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_ChatBM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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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ChatBM》板規 2021.12.16版 服務台的功能併至本文 如果有板務上的疑問又未達發文標準,可以在本文推文詢問 A.總則 本板C_ChatBM用於討論及處理任何有關C_Chat板板務用途。 本板發文預設分類為:檢舉、申訴、申請、板務、建議、問題、組務、站務, 請發文者務必詳閱整體流程,並依照預設格式發文。 A-1 [檢舉]:檢舉人可針對14日內C_Chat/C_ChatBM板之文章、推文發起檢舉。 A-1-1 檢舉文章標題應包含欲檢舉板規及被檢舉人ID, 例:[檢舉] 4-1 4-7 forsakesheep 檢舉文章內文應採用標題內建之格式, 格式不符者將在板主提醒後,給予二十四小時時限進行修正, 未修正者恕不受理。 除檢舉4-1、4-3、4-14、4-15、4-19、4-21外,請節錄違規內容 勿於四、違規內容節錄中僅填寫"全文"二字。 A-1-2 檢舉文章標題與內容,一篇應以一ID一文章為限。 (檢舉違反 C_Chat 板規 4-4、4-7-1-4 及 C_ChatBM 板規 B-1-4 除外) 多ID於同一篇文章內違規、或同ID多篇文章違規,應分別檢舉以利兩造答辯。 A-1-3 板主受理檢舉案後,應M文保留文章並去信告知被檢舉人, 請被檢舉人至C_ChatBM板回文或推文答辯,檢舉人亦可回文或推文反駁。 A-1-4 板主群依兩造言論進行判決,若違規事實明確亦可直接判決。 檢舉案採相對多數決,結案後S檢舉文並針對違規名單於C_Chat板發布公告。 A-1-5 被檢舉人於任意板主判決前,修正違規內容, 板主群得依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A-1-6 若無正當理由(如涉及隱私、吃罰單等),請勿私信板主進行檢舉或答辯, 未於信件開頭敘明原因者板主群一律不受理亦不視為判決依據。 A-2 [申訴]:使用者不服板主判決時,得於3日內提起申訴。 A-2-1 申訴人應為當事人。 申訴文章標題應有判決文章之文章代碼及看板名, 例:[申訴] #1X8HU9fe (C_ChatBM) 申訴文章內文應採用標題內建之格式, 格式不符者將在板主提醒後,給予二十四小時時限進行修正, 未修正者恕不受理。 A-2-2 申訴文章標題與內容,一篇應以單一判決為限, 請勿在同一申訴案中一次申訴多篇判決,以利板主與申訴人溝通。 A-2-3 申訴案應由判決或參與判決之板主群受理,M文後得以回文或推文答覆, 申訴案並不限於單一板主答覆,板主應於結案後S申訴文。 A-2-4 申訴案若於3日內無板主回覆、或申訴人於板主結案後仍無法接受結果, 申訴人可至C_GenreBoard板進行進一步申訴。 A-2-5 若無正當理由(如涉及隱私、吃罰單、在 C_ChatBM 被水桶等),請勿私信板主進 行申訴。 A-2-6 承上,若基於正當理由而有意針對處分進行申訴, 應以附件所列格式進行填寫並站內信予任一位板主,並由收信板主代為公開至 C_ChatBM審理。 A-3 [申請]:欲於C_Chat板發布廣告文、問卷文、市場調查、營利性質之交易文, 請先於C_ChatBM板發文申請。 A-3-1 申請文應符合C_Chat板規4-15、5-3、5-5, 申請文章標題應簡述欲申請之內容, 申請文章內文應採用標題內建之格式,違者恕不受理。 A-3-2 申請案由板主受理後,應M文保留文章,結案後S申請文章, 申請案經板主多數決同意,申請人方可至C_Chat板發文。 A-3-3 非系列活動申請案可發文數以2篇為上限,申請人可不申請逕行發文, 第3篇相關文章請再次於C_ChatBM板進行申請。 系列活動、週期性活動於期限內每週最多可發一篇宣傳文章 A-3-4 有關申請案請一律於C_ChatBM板發文申請,請勿私信板主進行申請, 板主不受理受C_Chat板水桶處分者之申請文章,亦不協助代發申請文章。 A-4 [板務]:使用者欲討論關於C_Chat看板事務時使用, 相關程序依C_Chat板規7-1之程序辦理。 A-5 [建議]:使用者可對C_Chat板務提出建議。 A-6 [問題]:使用者可詢問有關C_Chat板規及判決之疑問。 A-7 [組務]、[站務]:轉錄與C_Chat/C_ChatBM板相關之組務、站務公告時使用。 B.違規處理 為維持C_ChatBM板之板面秩序,以及檢舉人、被檢舉人及申訴人權益, 板主得依以下規定對於擾亂板面及板務者進行處分。 B-1 以下事項違規處罰水桶一周以上,板主可視情況退文。 B-1-1 討論時針對個人或特定群體做出人身攻擊者(針對個人者應由當事人檢舉成案), 或經板主群多數認定討論時意圖引戰/挑釁板友者。 B-1-2 發文無關希洽板務者,見 A.總則。 (含轉錄非C_Chat/C_ChatBM/組務/站務相關板文章) B-1-3 其他違反站規及中華民國法律事項者。 B-1-4 非當事人或板主,於 [檢舉] 文或 [申訴] 文中多次推文影響秩序 (如離題、謾罵、嘲諷、嬉鬧等)。 B-2 以下事項違規處罰水桶一月以上,板主可視情況退文。 B-2-1 經板主群多數認定為無意義之建議/洗文章/亂板文。 B-2-2 本板 [檢舉] 案件,僅板主群/檢舉人/被檢舉人三方得回文; 本板 [申訴] 案件,僅板主群/申訴人雙方得回文, 違者視為B-2-1亂板水桶並退文。 B-2-3 本板 [檢舉] 案件僅限板主群能於該文章做出判決, 違者視為亂板水桶。 B-3 大量無意義發文以致板面無法閱讀者,板主得永久水桶B-4 其餘影響板務運作之行為而未列於板規者,板主群得於討論後另行處分。 附件:(灰字部分得刪除) ─────────────────────────────────────── 一、判決文章代碼 請貼上欲申訴之判決文章之代碼,以便版主查找判決文章 二、申訴人ID 我同意現任 C_Chat 板主將本信件公開於 C_ChatBM 進行審理。 由於單篇判決可能包含多個ID,同時本板非當事人申訴不受理 請申訴人標註自己的ID,否則版主恕不受理 三、申訴理由 請於此處說明申訴理由,同時請勿提及個資等含有隱私的文字,以免外洩 ─────────────────────────────────────── 本次修正: 一、在 [檢舉] 及 [申訴] 文中使用錯誤格式者,在本次修正後,將給予提案方二十四小 時的時間進行修正,逾時未更正者將不予處理。 二、刪除原 A-1-7 規定 三、針對 B-1-1 規定,進行如下調整: 1.「非當事人或板主多次推文影響秩序(如離題、謾罵、嘲諷、嬉鬧)」條件獨立成新 板規 B-1-4,並允許一篇檢舉多處推文的違規行為(不侷限於單篇文章內)。 2.指名特定使用者進行人身攻擊者,須由該當事人檢舉才有成立違規的空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2.188.84.23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_ChatBM/M.1639657822.A.AC4.html
1F:推 Sessyoin: A-1-2 好像也不一樣了? 114.37.65.86 12/16 20:39
2F:→ laptic: 沒錯,說明同三、1.後段 202.188.84.237 12/16 20:39
3F:→ Sessyoin: 感謝板主解惑 114.37.65.86 12/16 20:43
4F:推 LoKingSer: 呃……有前後修正對照嗎?不然前面150.116.212.203 12/16 21:00
5F:→ LoKingSer: 改了啥看不出來ㄚ150.116.212.203 12/16 21:00
6F:→ laptic: 除了 A-1-1、A-1-2、A-2-1 和 B-1-1 之外 202.188.84.237 12/16 21:54
7F:→ laptic: ,其他沒有改動 202.188.84.237 12/16 21:54
8F:推 k960608: 非當事人的變成B-1-4 跟 24小時修正 150.117.33.111 12/16 22:00
9F:推 laugh8562: 最大改變是B-1-1改當事人了吧 115.43.88.73 12/16 22:03
10F:推 zMidTwo5566: 之前一串的B-1-1不順便改集中? 220.137.23.27 12/16 22:18
11F:推 LoKingSer: 你們這樣改的有點怪ㄟ,如果非當事人150.116.212.203 12/16 22:48
12F:→ LoKingSer: 在檢舉或申訴文章底下謾罵攻擊150.116.212.203 12/16 22:48
13F:→ LoKingSer: 那要檢舉B–1–1還是B–1–4?150.116.212.203 12/16 22:48
14F:→ LoKingSer: 如果當事人在檢舉或申訴文章底下離題150.116.212.203 12/16 22:48
15F:→ LoKingSer: 謾罵、嘲諷、嬉鬧,是要檢舉哪一條?150.116.212.203 12/16 22:48
16F:推 LoKingSer: 欸等等不對,第二個問題當我沒問150.116.212.203 12/16 22:55
17F:→ LoKingSer: 第一個問題意思是可以檢舉兩條?150.116.212.203 12/16 22:55
18F:→ k960608: 我想想 非當事人開噴 應該是兩條一起 150.117.33.111 12/16 22:58
19F:→ laptic: 非當事人的話,建議是 B-1-4,不過未來只 202.188.84.237 12/16 23:01
20F:→ laptic: 算一次 202.188.84.237 12/16 23:01
21F:→ laptic: 另外 B-1-1 後段的話,則主要是用在檢舉、 202.188.84.237 12/16 23:02
22F:→ laptic: 申訴以外的情況 202.188.84.237 12/16 23:03
23F:→ laptic: 不過為避免混淆,我等下會打一篇釋義公告 202.188.84.237 12/16 23:03
24F:→ Xavy: A-2-5是不是多寫的,寄信了會怎樣嗎111.243.226.235 12/16 23:57
25F:→ zMidTwo5566: 他不會理你阿 220.137.23.27 12/17 00:02
26F:→ Xavy: 所以我說A25是多寫的阿 又沒罰則111.243.226.235 12/17 00:03
27F:→ zMidTwo5566: 你不是當事人ㄚ 220.137.23.27 12/17 00:11
28F:→ zMidTwo5566: 錯 :( 220.137.23.27 12/17 00:11
29F:→ laptic: 不寫的話,黑箱申訴會更頻繁 = = 219.92.47.67 12/17 18:57
30F:→ laptic: A-2-5 就是為了禁止私信申訴 219.92.47.67 12/17 18:57
31F:→ k960608: 寄信有罰則阿 不過不是這版 :> 150.117.33.111 12/17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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