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nnon (橡皮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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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東海解說社組織章程
時間Tue Jun 17 21:40:47 2003
「東海大學校園解說員社」組織章程
東海大學校園解說員社社團發起人會議
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通過
東海大學校園解說員社社團成立大會
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本章程係依據「東海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
規則 」,並參酌實際情況而訂定之。
第二條 宗旨:「東海大學校園解說員社」(以下簡稱本社),根
據 「東海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規則 」成立
,為一服務性社團。地址為:東海大學課外活動
組校園解說員社。本社社團之宗旨如下列:
一、為大一新鮮人解說校園特色,使其對東海
歷史、教育理念、植物、鳥類以及建築特
色有粗淺的概念,加深其對東海 「根」
的認同。
二、為在校同學和畢業校友解說服務,使大家
有做一輩子 「東海人」的認同與驕傲感。
三、為社會人士和其它機關團體解說服務,
使其溶入東海校園生活,愛護校園環境。
四、從社區主義出發,堅持校園成員對校園有
「知」的權利。
五、揭示東海精神、喚起東海意識、鎔鑄東海
傳統。
六、推廣、實踐 「生態東海 」、「人文東海
」的理念。
第二章 社員
第三條:本社社員區分為兩種:
一、預備社員:凡本校學生,認同本社宗旨,或對本社
活動有興趣者,始為本社預備社員。
二、正式社員:凡本校學生,經正式通過解說員資格,
始為本社正式社員。
第四條:本社社員有以下各項權利:
一、預備社員:(一)、參加本社活動。
(二)、使用或借用本社之公物。
二、正式社員:(一)、參加本社活動。
(二)、使用或借用本社之公物。
(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
第五條:本社社員須負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之規定。
二、按期繳納社費。
三、每學期開學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返社登記。未如期
登記者,視同放棄享有社員之所有權利。
四、服從本社之決議案並協助社務之進行。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社員大會
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應屆
社長報告社務。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社長及副社長。
二、罷免社長及副社長。
三、修改組織章程。
四、複決幹部會議所提之章程修正案。
第七條:社長
社長為社團之負責人,對外代表本社,對內對社員大會
負責。其職務如下:
一、綜理本社一切事宜。
二、於本學期初時提出學期活動書面報告;並於學期末
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三、於學期結束前,召開幹部會議。
四、為社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及召集人。
五、社長得應需要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八條:副社長
副社長為負責召集幹部辦理幹部訓練事宜,並協助社長處
理社務,且於社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直
至下任社長選出。
第九條:教學組
教學組設教學組長一人及副組長若干人,其下設組員若
干人;教學組長由社長提名任命之。其職務為綜理本社
解說員培訓活動及各項解說員儲備講師班之方案擬定,
並於幹部會議報告之。
第十條:總務器材組
總務器材組設總務器材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由社長提
名任命之。其職務為負責管理社上庶務、器材。總器組
長須於每次社員大會時,報告當時社團器材狀況,並印
列清單存於文資組。
第十一條:財務組
財務組設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由社長提名任命之。其
職務為負責社團之會計、出納及各項活動預算案。財務
組長須於每次社員大會時,報告當時社團之財務狀況,
並印列社團現金收支表存於文資組。
第十二條:美宣組
美宣組設美宣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由社長提名任命,
其下設組員若干人。其職務為社團之宣傳、場地佈置、
通告製作及同類事項。
第十三條:公關組
公關組設公關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由社長提名任命
之,其下設組若干人。其職務為負責本社對外之聯絡、
接待賓客及其他同類事宜。
第十四條:文書資料組
文書資料組設文書資料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由社長提
外任命之,其下設組員若干人。其職務為資料收集、會
議記錄、文件存檔,及圖書之管理借還事務。
第十五條:活動組
活動組設活動組長及副組長一人,由社長提名任命之,
其下設組員若干人。其職務為籌備本社社員大會等之例行
活動及臨時性活動,及各類同性質之活動。
第十六條:解說推廣組
解說推廣組設解說推廣組長及副組長一人,由社長提名任
命之,其下設組員若干人。其職務為負責推動東海大學校
園解說之各項活動及同類性質之活動。
第十七條:家族
本社設家族若干,所有社員均於入社後,分配進入家族
。每家族設家族長一人,待新社長選出後,由家族自行
改選,並同社長一起交接。其職責為配合本社之活動,
及家族長應辦理家族之活動,增進社員之感情。
第十八條:幹部會議
幹部會議組成由第七條至第十七條各負責人共同組成,
幹部會議由社長負責召開。
第十九條:指導老師
本社設指導老師一名至兩名,負責指導本社之活動。
第四章、經費
第二十條:社費
凡本社社員均須繳交社費,金額由幹部會議決議。
第二十一條:補助
本社各項活動,視其所需,可向有關單位申請補助。
第二十二條:基金
積存之社費,團體比賽或工作所得之獎金及其茲息,則
列本社之基金。
第二十三條:活動收入
校外單位委託本社辦理解說活動,本社將酌收解說費用
(相關收費辦法,由本社另定之),其活動結餘,為本
社之財產。
第二十四條:其他收入及捐款。
第五章 選舉
第二十五條:選舉社長
卸任社長為當然之改選委員會召集人,召集三至五人
之改選委員,於下學期期中召開社員大會,主持新社
長之選舉,選舉方式由改選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社長非因重大事故,經社員大會二分之一表決通過不
得卸職。其他組長不能勝任時,由社長重新提名,並
於社員大會時提出說明,徵求社員大會同意。
第二十七條:罷免
社長若有失職或濫權,經三分之一以上社員連署要求
,須於一週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經出席人三分之二
以上通過後即可罷免,並立即改選新社長。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社所有會議之進行,除章程規定外,依內政部公佈
之會議規範為準。
第二十九條:章程修訂辦法:
一、由社員總數五分之一提議,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經社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
之一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幹部會議提修正案,提請社員大會複決之。
第三十條:本章程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幹部
會議決議定之。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即實施。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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