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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考] 考試院修正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規則
時間Wed Dec 28 22:54:21 2011
http://www.exam.gov.tw/cp.asp?xItem=15220&ctNode=410&mp=1
考試院修正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
發佈日期:100/12/15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院會今(15)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
考試規則第6條、第7條暨第6條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
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次修正為使醫師在通過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取得
執業資格前,確已具備一定程度之臨床技能及實作能力,並迎合世界先進國家將
臨床技能
測驗(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OSCE)納入醫師考試之趨勢,自
民國
102年7月1日起,將
醫師考試第二試應考資格中,有關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規定,增列通過
臨床技能測驗合格並領有合格證明等規定。
黃秘書長另表示,牙醫師考試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分試考試,爰刪除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第6條第2項「具有附表一牙
醫師類科第一款規定資格者,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前,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
考試牙醫師考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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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入愁腸,三分化為豪氣,三分化作血淚,
三分積存腹中,為筆為墨,
還賸一分清芳,餘樑未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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