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065311 (蕭雲)
看板C_ChatBM
標題Re: [公告] Zanthia 永久水桶
時間Thu Jul 7 17:59:39 2016
所謂「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指法律不應溯及適用於該法律變更或生效前業已終結之
事實或法律關係,基於法治國法律安定性之要求及信賴保護之原則,法律以不溯及既
往為原則。
法規原則上僅適用於在其生效後發生之事件,惟有時法規亦可能溯及既往,適用於在
過去已完結之事件,或適用於在過去開始,而尚未完結之事件,其中法規適用於在過
去發生以及完結之事件者,為「真正追溯」(rchteRuckwirkung);反之,法規適用
於在過去開始,而尚未完結之事件者,則為「非真正追溯」(unrchte Ruckwirkung
);亦即在不妨害當事人對原有法規及對原法規存續之值得保護之信賴時,許可法規
之追溯效力,人民在法律所回溯適用之時間,已可預見該新規定;現有之法律狀況不
明、錯亂、有漏洞或違背體系及不公平,足以懷疑其合憲法性,基於法治國家原則,
有予清釐之必要;追溯之法規對人民未構成損害,人民之信賴應行退讓;有優先於信
賴保護之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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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來說嘴前,建議先了解一下C洽板板規制定與最後更新的時間。
1F:推 rocksunnylim: 也就是說 法律不溯既往是立法前不追122.118.116.192 07/07 21:38
2F:→ rocksunnylim: 究前面 而不是法律本身的內容不追究122.118.116.192 07/07 21:39
3F:→ rocksunnylim: 前面?122.118.116.192 07/07 21:39
是的
不能拿2016/07/08公告的規定來處罰2016/07/07的違規。
另外,一個在7/7的違規依照規定是要永久水桶,板主在7/8變更規定成水桶一個月,
那這個違規如果處分了就不用改,還沒處分就得變成一個月。
反之則不可加重,此為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4F:→ zs111: 立法前犯的罪不罰 可是有板規6-4-2-1 111.249.67.15 07/08 00:04
5F:→ zs111: 只要是分身 有沒有違反板規都可以桶 111.249.67.15 07/08 00:05
6F:→ zs111: 阿看錯了 那條只有說以後發文會桶耶? 111.249.67.15 07/08 00:07
7F:推 zs111: 沒差喇 反正以後都不能發惹QQ 111.249.67.15 07/08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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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推文、發文適用於本條。
我的解讀是"簽名檔、推文、發文適用於本條。"是指6-4全部條文。
※ 編輯: ra065311 (59.127.60.36), 07/08/2016 0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