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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學生會】第14屆學生會暨議會選舉參選登記
發信站華佗 (Tue Mar 17 23:38:3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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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第14屆學生會暨議會選舉參選登記
公 告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會選舉公報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根據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法』(以下
簡稱選罷法)辦理『第十四屆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會議員選
舉』,並依選罷法第二章第七條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宣傳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關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認定及處分
九、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就此次第十四屆中國醫藥大學 學生會會長
暨學生議會議員選舉做以下公告
一.選舉種類: 第十四屆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
二.競選資格及其他規定:
『凡學生會會員下年度繼續在校就學者,且繳交學生會費,均得登記為候選人。不符上述
資格者當選無效。』 (選罷法第三章第一節第十二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在登記期間截止前撤
回登 記者,不得再登記為候選人。』(選罷法第三章第一節第十三條)
三.選舉資格:
『凡具有中國醫藥大學學籍者,均為學生會會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一章第二條)
『凡學生會員均為選舉人,具有投票權。』(選罷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廿三條)
四.選舉區: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以全校為選區搭配競選產生。』(選罷法第三章第二節第十四條)
『學生議員以系為選區選舉之,全校研究生另設一選區選舉之。』(選罷法第三章第
二節第十五條)
五.應選名額:
學生會會長應選壹名(需搭配副會長壹至貳名),
學生議員應選共計八十八名,各選區應選名額另列於後。
六.無法當選之認定:
『候選人未有下列情形者,當選:
壹、受當選無效之宣告。
貳、學生會長同額競選時,總投票數未達選舉人數百分之二十。
参、學生議員同額或不足額競選時,
候選人得票數未達該選區應選名額除候選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二十。 』
(選罷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卅三條)
七.當選無效之認定:
一、候選人資格不符合法定競選資格者。
二、報名資料不完全或未在期限內完成報名者。
三、得票數為零票,或得票數未達法定標準者。
四、總投票數未達法定標準者。
八.當選票數之認定:
學生會會長超額競選時,以得票數較高者當選;當選者至少須得1票。
學生會會長同額競選時,總投票數須達選舉人數百分之二十,
且贊成票多於反對票者當選。
學生議會議員超額競選時,於規定應選人數內,取得票數較高之前幾位者當選;
當選者至少須得1票。
學生議會議員同額或不足額競選時,得票數已達法定規定者《票數另列於後》當選。
九.得票數相同之處理:
『票數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決定之』(選罷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卅三條)
十.補選:
『當選不足應選名額時,選委會應辦理補選。
學生議員補選以一次為限,以已選出者為議員總額。
學生會長補選若仍無法選出,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相關規定辦理。』
(選罷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卅四條)
十一.補助
『候選人得依得票數向選委會申請每票五元之補助,唯候選人得票數未達同選區
最低票當選人所得票數五分之三者不予補助。』(選罷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條)
十二.申訴:
『當事人對選委會判決不符者,得於判決公告七日內向評議委員會提起上訴。
上訴當事人應繳納伍百元保證金。
若上訴維持原判,沒收其保證金納入選務金費。』
十三.各選區學生議員應選名額及相關規定:
『各選區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下選出一人,其會員人數超過一百人者,
每增達一百人者增選一人,未達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算。』
(選罷法第三章第二節第十五條)
各系議員應選名額
藥學系(含二藥) 11 名
風險管理學系
2 名
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
4 名
呼吸治療學系
1 名
醫務管理學系
3 名
中藥資源學系
2 名
藥用化妝品學系
3 名
放射技術學系
2 名
口腔衛生學系
2 名
運動醫學系
3 名
生物科技學系
4 名
物理治療學系
3 名
護理學系(含二護) 5 名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
3 名
營養學系(含二營) 4 名
公共衛生學系
3 名
牙醫系
3 名
學士後中醫系
5 名
中醫系
9 名
醫學系
9 名
研究所(含碩博士班) 7 名
共計88 名
十四.登記參選方式與須知:
一、 請欲登記參選者於登記期間內前往學生會會辦領取參選登記表。
二、 請候選人務必確實填妥登記表內容《系級,姓名,學號,聯絡方式,
學經歷,主要政見…等》並將『填妥之登記表、兩寸大頭照一張、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份、』以標準信封裝好,於登記截止日前投入
學生會辦信箱以完成登記。學生會長候選人須一並繳交所搭配副會長之相關資料。
三、 登記截止時間為『 民國98年4月22日18時 』。
四、 登記者於完成登記後,需自行向選委會主委確認之。
如選委會於期限內未收到登記者參選登記表,
則該登記者不具參選資格。其他一切關於選舉選務問題請洽選委會主委。
十五.候選人須知:
根據選罷法第三章第四節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
『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妨礙上課秩序及交通。
二、於規定期間外從事競選活動。
三、期約、賄選。
四、對選舉人相關人員惡意中傷或毀謗。
五、文宣品於選委會規劃提供之地點外張貼。
六、其他妨礙選舉的活動。
情節嚴重者選委會得公告取消其候選資格。』
十六.選務時程
3/16-4/22 開放候選人登記
4/23 候選人資格審查及號次抽籤
4/24 印製並張貼投票公報
4/27-4/29 政見發表會
4/30 台中北港投票 開票
5/01 公告當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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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 藥妝二 何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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