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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經多次反應無效,最後該板主直接無視 : http://i.imgur.com/UT2ol7D.jpg : #1PBK1KF2 (KoreaStar) 名單還在 : 勸導既無規制力,我亦無違反板規,理所當然能拒絕接受, : 但該板主不接受他人拒絕之請求,變相行使強制力。 : 何況水桶經不服可撤銷,勸導豈有不得撤除之理? : 感想:漫出來的意志。 此部分台端有誤解,水桶不服可撤銷,並非通例,而是被水桶人提出充分理由而為之。 所以並非是提出請求,即由板主遵照辦理,則板主之設置即無意義。 : 二、列名單有處罰之實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10 : 我國行政罰法有明文:「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 : 故我認為列名單有實質之處罰效果,不應由板主單方認定, : 而且我並未違反板規,自不應受到處罰。 此部分更是理解錯誤, 台端之ID,在您進行推文時就已自行公布,並非由板主經由公告公布,即台端之推文在 本板存在持續時間,可經由不特定人在公開版面自行閱讀,而非經由板主公告才得以得 知。 因此當前提不滿足,台端所說板主對其公布ID進行的處罰也不成立。 況且行政罰法第一條有明文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板不屬於行政機關,台端行為也並非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而受勸導,因此不適用本法。 因此台端所引第二條條文有所失據。 本站相關站規、板規等,經本站法務站長多次討論,傾向定位成民事契約,因此相關 禁言、帳號處分視為中止契約服務,而非適用行政法例之範圍。 : 三、權力濫用 : (一)、最初僅對部分特定人點名,經多次反應才改正 : 證據:當初未對原始公告截圖,僅剩庫存頁面截圖 : http://i.imgur.com/rGfuhah.jpg : https://goo.gl/fbQjc0 : 依我多次寄信反應之內容,亦可知有該項事實。 : 1.第一次:http://i.imgur.com/cdyArMv.jpg : 回覆意旨:對該問題未予回覆。 : 2.第二次:http://i.imgur.com/K7Izwqq.jpg : 回覆意旨:完全不重要啊。 : 感想:還以為是正當的理由的差別待遇呢! : 3.第三次:http://i.imgur.com/dWieBTl.jpg : (註:「他」指的是該篇文章中之檢舉者) : 回覆意旨:(百口莫辯) 列出了,沒有不公平了吧^^ : 感想:我以為公平是基本欸,看來在韓星版不一定哦。 : (二)、列名單並無必要性,違反比例原則 : #1PBK1KF2 (KoreaStar) : 由該篇公告之解釋即可知勸導意旨,並可達勸導之效。 : 1.寄信詢問該板主列名單之必要性 : (1).http://i.imgur.com/4r6rGov.jpg : 回覆意旨:只是比較熱心,可只打「未達標準」。 : (2).http://i.imgur.com/SU523hW.jpg : 回覆意旨:承認沒必要,但沒規定沒必要的事不能做。 : 感想:難道是位擅長做沒必要的事的朋友嗎? : 2.列名單之行為違反憲法位階之比例原則 : (1).適當性: 該方式能達成目的。 → 通過 : (2).必要性/最小損害性: 顯非必要性,且有可以不造成 : 他人損害(不舒服、受處罰),並同樣有效能達成目的 : 其他方式。 → 不通過 : (3).狹義比例原則:不用檢驗了,在(2).就不通過惹。 : 經檢驗,該板主已逾越必要之程度,違反比例原則。 綜上所述,勸導最為本板最輕微之勸戒方式,未使台端受發言權侵害之實質處罰, 且台端所認為受到ID公布處罰之前提不成立(ID非由本人公布,而是台端自行公布) ,自不滿足「造成他人損害」這一論述,且若真有損害,勸導方式已是損害最低之處置。 且台端言論「白目」等語,確有違法疑慮,因此處以勸導並無不妥。 : 綜上所述,由該板主最初列名單的心態,以及以凌駕於我國憲法原理 : 原則之標準任事觀之,茲以為該板主有權力濫用之虞。 權力濫不濫用是一件事, 但你這種斷章取義(片面截圖)附上溝通證據的方式,實在是居心可議。 : 既然該板主承認列名單非必要性,故我請求撤除我的ID和推文乃合理 : 之請求,且並未影響該板主勸導之效。至於他人是否接受板主列名單 : 之勸導,乃他人之問題,經請求撤除後該列名單應無不公平性之問題。 :                                    │ :      │ :      ││ :      **.﹡ **───────────────────┼┼ :    ψ 批踢踢實業坊.視聽劇場 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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