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pyd (我愛飛碟(FM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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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判決] ainori版版主QUIBECK版主水桶判決申訴
時間Fri Jan 6 01:18:30 2006
判決:ainori板板主QUIBECK板主水桶判決有效,但期限更改為三天。
說明:
1.使用者iamex檢舉ainori板板主QUIBECK永久水桶一事,因為兩造關鍵性物證都以凐
滅,故組長無法判定違規情勢之輕重,但因考量兩造都同意的確有一不恰當之文,
並且也同意板主QUIBECK有以信件與通訊訊息(水球)告知使用者,並依照該板板規對
相關處理之罰責,判定水桶判決有效,但降為第三級水桶三天之處分。
2.關於Hate板的事證,因不屬於該看板之事證,故僅提供組長參考而不能成為本案相
關之事證,屬於無效之證據。
3.兩造若無異議(三天內提抗告至PTTLaw)板主QUIBECK請於三天內,解除iamex水桶之
限制,則檢舉人可要求本院強制執行解除水桶。
以上為組長會議之裁決,如果雙方有不服可以上訴至PTTLaw。
正本:iamex、QUIBECK
副本:ainori板、geine956
2006.01.06
視聽劇場群組長 lp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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