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mdaisuki (神奇寶貝天王)
看板C_ChatBM
標題[申訴] #1UC4CkAY (C_ChatBM)
時間Thu Jan 30 23:13:22 2020
一、判決文章代碼
#1UC4CkAY (C_ChatBM)
二、申訴人ID
pmdaisuki
三、申訴理由
針對 4-1-2 無違規的判決,我想板主應該是援引 3-5 來處理
但我認為此次檢舉案,就算要依據 3-5 減輕 4-1-2 違規的內涵
就情、理、法而言,仍不該以 4-1-2 完全無違規結案
以下分別論述我的理由:
被檢舉人並沒有需要發表被檢舉文章之背景因素
至於文章的發表動機,若只看文章內文雖可明白
然如同我在檢舉文所述,該動機的事實性必須受到合理的懷疑
被檢舉人亦沒有於答辯中對於我的懷疑,給出內心深層的真正動機
因此,就情的部份,並沒有可供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根據
再者,依據 4-1-2 條文內容
「回文而文章皆未達以下二款規定而情節輕微者,處直接水桶三天以上。
一 內文有ACG點者。
二 可由內文判斷與引用文章直接相關者。」
如同我在檢舉文所說,被檢舉文章不論是在第一款或第二款皆明顯違規
如此罪證確鑿的違規行為,與過去一些介於違規模糊地帶的案例不同
被檢舉文章已難可謂為「情節輕微者」,而是「情節嚴重者」
此外,3-5 條文內容如下
「違反規定而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
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據查,3-5 的立法理由係為當有人不小心發錯板
或是違反輕微板規時可使用的免責條款
換句話說,是為了保護發文當下不知道自己違規
或是違規情節輕微,自身難以察覺的板友
讓他們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檢舉後,於判決前給予其悔改之機會
然而,被檢舉人早在被我檢舉前,就有其他板友提醒其違規的事實
從回推文中亦可看出被檢舉人也因此清楚了解自己已經做出違規行為
https://i.imgur.com/P09DpaS.png
https://i.imgur.com/J7KI5V5.png
雖然不知道板主能否看到被刪除的文章內文、推文、編輯紀錄及刪除時間等
但是從網路上的備份文章來看
被檢舉人回推文的時間為 01/27/2020 22:42:31
距離檢舉時間已接近24小時
在這期間明明有過編輯文章來回推文的紀錄
被檢舉人卻沒有對違規部份做出任何刪改,而是選擇長時間的消極不作為
可見其毫無悔改之心,直到知道自己被檢舉後才採取對應動作
因此,就理的部份,像這樣的情節嚴重者
若只因為被檢舉人慢半拍、無悔意的刪文而完全免除其處罰並不合理
應從 3-5 的立法目的來考量給予其合理的處罰
最後是法的部份,被檢舉人於被檢舉後、判決前確實已將被檢舉文章刪除
依據 3-5,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由此可知,刪改文章並不代表板主一定要免除其處罰
也可以視情況適時採用減輕其處罰,而非給予完全的赦免
以下節錄制定 3-5 條文時的板主曾說過的話來支持我的論點:
「板主"得",也就是可以選擇做也可以選擇不做,沒有強制性
"減輕或減免其處罰"代表可以把處罰改輕,甚至直接免除處罰
可是不代表無違規
沒有違規就不用處罰,你沒事減輕他幹嘛」
綜上所述,我認為被檢舉人還是必須依據 4-1-2 受到該有的處罰
並得依 3-5 減輕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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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4.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_ChatBM/M.1580397204.A.679.html
1F:→ laptic: 我感覺有點自相矛盾誒... 而且目前根本沒 175.137.24.15 01/30 23:15
2F:→ laptic: 警告制度了啊... 175.137.24.15 01/30 23:15
3F:→ pmdaisuki: 請問l大哪裡覺得矛盾?有需要我再修正 114.24.14.22 01/30 23:17
4F:→ pmdaisuki: 或補充。另外關於警告制度我是看到板規 114.24.14.22 01/30 23:18
5F:→ pmdaisuki: 有寫到,不清楚尚未實行,會再研究看看 114.24.14.22 01/30 23:18
6F:→ houseman1104: 那個...不要說不可考..... 114.37.147.194 01/30 23:19
7F:→ houseman1104: 我還活著((吐血 114.37.147.194 01/30 23:19
8F:→ pmdaisuki: 房子人!不是那個意思啦XD 只是爬文過 114.24.14.22 01/30 23:21
10F:→ pmdaisuki: 沒有看到而已 114.24.14.22 01/30 23:21
11F:→ laptic: 這個板規版本開始,警告制度取消了 175.137.24.15 01/30 23:21
12F:→ laptic: 在那時之前,還是有以警告論處 175.137.24.15 01/30 23:21
13F:→ laptic: 至於修訂原因,要問棉花糖了 #1QAZuaXx 175.137.24.15 01/30 23:23
14F:→ pmdaisuki: 了解!感謝l大提醒與提供資訊 114.24.14.22 01/30 23:25
刪除警告制度相關內容及修改部分論述、錯字
※ 編輯: pmdaisuki (114.24.14.22 臺灣), 01/30/2020 23:28:24
15F:→ pmdaisuki: 找到關於3-5的立法背景了!請問房子人 114.24.14.22 01/30 23:42
16F:→ pmdaisuki: 我可以節錄你當時的說法嗎? 114.24.14.22 01/30 23:42
17F:→ houseman1104: 可以 114.37.147.194 01/30 23:53
18F:→ pmdaisuki: 感謝! 114.24.14.22 01/31 00:36
修正關於 3-5 的立法理由敘述及倒數第二段的論述
※ 編輯: pmdaisuki (114.24.14.22 臺灣), 01/31/2020 00:58:48
19F:推 cyclone055: 自己注意申訴時間… 115.82.149.4 02/02 22:50
20F:→ cyclone055: 更正,上訴 115.82.149.4 02/02 22:50
21F:→ pmdaisuki: 了解 謝謝提醒! 114.24.7.55 02/03 12:42
22F:推 jschenlemn: 小組維持原判結案 136.144.53.252 02/06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