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useensii (Taipak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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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歷史上的鄉治
時間Tue Jan 13 23:22:19 2004
自治抑或行政-中國鄉治的回顧與展望之一:
歷史上的鄉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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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延生 張守禮国
中國歷史上的鄉治,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的鄉治主要依
靠鄉官,朝廷和官府對於鄉土社會實行全面和嚴密的控制;在第二個階段,
朝廷在鄉間的代理人由職官變成了職役,官府對於鄉土社會的管制有所放鬆
,鄉紳成為鄉治的重要角色。但是無論在哪一個階段,都談不上「地方自治
的民主體制」,集權專制和缺乏自治,兩千年來都是中國文明的一大特色。
只是到了近代前夜,在中國南方才開始出現紳權自治的雛形。
鄉土社會治理的複雜架構
王先明、張靜等認為:傳統中國的治理結構有兩個不同的部分,其上層是一
個自上而下的官制系統,其底層是官治以外的地方治理,即由族長、鄉紳或
地方名流掌握地方性的管制單位。「這種治理結構的基本特點,是兩種情況
的結合:文化、意識形態的統一與管轄區域實際治理權的『分離』。」「實
際治理權的『分離』」和「分治局面」「隨處可見」,存在著「兩種互不干
擾的秩序中心」,而「在兩種秩序中間形成了安全的隔層(gap)」。「在
基層社會,地方權威控制著地方區域的內部事務,他們並不經由官方授權,
也不具有官方身份,而且很少與中央權威發生關係,這在事實上限制了中央
權威進入基層治理」;「地方權威的『自主』管轄權沒有受到嚴重挑戰,它
們各成一體。」 朱蘇力也認為:依據費孝通等學者考察和指出的,鄉村一
級存在著以「紳權」為標誌的鄉土秩序,有別於以「皇權」為標誌的國家秩
序。近代以前的中國不是一個「國家」,而只是一個「文化共同體」。 關
於中國鄉土社會「鄉紳統治格局」的觀點,是目前學術界的主流話語。
這種觀點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適用於古代後期主要是明清時期的農村社會,顯
然不能適用於實行鄉官制度、官社制度的早期鄉里社會。費孝通關於傳統鄉
村社會的理論,也比一些後學所解釋的更為複雜。費孝通認為存在著「自上
而下」與「自下而上」的兩條政治軌道,前者指中央集權的行政體制對鄉村
社會的作用,後者指鄉村社會通過紳士向衙門訴求利益、討價還價、最終達
成協議。政治雙軌在鄉村社會匯合和角力,鄉紳與衙門相互影響和妥協,並
非存在著「兩種互不干擾的秩序中心」。他在《鄉土重建》和《皇權與紳權
》兩本書的後記裡指出:「從權力結構上看去,我們至少可從傳統中國找到
四種重要的成份,皇權、紳權、幫權和民權。」 在1948年,他只著重討論
了前兩種權力;1949年以後,由於人所共知的原因,他一直沒有機會再回到
這個話題上來。在這裡,我們把幫權視為民權的一種特殊形態,有的時候則
是民權與紳權結合的一種混合物,嘗試描述皇權(國家政權、行政權力)、
紳權、民權在鄉土社會互動、結合、補充所形成的複雜治理格局。毫無疑問
,皇權在三者中佔據著主導和支配的地位,否則,傳統中國就不成其為中央
集權的專制社會了。
趙秀玲認為,由於專制主義的官僚體制「還未能完全控制鄉里社會」,因而
秦漢鄉里社會才得以「處於半自治狀態」。 這種說法不符合歷史事實。如
前所述,就「完全控制鄉里社會」而言,從兩周到秦漢時期的「官公社」比
「大躍進」時期的「人民公社」並不遜色。把所有的男丁納入「二十等爵」
體制,耄耋老人和「年十三歲以下皆食於上」,皇帝不時地「賜民爵一級,
女子百戶牛酒,鰥寡、高年帛」, 這些都是連「人民公社」也做不到的事
。秦漢以後官府對於鄉土社會的控制逐漸弱化,非「不能」也,乃「不需」
與「不為」也。
春秋戰國時期,如果不實行兵民一體,國家隨時都有可能滅亡,因此必須保
持高度動員體制。秦漢大帝國建立,又驅逐北方強敵匈奴,國家安全有了基
本保障後,就不再需要實行全民兵役制度,所以到東漢後期就取消了郡國常
備軍,廢止了正卒更番。唐代廢除均田制,實行兩稅法,宋代實行募役制,
明代實行「一條鞭」法,清代「攤丁入地」、「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在財
政經濟上一步步地引入了市場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引入貨幣手段取代徵用實
物和徭役,這自然也就減少了嚴控編戶齊民的必要性。小山正明認為:明末
清初賦稅改革意味著國家的基本控制對像從「戶口」轉移到「田土」上來。
這導致了鄉村治理方式的簡化。
費孝通指出:中國統治階層「為了皇權自身的維持,在歷史的經驗中,找到
了『無為』的生存價值,確立了無為政治的理想。」 皇權不是沒有能力「
有為」,毛澤東欣賞的「秦皇漢武」都是「好大喜功」的典型。漢武帝時的
主父偃曾說:「秦始皇北擊匈奴,又使天下飛芻挽粟,起於黃、腄、琅邪負
海之郡,轉輸北河,率三十鐘而致一石。」也就是說,從今山東半島中東北
部將糧食運到河套,有效輸送量只有0.52%。即使考慮到從關東其他地區輸
出的距離較短,估計實際輸送量也只有1-2%。要供應北部邊疆六十萬人的
生存,至少要動員九百萬人專門運輸。根據葛劍雄的研究,秦始皇時額外征
發與專門運送糧食的人一度高達二千萬左右,即總人口的50%;漢武帝對人
口的徵集並不亞於秦始皇,也達到了總人口的50%。 他們「好大喜功」的
結果是「戶口減半」。鑒於以往「有為」的教訓,「皇權力求無為,所謂養
民」,對基層組織弱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乃是一種理性的選擇。帝制
時代後期的中國,國家財政收入一般不超過GDP 的4%, 這樣小的財政汲取
比例,依靠職役制就足以應付了。
白鋼認為,中國鄉里制度大體以中唐為界分成前後兩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
是鄉官制,第二階段是職役制。 這比起籠統地說什麼傳統中國農村的「鄉
紳統治格局」,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也有不夠周延的地方。在白鋼所說的
第一階段,基層行政實行的是雙軌制,一軌是鄉亭部吏,一軌是三老、裡正
、社宰、祭酒等,後者在本質上也是職役,二者結合,應當說是「鄉官+職
役」的制度。在隋唐廢鄉官以後,才完全轉向「書手+里正(戶長、社長、
鄉地等)」的職役制度。前者屬於募役,是掌握專業知識的縣胥吏的組成部
分,往往是父子相襲或師徒相授;後者屬於差役,「各以鄉戶等第充差」,
通常由各戶輪替、抽籤或湊錢僱人擔任。職役制的轉折點不是在唐朝中期
,而是在宋朝。清人曾這樣解釋職役:「大抵以士大夫治其鄉之事為職,以
民供事於官為役。」 秦漢時期的三老,備受尊重,地位相當崇高,里正等
職也是由閭裡強人擔任。北魏的三長,「皆豪門多丁為之」。 「鄰長復一
夫,里長二,黨長三。」 不僅三長本身免役,還享有一定的蔭戶特權,故
民樂於為之,「皆依倚貴勢,競來請托」。 「至唐睿宗時,觀監察御史韓
琬之疏,然後知鄉職之不願為,故有避免之人,……唐宣宗時,觀大中九
年之詔,然後知鄉職之不易為,故有輪差之舉」。 到宋仁宗至和二年(
1055年),朝廷規定里正負責催稅外還要承擔縣衙差役(充當衙前)。而里
正一旦充當衙前,往往傾家蕩產。由於士大夫有免充衙前的特權,「民庶地
主又偽造證券售田於官僚地主,假佃戶之名以逃避充當衙前、里正、戶長,
結果衙前、里正、戶長作為沉重的差役,往往落到貧下戶頭上,成為宋代的
一大弊政」。 「自是之後,所謂鄉亭之職至困至賤」,徹底完成了由「職」
到「役」的轉變,「比較其困踣無聊之狀,則與以身任軍旅土木之徭役之禍
,反不至此。」
帝國後期的地方政府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放鬆了對鄉土社會的直接控制,但有
兩項主要的政府功能始終是沒有放手的。其一是上述通過職役系統實施的稅
收功能,其二是司法功能。明清縣官上任必不可少的兩名幕僚就是錢糧師爺
與刑名師爺。司法和法制的統一是中央集權國家的主要標誌,也是中世紀西
歐封建社會「國家政權建設」過程中的首要環節。布羅代爾指出:1538年,
而且在這以後,查理五世宣佈禁止那不勒斯的封地領主行使重罪審判權和輕
罪審判權,封地領主如有違反,將被控篡奪司法權。 法官是把中央政府的
權威延伸到鄉土社會並最終打破封建制度的主要角色。在帝制時代的中國,
縣官既是行政官,同時又是法官。張鳴說:與許多學者的看法不同,我不認
為在傳統的農村社會不存在法律。雖然鄉民不會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意識,
但幾乎人人都明白「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一般道理,而且至少在土地買
賣和大宗借貸問題上,具有較強的契約意識。儘管社會上瀰漫著「非訟」的
精神,但實際上各種民事甚至刑事糾紛還是會發生的,也短不了要鬧上公堂
,「訟師」雖然被譏為「訟棍」,卻也民間社會不可缺少的一景。只是在打
官司之前,大家約定俗成地會經過鄉紳或者鄉老的調解,實在調解不成,才
去見官。 先調解後告官,實際上不完全是自然形成的民間習俗,而是法定
程序。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朱元璋「命民間高年老人理其鄉之詞訟。
先是州郡小民多因小忿輒興獄訟,越訴於京,及逮問多不實。上於是嚴越訴
之禁,命有司擇民間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聽其鄉訴訟。若戶婚、田宅、鬥
毆者,則會裡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於官。」 至明英宗時,由於「近年
民間戶婚、田土、鬥毆等訟,多從糧長剖理,甚至貪財壞法,是非莫辨,曲
抑無辜」,湖廣佈政使蕭寬奏「乞嚴加禁約,今後不許糧長理訟」。 由此
可見,司法調解權力或放或收,完全取決於朝廷的意志。在費孝通稱為「無
訟」的鄉土中國,仍難免「縣官詞訟山積」。所以梁治平指出:所謂「民間
法」或鄉土社會的秩序並非是在國家正式制度之外且不受其影響而獨立存在
的,它是國家制度的一種輔助和補充,以彌補「正式司法制度『供給』上的
不足」。
從秦漢鄉亭部吏與三老里正並存的格局可以看出,專制帝國的地方官府從一
開始就把一部分基層治理功能交付給非吏治或者說准官方的組織機構。到帝
制後期,不甚緊要的鄉治功能從鄉官轉向鄉紳的趨勢便更加明顯了,其中最
有代表性的就是鄉約的興起。這種制度創始於陝西藍田之呂大臨、呂大防兄
弟,他們在北宋熙寧九年(1076)創立了呂氏鄉約。其具體的方法是在地方
上推舉一位年高德劭者為都約正、兩位有學行者為約副;每月另選一人為「
直月」,月終如有善行者則加以獎勵,有過者則加以勸改。這種以教化為主
的鄉約組織雖不強迫人們加入,但因為由地方鄉紳組織,處於弱勢的百姓也
很難迴避,但只要加入便受到約束。南宋朱熹對鄉約特別讚賞,在二呂所訂
之法的基礎上,寫了《朱子增損呂氏鄉約》。 鄉約雖然是由紳學首倡,卻
為朝廷所利用,使之成為灌輸皇家意識形態的工具。明清兩代的開國皇帝都
十分推崇鄉約制度,並親自撰寫了《六諭》、《十六條聖諭》、《聖諭廣訓
》等,作為鄉約的基本準則,令各省各府州縣「皆舉行鄉約,各地方官責成
鄉約人等,每月朔望聚集公所宣講」; 「於大鄉大村設立講約所,選舉誠
實堪信、素無過犯之紳士,充為約正,值月分講」。
梁漱溟依據清人陸桴亭所著的《治鄉三約》指出:「古人的鄉約,只是一種
精神,是空虛的,故必以事實來充實他。他只能算是綱,尚須有目;所謂目
,即所謂三約:社學、保甲、社倉。鄉約為綱,三約為目:精神為虛,三約
為實。」 「治鄉三約」都是由官府的職責轉化而來。
社倉又稱義倉。隋開皇三年(583年),戶部度支尚書長孫平「奏令民間每
秋家出粟麥一石已下,貧富差等,儲之閭巷,以備凶年,名曰義倉」。 義
倉之法,「起初未嘗不善者也。然官與民償貸,其弊易生」, 往往被里胥
控制,成為他們上下易手謀取私利的工具。清康熙十八年(1679年),「時
議整飭常平倉法,勸諭官紳士民捐輸谷石,於鄉村立社倉,街市鎮立義倉,
公舉本鄉敦重善良之人,管理出陳入新。」 「於各鄉村廣設義倉,並責公
正紳耆妥為管理,不准胥吏干預。」 這樣,官辦常平倉就轉變成了官督紳
辦的社倉和義倉。
在秦漢時期,鄉土治安由縣尉、游徼、亭長這一序列的官吏負責,是官府
的職能。此後,縣尉和鄉官陸續被裁撤。王安石首創「保甲法」後,鄉土
治安的責任也下放到民間。雖然朱熹曾將保甲和社倉相聯繫, 希望由鄉紳
把二者兼管起來,朝廷也明令「紳衿之家一體編次,聽保甲長稽查,如不
入編次,照脫戶律治罪」,但是,鄉紳普遍抵制與平民「一體編次」,使
保甲「往往有名無實」,「因循日久,視為具文,甚感辦理不善,徒滋擾
累」。
春秋以前,學本在官;孔子以後,始有私學。但在秦漢時期,官學仍是教
育的主體。秦代「以吏為師」;漢代皇帝經常表彰熱心辦學的「循吏」,
東漢太學的規模也是空前絕後的。到明清時期,府州縣學已經演變為科舉
考試機構,「所謂教授訓導者,每歲科兩試,典名冊,計贄幣而已」;
教學的任務則轉給了書院、社學和私塾。雖然有一部分書院屬於官辦,但
其負責人稱為「山長」,表明是朝廷聘請的在野士紳而非現任官員,社學
和私塾則完全是由本鄉士紳操辦和主持。「明代每縣坊鄉必建學校一區,
或每五十家立社學一所,或每裡立社學兩所,延師以教民間子弟。清沿明
制,各地仍有社學,鄉置一處,擇鄉紳或文行優者充任社師,凡近鄉子弟
12歲以上皆令入學。」 官府雖大力倡辦書院、社學(義學),但卻很少
負擔經費,書院、社學的主要辦學經費是學田收租,而學田則來源於鄉紳
的捐獻。民國《丹陽縣志》稱:「采租辦院,向系邑紳經管。」 這頗似
現今中央政府立法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卻把辦初中和小學的責任完全推
給鄉村兩級。由於現在鄉下已經沒有可以捐獻學田的鄉紳,唯一的辦法只
有加重「農民負擔」了。
看來,「財權上收,事權下放」的作法在中國由來已久,或許可以將其稱
作「有中國特色」的「自治」吧。這種類型的「自治」,一旦來自官方的
推動或壓力減小,就會「有名無實」、名存實亡。譬如,常平倉改制為社
倉後,「從全國來看,更為明顯的是糧倉儲量的全面下降」。 「鄉約」
和「三約」可以由個別傑出士紳在少數地方成功運作,卻難以在全國範圍
內普遍推行,就是因為缺少制度化的內在動因。
鄉紳,也稱縉紳、紳士。鄉紳大多是地主、有錢人;但地主、有錢人並非
自然而然就成為鄉紳,他們必須經過幾代人的努力,完成從經濟資源向文
化資源的轉換,才能躋身鄉紳之列。李鴻章主持修訂《畿輔通志》時,要
求各州縣將自己所轄的每個村莊人文、地理、社會等情況調查清楚,開列
成冊,並繪有各村地圖,作為編撰《畿輔通志》的素材,這些素材有幾份
流傳了下來,人稱「村圖」。村圖關於村中「人」的列項,首先是「在籍
官員」和「舉貢生員」。 明清時期的鄉紳主要是指這兩類人:一是丁憂
、致仕、卸任甚至坐廢的回鄉官員,以及現任官員在鄉的親戚子弟;一是
府州縣學的生員、國子監的監生、鄉試及第的舉人以及會試及第的進士中
少數未任官者。前者是曾經做過官的人,後者是將來有資格做官的人。晚
清紳士階層的總人數略多於一百萬(其中最下層的生員占70%以上),連同
他們的家屬,大約占中國人口的1.3%。
鄉紳在禮儀、司法、徭役等許多方面享有類似官員的特權,其資格、地位
、待遇完全是朝廷所賜予,他們與地方官或者曾為同僚、同年,或者有師
生、親戚之誼,人際關係和社會心理上都是非常接近的。平民百姓對地方
官稱「大老爺」,同時也必須稱「沒有官銜的紳士即舉人、貢生、生員、
監生等為老爺」。 所以,與其認為傳統鄉土社會是「鄉紳統治格局」,
不如說是「官紳共治格局」。清初石金成《鄉紳約》雲,一府州縣分別只
有一長官,但鄉紳卻有幾十人;鄉治的功能長官負責一半,剩下的一半必
須由鄉紳負責。 官府在鄉村的走卒實際上是一僕二主,既要向縣衙負責,
同時也要向鄉紳負責。「歷來舊章,選舉鄉保,必須書手合同首事紳民人
等,公議保舉」。保舉鄉保的文件,往往是由一兩個有功名者(生員或監
生)帶頭具名,因而鄉保必然是鄉紳及社區領袖中意的傀儡人物。但被保
舉人必須到縣衙「具甘結」、「認狀」,直接從縣衙接受各項任務,並承
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黃宗智從直隸寶坻縣衙舊檔案中所見到的幾百個村級牌頭、甲長和首事中
,只有四個持有功名:一名生員、一名廩生、一名武生、一名花翎都司,
其餘的全是庶民。 由於明清時期官員和鄉紳的人數很少(明初內外文職
官員共24683人,明末生員約50萬人;晚清官員和有虛銜者的總數是8萬人
,鄉紳約100萬人), 控制手段也不夠嚴密和強硬,從而在鄉土社會或杜
贊奇所謂「權力的文化網絡」中為費孝通曾提到過的「民權」留下了活動
的空間。王銘銘指出,「能人」憑借自己的特殊本領、魅力、武力、財力
等可以成為「民間權威」。 民間權威既有正派的即維護民眾的,也有反
派的即魚肉百姓的。大部分民間權威通過權力之間的磨擦和調適,能夠與
皇權和紳權相安無事;也有一部分民間權威與二者處於對立狀態,成為騷
亂和造反的組織者。當不安分的民間權威和非法組織與一部分有企圖的紳
權結合時,便很容易形成費孝通所謂的「幫權」。例如在哥老會背後便有
紳權的身影。
在杜贊奇對華北農村和王銘銘對台灣石碇鄉的研究中,都肯定了民間權威
形成與地方神廟活動的密切關係。 也就是說,宗教生活領域是孕育中國
民間社會的搖籃。張榮明認為:世界上有兩大類宗教,一類是國家宗教(
簡稱國教),一類是民間宗教。中國上古時代的「兩教合一」表現為國家
與宗教合一,國教與民間宗教合一。 西漢在各級行政建制分別建立帝社、
郡社、縣社、鄉社、里社, 可視為漢代國教的一種組織系統。隨著東漢
以後道教、佛教、襖教、景教、摩尼教等民間宗教的興起,中國的國教逐
漸趨於萎縮和混雜。晚清縣級官員正式祭祀的場所包括祭祀社稷、風雨雷
雲、山川和厲的露天祭壇,城隍廟、孔廟、關帝廟、龍王廟、東嶽廟、文
昌閣等; 民間信仰的對象和組織更是五花八門。杜贊奇把鄉村社會中的
宗教組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村中的自願組織,如宛平縣某村有廟15座,
有好幾個廟會;第二類是超出村界的自願組織,如欒城縣有許多由幾個村
的村民自願組成的朝香及供奉蒼巖山神的「朝山會」;第三類是以村為基
本單位的非自願性組織,與前兩類不同,它不是採取自願參加的原則,而
是包括所有的本村人,如順義縣沙井村每年舉行5次祭祀儀式(稱為「辦
五會」,正月十五祭所有的神祇,二月十九祭觀音,四月八日敬佛爺,六
月二十四日慶祝關帝聖誕,七月三十日祭地藏王),全村人出席儀式完畢
後舉行會餐;第四類是跨村界的非自願性組織,兼具第二、第三類組織的
特徵,該組織中心位於村外,屬於跨村組織的,但全村作為一個整體加入
。
張鳴指出:鄉土中國最常見的合法民間組織是進香的香會和迎神的賽會,
以及與此相關的戲頭和演戲與張羅演戲的組織。賽會基本上屬於帶有祭祀
意義的民間娛樂組織,全社區的人按道理都有份,而香會屬於專門針對某
個神靈或者廟宇的崇拜團體,往往跨社區組織,一個社區有參加的也有不
參與的。雖然某些賽會以某種荒誕不經的傳說比附自己跟官方有著密切的
關係,甚至自稱是所謂受過皇封的「皇會」,但實際上跟別說跟皇帝,就
是與一個小小的縣令也一點干係也沒有。這類民間組織所須的經費都是村
民按地畝和人頭攤派的,然而這種攤派無須地保與裡正催索,更不要鄉紳
出頭,這些組織自己就可以順利地籌集到。在多數情況下,鄉紳是不屑於
親自出面管理這種活動的(從香會的文件鄙俗的文字就可以證明),一方
面固然因為這些組織與正統儒家的理念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為鄉紳對這
些煩瑣的事務缺乏耐心和組織技巧,從而使之成為民間能人施展才華的領
域。合法的民間組織並不局限於組織宗教信仰和社區娛樂活動,也是農村
社會日常公益和其他活動的組織者,例如保護莊稼的有「看青會」,興修
水利的有「聯莊會」(有的廟會組織也兼管此事),主管互助的有「抬會
」,等等。
孕育了民間權威和民間社會的宗教性、互助性、娛樂性的「社」與「會」
,在鄉土中國已經有了一千幾百年的歷史。 1949年後,各種民間組織的
功能被帶有政權性質的各種「群眾團體」所取代,不可缺少的民間娛樂則
由帶有宣傳意味的會演和類似的活動替代了。「民間社會的消亡,意味著
民間自組織能力的消退,當然也意味著國家政權將把每一個農民都管起來
。」 這種由政權組織包攬一切的「總體性社會」的社會實驗現已宣告失
敗。農村改革以來,民間「社」、「會」在全國範圍內的復興,已經成為
學界的一個研究熱點。
紳權自治的雛形
從世界範圍來看,地方自治在起步時都是紳權自治,是紳權向皇權爭取政
治權力;隨著民主進程的深入,費孝通所說的「民權」開始要求和紳權平
起平坐,才會出現廣義的民權自治,即當代意義上的地方自治。上面說到
鄉土中國的紳權和民權,主要指的是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影響力以及政治
上的反抗力,而不是合法的政治權力,因此也就談不上制度化的「鄉紳統
治格局」。首先要有紳權自治的要求和理念,才會出現紳權自治的現實。
從這個意義上說,《朱子增損呂氏鄉約》不能被認作地方自治的早期文本
,因為朱熹倡導的理學是專制主義政治的意識形態工具,朱熹本人並沒有
流露出要求自治的明顯意願。紳權自治的自覺呼喚出現於明代中後期,尤
其是在明末清初的「思想啟蒙運動」。
李卓吾提出了「人能自治」和「民本自治」的政治觀點。 顧炎武說:「
封建之失,其專在下;郡縣之失,其專在上。」 因此他主張「復古鄉亭
之職」,實行具有地方自治意味的鄉官制。黃宗羲主張在全國普遍設立各
級學校,「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於學校」;「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
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為非是,而公其非是於學校」。
頗有使學校成為地方自治議會的意思。明末清初的紳權運動曾達到過相當
的規模,東林黨和顧黃等人即其政治上、思想上的代表。作為少數族群的
滿清皇室對於統治諾大帝國缺乏足夠自信和經驗,因而將漢族的紳權運動
視為大敵,採取種種血腥手段把它鎮壓了下去。「在現實當中,作為制度
的地方自治被清政府鎮壓未能實現,但是在此需要加以注意的,是從十六
世紀末開始擴展於南方中國的宗族性的結合。……在北方中國多見宗教性
的秘密結社,這亦是一種亞血緣關係的相互扶助和相互保險體制,它與宗
族的差別是重義勝於重孝悌。」 按照滕尼斯的分類,秘密結社也是一種
人為的「社會」,而宗族則是一種自然的「共同體」。 專制政權畏懼「
社會」的程度顯然超過「共同體」,因此,清廷決不放過白蓮教一類的秘
密結社,卻給予紳權掌控的宗族內部自治以一定的寬容。
王國斌認為,應當特別注意作為一種地方統治方式的「江南模式」。 「
在18世紀,出現了一種強烈的趨向,即追求各種垂直結合的官僚機構的控
制,將精英的活動置於官方監督之下。」而「江南的精英受18世紀官僚機
構變化的影響最小」,「官民共同分擔的維持地方秩序的工作,在江南主
要由精英承擔,官方干預極少」,與江南宗族組織發達有著密切的關係。
由於歷史上南方的戰亂和自然災害少於北方,族居的現象更為普遍。清乾
隆時任江西巡撫的陳宏謀在《寄楊樸園景蘇書》中云:「直省中惟閩中、
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皆有祠。」 「歷史上的珠江三角洲,宗族文
化非常發達,單姓村普遍,地方領袖通常由族人產生,再獲政府認同。他
們多是祭祀、教育、水利和商會的主持人,他們管理的事情很多,行使的
權力相當廣泛,涉及立法(族規制定)、司法(極端者族中由殺人權)和
執法權,更不用說祭祖拜神、組織生產、教育社化(如祠堂私塾)、調解
糾紛、賑災救濟、應付官府等事務。」 在珠江三角洲的一些地方,里甲
組織和宗族組織是合二而一的,「里長亦即總戶,是包括了一個宗族及其
支派的全體成員在內的課稅單位」。 根據宗族組織中相對發達的內部自
治,就認為中國久已存在鄉村自治,顯然是以偏概全,因為從全國範圍來
說,單姓村畢竟還是少數。梁啟超曾說:「竊嘗論之,西方阿利安人種之
自治力,其發達固最早,即吾中國人之地方自治,宜亦不弱於彼。顧彼何
以能組成一國家而我不能?則彼之所發達者,市制之自治;而我所發達者
,族制之自治也。」
市和鄉均屬地緣組織、「社會」組織,宗族則是血緣組織、「共同體」組
織。從宋元到明清,鄉約組織得到朝廷大力倡導,卻大多徒有虛名;宗族
組織並不被官府所樂見,卻一直蓬勃發展。這主要是由於後者擁有前者所
不具備的兩大資源——由祠堂、族譜所造成的宗族認同感和凝聚力,由族
產(主要是族田,或稱義田、公田等)所構成的經濟基礎。據民國《醴陵
縣志·氏族志》記載:「舊制正八品以下,達於庶人,祭於寢,不得建廟。
明代始弛其限,庶士庶人得立始遷祖廟,歲時祭享,然當時人民尚多奉木
主於佛寺神廟,迄清代乃皆從事建祠立堂,總祠之外有支祠,而宗族之聯
繫因之日固。」長江中游地區最早建立祠堂可追溯到宋元時期,真正大規
模的建祠活動則興起於清代前中期。 自從宋代名臣范仲淹為家族「置負
郭常稔之田千畝,號曰『義田』以養濟群族之人」, 此後大多數聚族較
眾而又有過發達人物的家族都有「義田」。「公田的租金收入用於支付社
區儀式、津貼貧困學生、公立教育開支、生活津貼、考試路費、學者津貼
、殘老補助、災害救濟,甚至幫助族人支出婚喪費用」。 在宗族組織發達
地區,族田的數量後來曾達到相當驚人的規模。據統計,在清代後期,占
衡山縣人口總數7%的地主佔有土地總面積34.1%;佔人口總數的4%的富農
佔有土地總面積的9.3%;族田、學田則佔到土地總面積的24.9%。 在這樣
的地方,自然有條件經營義倉、義學等族內公益事業。
宗族組織中的自治制度,有時也會「外溢」到宗族之外的社區,所謂「明
倫以親及疏」,「立教以家達鄉」。 宗族組織發達的清代江南地區,社
區賑濟也相當發達。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無錫富安鄉鄉董周祥云「
值歲饑,民乏食,於本社廟橋廣福庵立施粥廠,活人無算」。道光二十九
年(1849年)水災,荊溪西墟後村里人監生吳陛陽「出谷百餘石周族姻貧
乏者,又倡議按圖(按:江南縣下實行都圖制的圖)施粥以食餓者」。社
區內的宗族性救濟也要順帶照顧非本族的鄉民,努力做到「宗族鄉黨無親
疏」。「許多地方因施行『圖賑法』形成了固定的社區傳統」,社區認同
也正由此而逐漸形成。
清人張惠言云:「甲長鄉正之名,近於為官役。不若鄉設一局,以紳衿一
人總理,士大夫數人輔之,謂之董事。牌頭無常人,輪日充當,謂之值牌
。如此則牌頭之名,不達於官,董事民間所自舉,不為官役,又皆紳士,
可以接見官府,胥吏雖欲擾之不可得矣。」 乾隆二十年(1755年),上
海縣大小水道「是年始由紳士捐浚」;其後水利工程或由紳士獨自管理,
或與官佐同管,稱為「紳董」或「董事」。「與不管願意不願意都要強迫
去管理水利工程」的塘長不同,紳董「人人信賴」,「一旦他們獲得知縣
批准,就有權力徵收各種附加稅」,「掌管水利資金」。根據同治年間上
海縣志,當地還有圖董、保董、鎮董等名目,都是由鄉紳擔任,不屬於官
府的職役系統。 這些民間或半官方的「董事」及「董事會」,便是晚清
地方自治章程中鄉董及鄉議事會的來源。
在紳權不斷擴張的過程中,繼「江南模式」之後又出現了「湖南模式」。
隨著以曾國藩為主要代表的湘軍領導集團在政局中佔據越來越重要的位置
,晚清的權力架構出現了兩種變化趨勢:一是各省督撫對中央政府的獨立
化趨勢,一是地方紳士對官府的獨立化趨勢。鄉紳通過辦團練直接掌握了
槍桿子,即孔飛力所謂「地方軍事化」,是出現後一種趨勢的主要動因。
「地方名流侵入正式的地方財政管理機構」,「這個過程在19世紀20年代
的背景中是不合法的,但在50年代的背景中不但變得合法了,而且甚至得
到了鼓勵。國家原來認為是地方名流的一種不可容忍的放肆行為,在鎮壓
叛亂的背景中成了承擔地方權力的必要行動。於是,與其說軍事化是給了
名流動員的機會,倒不如說是它是給了發展初期已經進行的活動合法化的
機會。」
不受迴避法的限制,曾國藩等在籍官員(在他們獲得新任命前也可視為鄉
紳)被委任為各省團練大臣,是「湖南模式」正式啟動的標誌。「湖南模
式」並非僅限於湖南一省,只是要表明以湖南最為典型。隨著湘軍和按照
湘軍模式建立起來的淮軍的成功,一大批原來的中層甚至下層紳士憑借軍
功佈滿了官僚體系之塔各個層面,有些還躍上了最高層。坐大的督撫背後
,是空前活躍的龐大的鄉紳群體,他們中的大多數都在這場戰爭中出過力
和錢,獲取了他們的先輩奮鬥一生也未必能得到的官銜(多數不是實缺)
,也獲取了他們先輩所望塵莫及的地位。從前只能私下會晤的地方官,現
在與鄉紳們攜手出入公堂,甚至共同理事,鄉紳不像從前那樣只被限制在
自然村和集市範圍起作用,而活躍在更廣闊的權力領域,在事實上分割著
原屬官府的權力;儘管在這一時期,鄉紳基本上還能與地方官維持合作的
關係,後者用鄉紳干政的公開化換取他們的支持。張仲禮曾經對晚清各個
地方志中的紳士傳記做了分析,將傳記裡反映的紳士活動分為八類:「為
慈善組織和民間團體籌款」、「調解糾紛」、「組織和指揮地方團練」、
「為公共工程籌款並主持其事」、「充當政府與民眾的中介」、「為官府
籌款」、「維護儒學道統」、「濟貧」。
「湖南模式」的一個關鍵環節是辦理團練。咸豐三年(1853年),清廷諭
令各省普行團練。團練的一般辦法為:先清保甲,次抽壯丁,團之以民,
申之以練。 團練是從保甲組織中衍生出來的,編製規模則有所擴大。團
練下設四級到五級編製,在保一級設團,在此之上設大團,在縣城設團練
局。大團在一些地方成為後來在縣下設立區或鄉的基礎,如《順德縣志》
寫道:「甲申(1884年)時法攻越南,籌備團防。因創議分縣屬為十團,
募勇以時訓練。事定後勇雖裁撤,而厥制相沿。光緒末年劃分自治區域,
十區之名遂定。」 但是,團練又與保甲有根本性的區別。保甲是官辦的,
鄉紳並無直接介入,「至充保長、甲長……等役,紳衿免派。」 有人認
為,「保甲長多非紳士,此乃朝廷政策,欲藉保甲長之權力以壓制紳權」
;而「與保甲形成對照,團練承認並且依賴紳士領導」,各地團練領袖絕
大部分均是紳士出身,團練局表面上由官總其權,紳董其事,實際上完全
被後者所控制。通過使「團練與保甲相為表裡」,「有事則團練,無事則
保甲」,保甲組織由對官府負責轉向對鄉紳負責了。時人謂:「紳士設(
團)局,聲威赫然,生殺之權,操之個人,地方官不敢過問,故人稱團局
為『第一重衙門』。」 最初興辦團練的經費,主要來自鄉紳的捐獻或捐
納;以後開支越來越大,便取自各種地方捐稅和新設的釐金(商業流轉稅
)。「所有各種稅收安排的重要特徵是,它們是由團練自己執行,由紳士
而不是由衙門胥吏或衙役管理。資金由『正直的紳士』管理,衙門下屬不
能插手,這一事實經常被作為一種公正處置的保證而提到,……一個知縣
幾乎不能檢查有影響的紳士通過團練局所操縱的收入和開銷,而這些局私
自收稅的權限隨著時間推移。逐漸增加了強制力和豁免權。」
作為延安五老之一的謝覺哉回憶說,他們家鄉在光緒年間就由鄉紳出面辦
起了安良會(他的父親也是主持人之一),對於維持社會秩序很有作用,
有了安良會以後,多少年都沒有了盜賊。可是到了光緒末年,主持安良會
的紳士們突然決定將原來民間糾紛的「是非牛」事件(所謂的是非牛,就
是湖南農村兩家有了糾紛,但一方不樂意找人調解,於是另一方就牽走對
方的牛,迫使對方找人調停的一種約定俗成的慣例)也當盜案來處理。這
表明,在清朝最後的歲月,鄉紳在地方的權力大大的擴展了。 戊戌變法期
間,署湖南按察使黃遵憲在譚嗣同、唐才常等人的協助和巡撫陳寶箴的支
持下,在上述團練、安良會等組織的基礎上,創辦「官紳合辦」的湖南保
衛局, 標誌著「湖南模式」達到了它的極致。
清朝與英國和英法聯軍的兩次戰爭失敗後,一方面被迫打開了國門,另一
方面也開始走出了國門。1866年率同文館學生赴歐洲遊歷的斌春在《乘槎
筆記》中寫道:「英屬各鄉鎮,皆公舉一人司地方公事,如古治郡然」,
「至一切政事,好處頗多」。 駐日使館參贊黃遵憲編著的《日本國志》
,則較詳細地介紹了日本地方議會的議員議長選舉、議會機構設置、議會
經費來源和議會議事規則等。對於國外經驗的借鑒使晚清紳權自治的思想
日趨成熟,到粱啟超論政時,已形成比較系統的改革思路:「今之策中國
者,必曰興民權」;「欲興民權,宜先興紳權」;欲興紳權,又「慮其不
能任事」,「則宜開紳智」,「以學會為之起點」。因此興辦「專以開浚
知識、恢張能力,拓充公益為主義」的南學會,是湖南「全省新政之命脈
,雖名為學會,實為地方議會之規模」;通過「提倡實學,喚起士論,完
成地方自治政體為主義」的變法。
為了減少地方自治的阻礙,梁啟超提出了「復古意,采西法,重鄉權」的
口號,其他論者也有誇大傳統紳權自治的傾向,以表明實行地方自治乃是
一種「相沿於自然之勢」。如署名「攻法子」者《敬告我鄉人》云:「欲
問中國地方自治體何在,則紳士是矣。紳士所得干預之地方公事,其範圍
與各國地方自治體略同,而時或過之。如各國地方自治體無兵權,而中國
則有事時紳士得以辦理團練是也。其他若教育書院等,若慈善事業育嬰院
等,若土木工程道路橋樑等,若公共財產所謂地方公積等類,屬於紳士之
手者不可勝數。故中國之地方自治,真有相沿於自然之勢,有自治之實而
無自治之名。」但他也指出了傳統有其弱點:「中國地方自治之基礎極厚
,而成效乃極少者,無機關故也。」 對於當時論者之良苦用心,現在的
學者應當有所體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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