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dec (☑30cm)
看板ChangHua
標題Re: [新聞] 南瑤宮升格國定古蹟有望?彰化市長:因為
時間Wed Feb 4 18:06:20 2026
Gemini摘要的判決書:
本件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94 號)之摘要內容如下:
判決概況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原告:南瑤宮(法定代理人:彰化市公所 林世賢)
被告:
黃火之繼承人(黃森龍、黃烜郎等共 11 人)及吳素貞
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判決
結果:原告之訴駁回(原告敗訴)
爭執焦點與事實
原告(南瑤宮)主張被告等人繼承其父黃火與原告間之
不定期租賃契約,占用南瑤宮
所有之土地經營「金紙舖」。
原告主張:
一、該土地租賃並非以建築房屋為目的,故可依民法第 450 條隨時終止租約。
二、被告自 104 年起積欠租金達 88,000 元。
三、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清空土地物品、返還土地,並給付積欠租金及不當得利。
被告則抗辯:
系爭金紙舖早在
民國 30 幾年即存在,且是由其父以 40 萬元頂讓而來,租金性質實
為
捐贈給武館或義消之費用。
法院判斷理由(原告敗訴原因)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之核心理由包括:
一、
適用土地法第 103 條(租地建屋): 經查,系爭金紙舖為「木造房屋形式之賣
店」,屬於不動產(定著物),並非單純擺設攤位。因此,本件屬於「租用建築房屋
之基地」,受《土地法》第 103 條保護,出租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積欠租金達兩
年以上),否則不得收回土地。
二、
不構成欠租責任: 法律規定若租金約定由出租人親自收取(往取債務),而出
租人未前往收取,僅構成出租人受領遲延。
原告片面制止相關單位(
南瑤宮振興社)
向被告收租,導致被告無法交租,這不能歸責於被告,因此被告不負欠租責任。
三、
終止租約無效: 原告未能證明有《土地法》第 103 條所列之法定收回理由,且
被告亦無欠租責任,故原告單方面終止租約不合法,被告仍有權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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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幾年就在那裡了,果然是在我出生前
南瑤宮正式變市公所管理則是在民國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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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cdg: 市公所敗訴? 02/04 18:11
一開始打官司的時候啦,新聞不是有寫,林世賢說有改變訴訟策略
再告一次,就勝訴了
2F:→ ccdg: 新聞說金紙舖一直有交錢給振興社,但振興社是擁有南瑤宮產權 02/04 18:15
3F:→ ccdg: 或管理權嗎? 02/04 18:15
後來上訴,南瑤宮就以振興社沒管理權為由,改由南瑤宮收租金
法官說,你不讓振興社收租金,你自己又拒收租金
表示被告不是惡意不繳租金,所以還是不能拆人家的建物
再後來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南瑤宮
部分勝訴。
認定該金紙舖只是「
動產攤位」而非房屋,且轉讓經營權未經南瑤宮同意,
故現占有人(黃森龍等 3 人)屬於無權占有,應返還建物空間。
4F:推 ccdg: 之前這什麼豬頭法官!公所都說不要出租了,還要收什麼租金? 02/04 18:43
5F:→ ccdg: 付給振興社是什麼道理啊?租約要給南瑤宮才算數吧 02/04 18:43
6F:→ ccdg: 所以被告的理由就是用違建在先,然後公所不能拆除!怪不得會 02/04 18:45
7F:→ ccdg: 整修了 02/04 18:45
我的理解是,付給振興社是上個世紀他們就講好的契約
畢竟這是快一百年的事了...
8F:推 apple123773: 快百年喔 怕XDD 02/04 19:07
9F:推 ccdg: 查到的新聞,南瑤宮早期也是各方角頭介入。還好後來公所有 02/04 19:10
10F:→ ccdg: 介入管理,才沒有變成黑道掌控 02/04 19:10
11F:→ ccdg: 每人的信仰不同。我個人是覺得南瑤宮非常靈驗,也感恩媽祖保 02/04 19:11
12F:→ ccdg: 佑 02/04 19:11
補充一下當事人家族的說法
https://i.meee.com.tw/lPeWdOt.jpg
※ 編輯: widec (1.165.36.247 臺灣), 02/04/2026 19:53:10
13F:噓 k44754: 可是阿鬼,現在廟就是市府的= = 02/04 19:57
14F:噓 k44754: 「缺少繼承人印章」,所以就是站不住腳啊 02/04 19:58
15F:推 LPbro: 真複雜 02/04 21:40
16F:→ wintxa: 所以現在才有那麼多道路產權的問題... 02/04 23:24
17F:→ wintxa: 有時候是上幾代好心開路給人走 走久了就變公家的 02/04 23:24
18F:推 gemboy: 基本上去地政事務所調土地謄本 看所有權人是誰就一翻兩 02/05 00:13
19F:→ gemboy: 瞪眼 02/05 00:13
20F:推 gemboy: 看一下高等法院判決 勝訴之一就是從土地謄本著手 02/05 00:19
21F:→ gemboy: 然後被告抗辯理由是不知道被誰偷偷過戶 大家會相信嗎XD 02/05 00:20
23F:推 ccdg: 道路變公用真的豬頭。早年可能好心開放鄰居方便進出,過10幾 02/05 10:48
24F:→ ccdg: 20年就變公用的產業道路,明明土地產權在自己手上,隔壁社 02/05 10:48
25F:→ ccdg: 區也有別的路可以出入 02/05 10:48
26F:推 gemboy: 這案件跟既成道路差多了 南瑤宮土地不是登記被告一家 02/05 12:06
27F:→ gemboy: 還追到日本時代土地登記 02/05 12:06
28F:推 k44754: 南瑤宮振興社自104年3月21日起即未向黃森龍等3人收取「租 02/05 13:01
29F:→ k44754: 金」或「收益金」等情 02/05 13:01
30F:→ k44754: 當租霸好爽似 02/05 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