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ruleansky (終究..是回不去的)
看板Cga
標題[問題] 請各位幫忙想想辦法
時間Sat Mar 21 00:49:48 2009
各位學長.前輩好
在下為97-1梯預官,現在在一三大隊服役中,原擬於六月底退伍
先父在二月二十一日過世
我依照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
常備兵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
責任,需申請提前退伍者,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
二、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
,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內政部頒布之年度當地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
四、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而死亡或成一等殘,且無
其他兄弟。
五、家屬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的第一款提出提前退伍的申請(2/24)
先說明一下我家的情況
父母離婚已經三年
家中剩下我跟弟弟妹妹
舍妹(22)現在桃園就讀大學,預計明年才畢業
患有嚴重先天性心臟病,領有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
舍弟(17)現在台中就讀高一
台南還有奶奶(72)無人照顧,戶籍也不在一起
先父經營公司目前積欠五百多萬貨款,銀行有七百多萬貸款
大陸也有分公司,許多事(包含那邊的繼承問題)需要我出面處理
經瞭解申請文件於(3/11)前後送達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
於(3/18)因遲遲沒有回音,我打電話從署部開始追到岸總局人事科
岸總局承辦人首先表示我不合規定
他說規定有細則,是以第十五條第五款
【家屬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為主
所以並不符合提前退伍規定
"不是所有人家中有人過世都可以申請提前退伍的"
"我看過比你慘的人還有很多"
但我再次查詢法條後發現只要符合十五條其中之一的規定即可
於是我再次打電話向承辦人陳述
我的法源依據是第十五條第一款【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
此次他說舍妹已經成年,"也須負擔家庭生計責任"
即便她還是個學生,成年可以休學負擔家計,所以我"不須負擔家庭生計責任"
所以我還是不合規定
第十五條寫得很清楚
【常備兵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
責任,需申請提前退伍者,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
我認為"國防軍事無妨礙"、"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先父)死亡"皆已無疑問
舍弟舍妹正就學中,難道要患有重大疾病的舍妹休學打工維生嗎
而實際收入也剩下我當兵的薪水,無人可打理的公司正陷入危機中
如果母親尚在家中,或是舍妹沒有罹患重疾、已經在外工作
我自然可以不必"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然而現在父母早已離異,弟妹就學
我"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申請提前退伍於法源依據上並無疑問
經我一再說明
他也講了一些第十六條的規定,說舍妹是我的家屬,所以我不符合規定
還說這是每個人對法條的理解不同
但十六條只是"定義"第十五條所指稱的家屬而已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6條
前條所稱家屬者,指常備兵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
、子女及常備兵年滿十八歲前,同居共營生活,且設於同一戶籍之三親等
內之血親及姻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之: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拘役執行中或受感訓處分、感化教育中者。
二、經戶籍登記有案失蹤者。
三、兄弟入贅或姊妹出嫁,未同居共營生活者。
四、經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者。
五、經教育部立案之學校證明正就學中,且年齡未滿十八歲者。
前項家屬為歸國僑民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來臺者,須在國內設有戶籍。
常備兵或其家屬有認領、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
事,以該常備兵年滿十八歲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常備兵本人
被收養者,以其年滿十歲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他們硬要說舍妹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我的提前退伍申請不合規定
我一再反駁卻不被接受
現在正在努力幫舍妹辦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的證明,但也不樂觀
對我或許只是早三月晚三月退伍的不同
對家庭及公司卻是倒閉與否的差別
先父逝去已近月,公司正陷入困境,情況一天比一天嚴峻
身負家庭重擔的我難免心急如焚
厚顏請神通廣大的PTT鄉民們幫我想想辦法
有沒有什麼可能辦法讓我可以及早退伍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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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209.191
1F:推 wthouse:有時間打這些還是直接發文問國防部,那才是主管機關吧? 03/21 01:21
2F:→ wthouse:不要用電話,公家機關就是文來文往,印出來簽名就對了。 03/21 01:22
3F:→ ceruleansky:問過一樣...承辦人也拿國防部當擋箭牌 03/21 01:22
4F:推 starkler:寄電子郵件給行政院院長信箱,他們會分文給國防部回答 03/21 01:28
5F:→ starkler:寄到信箱的案件都有時效列管,不會拖太久,取得答案後再 03/21 01:32
6F:→ starkler:找承辦人辦理吧,省得跟他在那邊嚕。 03/21 01:32
7F:推 eric2003002:節哀。 03/21 01:48
8F:→ eric2003002:寫信給署長??? 03/21 01:48
9F:推 s3050030:長官好!!我們排ㄟ也和你同踢!也是同大隊! 03/21 02:04
10F:→ otis000:老實說 你妹是成年人 公司的事是也可以歸屬給她處理 03/21 03:16
11F:→ otis000:有心臟病可以唸書但是不能工作 這邏輯本身就有瑕疵在 03/21 03:16
12F:→ otis000:不然我反問你 你妹畢業之後要幹啥 一輩子讓家裡養嗎 03/21 03:18
13F:→ otis000:的確這是法條見解上的不同 但你要講法 這角度也沒有錯 03/21 03:20
14F:→ otis000:要講15條的前提是你要負責經濟責任 當這前提已經不成立 03/21 03:22
15F:→ otis000:自然也沒必要再講啥第1項負責經濟的家屬死亡 03/21 03:23
16F:→ otis000:何況假如你妹真的身體那麼糟 那為何申請中度身障不樂觀? 03/21 03:25
17F:推 jis0077:1985吧 別跟他囉唆了 03/21 09:25
18F:推 eric2003002:1985理海巡的嗎= =" 03/21 09:28
19F:推 jis0077:1985是服務國軍官兵的專線 沒有理由不理 03/21 13:46
20F:→ jis0077:海巡署岸巡局軍職人員為國軍官兵 理當在他的服務範圍內 03/21 13:47
21F:推 HOLDONY:1.找高層 2.提起訴願 3.再不行就行政訴訟 但是不划算 03/22 03:02
22F:→ ceruleansky:謝謝大家~~ 03/22 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