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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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C_Chat 不當判決
時間Wed Dec 6 23:42:32 2017
※ 引述《jerry7668 (雙標亂鼠)》之銘言:
: 毒品交易防制法裡
: 有很明確分開
: 販賣毒品罪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交易】
本指交換、互換。後泛指買賣。
【販賣】
商人買入貨物而轉售給消費者。
這兩個是不一樣的東西, 不要搞混了
A與B交易=B與A交易
A販賣東西給B!=B販賣東西給A
我前面提過民法的買賣就沒有要營利
我的論述是交易(by辭典)=買賣(by民法定義)=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每一步都有客觀的東西佐證
你提了一個販賣的定義卻沒有提到交易和販賣的對等關係
: 與轉讓毒品罪
: 不僅分為兩條
: 刑度上也有所不同
: 如何分為轉讓還是販賣
: 根據
: 最高法院84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以行為人是否有營利意圖作為區別"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01431&lno=8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第 8 條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範非販賣而轉讓毒品之犯行,爰增列轉讓毒品罪及其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民國84年開的會, 是對民國87年新立的法條的解釋!?
我國的法官都是穿越者啊 @@
你要不要再回去看看她說的是啥?
: 而看原文#1Q9hTImP裡
: "要一起去的朋友搶不到票,我自己票位置又超邊緣,轉讓給有緣人"
每個黃牛都這樣說啊, 很多人常常會有朋友不能去呢
你有查證嗎?
: 我認定該發文者無營利之意圖
: 而申訴人查出交易之定義裡後指販售
: 因此該文非交易文而是轉讓文
: 而板規
: 4-15 〔特殊文章違規〕
: Ⅰ 發表交易文、廣告文、問卷文、市場調查,而未經申請者,
: 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 很明確寫出哪些種類文需要申請
: 既然該文只是轉讓文非交易文
: 就沒有4-15違規之問題
: 因從一開始我就認定他不是交易文
: 又4-15板規也很明確指出是哪些文
: 我認為沒有修正之必要
: 以上是我判定該文4-15無違規之依據
: 還請小組長詳查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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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name (42.72.74.223), 12/07/2017 00: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