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55555 (五個五)
看板C_JapanBoard
標題[申訴] 海賊版N42 亂判決
時間Tue Aug 10 01:54:54 2010
1. 禁人身攻擊:禁止任何謾罵、挑釁、誹謗、污蔑之行為。
(5) 以上規定,違反第一條,即未經同意自行張貼問卷者,劣退後,
水桶7~60天,板主得依情節輕重進行裁量。
若文章不合第二、三、四條的任一條,經板僕提醒後未改善者,直接刪文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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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CO2lLRw (ONE_PIECE) [ptt.cc] [公告] leon0000,BJC4100,su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ONE_PIECE/M.1281371093.A.6F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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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4 2 8/10 N42 □ [公告] leon0000,BJC4100,summerlineag各水桶1 …
#1CMIhYbj
●17898 X6 8/04 P55555 R: [情報] 595 (文字情報更新+圖片更新*10)
1F:噓 leon0000:廢物po費文08/04 23:05
2F:噓 BJC4100:菜比巴 滾回家08/05 02:04
3F:噓 summerlineag:有病= =08/05 18:37
1. 禁人身攻擊:禁止任何謾罵、挑釁、誹謗、污蔑之行為。
以上3人各水桶一個月 期滿後來信任一板主要求出桶
1. 禁人身攻擊:禁止任何謾罵、挑釁、誹謗、污蔑之行為。
以上四次皆以板規一處理 但
我個人認為這種態度不可取 故以情節重大處理
4次各2個月 共八個月 原文鎖文處理
n42版主亂判決 請小版主處理
1.四次*兩個月的四次從何得來的?
版規內有規定,同一篇文章可以同罪加罰嗎?我並沒有看到
2.另外n42對於該三位對我人身攻擊僅做處一個月處份
何以我要被罰兩個月?
版主認為我態度不可取?判兩個月
那三位的對我人身攻擊的態度就可取可諒解?所以只判一個月
請n42版主出來說明
人身攻擊我 以及 我態度不好
哪個你認為刑責比較重
請判決時同一標準 不要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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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9.71
※ 編輯: P55555 來自: 220.131.9.71 (08/10 01:56)
4F:→ man1069:唉~ 08/10 02:31
5F:→ rp486:引戰者不判重一點,不就讓有心人一直釣魚嗎~~ 08/10 11:13
6F:→ rp486:還有有關你被判罰的例證怎麼在這篇文章中不見了呢?? 08/10 11:15
※ 編輯: P55555 來自: 220.131.9.71 (08/10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