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0809 ((  ̄ c ̄)y▂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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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日本藝人綜合討論版版主kk0809執行版規 …
時間Thu Oct 2 22:26:58 2008
該位版友提出的這五篇文章 發表日期如下
文章代碼(AID):
#18jAYrA6 (JapanIdol) 8/27
文章代碼(AID):
#18kveNFz (JapanIdol) 9/01
文章代碼(AID):
#18lF5kr3 (JapanIdol) 9/02
文章代碼(AID):
#18m7sOzV (JapanIdol) 9/05
文章代碼(AID):
#18pltii7 (JapanIdol) 9/16
而本人的第8條板規是在9/20日才附加訂定
因為在JapanIdol板
#18rDnIn5 這篇公告中此位james60141版友
於短時間內在本版發表"討論
類似主題之文章" 有衝文章數嫌疑
有鑒於此違規事件
我深感板規若無專門針對 新聞張貼 之規範
恐造成板友有鑽取板規漏洞之虞(ex:重覆張貼新聞內容
完全相同(同一報社撰寫)之文章)
因此在原本JapanIdol板的7項板規中 在
9/20 當天補足並增列第 8 條板規
對於在此項板規修訂之前所發生之事件
在法律的專業斟酌下是採取
既往不究 不追朔到過去 的方式
[ 本人並舉此例加以佐證 在台灣針對"財產來源不明"的部分到目前是沒有立法規範的
所以現在檯面上某些熱門司法案件中之被告之過往若涉及 財產來源不明嫌疑 者
是沒辦法被定罪的 ]
之所以舉此例在佐證有關
既往不究 不追朔到過去 之本人判決版務之原則
所以該位版友在 9/29 違反板規 理應當
依據板規遭受必要之懲罰
而遭檢舉之likefree7117的文章 張貼文章之日期明顯在9/20訂立第8條板規之前
屬於
既往不究 不追朔到過去之範疇
本人並無任何偏袒或判決不公之可遭非議之處
PS.本人並再次強調 板規1 所言之範疇為
非新聞類之文章
採取之標準為同一天內兩篇以上(含兩篇)文章內容所討論主題
類似
而板規8 針對
新聞張貼之範疇
採取之標準為藝人新聞內容
完全相同(同一報社撰寫)或沒有新聞連結
該版友所言其
並未將藝人照片處文字及照片刪除,均有附上 之部分
完全不構成 可作為 減輕其判決刑度 之要件
另一位luckyrene版友所貼之連結即可看見
一模一樣的圖片
並非其另外張貼
不同之相片
8.新聞內容完全相同(同一報社撰寫)
此位申訴之版友完全抵觸上述之第8條板規
如果這樣還不構成違規 則板規如同虛設
謝謝小組長看完 ^ ^
也期待小組長在透徹了解本人公正判決之緣由後
能夠給予一個合理的決定
勿枉勿縱 公正無私 依法論法 一向是我判決的依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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