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hrt (人都以為自己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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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問「詐騙」的定義?
時間Wed Jul 4 19:40:54 2007
※ 引述《digodi (豬狗豬)》之銘言:
: 我應該是屬於這個板的潛水板友,
: 看了板上許多文章,
: 有時候都會覺得「唉呀,怎麼這樣子,詐騙集團真是可惡」,
: 可是就在剛剛我看了笨板的一篇文章,
: 心中對於「詐騙」的定義似乎沒辦法界定。
以詐術騙取利益
教育部線上國語辭典
解釋 欺詐騙取。如:報上不時可見金光黨詐騙他人財物的消息。
維基上的"詐騙集團"
金光黨原意是利用假的黃金,或是以鍍金的方式,引誘被害人上當的騙徒群,後
來衍伸為騙徒用來詐騙的其中一項代名詞,之後延伸名為詐騙集團,是利用被害
人「貪」的理念,來進行詐騙的一個集團。
: 我們都知道金光黨有一個老手法,
: 那就是拿個手提袋,跟你說因為週轉不靈,所以賠錢賣(金子、鑽石等)給你,
: 然後只有最上面的一個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
: 雖然這交易是在「雙方都同意下」所進行的,
: 但歸類為詐騙。
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 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 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但是,
: 如同笨版20158篇文章中提到,
: 原PO在小七買東西時,看到一個阿背拿發票要換四盒煙,
: 店長跟他講:「歐吉桑,你這張發票是特獎,要去銀行換。」
: 然後在歐吉桑茫然的走出小七步向銀行的同時,
: 「我表明說我願意拿二百元或四盒煙跟這歐吉桑換這發票」
: 一、請問我正在詐騙嗎?
有可能被檢察官認定為詐欺
: (請剔除掉這歐吉桑本身是個詐騙集團,正在釣魚的情形,也就是此發票為真)
: 若交易成功,之後這個歐吉桑發現此交易不等價,要告我詐欺,
: 二、能成立嗎?
若你明知該發票有兩百萬之價值 而利用他人之不知以取得 就有可能是"施詐術"
19年上第 1699 號 要 旨:
詐財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
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
若取得之財物,不由於被害者交付之決意,不得認為本罪之完成
24年上第 4515 號 要 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
即利用人之錯
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
: 又假設以上兩項答案都是否定的,那麼金光黨的老手法為什麼算詐騙?
: 謝謝各位回答。
上面一個是真的(或是鍍金) 實際上是假的
以詐術使人誤以為其為真 而陷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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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4.212.40
※ 編輯: Frehrt 來自: 59.114.212.40 (07/04 20:15)
1F:推 digodi:謝謝!很清楚! 07/08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