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ck1005 (韓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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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申訴] 八卦版losfer版主選擇性辦案
時間Sun Sep 3 12:45:33 2006
530 篇證據
為原始判決,請注意第一個推文罵神經病的三個月水桶,神經病一詞若依照該版主判決,
可認定其屬謾罵他人之用語,符合毀謗、侮辱、謾罵他人要件,故給予三個月水桶。
531篇證據
為八卦本原始版規,請酌參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為維護版面和諧秩序,還給大家一個乾淨清新的八卦版,
不論是"文章標題","文章內容",以及"推文"裡,都不得含有任何髒話,不雅文字或
謾罵以及人身攻擊,違者得禁止發文權力三個月.
532篇為其收到申訴後選擇性辦案之判決主文
533篇為本人向其申訴信函
534篇為本人向其申訴後期選擇性辦案之回覆信件
535篇為本人向其他版主申訴後其他版主推託之信函。
================ 解 釋 完 畢 本 文 開 始 ============================
本案若依照八卦版losfer版主判決,神經病一詞即被判決為屬謾罵他人之用語,
符合毀謗、侮辱、謾罵他人要件,故八卦版規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給予三個月水桶。按
通說及實務見解(ptt違規檢舉中心),所謂委任版主作自由判決,乃是指版主不受
形式上隻版規限制之意,而非作自由無度的恣意獨斷之判決。本案尚不得謂其違反論理
法則及經驗法則。
惟按照憲法之平等原則,亦可稱平等權,大法官許宗力、許玉秀在釋字第五九六號解釋
不同意見書提到:
平等審查之前提:可相提並論性
平等原則要求相同事務,應相同處理;不相同事務,應依其不同特性作不相同處理,亦
即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如果不具「可相提並論性」,則國家所作「差別待遇」也
就不構成憲法上有意義之差別待遇,而無需進入平等原則之審查。
請注意其理由書闡明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之憲法法律概念,惟本案先有八卦版規第五
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後有losfer版主判決唯依據,故於相同同之事務應給予相
同之處分尚能謂其無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
本案所附之申訴信件證據內所指明之噓文,蓋與losfer版主於9月2日所為之判
決顯見為相同之事件,按照通說及實務見解
shit!、
白痴、
可以視姦他、
爛人、
幹、
不要
臉、
垃圾、
吃屎兄弟、
禽獸、
雜碎、
破麻、
賤人、
神經病等。可認定其屬謾罵他人之用
語,符合毀謗、侮辱、謾罵他人要件。
為符合憲法平等原則應同等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而非恣意認定其合法性。
尚祈小組長定奪,以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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