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_ChatBM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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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感謝板主如此迅速的回應 不過如果板主要依據板規3-7累計達10次水桶而予以永久水桶 一樣會有板規適用上的問題 更嚴重的將會導致累犯的引用標準錯亂 首先,板規3-7 3-7 〔直接水桶之加重〕 Ⅰ 直接水桶累計達三次者,提升一級罰則。累計達十次者,處永久水桶。 當這條建立時,並沒有板規3-6,因此造成了許多累犯認定上的問題 最大的判例就是阿康永桶,龍虎王之亂與GayLord改判。 因此,龍虎王之後PP前板主發了一個修正公告 #1Ow9eVdz (C_Chat) 將GayLord的永久水桶取消 #1P84c7A7 (C_ChatBM) 水桶累計的方式,正如我前篇文章所提出的算法。 並沒有適用板規3-7。 之後的板規修正就多了現有條文3-6,「更明確的定義了水桶與累計的標準」 我認為已有改判判例的情況下,卻使用不同的裁量標準,並不妥當 因此希望板主能夠更正判決,依據過往判例從輕量刑。 如果累計水桶之標準真如j板主所認定 那麼將會導致很錯亂的問題 究竟是進去後出來再水桶才算累積一次 還是觸犯板規一次就累計一次 可是這樣與3-6累犯又要如何取捨,搭配 ...等等非常多延伸的討論 所以我才不希望一次提出那麼多論點 先從簡單的來看,總結來說 這個案例在過往也發生過累犯認定上的問題 而過往判例也顯示,3-7之累計採用與3-6同樣的定義 也就是『進去後出來再犯才能算累計一次』 (本來3-6就是來修正並補充3-7與其他違規累計上的定義) 當然不能排除前板主漏判的可能 然而時間已經間隔如此長,不應視為無效之判例 應遵循過往處理之案例,給予合理的判決 就好比前板主漏掉檢舉時效,也只能予以事後修正,不能免除責任 最大的原則我認為,再有疑慮的情況下,應從輕處置 願 板主明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124.87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_ChatBM/M.1505491327.A.999.html
1F:→ walter741225: 果然是以累計的條件來討論了 1.163.33.133 09/16 00:02
2F:推 badend8769: :駁回。 請自行上訴 27.105.184.23 09/16 00:03
3F:→ zhiwei806: 請本人自行上述 要我講幾次@@! 123.240.53.211 09/16 00:04
4F:推 jerry7668: 請自行上訴 板規解釋權在板主身上 223.136.72.124 09/16 00:05
5F:推 jerry7668: 如再繼續 將視為亂板 223.136.72.124 09/16 00:05
別忘了當初你怎麼批評其他板主專斷獨行的 別忘了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千萬不要成為你之前唾棄的人 言盡於此,我只能說啦 莫望初衷
6F:→ ThorFukt: 想選板主別用這種方式搏版面好嗎190.119.255.182 09/16 00:05
7F:→ ilikeroc: 霸氣W111.246.225.111 09/16 00:13
※ 編輯: jschenlemn (111.242.124.87), 09/16/2017 00:21:41
8F:→ wing7526: 有問題就請本人去上訴阿... 59.126.179.14 09/16 00:18
9F:→ walter741225: 你真的盡力了 但就只能這樣了 1.163.33.133 09/16 00:27
10F:推 zhiwei806: 不錯 我會投你 123.240.53.211 09/16 00:28
11F:→ LOVEMS: 其實判決有沒有加重大家心理清楚,但本人 123.195.3.191 09/16 00:30
12F:→ LOVEMS: 沒出現自救也沒辦法 123.195.3.191 09/16 00:30
13F:推 gemini2010: 板規解釋權的確在板主身上,但原po這 36.239.66.32 09/16 00:35
14F:→ gemini2010: 兩篇並不是找碴,很明顯言之有理,就 36.239.66.32 09/16 00:35
15F:→ gemini2010: 算板主不認同也不用搬出亂板那麼嚴重 36.239.66.32 09/16 00:36
16F:→ gemini2010: 的指控吧,連理性討論都不準不就是專 36.239.66.32 09/16 00:36
17F:→ gemini2010: 斷嗎? 36.239.66.32 09/16 00:36
18F:推 mer5566: 看到亂板還以為是翼哥 49.217.35.81 09/16 00:38
19F:→ wing7526: 看內文最後是希望重判不是?哪來討論 59.126.179.14 09/16 00:40
20F:→ Xavy: 有點搞不懂你的點耶, 59.115.17.184 09/16 00:41
21F:→ Xavy: 現在不就是減輕到9桶+1桶了嗎? 59.115.17.184 09/16 00:41
22F:→ Xavy: 程序哪裡有問題? 59.115.17.184 09/16 00:41
23F:→ walter741225: 他的論述算很清楚了 1.163.33.133 09/16 00:47
24F:→ walter741225: 就是鑑於過往歷史來希望依照板龜跑 1.163.33.133 09/16 00:47
25F:→ walter741225: 在不評論現任板主的反應來看 1.163.33.133 09/16 00:48
26F:→ wing7526: 他論述八成是3-7是一次累積到10次才永桶 59.126.179.14 09/16 00:48
27F:→ wing7526: 他這次只有到9次所以是9個月 59.126.179.14 09/16 00:48
28F:→ walter741225: 基本上板主沒有義務依循過往判例 1.163.33.133 09/16 00:48
29F:→ walter741225: 只要能有自己的準則 並穩健執行 1.163.33.133 09/16 00:49
30F:→ walter741225: 那就可以了 1.163.33.133 09/16 00:49
31F:→ ilikeroc: 那樣就是皇了吧111.246.225.111 09/16 00:49
32F:→ walter741225: 如果對他的準則有異議 就是申訴 1.163.33.133 09/16 00:49
33F:→ walter741225: 抱歉 是"過往其他板主" 1.163.33.133 09/16 00:50
34F:→ jpg31415926: 從3-6 3-7文意看不出條文之從屬關係 1.161.230.32 09/16 00:51
35F:→ jpg31415926: 如果3-7為3-6解釋條文應置於3-6子項 1.161.230.32 09/16 00:53
36F:→ walter741225: 如果毫無從屬關係 就不會特地在3-6 1.163.33.133 09/16 00:54
37F:→ walter741225: 最後提及加重判決 1.163.33.133 09/16 00:54
38F:→ jpg31415926: 或是3-7標題定為"累犯水桶之加重" 1.161.230.32 09/16 00:54
39F:→ walter741225: 不過爭論這個意義不大 他只是舉例 1.163.33.133 09/16 00:55
40F:→ jpg31415926: 3-7文字為"直接水桶之加重"可解釋為 1.161.230.32 09/16 00:55
41F:→ jpg31415926: 獨立法規 1.161.230.32 09/16 00:55
42F:→ jpg31415926: 所以我認為版主的判決合理 1.161.230.32 09/16 01:01
硬要說兩種解釋都通,單純『照條文』來判也行 但是判例就說不過去了,要改判需要付出非常重大的明確是由 重大到就算扭曲了判決一致性也要保障的權益 所以正常來說都會依照判例處置,有問題之後再修板規 最重要的,在板規沒有明確變動下出現判例不一致的情況 會是非常不合理的行為 接著說說3-7的認定吧,一些個人對於這條的看法 就條文來說,單純解釋成獨立加重不是不行,但是非常不合邏輯與道理 加重的最主要「目的」,在於懲罰「再度違規,不知悔改」之行為。 以及警惕板友「要更遵守板規」之教育目的。 在板主尚未公告前,板友根本不知道會不會違規 基於無罪推定,也應該視為都沒有違規 可是將許多檢舉案包裹處理後,在首次的公告中出現了「再度違規」的加重情事 不覺得非常弔詭嗎? 這樣做不但認定上不合理,也達不到教育與懲戒之目的 完全就是為處罰而處罰的行為,更別說還會帶來惡意養案一次通殺的嚴重後果 因此,無論多少檢舉案一起處理。都應該視為『初犯』 直到處置完畢,板友還是又再次被檢舉並且判決,那麼才能視為再度違規 ※ 編輯: jschenlemn (111.242.124.87), 09/16/2017 01:50:51
43F:→ Xavy: 所以給他九桶 沒問題啊? 59.115.17.184 09/16 01:53
不對,如果要加重包含之前的前科最多就兩桶 這九桶未判決前根本不知道是否違規,又怎麼能全部用加重處罰 ※ 編輯: jschenlemn (111.242.124.87), 09/16/2017 01:56:25
44F:→ Xavy: 你在說什麼啊..很單純的一罪一罰阿 59.115.17.184 09/16 01:59
喔喔,我大概知道你的意思了 一罪一罰沒錯呀,但是一罪就是1個月,不能加重 加重就牽涉到懲處累犯的問題,就如上面我打的那樣 ※ 編輯: jschenlemn (111.242.124.87), 09/16/2017 02:03:13
45F:→ Xavy: 阿就沒加重阿..他吃一堆4-7一個月耶 59.115.17.184 09/16 02:05
46F:→ jschenlemn: 結果被加重到永久水桶了呀 111.242.124.87 09/16 02:10
47F:→ jschenlemn: 不然一罪一罰就九個月而已 111.242.124.87 09/16 02:10
48F:→ Xavy: 所以就前面說的 九桶+1桶 達到永桶標準 59.115.17.184 09/16 02:11
49F:→ jschenlemn: 9+1。一次前科,一次本次,不就兩次 111.242.124.87 09/16 02:14
50F:→ jschenlemn: 依照我提出的3-7來看 111.242.124.87 09/16 02:15
51F:→ Xavy: 原來你是這樣算的? 那你去檢舉上訴吧 59.115.17.184 09/16 02:15
52F:→ jschenlemn: 就像前述,吵條文沒用啦,直接拿判例 111.242.124.87 09/16 02:16
53F:→ jschenlemn: 修文提出只是回應板友對於3-7的論點 111.242.124.87 09/16 02:17
※ 編輯: jschenlemn (111.242.124.87), 09/16/2017 02:18:21
54F:→ Xavy: 照判例也沒問題啊,是你的算法別具一格 59.115.17.184 09/16 02:18
以下判例原文節錄 本案重新改判如下: #1OqxOWqw (C_Chat) 水桶一個月 #1OrG5yLl (C_Chat) 水桶一個月 #1OrWywyf (C_Chat) 水桶一個月 #1Orr4Abr (C_Chat) 水桶一個月 #1OrwpiH7 (C_Chat) 水桶三個月 撤銷原永久水桶處分,改判水桶7個月, 如果依照本次J板主的邏輯 第三個就要加重了,但是沒有 ※ 編輯: jschenlemn (111.242.124.87), 09/16/2017 02:20:56
55F:→ Xavy: 如果他今天一次吃了六桶 59.115.17.184 09/16 02:20
56F:→ Xavy: 放出來之後你只會算累計一次吧? 59.115.17.184 09/16 02:21
57F:→ Xavy: 可是板主是會算累計六次,這就是分歧所在 59.115.17.184 09/16 02:21
58F:→ jschenlemn: 是的。 111.242.124.87 09/16 02:22
59F:→ Xavy: 你給的判例那是被桶之前,前科未達加重層級 59.115.17.184 09/16 02:22
60F:→ jschenlemn: 筍王本次加上前科也才兩次記錄 111.242.124.87 09/16 02:26
61F:→ jschenlemn: 還有一次是警告累積的不算 111.242.124.87 09/16 02:26
62F:→ jschenlemn: 這樣一樣沒有達到需要加重的程度呀 111.242.124.87 09/16 02:27
63F:→ Xavy: 所以沒加重阿,你是看不懂中文喔! 59.115.17.184 09/16 02:27
你前面不是理解了。 就是我累計一次,板主累計六次的差別 所以板主用累計六次的算法,自然"加重到永久水桶" 然而我的理解是只算一次,自然沒有加重,那就是一條一個月,總共9個月
64F:→ jpg31415926: 正常來說照判例?是判例大還條文大? 1.161.230.32 09/16 02:33
65F:→ jpg31415926: 我記得判例有的法系看很重 有些則否 1.161.230.32 09/16 02:34
如果兩方的說法都沒有明確板規上的矛盾 那麼判例就是最明確「看出板主怎麼認定怎麼用」的方法 很明顯j現在與前任不同,那麼就如上述,要推翻需要很重大的原因
66F:→ jpg31415926: 而且你提的判例還是前版主的情況 1.161.230.32 09/16 02:37
67F:→ Xavy: 永久不是加不加重,是只要累計十桶就是永久 59.115.17.184 09/16 02:37
這就是加重的概念呀 條文還自己就寫是加重了
68F:→ jpg31415926: 既然板規有更動 判例有效性也降低 1.161.230.32 09/16 02:38
問題這條的板規沒有變呀 ※ 編輯: jschenlemn (111.242.124.87), 09/16/2017 02:40:47
69F:→ jpg31415926: 你僅能質疑當初條文修正沒有列為附屬 1.161.230.32 09/16 02:41
70F:→ Xavy: 問題永久這條一直都是這樣用的 59.115.17.184 09/16 02:41
71F:→ Xavy: 所以我說你要糾結這個就檢舉上訴吧 59.115.17.184 09/16 02:41
72F:→ Xavy: 是說從一開始你累計的概念就跟人不同 59.115.17.184 09/16 02:42
73F:→ jpg31415926: 你說當初沒有3-6還說條文沒變? 1.161.230.32 09/16 02:42
74F:→ jpg31415926: 如果真的沒變 3-7一直都是獨立條款 1.161.230.32 09/16 02:46
75F:→ jpg31415926: 更沒問題 1.161.230.32 09/16 02:46
76F:→ jschenlemn: 當初沒有3-6,所以引起爭議 111.242.124.87 09/16 03:08
77F:→ jschenlemn: PP的公告說明了暫時的處置方式 111.242.124.87 09/16 03:08
78F:→ jschenlemn: 而後來才創立了3-6 111.242.124.87 09/16 03:08
79F:→ jschenlemn: 所以才認為由公告與後續3-6補充了3-7 111.242.124.87 09/16 03:09
80F:→ Xavy: 3-6放在3-7前面根本超奇怪,一定又小埋的鍋 59.115.17.184 09/16 03:11
81F:→ jpg31415926: 因此只能說3-6敘述夠不精確 承上所述 1.161.234.50 09/16 03:38
82F:→ jpg31415926: 這應該是修板規議題 而不是判決議題 1.161.234.50 09/16 03:43
83F:推 canandmap: 莫「忘」初衷 1.160.73.17 09/19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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