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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倉忠仁波切教授 以唯識宗的見解而言,自返體、基返體都是共相。因為,唯識宗主張:有為法和無為 法的「施設處」都是「遍計執」。 唯識宗主張「遍計執」有二種: (1)假立名言遍計執(存在的遍計執,不是所破)──如,虛空、瓶的返體等,除 空性以外的常法皆是。又如「色名言之施設處」。 (2)不得義相遍計執(不存在的遍計執,是所破)──「能取、所取異質成立」之 遍計執;「色、詮色名言所趨入施設處自相有」之遍計執。如,虛空花、龜毛、兔角。或 如,所破品──執取獨立實質有之遍計執、執取外境有之遍計執。 如上所舉,當中所謂的「施設處」就是「基返體」的部分,以「色名言的施設處」來 說,舉出「施設處的事例」就是「色」(依他起)而已;但是「施設處本身」是遍計執。 這是唯識宗的主張。以經部宗的主張,施設處的基礎是色法、自相法,不是遍計執。 再者,以經部宗的主張而言,如《釋量論》中附帶的解釋。 經部宗主張,有為法的基返體是自相,從這個角度來說,前一句「依於顯現自相的力 量…」,如,執瓶的分別知依於顯現自相之力,或說,依於「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 之力,而通達瓶自相法、基返體,因為「瓶」本身是基返體。 後一句「依於顯現返體的力量…」,此句或說為,依於顯現義共相之力。如,執瓶分 別知,依於「分別上顯現非非瓶」之力,或說,依於顯現義共相之力,而通達自返體、基 返體。 所以,依於顯現的力量而通達境的分別知中,「分別上顯現非非瓶」、「分別上顯現 『為』非非瓶」二者都是有的。這是以經部宗的主張而言。 經部宗、唯識宗對於「基返體」和「自返體」的主張: 有為法── 經部宗主張:事物上的基返體是自相;自返體是共相。 唯識宗主張:基返體、自返體都是分別假立的遍計執,所以是共相。 無為法── 唯識宗、經部宗主張:無為法的自返體、基返體都是共相。 前文說:「即藉由顯現自相的力量通達義之理。」以無為法而言,無法單單以本文字 面的意思去理解,因為,「執無為法的分別知」唯有顯現共相而已,如,執虛空的分別知 ,唯有顯現共相而已,並沒有顯現自相。 所以,此段本文主要是講「執有為法的分別知」,因為,外道以及毗婆沙宗的部派認 為,執瓶分別知中「顯現為非非瓶」是共相,(則)顯現的「瓶」也是共相;又或認為,顯 現的瓶是自相法,(則)分別知中顯現的部分也是自相法。無法清楚分別顯現假立的差別。 為令了解此等道理,如《釋量論》中所說的四句,並由此闡述出「即藉由顯現自相的 力量通達義之理…」等文,說明分別顯現假立之理,如安立「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 (藉由顯現自相的力量通達義之理)是共相,此等道理。 再者,所謂「返體」,不一定是真正的「返體」。將「分別上顯現非非瓶」安立為瓶 的返體,這並不是真正的瓶的返體,瓶的返體是「與瓶異倒返」、「非瓶倒返」;或如, 將「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安立為瓶的返體,這都是以分別知顯現的角度而取名返體。 此中,主要是以「非非」──倒返非的部分(從不是瓶倒返)、返轉不是的部分,以 此倒返的意義而取名返體,並不是真正的返體,所以也不是說義共相是瓶的返體。 如,「自返體」與「義共相」有何差別?以(分別知)「顯現境」來說,是義共相;但 是,是「顯現」,不一定是義共相。 這當中比較不容易了解的是:這兩種顯現都是共相,為何瓶(自相法)包括在其中? 這並沒有問題,因為,顯現本身是共相,並且可作為瓶的總,也就是,「分別上顯現『為 』非非瓶」是瓶的總,瓶是「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 但是,瓶是不是「分別上顯現非非瓶」?不是,因為,「分別上顯現非非瓶」僅僅是 以顯現的部分而說。 所以,以執瓶分別知而言,「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包括有自相法的部分,也就 是包括顯現瓶;「分別上顯現非非瓶」則是以義共相的角度而說;但是,這兩種顯現都是 透過分別假立而有。 將此等道理結合「分別知」而言,分別知的定義是:「聲共相及義共相容許混合執取 的耽著知。」以執瓶的分別知而言,就是:「瓶」、「瓶的義共相」二者容許混合顯現, 而趨入執取瓶。 此中,從「容許混合」的內涵來說,另一個角度就是:「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 中有顯現自相法──瓶;「分別上顯現非非瓶」則是以義共相的角度而說。因為,執瓶分 別知是以「瓶」、「瓶的義共相」容許混合顯現,而趨入執取瓶。 但是,這是從內涵上而說,並不是成立:執瓶的分別知以「分別上顯現非非瓶」、「 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二者混合而趨入執取瓶,並非如此。 從這個角度可以幫助理解:「分別上顯現非非瓶」、「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二 種顯現,都是透過分別知安立。又,執瓶分別知中「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這是瓶 的總,諸瓶是別,如金瓶、泥瓶。 所以,執瓶分別知顯現瓶的義共相之時,一定也有「非瓶」的顯現,而這當中就有依 於自返體的顯現、依於基返體的顯現。單單以顯現而言,是顯現瓶的義共相;但,顯現中 有什麼?瓶的義共相、瓶,在分別知的顯現中二者皆有。這一點必須配合自返體、基返體 去作了解。 簡要來說,分別知是依靠顯現返體的力量,依靠共相而通達自返體與基返體。如,執 瓶的分別知中,不僅有顯現瓶自返體,還有顯現瓶基返體,依於基返體所顯現的就是瓶。 換言之,就是:執瓶分別知,不僅顯現瓶的義共相,也有顯現瓶,並且二者是混雜一起而 顯現。 所以,經論中說「分別知顯現瓶」,這當中包括「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也就 是顯現瓶的「總」,而諸瓶是別,因為這當中包括基返體,所以包括有顯現瓶自相法;單 單以顯現而言,就是顯現義共相,這是常法。 所以,一般說「分別知的顯現境是常法」,這是單單指義共相而已。因此,總說顯現 的部分,就是義共相;但是,在顯現中則有自返體、基返體的顯現,基返體的部分就是顯 現瓶。 瓶的「自返體」、「基返體」是如何? 瓶的「自返體」是「與瓶異倒返」,或是「非瓶倒返」(以「與返體具有四種等遍的 規則」而言,則必定將瓶的返體安立為「與瓶異倒返」)。 「分別上顯現非非瓶」之分,是以分別的顯現而言,也是以義共相的角度而說,主要 是顯現從非瓶倒返的部分,就是安立「非瓶倒返」之分,此「非瓶倒返」就是瓶的自返體。 經部宗、唯識宗皆主張有為法的自返體是共相。 「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之分也有顯現自相法(瓶),也就是,執瓶分別知有顯 現瓶,這是包括在「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的部分,主要是說,從非瓶倒返而且有顯 現瓶,以當中有顯現自相法(瓶)而取名「基返體」。 如是,經部宗主張,瓶的「基返體」是瓶,是自相。 唯識宗主張,瓶的「基返體」是「顯現自相法(瓶)的施設處」,因為施設處是遍計 執,所以基返體是共相;換言之,分別知依於瓶的基返體,而於覺知中顯現瓶,瓶是自相 、依他起。(下略)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uddhism/M.1774589845.A.29C.html
1F:推 kissung : 隨喜~~ 03/28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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