧﹐謂之遷﹐故祧曰遷廟。去祧而壇﹐則無廟矣﹐故謂之毀﹐壇、墠、鬼皆謂之毀廟。……遠廟為祧﹐雖亦得稱廟﹐而非正廟也。”在此基礎上﹐結合周代喪服制度﹐他指出﹐五廟應為周天子宗廟根本制度﹕“五廟者﹐一祖四親﹐服止五﹐廟亦止五。先王制禮有節﹐仁孝無窮。於親盡之祖﹐限於禮﹐不得不毀﹐而又不忍遽毀﹐故五廟外建二祧。使親盡者遷焉﹐行享嘗之禮。由遷而毀﹐去事有漸﹐而仁人孝子之心亦庶乎可已。故五廟禮之正﹐二祧仁之至。此周人宗廟之大法也。…………周人首重宗法﹐宗法自廟制而生。……始祖一廟﹐百世不遷﹐即為百世不遷之宗﹔以下五世迭毀﹐即為五世而遷之宗。若文武不遷﹐則有三不遷之宗﹐而宗法亂矣。……蓋周制五廟之外﹐別有二祧﹐為遷廟之殺﹐以厚親親之仁。”[29] 王引之則對《禮記‧祭法》中記載的“祖考廟”的含義進行了分析﹐認為此處所記載的“祖考廟”含義與《王制〞硠悒翹惚鶷ジ@懟輩幌嗤□﹕笳呤侵甘甲婷恚□朗啦磺a佟6□罷嘸竊氐摹白嬋濟懟輩2皇侵甘甲婷恚□□侵趕鑰賈□該恚塩叢諼瘓□韉奈迨雷婷恚□□拙≡蠐ηa佟>荽耍□都婪a芳竊氐摹岸□觥保□蠐κ侵訃漓胱嬋賈□浮19媯塩叢諼瘓□韉牧□雷妗2呤雷媯┬□λ□□劣諂浼竊氐摹疤場薄Ⅰ皦崱薄Ⅰ骯懟痹蚍直鷸訃漓胱嬋賈□□妗8咦妗10迨雷媯塩叢諼瘓□髦□聳饋14攀饋6□雷媯┬□λ□6□辦觥薄Ⅰ疤場薄Ⅰ皦崱薄Ⅰ骯懟苯圓輝諤熳幼諉硎□校□虼耍□艽□敵械氖翹熳遊迕碇貧取□30]
除上述七廟、五廟說外﹐還有的學者沿用漢儒、宋儒之說﹐以為周代天子宗廟廟數不限於經書上所謂的“七廟”、“九廟”﹐從而主張多廟說。如前所述﹐萬斯大主張西周實行天子九廟之制﹐不過﹐自東遷後變為八廟之制。不過﹐此說立論的主要依據依然是劉、王諸儒關於親廟之學說。清儒中持周代天子宗廟多廟說者的一個重要根據是﹐先秦文獻中屢屢見及周代先公之名﹐如《左傳‧昭公七年》記載周天子追命衛襄公時曾曰﹕“余敢忘高圉、亞圉﹖”《春秋‧宣公十六年》記載“宣榭”﹐魯宣公十六年為公元前593年﹐周定王十四年﹐自西周宣王至東周定王﹐按世次計為十一世﹐已經遠遠超越四世范圍﹐按照親盡遷毀宗廟原則﹐其廟應早被遷毀。盡管歷代對於上述兩組概念的闡釋存有異說﹐如在高圉、亞圉問題上﹐“《三傳異同說》﹕‘高圉、亞圉﹐周人所報﹐而不立廟。’《注》雲﹕‘周人不毀其廟﹐報祭之。’”[31] 宣榭﹐東漢何休以為是指西周宣王廟﹐因有中興之功德﹐故親雖盡而廟不遷毀。[32] 服虔則以為其含義是“宣揚威武之處”﹐[33] 清代學者李貽德也認為﹐《禮記‧禮運》中釋“宣”字為“揚”﹐榭本作謝﹐據此﹐《左氏》古文作宣射﹐“榭本以行射禮﹐故州學名之﹐……是射以揚其威武﹐故名曰宣榭。﹠y34] 與周宣王廟無關。但是在遵循何休注釋﹐並沿循劉歆有功德祖先廟世世不毀說的部分清儒看來﹐上述文獻記載提及的高圉、亞圉、以及宣榭﹐皆指其宗廟而言。由於周代上述有功德的先祖廟並不隨宗法親盡原則而遷毀﹐因此﹐周代天子宗廟廟數是不確定的。主張此說的學者主要有萬斯同、江藩、鄒漢勛、孫希旦、金鶚、陳立等人。萬斯同認為﹐依據劉歆的說法﹐以及春秋戰國時期保存周禮最多的魯國國君宗廟也往往不局限於禮書記載的諸侯五廟的史實﹐天子宗廟廟數並不確定﹐因而不必拘泥於所謂七廟、九廟之說。“即如魯以侯國而五廟之外別有武宮、煬宮﹐……則諸侯且不拘於五廟﹐而天子不必拘於九廟、七廟又可知矣。……固知七廟、五廟乃王者初定之制﹐而後嗣有聖賢之君﹐則不得拘此為定制也。”[35] 江藩提出“特廟”說。他認為﹐“特廟者﹐不在七廟之中﹐……據劉歆說﹐宗不在數中。……以此推之﹐則周之成、康刑錯﹐宣王中興﹐……此三君者當迭毀之後﹐亦必特立廟以祀之。……高圉、亞圉﹐先公也﹐親盡之後尚不毀其廟﹐而實始翦商之太王﹐奄有四方之王季﹐功德茂盛﹐反毀其廟乎﹖亦必特立一廟也。凡此當祧之主﹐不藏於二祧之中﹐別立廟以祀之﹐亦世世不毀﹐不月祭之而已。”[36] 孫希旦也認為﹕“魯周公廟為大廟﹐魯公廟為世室。至成六年立武宮﹐至定元年立煬宮﹐而桓、僖之廟至哀公時尚未毀﹐並四親廟而為十廟。此雖魯之僭禮﹐然必周有此禮﹐而後魯僭之。”[37] 江永則主要從兄弟相繼為君的角度﹐對多廟現象的存在進行了闡釋。“諸侯立五廟﹐……此惟父子相繼為君﹐則其毀廟、遷廟之次不越乎五。若兄終弟及或以兄繼弟﹐或兄弟多人為君﹐則祧遷不得如常制。使兄弟繼立即等於父子易﹐其昭穆之名既非所安﹐……且有高、曾早祧遷而新君不得事及四世者﹐禮於此宜有以通癶騤F﹗□□徽涯輪□潰□詈畈壞霉□那祝□□涯輪□聿槐叵摶運囊病P值芏□嗉淘蟣鵒19恚□摺16□孜淳□咼聿換佟G準染。□蛐值芡□涯掄擼□矯聿八□病﹗□□硭湓齠□涯率來撾闖15搴跏□病﹗盵38] 由上述論述可以看出﹐持此觀點的學者基本上認同周代天子七廟之說﹐在某種意義上﹐這種觀點可以作為“七廟說”的一種補充。不過﹐二說之間的區別在於﹐“七廟說”不僅在名稱上﹐而且在數量上都嚴格局限於“七廟”﹔而“多廟說”在名稱上認同“七廟”的同時﹐在數量上則往往突破“七”這一數字的局限。
部分清儒沿襲宋儒的觀點﹐對周天子宗廟七廟形成的動態過程進行了詮釋。漢唐儒者雖然對儒家文獻中有關商周時期﹐尤其是周代王室宗廟廟數的記載進行了詮釋﹐但是﹐他們實際上隻是將七廟制度的形成、實行視為一個靜態而非動態的過程﹐並沒有對七廟制度確立的時間作出比較明確的說明。宋儒在遵循鄭、王學的同時﹐根據嚴格宗法制度下的毀廟制度﹐認為天子七廟(九廟)之制的形成是一個動態的、而非凝固不變的靜態的過程﹐從而對周代王室七廟(九廟)之制形成的時間作出了進一步的詳細詮釋。從馬端臨編撰的《文獻通考》中繪制的周代七廟表中可以看出﹐他兼采七廟、九廟說﹐從七廟說角度來看﹐他認為﹐周代王室七廟之制的確立經歷了五廟──六廟──七廟的動態過程。周初實行天子五廟制度﹐即始祖廟與時君高祖以下高、曾、祖、父四廟﹐血緣關系超過高祖者﹐則毀其廟﹐藏其主於始祖後稷廟中。周穆王時﹐因為文王有功德﹐故為其特立文世室而不毀。這時天子實行六廟之制。至共王時﹐武王廟列為世世不毀的宗廟﹐於是形成了天子七廟制度。從九廟說角度來看﹐周初武王至孝王時期﹐由七廟經八廟演變成為九廟的過程。武王時﹐天子七廟﹐包括始祖後稷廟﹐以及武王六世祖高圉至父親文王六廟。至懿王時﹐文王廟列為不毀的世室﹐這時天子實行八廟制度。至孝王時﹐武王廟列為世室﹐形成了天子九廟的制度。[39] 如前述惠棟認為﹐天子由五廟之制向七廟之制的轉變發生於周代穆、共王以後。孫希旦也按照七廟、九廟兩種不同學說﹐對周由五廟──六廟──七廟及七廟──九廟之制的形成的動態過程進行了分析。[40] 由於《禮記‧王制》與《祭法》記載的天子七廟之制不符﹐因此﹐歷代儒者多懷疑其中可能夾雜有周以前夏、商廟制﹐或周以後秦、漢之制。對此﹐皮錫瑞認為﹐即使一代之制度﹐歷久也會有所變易之處。《禮記》中的記載或許會有夏、商時代的制度﹐但是既然經過周人的沿襲、損益﹐自然應為周禮無疑。之所以在七廟指代問題上出現參差抵牾的現象﹐“由於歷代久遠﹐漸次變易﹐傳聞各異﹐紀載不同﹐非必上兼夏、殷而下雜秦、漢也。”周初大概以後稷廟為始祖廟﹐文王為受命祖﹐合四親廟為六廟。後來﹐到共王、懿王時﹐武王親盡﹐廟宜遷毀﹐由於其為受命祖﹐故廟存而不毀﹐於是形成七廟之制。[41]
注 釋
[1] 參見《禮記‧王制》孔穎達疏﹐《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1980年版
[2]《漢書》卷73《韋賢傳》﹐中華書局1962年版
[3] 東漢 班固撰、清陳立疏証《白虎通疏証‧宗廟篇》﹐中華書局1994年版
[4] 參見《春秋公羊傳》宣公六年、成公六年何休注﹐《十三經注疏》本
[5] 參見《禮記‧王制》鄭玄注
[6] 參見清 王仁俊 《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三種‧經編‧春秋類‧公羊貢氏義》﹐第51頁﹔附《十三經漢注四十種輯佚書》收錄《春秋公羊貢氏義》﹐第52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7]《漢書》卷73《韋賢傳》
[8] 魏 王肅注《孔子家語》卷8《廟制第三十四》﹐第77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年
[9] 參見清 皮錫瑞《經學通論‧三禮》“論宋儒掊擊鄭學實本王肅而襲為己說以別異於注疏”條﹐第33頁﹔“論王肅有意難鄭﹐近儒辨正已詳﹐《五禮通考》舍鄭從王﹐俞正燮譏之甚是”條﹐第35頁﹐中華書局1954年版﹔清 王先謙編《清經解續編》卷361江藩《隸經文》“廟制議”條﹐第467頁﹐上海書店1988年版﹔清 朱彬《禮記訓纂》卷15《喪服小記》﹐第496頁﹐中華書局1996年版﹔清 鐘文烝《春秋谷樑經傳補注‧春秋僖公經傳第四補注第十》﹐第298頁﹐中華書局1996年版﹔清 黃以周《禮書通故》卷16《宗廟禮通故》﹐第403-40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續修四庫全書》本﹐2003年﹔清 黃奭《黃氏佚書考》﹐第579頁﹐上海古籍出版社《續修四庫全書》本﹐2003年
[10] 清 乾隆敕撰《欽定禮記義疏》卷35《禮器第十之二》﹐第149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年
[11] 清 阮元編《清經解》卷774孫星衍《問字堂集》“五廟二祧辨”條﹐第93-94頁﹐上海書店1988年版
[12]《清經解》卷693孔廣森《禮學卮言》“九廟辨”條﹐第771-772頁
[13]《清經解續編》卷136任啟運《朝廟宮室考》﹐第762頁
[14]《清經解續編》卷529徐養原《頑石廬經說》“廟制辨”條﹐第1275-1276頁
[15] 參見清 毛奇齡《經問》﹐第89-90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983年﹔《清經解》卷88陳啟源《毛詩稽古編》﹐第471頁﹔清 孫詒讓《周禮正義》卷32《春官宗伯第三》﹐第1255-1260頁﹐中華書局1987年版﹔清 汪紱《參讀禮志疑》卷上﹐第605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983年
[16] 清 秦蕙田《五禮通考》卷58《吉禮五十八‧宗廟制度》﹐第328-330頁、第343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983年
[17] 清 萬斯同《廟制圖考》﹐第179-180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983年
[18]《清經解續編》卷663金鶚《求古錄禮說》“天子四廟辨”﹐第256-257頁
[19] 清 陸隴其《讀禮志疑》卷2﹐第499-500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983年
[20]《清經解》卷49萬斯大《學禮質疑》“東周祖文宗武“條﹐第319頁
[21]《清經解續編》卷26萬斯大《禮記偶箋》﹐第104頁
[22]《清經解續編》卷360焦循《群經宮室圖》﹐第455頁
[23]《清經解續編》卷1316鄒漢勛《讀書偶識》﹐第807頁
[24] 參見朱彬《禮記訓纂》卷23《祭法第二十三》﹐第695-696頁
[25]《漢書》卷73《韋賢傳》
[26]《漢書》卷73《韋賢傳》
[27]《清經解續編》卷156惠棟《禘說》“古制四廟”條﹐第837頁
[28]《清經解續編》卷663金鶚《求古錄禮說》“天子四廟辨”條﹐第256-257頁
[29]《清經解》卷1255許宗彥《鑑止水齋集》“周廟祧考世室考”條﹐第233-236頁
[30]《清經解》卷1195王引之《經義述聞》﹐第898-899頁
[31] 清 洪亮吉《春秋左傳詁》卷16《昭公七年》﹐第682頁﹐中華書局1987年版
[32] 參見《春秋公羊傳‧宣公十六年》何休注
[33] 洪亮吉《春秋左傳詁》卷3《宣公十六年》﹐第92頁
[34]《清經解續編》卷765李貽德《春秋左傳賈服注輯述》﹐第989頁
[35] 萬斯同《廟制圖考》﹐第183-184頁
[36]《清經解續編》卷362江藩《隸經文》“特廟議”條﹐第468頁
[37] 孫希旦《禮記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45頁﹐中華書局1989年版
[38] 清 江永《群經補義》﹐第22頁﹐(台)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年
[39] 宋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91《宗廟一》﹐第828頁﹐中華書局1986年版
[40] 孫希旦《禮記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44-345頁
[41] 皮錫瑞《經學通論‧三禮》“論《三禮》皆周時之禮﹐不必聚訟﹐當觀其通”條﹐第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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