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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文章代碼 #1WRiL1aj (C_ChatBM) 二、申訴人ID weichipedia 三、申訴理由 壹、本案應不構成4-19Ⅱ轉錄水桶使用者文章違規,理由如下: 一、從文義解釋及客觀上外表與內文而言,本文非屬「轉錄」 所謂轉錄,係指以BBS轉錄功能,將他人文章自外站轉入本站,或自他板轉入本板。 舉例而言,於本站文章列表中以^X快截鍵將文章轉錄至他板,即為轉錄之一種。 其特色在以,於文章列表中之標題會顯示「轉」字,且全文與被轉錄之文章完全相同。 (本站〈使用者手冊〉-《3-5 轉錄文章》參照,https://imgur.com/AASZ52m.jpg )
而以截圖方式、甚至以文字複製之方式引用他人文章,以PTT一般使用者之角度, 並無法當然認為此屬轉錄之一種,而至多稱為「轉貼」、「引用」。 於文章標題亦無系統轉錄文章所生之「轉」字,客觀上自不屬轉錄之一種。 退步言之,本文雖以截圖方式引用他人全文,但本文並非僅有該使用者文章截圖, 而在文章截圖後均有附以文字評論,而與「轉錄」全文相符之特性完全不同。 職是故,本文無論從文義解釋而言,或從客觀上之文章標題、內文而言,皆非「轉錄」 二、從目的性解釋而言,本文並非本條欲處罰之對象,即非屬「轉錄違規」 本條轉錄違規之規範目的,乃是防止被水桶者以委託他人自他板轉錄,或是以信件轉錄 之方法,而達「穢土轉生」之效,使本板水桶形同虛設。 而欲規避本板水桶同時傳達自身之意志,其「穢土轉生」具有以下特性: (1) 發文者本身即為被水桶者之分身,或是受其委託發文、轉錄 (2) 客觀上,發文者如同被水桶者之傀儡一般,傳達被水桶者本身之意志 (3) 主觀上,發文者認為「本人即為被水桶者之傀儡、或代為發文」 本案中,本文首先非自他板轉錄、亦非以信件轉錄,至多引用被水桶者之文章, 而縱內文有被水桶者於他板發文之全文內容,本文立場顯與被水桶者不同。 立場既然不同,自無從認為本文乃是為傳達被水桶者之意志,達到規避水桶之效, 而與本條規範所欲達成之目的不同,非屬「轉錄違規」。 三、板主不得以「板主裁量權」為由駁回本申訴 所謂板主裁量權,係指板主於板規授權範圍內,就事實是否違反板規有決定之權限。 而本人依前開所述二點理由,認為「轉錄」一詞,文義上明確為BBS站轉錄之功能, 可得一般使用者所明確,非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板主就此並無裁量權可言。 是以本人認為,板主不得以板主裁量權為由駁回本申訴, 否則即屬行使權限逾越板規授權範圍,構成裁量逾越。 貳、本案應不構成4-19Ⅰ之未經同意轉錄違規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轉錄之規定,乃是源自PTT站規「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而來 其原文為「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本板規之「轉錄」乃是被站規「轉載任何形式」所包含,首先可看出, PTT站方刻意區分轉錄與轉載差異,可印證本人前述轉錄之定義,自不待言。 既然板規為站規所包含,故重點乃是,本文是否違反站規「未經作者同意轉載」? 然而站方並無明文指出,未經作者同意轉載,應如何認定之。 如允許所有人檢舉而不附帶任何證明,則板主難以判斷,又容易造成濫訴現象。 本人認為,未經同意轉載違規,應由當事人自行檢舉, 此一來確保當事人有訴之利益(他人檢舉難謂有訴之利益或公益考量可言) 二來亦可認定該文章確實未經作者同意轉載,免去舉證困難。 此說亦由Gossiping板所採(參見Gossiping板規總則,https://imgur.com/KDfIT85.jpg )
是以如既非當事人檢舉,由不舉證,板主自應以無法認定事實為由駁回之。 參、給要考期中考的板主貼心懶人包總結 轉錄就是BBS站的轉錄阿,我明明就沒轉錄不能硬要說我是轉錄, PTT規定很明確就看的出來,之所以站規要寫「轉載任何形式」就是要跟轉錄做區別阿, 要不然站規就直接寫轉錄就好了寫那麼長幹嘛。 板規也很明確寫是「轉錄」了,不能拿更不明確的「轉載」去cover它阿。 阿這條就是怕說有人規避水桶才這樣訂的,怕被水桶的人委託其它人轉文或分身轉文 我的文章很明顯也不是為了幫阿康規避水桶發文 文章就看得出來立場不同了,怎麼會成立這條,你拿這條跟原本立的目的完全不同阿 阿你也不能說我是未經同意轉載阿,如果說我未經同意轉載應該要阿康本人檢舉阿, 其它人怎麼舉證我是未經同意轉載,那這樣是不是全部的轉錄都可以檢舉一輪了。 畢竟除非親筆簽名授權還是站內信授權,誰知道是不是未經同意轉載阿 換句話說啦,就是要當事人檢舉才看得出來是未經同意阿。 -- 善良的小埋☆騎士 weichipedia 參上!!! http://i.imgur.com/pGtZ0Lj.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21.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_ChatBM/M.1618537335.A.F61.html
1F:→ laptic: 「阿」跟「啊」之間... 110.159.57.82 04/16 09:45
2F:→ redDest: 懶人包太長223.139.116.111 04/16 09:45
3F:→ laptic: 對了,你圖片網址跟括號間不需空格嗎... 110.159.57.82 04/16 09:49
※ 編輯: weichipedia (223.137.21.38 臺灣), 04/16/2021 09:51:38
4F:推 zyxwv0417: 看完了 覺得你說的有點道理 應該要阿康 220.134.121.86 04/16 10:29
5F:→ zyxwv0417: 來檢舉 才能證明你未經同意 220.134.121.86 04/16 10:29
6F:推 redDest: 就轉錄及轉載差異解釋部分 改判4-19無違223.139.116.111 04/16 10:35
7F:→ redDest: 規223.139.116.111 04/16 10:35
8F:推 s7503228: 覺得合李 60.249.132.75 04/16 10:47
9F:→ s7503228: *合理 60.249.132.75 04/16 10:47
10F:→ Xavy: 正確流程是阿康去法務檢舉成功之後用4-20111.243.232.163 04/16 10:55
11F:推 LOVEMS: 正常一般轉文不會被檢舉不就是因為轉文會 42.77.188.65 04/16 11:00
12F:→ LOVEMS: 留下紀錄大家可以回去查嗎? 42.77.188.65 04/16 11:00
13F:→ LOVEMS: 如果阿康不看C洽跟BM 他要怎麼知道自己被 42.77.188.65 04/16 11:01
14F:→ LOVEMS: 轉文 42.77.188.65 04/16 11:01
15F:→ Xavy: 這不是旁人要擔心的事111.243.232.163 04/16 11:02
16F:→ kirbycopy: 別人要擔心吧 阿康你不用擔心吧 會有人125.227.149.212 04/16 11:07
17F:→ kirbycopy: CUE他的125.227.149.212 04/16 11:07
18F:推 sos976431: 康寶比你想像的還要多 118.165.120.20 04/16 11:20
19F:→ walter741225: 這個議題的爭論點會在 101.12.32.7 04/16 11:23
20F:→ walter741225: 那"以後是不是可以用全篇截圖" 101.12.32.7 04/16 11:23
21F:→ walter741225: 來做到"繞過4-19-II"的板規 101.12.32.7 04/16 11:23
22F:→ walter741225: 如果最終的結果是改判 那板主群 101.12.32.7 04/16 11:24
23F:→ walter741225: 可能要盡快修繕這個部分的板規 101.12.32.7 04/16 11:24
24F:→ walter741225: 或者是 就讓大家用全篇截圖吧 101.12.32.7 04/16 11:24
25F:→ walter741225: 因為即便是原判上訴 101.12.32.7 04/16 11:25
26F:→ walter741225: 小組長能認同板主想制止投機行為 101.12.32.7 04/16 11:26
27F:→ walter741225: 大概也一樣會要求板主修繕板規 101.12.32.7 04/16 11:26
28F:→ Xavy: 那直接在文章貼出網頁版連結呢?111.243.232.163 04/16 11:28
29F:→ Xavy: 這算轉錄或者轉載嗎111.243.232.163 04/16 11:28
30F:→ walter741225: 都得考慮進去吧 因為這確實都是在繞 101.12.32.7 04/16 11:29
31F:→ kirbycopy: 真的要繞就是貼到外站去 原原PO隨便碼125.227.149.212 04/16 11:31
32F:→ kirbycopy: 一下再貼回來應該可行吧 畢竟沒啥限制125.227.149.212 04/16 11:31
33F:→ kirbycopy: 轉貼外站文阿125.227.149.212 04/16 11:31
34F:→ walter741225: 關鍵在於是否可辨識 101.12.32.7 04/16 11:32
35F:→ walter741225: 搞到不可辨識了那就是他厲害 101.12.32.7 04/16 11:32
36F:→ walter741225: 而且必須要修改的還有一個原因 101.12.32.7 04/16 11:41
37F:→ walter741225: 4-19-I也只限制到"轉錄" 101.12.32.7 04/16 11:41
38F:→ walter741225: 如果今天真的當事人來檢舉 101.12.32.7 04/16 11:42
39F:→ walter741225: 其實也會變得無法可判 101.12.32.7 04/16 11:42
40F:→ walter741225: 往4-16判會變得很奇怪 101.12.32.7 04/16 11:42
41F:→ motw1999: 既然r板已改判決 照票數該解除水桶了? 1.169.162.60 04/18 01:19
42F:→ motw1999: 還是因為看到a板的答覆又決定改回來? 1.169.162.60 04/18 01:20
43F:推 redDest: 改判公告#1WVKuGk6 (C_Chat) 220.142.4.235 04/19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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