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rmWen (不冷也不熱的小西瓜)
看板CVS
標題[討論] 已綁定的icash2.0遺失(報案後續)
時間Wed Nov 30 00:15:44 2016
已完成一個報案的動作(記者口吻)
今天上午該店店長有自行先調閱監視器畫面
電話裡跟我說是1個穿白色衣服年輕女子
年輕這點跟我推測一樣,懂得OP扣點數的應該不會太老
這算歧視嗎
後續等警察處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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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下班時查詢我的OP點數,驚覺少了3萬點,依稀記得吃晚餐在21世紀有用卡片付款
,可能是吃完餐忘在美食街桌上被人撿去用,不只點數被扣,連剩餘的錢都有使用
我先連絡OP的客服,確認是在某門市被使用掉的(其實APP有顯示),客服人員建議先
報警再至該門市調監視器,後來我又自行電話詢問該門市的人員,對方表示早上才方便
,雖然我自己弄丟東西很白癡,可是又想給小偷一個教訓
然後剛上愛金卡官網,綁定根本不算記名啊!除了聯名卡是已記名,一般的icash/2.0還
要特別申請才算,所以我遺失的這張卡片還是無法證明這是我本人的???其實我一直在
掙扎要不要為了被使用的3萬點及28元跑一趟,因為我上班地點在信義區,使用地點在
羅斯福門市,來回加上報警及調監視器的時間讓我猶豫了,只是我本來下班時準備要去
換cath kidston零錢包,就完全不夠啦
最後......卡片要保管好啦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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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edama: 幫QQ 11/30 00:22
2F:→ leejee: 掉過卡片+1,的確處理起來不划算,但就是想給壞人教訓 11/30 00:31
謝謝leejee大大,做筆錄真的好久
人生中第一次
3F:推 ygort: 我還是覺得要給他教訓 11/30 00:37
4F:→ ygort: 刑法:侵占遺失物 11/30 00:37
5F:→ ygort: 刑法第337 條為侵占遺失物罪。本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11/30 00:37
6F:→ ygort: 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11/30 00:38
7F:→ ygort: 為不法構成要件,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11/30 00:38
8F:→ ygort: 雖然說刑責好像超低的 11/30 00:38
謝謝ygort刑法小老師,幫我做筆錄的警察先生年輕又熱血
可是警特似乎只有受過中華民國憲法的專業訓練
有些實務或是轄區範圍還是要電話連線學長
9F:推 nobodyshare: 我記得如果卡片沒記名,那張卡也無法證明是你的(悠遊 11/30 00:44
10F:→ nobodyshare: 卡是這樣) 11/30 00:44
11F:→ ni830720: 綁定的確不等於記名 還是幫QQ 11/30 00:49
對啊!
因為綁定要另外下載PDF填單子寄回去
我的卡片買2天,囧翻
12F:→ fireguard119: 所以卡片的餘額也剩不多嗎? 11/30 01:15
拿出買21世紀餐點的發票,剩新台幣82元
該說我1次儲值300是好事嗎
13F:推 wilma0320: 後是聯名卡比較保險 11/30 01:56
沒錯
可是我信用卡好幾張了
14F:推 cindylee566: 雖沒記名,但能提供以往消費記錄及手機門号等認定即 11/30 02:15
15F:→ cindylee566: 可提供相關資料去警局做筆錄一樣可以喔 11/30 02:15
是啊
警察先生非常聰明把銀幕截圖MAIL過去
16F:推 ccpz: 侵占現金都可以告了, 沒記名當然可以告 11/30 08:40
17F:推 orange21: 報警!! 11/30 08:49
18F:推 green198809: 報警!!!這種人真的很賤 11/30 09:16
19F:推 qooll1234: 這種人除了很賤以外還很白癡,現在科技這麼發達,有心 11/30 10:14
20F:→ qooll1234: 要找一下就能找到是誰撿走的了。我之前學生證悠遊卡遺 11/30 10:14
21F:→ qooll1234: 失,被撿走之後有被消費,手機就有出現紀錄,去門市調 11/30 10:14
22F:→ qooll1234: 監視器之後才拿回來(學校的門市,店員都會認識客人) 11/30 10:14
23F:推 victor25: 侵佔 跟有沒有記名沒關係 不然我的錢 也沒記名 我的背包 11/30 10:14
24F:→ victor25: 等 很多都沒記名呀 11/30 10:14
26F:→ jgfu: 客服叫妳報警你不去報警,可是又說想給小偷一個教訓?!? 11/30 13:55
感謝各位大大
我昨天下班才有空去報案
(提醒大家,不用去事發地點派出所報,到處都可以)
只是我想去勘查犯案所在地的監視器及IBON位置才到那裏
27F:推 maskcat: 沒記名應該只是沒辦法跟卡片公司掛遺失 11/30 13:56
28F:→ jgfu: 你偷懶不去報警,那小偷就繼續用,什麼教訓都不會有 11/30 13:56
29F:→ maskcat: 但若想懲罰侵佔的人,還是可以報警吧 11/30 13:56
30F:噓 mfouraone: 報警侵占根本不會想辦 11/30 14:52
覺得老鳥跟菜鳥想法會有落差
值班台明顯老鳥打發我進去,派菜鳥幫我做筆錄
31F:→ snownow: 雖然不記名,但綁定就能證明是你的東西,報警告他一定贏 11/30 16:37
32F:噓 uohuoy: 用你的卡確實是不對..但叫他是小偷也有點超過就是了.. 11/30 20:18
本來不想叫她小偷
可是拿走和盜用裡面點數及儲值的金額
其實還可以告她詐欺罪的樣子
33F:推 snownow: 撿到東西還拿來用本來就是小偷,不告而取就是偷了 11/30 22:09
34F:推 tingji: 謝謝你這篇讓我發現我的icash聯名卡也不見了,而且星期六 12/01 01:06
35F:→ tingji: 就掉了,我一直到看到你的文才想看一下我的卡,就不見了 12/01 01:07
36F:→ tingji: 馬上請假回家找,路過家附近的小7,丟臉的進去問一下 12/01 01:09
37F:→ tingji: 店員就馬上拿出我的卡,感謝高雄玉堂店好好收著我的卡, 12/01 01:12
38F:→ tingji: 沒被盜刷點數也都沒少,再次謝謝原po和高雄玉堂店店員^_^ 12/01 01:16
能讓也遺失卡片的你想起,然後找到了且無任何損失
我可以記大功1個嗎
39F:噓 puffdog: 這不是小偷是什麼 樓上邏輯? 12/01 01:38
40F:推 sabrina2597: 侵占無誤 12/01 07:49
41F:推 fireguard119: 這樣還不叫偷不然叫什麼,某樓真好笑 12/01 10:50
42F:→ fireguard119: 拿別人的東西去使用還這麼大言不慚哦 12/01 10:50
※ 編輯: WarmWen (1.160.3.82), 12/01/2016 12:14:47
43F:→ leejee: 祝成功找到壞人,但也要有查不到的心理準備 12/01 20:38
44F:推 icepan: I cash 2.0 綁定的話 app 會有妳的資料 12/03 10:54
45F:→ icepan: 會顯示妳的真實資料 + 綁定卡號是哪一張 12/03 10:55
46F:→ icepan: 扣點 app 也會呈現明細 , 這可以證實是妳的 12/03 10:56
47F:→ icepan: 我的卡也掉了… 有打去客服解除綁定 Qq 12/03 10:57
48F:→ icepan: 所以撿走的人無法扣除我的點數 12/03 10:58
49F:推 hoor: 應該算侵佔 跟小偷定義不太一樣 12/05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