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49598 ()
看板Bus
標題[問題] 有關失物招領
時間Fri Nov 22 20:04:55 2019
各位大大好
小弟我大約一個禮拜前在公館搭公車 不小心把眼鏡丟在車上
當天晚上打電話給客運公司 總站的服務人員確定眼鏡放在那邊
並且說「有空」過去拿就好
誰知道今天搭過去總站時 總站的人跟我說 除了手機以及證件類的失物之外
一律只保管「三天」 超過三天之後就會丟掉 讓小弟當下非常傻眼
首先 當初打電話過去的時候 我有說有空會過去拿 那邊的人員並沒有提到
「只保管三天」這件事 也沒有跟我留下任何資料 便擅自將東西丟掉
再來 我致電總公司說明這件事之後 並詢問公司有關「只保管三天」的政策
得到的回覆是:沒有這個規定 並給我電話叫我自行找總站的站長負責
但總站的人只跟我說 非常不好意思 並繼續堅持自己的說法
最後 我致電公共運輸處 那邊的人員聽到也覺得不可思議 並叫我向警察報案
請問一下板上各位有經驗的大大 小弟該怎麼做呢 如果沒辦法的話只能打給公路總局或是
報警了吧..
但是不知道有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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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0:06:28
1F:推 ludoren: 哪一家公司呀?11/22 20:18
兩個疊字的 有開到深坑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0:19:32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0:22:25
2F:→ IkarusWillie: 公路總局不是市區公車的主管機關,找他們也沒用11/22 20:22
謝謝大大 想知道要找誰申訴呢 我覺得只有3天也太扯 更何況總公司根本不知道這項政策
感覺就是自己想丟就丟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0:25:02
3F:→ j8400703: 主管單位是台北市公運處喔11/22 20:27
4F:→ coon182: 欣欣喔,投訴不是都直接找主管機關嗎?11/22 20:27
5F:→ j8400703: 但建議用1999進線反應,應該比較
會有下文 11/22 20:28
好的謝謝 我會試試看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0:39:53
6F:推 vviiccttoorr: 報案 告侵占不歸還 11/22 22:11
目前只剩下報案的方式了 剛剛打1999 說沒辦法處理這種糾紛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2:18:12
7F:→ Littlechozy: 跟公運處檢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1條11/22 22:33
8F:→ Littlechozy: 依公路法第77條處罰業者11/22 22:34
9F:→ Littlechozy: 報警告刑事只能追訴把東西丟掉的人,對業者不痛不癢11/22 22:35
說得對 一年之後才有所有權 3天就丟掉...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3:24:07
※ a49598:轉錄至看板 PttLifeLaw 11/23 00:16
10F:推 lajji: 東西被丟掉要告毀損不是侵占... 11/23 00:20
11F:→ lajji: 侵占要有據為己有的意圖才告得成 所以除非是場站人員私吞不 11/23 00:20
12F:→ lajji: 然沒辦法以侵占罪論 11/23 00:21
13F:推 ming0857: 侵占遺失物罪頂多罰500?而且不一定告的成 11/23 00:32
14F:推 vviiccttoorr: 推 j大說得對 打打太快了 11/23 08:16
15F:→ Littlechozy: 罰金至少是1000起跳,那個500是銀元,要乘30倍 11/23 11:34
16F:→ doutor: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3 11/24 09:58
17F:→ doutor: 倍折算之,不是30倍;另外刑法裡面的罰金都已經是新臺幣。 11/24 10:01
18F:→ Littlechozy: 應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1條的規定,侵占遺失物是337條 11/24 17:08
19F:→ Littlechozy: 沒有修正過,所以罰金是提高30倍沒錯 11/24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