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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安裝GPS查案算違法! 海巡署司法組長判刑
時間Fri Dec 1 22:47:49 2017
安裝GPS查案算違法! 海巡署司法組長判刑定讞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士官長王育洋,3年前擔任司法組長,竟為查緝私菸,擅
將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置在陳姓男子使用的公司貨車底盤下,監看貨車行蹤7天,不料取
回時遭陳男發現而挨告,最高法院今依妨害秘密罪判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
刑2年定讞。
判決指出,王男因另案查獲蕭姓男子駕駛車身印有某公司字樣的貨車載運私菸,為查
緝該公司名下車輛有無走私情形,竟於2014年6月28日晚間8時許,擅將一部GPS衛星定位
追蹤器裝設在該公司名下、當時由陳姓男子使用的貨車下方底盤,竊錄該貨車所在位置及
地址、停留時間與行蹤等資訊,直至7天後王男取回追蹤器時,被陳男察覺報警提告。
檢方認為王男基於辦案需要裝設GPS,行為不具違法性,故不起訴處分,再議也駁回
。不過,此案經聲請交付審判,被高雄地院裁准,視同起訴。
法院審理時,王男矢口否認妨害秘密,辯稱他是為取締私菸而鎖定該公司,裝設時並
不知道貨車是誰在使用,所取得回傳資訊也未侵害其隱私,且他所屬的五二岸巡大隊因人
力有限,用GPS 衛星定位器與傳統人力跟監無異,且用意是偵查犯罪,並非「無故」而是
有正當理由,應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高雄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王男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上訴後,高
雄高分院還加重其刑,改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偵查機關裝置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屬於「強制偵查」
手段,王男身為執法人員,未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在該貨車上偷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器,
經由車輛移動,即可連續多日、全天候持續而精確地掌握該車輛及其使用者位置、移動
方向、速度及停留時間等活動行蹤,且追蹤範圍不受時空限制,亦不侷限於公共道路上
,即使車輛進入私人場域,仍能取得車輛及其使用人之位置資訊,且經由所蒐集長期而
大量之位置資訊進行分析比對,自可窺知車輛使用者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屬於對車輛
使用者隱私權的重大侵害,今駁回上訴案,全案定讞。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70370
(自由時報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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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vankaikai: 法院這樣的判決真的會限縮海巡的執法權... 12/05 14:43
2F:推 hugosapphire: 不尊重法律 被這樣判只是剛好 12/05 15:30
3F:推 andy90498: 執法人員自己都不遵守法律了 憑什麼執法要求民眾? 12/05 15:41
4F:推 westjatht: 不,要搜索沒搜索票又不帶刑警,就是這結果 12/05 22:57
5F:→ westjatht: 當初打這份電話紀錄時,長官有直言這內情絕不單純 12/05 22:58
6F:推 SHINJO575: 有通保法好嗎 警察都不敢這樣搞了 12/06 00:01
7F:推 chshs0119: 樓上大大 其實 警察也都是這樣搞 只是沒出事而已 12/09 00:45
8F:→ chshs0119: 還有 w大 其實 就算帶刑警也是這樣的結果... 12/09 00:46
9F:推 chshs0119: 然後 1樓i大 這不只限縮海巡執法權 是限縮所有司法警察 12/09 00:48
10F:→ chshs0119: 的偵查手段 12/09 00:48
11F:推 chshs0119: H大及A大 法律也沒有白紙黑字規定不能使用追蹤器作為偵 12/09 00:50
12F:→ chshs0119: 查手段 端看怎麼解釋條文而已 12/09 00:51
13F:推 andy90498: 法律沒規定不能使用gps追蹤 那就是不能用的意思不是嗎 12/10 05:38
14F:→ andy90498: 證據要有效 取得的證據來源必須合法 也就是符合法律 12/10 05:38
15F:→ andy90498: 規定的來源才能作為有效證據 12/10 05:38
16F:推 YCL13: 應該是法官對315-1中"無故"是有嚴格要求,並不是調查人員可 12/10 08:51
17F:→ YCL13: 以自行決定的。 12/10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