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eerLady 板


LINE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法性射程 文 / 張清浩律師 【台灣法律網】 一、前言 所謂競業禁止,係指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同類業務之行為。一般而言,常用於公司與 經理人間之委任契約,以及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上。在公司法第三十二條及民法第五 百六十二條,都有規定除非經過公司董事過半數同意或商號負責人同意,公司或商號之經 理人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在勞動契約之領域內,如在勞動契約存續中,由 於考量勞工對於雇主所負之誠實義務,為避免違反雇主之利益,通常雇主會在工作規則中 制定競業禁止條款。當然,若工作規則中,並未定有競業禁止條款,則勞工自不受競業禁 止之限制。在此成為問題者,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訂定勞工離職後,於相當時間內 ,不得從事與原事業單位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行業,否則應予賠償之條款。其合法性之射 程究竟為何?也就是說,雇主為保護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及防止員工離職後搶走原來雇 主之生意,而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時,其時間之長度,競業禁止行業之「類似」範圍 ,以及賠償金額,應在何種界限以內,方屬合法? 二、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於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四四六號判決表示:「上訴人惟恐其員工離職後洩漏其工 商業上,製造技術之秘密,乃於其員工進入公司任職之初,要求員工書立切結書,約定於 離職日起二年間不得從事與公司同類之廠商工作或提供資料,如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該項競業禁止之約定,附有二年間不得從事工作種類上之限制,既出於被上訴人之同意 ,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精神並不違背,亦未違反其他強制規定,且與公共秩序無關, 其約定似非無效。」。依據該判決之見解,如雇主為保護其營業秘密,而於勞工就職之初 ,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其中雖然約定:競業禁止期間兩年,範圍為「與公司 同類之廠商」,仍為有效。至於約定勞工違反該條款時所應賠償違約金之金額,最高法院 雖未於本判決表示其見解,但依據其他法院實務見解,曾有判決認定員工賠償離職時當月 薪資之十五倍之違約金為合理(註1 )。 三、評析 首先,就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限為兩年是否合理來論之,此仍宜就各該行業之發展情況來 論,亦即在不相同之個案中,上開限制之期限應有所不同。例如,就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 所最常出現之行業,即電子資訊業來說,縱使期限為壹年,仍嫌過長。蓋該行業由於是屬 於高科技行業,本質上即因科技之發展一日千里,導致技術更新之速度極為迅速。如限制 為壹年,似屬過長。 就限制行業之範圍,雖說離職後不得從事「相同或類似」之行業之約定,被認定為合理。 但類似之程度如何,不僅應該具體且詳細表明為某種特定為禁止從事之行業,即不得含混 以「類似」或廣泛以某行業一詞帶過;法院在審查時,也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說明該被禁 止從事之特定行業,為何不得從事。例如電腦主機板行業之離職後競業禁止之類似行業, 應該具體且詳細約定如光碟機製造業、磁碟機製造業等,不得含混以「類似」之行業或廣 泛以「電子業」帶過;而且,雇主應提出合理且使人信服之理由,證明為何某特定行業與 原行業之重要關連性。否則,應難認有合理之限制,而應認定為雇主就為此種之約定有權 利濫用之違法。 至於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仍宜由法院就實際個案之情形,予以判斷之。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主要是考慮到保障雇主之利益而設。而且,是雇主恃其經濟上之優 勢地位,在勞工受僱之初,強迫勞工締結,勞工為謀一職,往往不得已而接受之。惟此種 條款有嚴重侵害勞工依據憲法第十五條所享有之工作權。蓋於現在科技進步、專業分工之 社會中,若將此種條款認定為合法,則學有專長之勞工在離職後勢必有一段特定期間(依 現行司法實務見解,最長為兩年)無法工作,可能會導致勞工生活無著。因此,如雇主認 為有保護其營業機密之必要,而要求勞工締結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時,應該在禁止勞工從 事某行業之特定期間內,按月以勞工離職時之月薪補償之。也就是說,雇主應補償勞工於 競業禁止期間之薪資。否則,應認為未有合理補償薪資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因侵害勞 工之工作權,有背於公共秩序,違反民法第七十二條而無效! 四、結論 法院應多從保障經濟上弱勢勞工之觀點,來考慮這個問題。如果,勞工有侵害雇主之營業 機密,雇主可應營業秘密法之相關規定追訴之。若雇主仍要從民事法上,保障其營業上之 機密,而要求勞工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相同或類似行業之工作,則理應補償勞工 於該期間內因無法工作所遭受之損失。法院似不應過度為契約自由原則所束縛。縱使,仍 要承認未有合理補償薪資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有其合法性,亦應在解釋上,從嚴限縮其 適用範圍,才能對勞工有較為公平合理之保障。 註 1:劉志鵬著「勞動法解讀」,1996年1月版第101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93







like.gif 您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icon.png[問題/行為] 貓晚上進房間會不會有憋尿問題
icon.pngRe: [閒聊] 選了錯誤的女孩成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張
icon.png[心得] EMS高領長版毛衣.墨小樓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龍隔熱紙GE55+33+22
icon.png[問題] 清洗洗衣機
icon.png[尋物] 窗台下的空間
icon.png[閒聊] 双極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車]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門
icon.png[討論] 能從照片感受到攝影者心情嗎
icon.png[狂賀] 賀賀賀賀 賀!島村卯月!總選舉NO.1
icon.png[難過] 羨慕白皮膚的女生
icon.png閱讀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問題] SBK S1安裝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舊woo100絕版開箱!!
icon.pngRe: [無言] 關於小包衛生紙
icon.png[開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簡單測試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執行者16PT
icon.png[售車]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戰33 LV10 獅子座pt solo
icon.png[閒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購教學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產版官方照無預警流出
icon.png[售車] Golf 4 2.0 銀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籃汽座(有底座)2000元誠可議
icon.png[問題] 請問補牙材質掉了還能再補嗎?(台中半年內
icon.png[問題] 44th 單曲 生寫竟然都給重複的啊啊!
icon.png[心得] 華南紅卡/icash 核卡
icon.png[問題] 拔牙矯正這樣正常嗎
icon.png[贈送] 老莫高業 初業 102年版
icon.png[情報] 三大行動支付 本季掀戰火
icon.png[寶寶] 博客來Amos水蠟筆5/1特價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鮮人一些面試分享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麒麟25PT
icon.pngRe: [閒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創漫畫翻譯
icon.pngRe: [閒聊] OGN中場影片:失蹤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問題] 台灣大哥大4G訊號差
icon.png[出售] [全國]全新千尋侘草LED燈, 水草

請輸入看板名稱,例如:Boy-Girl 或 站內搜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