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nnon (披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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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Fri Jun 17 13:12:42 2005
國立臺灣博物館對民間團體或個人
補(捐)助作業要點草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館務會議及五月四日主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補(捐)助執行自然史及博物館學之相關工作
,宣導及發揚博物館內涵,特訂定「補(捐)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
(一)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
(二)專業表現優異,曾獲政府或民間單位頒獎之個人或工作室。
三、補(捐)助條件:
(一)類別:有關自然史之人類學、地球科學、動物學、植物學、博物館學等。
(二)項目:有關自然史或相關典藏的維護管理、調查研究、推廣教育活動、展演活動、
編印書刊等出版品、錄製宣導片、或學術研討會等相關項目。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僅補(捐)助申請計畫所需之部分業務經費
,惟不補(捐)助人事費。
(二)同一申請者同性質案件,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捐)助一次為限。
(三)每一計畫補(捐)助期限以一年(政府會計年度起訖時間)為原則。
(四)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捐)助:
1.已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補(捐)助者,本館不再受理。
2.曾獲本館補(捐)助,辦理績效不佳者。
3.過去三年內曾有不良紀錄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者。
(六)經核定之補(捐)助計畫,非經本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若因故取消計畫,應即備
文說明,並繳回已撥發之補(捐)助款項。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者最遲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備具相關文件逕向本館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
定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者應填寫本館提供之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詳細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
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計畫內容、經費來源、概算及效益等項)。
(三)申請者如為團體或法人組織,應檢具經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館收到文件齊備之申請案,依該活動之必要性、重要性及完備性進行審查。
(二)本館依不同補(捐)助類別之申請案得分別進行審查程序。
(三)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館業務單位就申請資格及項目等進行
書面審查;複審由本館進行書面審查或聘請學者專家審查。
(四)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行迴避。
(五)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館於審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並辦理簽約事宜。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獲得補(捐)助之申請案,本館得按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採一次或分期撥款方式辦
理。。
(二)受補(捐)助之單位或個人,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經費支出原始憑證、
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等,函送本館辦理結案。
(三)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請於年底前完成結報與核銷。
(四)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於勞務報酬收據上註明扣繳金額,並檢附所
得扣繳稅款繳款書影本;如為個人補(捐)助案,其勞務所得由本館代為扣繳。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
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
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七)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其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
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九)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十)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捐)助案之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本館字樣。
(二)經核定補(捐)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執行期間本館得派員前往訪
視,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本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日後補(捐)助
審核之依據。
(三)經核定之補(捐)助案,若計畫變更應即函報本館核准,如因故無法履行,應即繳
回全部補(捐)助款。
(四)經核定補(捐)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佳或延遲核銷經
費等,本館將列為日後補(捐)助審核之依據。
九、受補(捐)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由本館與受補(捐)助者共同商議,本
館得作非營利之使用。
十、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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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無所住
而生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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