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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陀教育討論板板規 V 1.2.1 2011年4月12日修訂 ◎ 板旨 ◎ 佛教板旨在提供板友佛陀教育之討論廣場,增加佛板板友間之學佛情誼,請各位板友勿以 相互攻詰為樂,請勿擅發不當或不合宜之文章,以免影響他人閱讀文章之情緒。佛法討論 範圍包含南傳佛教、漢傳佛教及藏傳佛教、密宗等,以及三系大藏內容(包含藏外別傳) 。 本板鼓勵板友發表導人向善,正面內容之文章;請盡量不要發表有關負面新聞或負面批評 之文章,因為自己若沒有親自求證或請教過當事人,發表負面批評可能會不小心而造口業 ,並且還可能會引發雙方誤會或對立。 ◎ 經營方向 ◎ 1. 本板經營方向為回歸經律論三藏討論,允許佛法法義之討論研究,鼓勵學佛實修者分 享學佛心得、解答板友相關佛學疑惑,並可適時提供佛學常識、佛經中的名相解釋以 輔助之;本板不建議板友發表有關無記、相似佛法、外道咒術、宿命論調、堪輿卜術 等等相關議題之文章。 2. 本討論板的討論者所發表的言論必須以理性為指導原則,禁止以任何方式攻詰、挑釁 「互相尊重。」發言討論應該針對「事」,而非針對「討論者」本身。若過分超越應 有尺度,則依照板規處理,執法尺度由板主代為界定。 違反以上板旨或經營方向者,板主得視情節輕重之不同,採用「勸告」、「刪文」、「鎖 文」、「要求解釋」或直接「禁言」之任一處置或兩種以上之處置,一切判決以板主自由 心證認定之標準為主。 ◎ 板規 ◎   受規範之範圍:文章標題、文章內容、簽名檔等。   判定原則:得採用「一罪一罰、累積量刑」或「一文一罰」之任一原則。 採用哪種原則,依照板主認定裁決。 第一條 A: 不得張貼灌水文(文章內容未達35字、未達三行)、注音文、火星文等。 發表佛學或學佛疑問不在此限,板友得簡單陳述問題,少於三行,但發問之板友 不得在他人回文後,再度發表三行內之文章;請於回文下方推文。發問問題之內 容或推文若無關佛法討論或對原發文者沒有正面幫助,板主得徑行刪除文章或推 文,以節省ptt資源空間。 B: 不得重複發表相同內容之文章,二週內發表重複文章達到二篇以上 者(一文多發),刪文並水桶二週,二週以上重複發文,板主亦得請原作者刪文, 或由板主逕行刪文,以節省ptt資源空間。 第二條 非經原作本人同意,不得於貼文或於推文中,公開私人水球、信件、照片或個人資 料。唯分享佛學資料時,網頁或部落格本有之寺院或僧眾資料不在此限。(若是轉 貼文章,請附資料來源或連結:轉貼文章前請先徵求原作者同意,以免觸法。) 佛法以流通弘揚為法輪常轉之手段。轉貼佛教文章若未事先徵得原作同意,並不 會違犯板規;但若有任何法律責任,轉貼者須自行承擔,本板不負責查證有無違 反著作權法。若屬負面連結,經板主認定無佛陀教育之性質,板主得刪除該文。 若連結文章違犯其它條款,如第七條之故意製造糾紛,挑釁或針對特定對象進行 攻擊等等,板主亦得引用其它條款而禁言之。違者刪文並水桶四週。累犯水桶十 二週。 第三條 不得發表與板旨無關之文章、商業文、猥褻文,亦不得發表違反台灣現行法律條 文之文章。法會訊息之內文如有急難救助、經書助印或建寺等等捐款帳號亦不屬於 商業文,法會訊息之內文如有買賣關係,則屬於商業文。科學定義日日更新,五年 一小變,十年一大變,故科學論點僅可用來佐證、比較佛經內容;但不得引用科學 論點來批判佛經內容、或指陳佛經有問題。若有板友引用某法師之論述以科學角 度來說明佛經之內容,本板對該法師言論持中立之保留態度,但對其發言內容不予 置評。板主亦得依照佛經內容為依據,而刪除有爭議之科學論文。 違犯以上任一規定者,板主得刪文並水桶四週。累犯水桶六週。 第四條 非看板管理員身分,不得以「公告」為標題發表文章,或回覆公告文。若標題與 內文不符者,得向板主申請更改標題。板主亦可根據ptt所授與之權利自行更改其 不符內文內容之標題或要求原作者更換標題,並由原作者告知板主由板主代為更改 以符合文章內容主旨。(為免除板務與板規討論妨礙使用者閱讀觀瞻,有關板務與 板規之討論,敬請各位大德盡量配合,移駕至組務板討論。在組務板發表佛教相關 板務文請標註 [佛教]字樣之標題。在本佛板上討論板規或板務者,板主得選擇不 于回應;然若私信討論並陳述建言,經板主群討論,該建言合理,並有修正板規 必要者,板主得視實際需要而修正板規並以感謝函回覆該建議信。) 組務人員(含小組長以上)之簽名檔若含有其它宗教之個人信仰言論,應屬組務通 知公告,故不屬於本板規規範範圍。(然若是簽名檔有附佛外道之言論,板主應去 信要求改善。) 板友不得依簽名檔而批判組務人員。違犯以上任一規定者,板主 得刪文並水桶該板友四週。 第五條 未經原作者同意,不得擅自修改他人文章及推文內容,而導致事實真相扭曲。 (如果要刪除推文,請先來信告知板主,待板主確認過後,再行刪除。) 不得刻意扭曲他人文章或推文之意思。如說別人沒有說過的話,只要是「文章」 或「推文」裡沒出現的文字,請勿自行揣測、臆測他人之言論之內涵,而自行推 自己所想要說的意思;此行為乃是刻意扭曲或污衊他人之言論。如有必要,請先客 氣地回覆該文或該推文,請教原作板友文章中言論之內涵。無中生有、張冠李戴或 斷章取義者,依佛法則視同違犯妄語、兩舌、綺語之誡法。 刻意扭曲或斷章取義者,以板主認定之標準為主。 在板主備份文章後,得要求原作者刪除不符板旨之推文或部分內容。 違者刪文並水桶四週,對於累犯,板主得加重其水桶期至六週。 第六條 A:不得故意製造糾紛,以及針對特定對象(帳號或暱稱)以明示、暗示進行人身攻 擊、謾罵、侮辱、誹謗、挑釁、引戰、爆卦。 亦不得用上述任一方式針對執法人員(任一板主),而致影響板務運作。 舉例,如社會中警察執行公權力,但卻被民眾攻擊(含言語),則依妨礙公務辦理 ,刻意挑戰已被授權公權力之執法人員。 只要不針對特定對象,板友有權針對「事」而依照佛法或依理來論述其見解。 B:若是文字內容係指「不特定對象」,但從其推文與文字敘述(含引用),有具體事證 足以認定是指某甲(含團體)對象,而有上述A項之任一行為,板主亦可比照A項之 規定辦理。前項所謂足夠事證之認定,以板主認定之標準為主(如法官判決證據之 採信與自由心證)。違犯此條款者,刪文劣退並水桶六週。對於累犯,板主得加重 其水桶期至八週。 凡任一板友在此佛法板針對板務人員(含任一板主、或組務人員以上),有違犯此 條款之任一行為者,則視同藐視公權力, 板主得加重該板友水桶期至十週,累犯一年,惡性重大者,永久禁言。 私下來信 板主群信箱建言,則不受此限。 第七條 本板允許就三乘佛教(南傳、漢傳、藏傳、密宗)經典、傳承系統及教義等做比 較、差異討論。 但本佛板禁止對佛、法、僧團 (含受具足戒之僧人)三寶或針對佛法板此一主體或 板主或任一發文者進行攻擊,討論時敬請對事討論,不要針對人來討論。 禁止對慈善團體乃至社會善良風俗之任一宗教信仰者等,冠以佛教或非佛教特定 之貶抑名詞;亦不得對上述任一對象發表威嚇、挑撥、誹謗、偏見、歧視或憎恨之 任一種言論。否則該言論定義為非討論性質,違反板旨。認定之標準由板主代為界 定。違者刪文劣退並水桶六週。對於累犯,板主得加重其水桶期為八週。 第八條 不得在本板發表宣揚附佛外道、外道教義之文章或相關連結;但若為與佛教教義 比較或討論者,不受此項規範。本板認定之附佛外道名單,請詳見公告附件。違者 刪文劣退並水桶八週。 第九條 限制討論權(禁言)解除後,在15天內(以解除禁言之時間起算),再度觸犯任一板 規,則視同惡性之「故意犯」,將禁止討論權(禁言)一年,情節重大者則永久禁 止討論權(禁言)。敬請已經恢復發言權之板友,格外小心,謹慎發言。 本佛板鼓勵知過能改,願改過向善者;故凡受禁言處分之任一板友, 如願意公開懺悔,得來信板主信箱,經板主群討論後,認定其確有誠意懺悔,則 受禁言者可授權板主於板上公佈其懺悔信。公開其懺悔信後則其禁言處分可受假釋 處分,得免除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之禁言期限。受永久禁言處分者,經板主公開其 懺悔文後得將水桶期降為一年。情節重大之標準或是否有誠意懺悔之標準,以及假 釋處分所免除之水桶時間長度,由板主認定之,不得異議。 == --------------------------------------------------------------------------== 第十條 本佛法討論板板規,並無事先「勸告」或「警告」之必要性,板主得依板規執行 公務,直接取消違規者發言權。建請所有板友於發文或推文前詳閱本佛板板規。 如發生以上任一違規情節,任一板主得視情節輕重之不同採「警告」、「刪文」 、「鎖文」、「要求解釋」或「禁言」之任一處分或兩種以上之處分。 板主處理板務,有時需費時整理、查閱相關資料,原則上板主有權先鎖文再進行 查證與判決,請耐心等候。 第十一條 本板之新板規已試行並修正。板友對條文或規定有任何建議,請來信板主信箱 或板務組上討論以利彙整與修正。經板主群共同討論、取得共識後,且經公告方生 效力。對於建議之內容認定礙難成立或執行者,由板主回覆並說明其理由。 在佛板討論板規內容並不違犯板規,但板主群有權選擇不公開回覆。若肯私下來信 建言者,凡有益於板上良善討論風氣形成者,將獲得優先採用,板主群將以感謝函 回覆該建議信,並於修正該條款後公告之。 第十二條 本板規得因實際需要隨時增補、修正、刪改,並公告之。 若有未盡事宜之處,板規有規範者則依板規;若板規暫無規範,為免有心人士亂板 (以板主認定為主),板主仍得採刪鎖文或水桶二週以上之任一處分或兩種以上之處 分。 ◎ 檢舉、申訴及解桶之規定 ◎ 01. 檢舉之任一板友,皆須以採用「來信」方式,向本板flamerecca板主提出檢舉。 檢舉必須具足「違規帳號」、「違反板規條目」、「違規文章AID代碼」、 「違規內容」等四個項目。缺乏以上任何一項目之檢舉,板主得要求檢舉人將證據 補正,或不受理該檢舉人之檢舉。超過一星期的文章或推文等,板友可再檢舉但不 判決。超過兩星期的文章或推文等,已屬結案,不再接受檢舉。有關挑釁、 人身攻擊,只有受挑釁、攻擊等「受害當事人」可檢舉之(並請當事人備份證據後 ,寄到任一板主信箱),不接受第三人之檢舉。 為維持佛法板板面之乾淨,檢舉文以及檢舉推文「禁止」 發表於佛法討論板上,僅限來信 flamerecca 板主信箱檢舉,檢舉文將 備份於。違反此項規定者,禁言兩週。 任何一項爭論性話題只要檢舉者提不出受檢舉人具有貶抑、侮辱性、攻擊性、偏見 之其中一項具體事證,板主將不受理有關此之任何檢舉。 板主主動檢舉偵查,或板友非爭論性之檢舉則不在此限。 02. 經板主認定為違犯任一板規者,板主得依板規予以適當之處分,說明原因並公告之 。對於查無實證、篇數不符者或經板主認定無違規之虞之檢舉,板主得公告結果, 並說明其原因。敬請板友對於檢舉信函中所陳述之內容,不要任意扭曲他人之意而 栽贓或存有惡意不實之誣告。 03. 檢舉者若對於板主處分不服,得採來信方式,向buddhanature板主提出檢舉文申訴 。對於特定權利人之檢舉,檢舉人若對於板主所作之認定不服者,亦比照辦理申訴 。buddhanature板主得依照認定之結果,「撤銷」或「維持原判」。 如不服buddhanatrue板主判決之結果,被檢舉人或檢舉人得徑至組務板依相關規定 程序提出申訴,並依小組長判決認定之結果,「撤銷」或「維持原判」。 04. 受禁言處分之板友,於禁言期結束後,得來信向本板任一位板主申請解除禁言處分 ,恢復其發言權。 05. 處理檢舉文時間為三天之內,其中不得重複檢舉相同案件。 如違反此項規定,視為騷擾板主,水桶兩週。 [注意事項]: 1. 本佛板之任一板主得主動檢舉、偵查與判決,亦得依狀況或違規情節輕重之不同而 採用勸告、警告、刪文、鎖文、要求解釋,或直接禁言之任一處分或兩種以上處分 。 2. 對於違反本佛教板板規者,為免該板友繼續亂板,板主可以自行認定,而採先行水 桶之機制,並請受禁言處分者於七天內,來信該板主信箱解釋,否則視同接受該禁 言之處分。如未經信箱解釋,依據ptt法院《PttLaw》規定不予受理,請勿越級申 訴。如解釋後,經板主認定仍有違反板規之明顯事證,以板主認定為裁決標準,不 服處分者可逕向另一板主申訴,若第二板主仍維持原判,不服者可向組務板提出再 申訴,並依小組長判決認定之結果,得「撤銷」或「維持原判」。 3. 若有任一板友在佛教板發表「遊走本板板規規定邊緣之言論」,以板主裁定為違犯 板規與否之標準;板主得以勸告、刪鎖文、要求解釋等任一方式或兩種以上方式以 釐清事實,若經認定該遊走板規邊緣之言論已屬違犯任一條板規,則板主得對該板 友採用禁言之處分。如板友不服處分,敬請採用第一條之方式—來信解釋。申訴時 切勿越級申訴。板主之勸告或警告方式,不侷限於「公告」。「信箱」或該文章底 下之「推文」表示皆屬勸告,凡有勸告之意涵即屬「勸告」。 以上規定公告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 修改紀錄: (2011/4/12) 補充01.項檢舉推文 (2011/4/12) 新增05.項板主處理時間 -- 多欲為 生死疲勞,從貪欲起, 少欲無為,身心自在。 《佛說八大人覺經》 歡迎參觀Buddhism佛教板以及Learn_Buddha漢傳實修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8.92
1F:推 trickjack:請問版主#1DOHXWRw的討論文 不知道可有結論嗎? 04/12 22:29
2F:→ flamerecca:看來是沒有 04/12 23:08
3F:推 trickjack:那為何上一篇公告只有一人討論,你直接就結論? 04/12 23:10
4F:推 trickjack:此篇#1Db3AD75 04/12 23:13
5F:→ flamerecca:因為沒有人發言討論 那難道我能說你們否認? 04/12 23:14
6F:推 trickjack:所以我是要問說,到底討論是以什麼標準為結論呢? 04/12 23:16
7F:→ flamerecca:以板主認定阿 04/12 23:16
8F:→ trickjack:你同意,然後有人同意,就可以嗎? 04/12 23:16
9F:→ flamerecca:除非你們生出一個制度化的板規誕生方式 04/12 23:17
10F:→ trickjack:所以你認定可以,別人說的不算嗎? 04/12 23:17
11F:推 happytiger:這是邏輯問題,有人討論不一定會有結論,一人討論只要結 04/12 23:17
12F:→ flamerecca:目前我是 提出公告 沒人反對 那就定案。 04/12 23:17
13F:→ happytiger:論明顯,就可下定論 04/12 23:18
14F:→ trickjack:#1DOHXWRw的討論文 已經多數人贊成 為何不結論? 04/12 23:18
15F:→ flamerecca:也有有不少人反對 我認為這樣結論並不明顯。 04/12 23:19
16F:→ trickjack:目前版規是制度化,版主只是執行者跟衡量者,難道你覺得 04/12 23:20
17F:→ trickjack:不夠嗎? 04/12 23:20
18F:→ flamerecca:其實根據ptt制度 板主也是立法者。 04/12 23:21
19F:推 happytiger:我看了一下公告,多數人贊成言過其實 04/12 23:21
20F:→ trickjack:反對者,是違規者,沒有參與討論的資格吧。況且應該服從 04/12 23:22
21F:→ trickjack:多數人的意見。 04/12 23:22
22F:→ flamerecca:反對者三 贊成者二 就算扣除違規者也並沒有多數歐 04/12 23:23
23F:→ trickjack:在PTT版規是可以討論的,版眾也是立法者之一。 04/12 23:23
24F:→ flamerecca:討論不等同立法。 04/12 23:24
25F:→ happytiger:此法未立,何來違規者,所以不成立 04/12 23:24
26F:推 trickjack:樓上,因為此討論是因為那個人就是事主,所以沒有資格。 04/12 23:27
27F:→ trickjack:不對,如果討論不算立法之一,難道你說了算嗎? 04/12 23:28
28F:→ trickjack:budalearning thismy EVA010200 及我都明顯贊成,反對者 04/12 23:29
推 thismy:還要舉證 還要代PO 者不知情無罪 哇勒 這樣不嫌麻煩啊 02/21 02:00 → thismy:水桶只是不要讓那個人再鬧事罷了 他找人代po若仍是鬧事就 02/21 02:01 → thismy:連代PO 也一起水桶, 他能有幾個人代PO呀 02/21 02:01 → thismy:若文章正常,何必理他~~~這樣管板才不會自找麻煩 02/21 02:02 → thismy:還來證據、找證、雙簧、知情不知情的..一想到處理頭就大了 02/21 02:03 推 budalearning:處罰這個沒什麼意思 不容易得到證據 02/21 00:56 推 budalearning:以法律的角度 刑法是微罪不舉 而且這樣的舉動看在 02/21 09:31 → budalearning:我這個法律人眼裡 應該不算是犯罪 02/21 09:32 你是怎樣得到他們明顯贊成的證據?
29F:推 happytiger:何來沒有資格,法律都保障他的言論自由,討論跟立法有何 04/12 23:30
30F:→ happytiger:關係,立法院討論法律,警察就可以執行了嗎? 請勿導果為 04/12 23:31
31F:→ happytiger:因. 04/12 23:31
32F:推 trickjack:明顯頂多只有meblessme(事主)ostrichw 4:2 04/12 23:32
33F:→ trickjack:樓上,他是事主,的確要避嫌 04/12 23:33
34F:→ trickjack:版規是大家討論後由版主公布,由版主衡量執行,沒錯吧? 04/12 23:34
35F:推 happytiger:他自己就是一票,而且此板規未立,m本質就是沒有違反板規 04/12 23:35
36F:→ trickjack:明顯表示贊成者有四人,反對者扣除事主只有一人,請版主 04/12 23:35
37F:→ happytiger:m是要避啥嫌 04/12 23:35
38F:→ trickjack:主衡量。 04/12 23:35
39F:→ trickjack:因為M他鑽版規漏洞,替被水桶者f發表意見,所以討論 04/12 23:37
40F:→ trickjack:故他要避嫌。 04/12 23:37
41F:→ happytiger:反對,不能扣除事主,m沒有違反板規,為何要被扣除 04/12 23:37
42F:→ trickjack:就算他討論,票數上也是4:2,也是多數人贊成。 04/12 23:38
43F:→ happytiger:本來就沒有規定不能替水桶者發表意見,何來漏洞之說 04/12 23:39
44F:→ trickjack:鑽版規漏洞本來就是有藐視版規的意味,就算結論也罰不 04/12 23:40
45F:→ trickjack:到他。 04/12 23:40
46F:→ happytiger:我也是反對的,只是我沒發言耶 04/12 23:40
※ 編輯: flamerecca 來自: 140.112.28.92 (04/12 23:42)
47F:→ trickjack:被水桶者是禁止發言,他人可以代替發言的話,水桶還有 04/12 23:41
48F:→ trickjack:有意義嗎? 04/12 23:41
49F:→ trickjack:你沒發言就是喪失你的權利,怪誰? 04/12 23:42
50F:→ happytiger:你認為沒有,我認為有耶 04/12 23:42
51F:→ happytiger:那我現在發言,4比3可嗎? 04/12 23:42
52F:推 trickjack:請版主裁決呀,問我幹嗎? 04/12 23:44
53F:→ flamerecca:我已經回應了 這樣並不叫做明顯贊成 應該叫明顯反對 04/12 23:44
54F:推 happytiger:換句話說,喪失權利是板主認為,而不是你認為. 04/12 23:46
55F:→ flamerecca:要是還加上happytiger那就更多人反對了 04/12 23:46
56F:→ happytiger:瞬間,我以為你變板主了 04/12 23:46
57F:推 trickjack:不懂,請版主說清楚一點。 04/12 23:47
58F:→ flamerecca:你宣稱一個說「我覺得這不犯法」的人支持你 我否認 04/12 23:47
59F:→ flamerecca:不然請你找出他支持你的證據。 04/12 23:48
60F:推 happytiger:照板主舉證,我反而認為thismy跟b是否對的,因為我的意思 04/12 23:50
61F:→ happytiger:跟他們差不多啊 ... 04/12 23:51
62F:推 trickjack:請版主在說清楚點,我看不懂你的意思。 04/12 23:53
63F:推 happytiger:我常提醒自己對人要厚道一點,不聊了,板主 04/12 23:55
64F:→ flamerecca:推 budalearning:處罰這個沒什麼意思 不容易得到證據 04/12 23:56
65F:→ flamerecca:這應該不算支持你立法的言論吧。 04/12 23:56
66F:推 trickjack:請版主看文章#1DOcKyjh budalearning 仍是贊成的。 04/12 23:57
67F:→ flamerecca:運用違反水桶的規定類推適用就好 by budalearning 04/12 23:59
68F:→ flamerecca:請問哪裡支持你的新法條? 04/12 23:59
69F:推 trickjack:請版主說明,哪裡是我的新法條? 04/13 00:00
70F:推 trickjack:「但今天發生了這樣的事情 該不該處理?應該處理」 04/13 00:03
71F:→ trickjack:這是budalearning提的,然是贊成要懲罰。 04/13 00:03
72F:→ trickjack:至於要怎麼懲罰,那是版主的責任。 04/13 00:04
73F:→ trickjack:有漏洞而不補,是這樣子嗎? 04/13 00:06
74F:→ trickjack:這明明是大家討論的,何來變成我的新法條呢? 04/13 00:06
75F:→ flamerecca:他說要處理 有說要怎樣處理嗎? 04/13 00:11
76F:→ flamerecca:有說應該要訂定法條嗎? 04/13 00:12
77F:→ flamerecca:還是使用舊板規就可以處理? 04/13 00:12
78F:推 trickjack:有說要處理,已經表示他也贊同。怎麼處理?你認為呢? 04/13 00:13
79F:→ trickjack:我沒有一定要推出新法條來的意圖,我認為有漏洞就是要補 04/13 00:14
80F:→ trickjack:如果你認為用舊版規就可以處理,那你就使用。 04/13 00:14
81F:→ trickjack:不行的話,就訂出增訂版規。 04/13 00:15
82F:→ flamerecca:我認為使用舊板規就能處理 並且沒有亂版就不需罰 04/13 00:15
83F:→ trickjack:那請版主舉出哪一條版規可以處理呢? 04/13 00:16
84F:→ flamerecca:看代po的文章內容違反哪條板規囉 04/13 00:18
85F:→ flamerecca:如果挑明說 我就是代po 板主水桶我阿 04/13 00:19
86F:→ flamerecca:就能以攻擊板主的板規處置 以上。 04/13 00:19
87F:推 trickjack:meblessme他代被水桶者f PO文呢? 04/13 00:21
88F:→ flamerecca:以攻擊板主處置完了。 04/13 00:22
89F:→ trickjack:這樣還是沒有補上水桶可以代PO的洞,那水桶的意義在? 04/13 00:24
90F:→ trickjack:換句話說 水桶者可以請人代PO嗎? 04/13 00:25
91F:→ flamerecca:你認為有洞 我不認為。以上 04/13 00:25
92F:→ trickjack:不對,根據討論,贊成者較多,請版主衡量大眾討論。 04/13 00:26
93F:→ flamerecca:並沒有看到比較多。你不要混淆視聽 04/13 00:27
94F:→ trickjack:你、我的意見都只是一小部分,多數的確認為是必要懲罰。 04/13 00:27
95F:→ trickjack:多一票也是多。難道不是嗎? 04/13 00:27
96F:→ flamerecca:b板友的意見是微罪不罰 而非贊同你的意見。 04/13 00:28
97F:→ flamerecca:另外本板並沒有推文一多板主就一定要立法的義務歐 04/13 00:28
98F:→ trickjack:「但今天發生了這樣的事情 該不該處理?應該處理」 04/13 00:29
99F:→ trickjack:他也這麼贊成。 04/13 00:29
100F:→ flamerecca:已經解釋過 不在重述 04/13 00:29
101F:→ trickjack:你明明請大家在推文討論,不是嗎? 04/13 00:29
102F:→ trickjack:那你立法的根據就是你認定就好嗎? 04/13 00:31
103F:→ flamerecca:ptt立法的根據 最後還是由板主裁定沒錯 04/13 00:33
104F:→ flamerecca:不然請閣下遠離ptt 04/13 00:33
105F:推 trickjack:是由版主裁定,大眾討論,版規是版眾可討論,不是嗎? 04/13 00:34
106F:推 trickjack:還有我有遵守PTT版規,不知道版主是根據哪條請我PTT? 04/13 00:36
107F:→ trickjack:請我離開PTT? 04/13 00:37
108F:→ flamerecca:如果你不接受板主裁定 何苦留在這裡? 04/13 00:42
109F:→ flamerecca:你們可以討論阿 我又沒有禁止你們討論 04/13 00:43
110F:→ flamerecca:只是不要拿著還沒有成立共識的討論結果跟板主討債就是 04/13 00:44
111F:推 trickjack:我想佛版非你個版,裁決要公平公正。你三天處理時間不也 04/13 00:52
112F:→ trickjack:只有一人討論,那算是你跟另一人就可以成立共識嗎? 04/13 00:53
113F:→ trickjack:我就算不認同版主裁定,但我依然在,因為我遵守版規。 04/13 00:54
114F:→ trickjack:還有我來這邊一點都不苦。 04/13 00:55
115F:→ flamerecca:三天的時間沒有人提出反對意見阿 04/13 01:01
116F:→ flamerecca:但是你的打算 起碼有三個人反對 04/13 01:01
117F:→ flamerecca:憑什麼我就要照你的意思辦? 你是板主還是小組長? 04/13 01:01
118F:推 trickjack:但是有四人贊成,起碼基礎都是該罰。 04/13 01:02
119F:→ flamerecca:我不認可你說budalearning跟thismy叫做贊成 04/13 01:03
120F:→ trickjack:對不起,我是以事論事,你勿生氣。 04/13 01:03
121F:→ flamerecca:請不要假設板主一定得怎樣作。以上 請自己好好思考 04/13 01:04
122F:推 trickjack:恕我愚昧,我有強迫你一定得做什麼事嗎?我有違反法理嗎 04/13 01:07
123F:→ flamerecca:你強迫多數決我一定得遵守 是吧? 04/13 01:08
124F:→ flamerecca:還有強迫事主不能算進來票數 是吧? 04/13 01:08
125F:→ flamerecca:請問這兩點你依據哪裡的規定? 04/13 01:08
126F:→ flamerecca:ptt有規定推文多數決 板主就一定要加入板規嗎? 04/13 01:09
127F:推 trickjack:我記得有說請版主衡量,讓你感到強迫了嗎? 04/13 01:13
128F:→ trickjack:說就算違規者不算的是你吧,我只是同意。 04/13 01:14
129F:→ trickjack:多數決是因為那是大眾討論出來的,根據的是民主精神。 04/13 01:15
130F:→ flamerecca:我無言了。你自己審視自己推文吧 04/13 01:16
131F:→ trickjack:衡量是你權利。我尊重你的衡量,但需要合理的理由。 04/13 01:17
132F:→ flamerecca:還要跟你報備合理的理由歐XD 04/13 01:18
133F:→ trickjack:你的確有說「反對者三 贊成者二 就算扣除違規者」 04/13 01:18
134F:→ flamerecca:你竟比小組長還要有權(板主訂定板規不需跟小組長報備) 04/13 01:19
135F:→ flamerecca:佩服佩服XDDD 04/13 01:19
136F:→ trickjack:不對,是要公布你的衡量理由,如果我是受害者你不用說嗎 04/13 01:19
137F:→ flamerecca:哪條板規規定要公佈衡量理由? 04/13 01:20
138F:→ trickjack:我哪有權,有權的是你,你身為版主有裁決版規權呀。 04/13 01:21
139F:→ flamerecca:你都可以直接要求理由了 哪沒有權?小組長也不會這麼 04/13 01:22
140F:→ flamerecca:對著我說阿 04/13 01:22
141F:推 trickjack:沒有版規要你公布理由,但要合理合法,是吧? 04/13 01:24
142F:→ trickjack:如果我是檢舉人跟你要求理由,不是合理嗎? 04/13 01:26
143F:→ flamerecca:那我不給 違法嗎? 04/13 01:51
144F:推 trickjack:如果「你不給」不合板規,違背版規,是違法沒錯。 04/13 01:54
145F:→ trickjack:不過,還是看你啦。版主。 04/13 01:55
146F:推 thismy:以後這種事想要公決,辦投票就好了,簡單明了 04/13 03:02
147F:→ flamerecca:沒有規定草案 要拿甚麼來投票? 04/13 04:57
148F:→ flamerecca:只說板主應該要生 是動嘴就能生出來的? 04/13 10:28
149F:推 thismy:這裡推文不是在爭辯 贊成與反對哪個多嗎?... 04/13 11:33
150F:推 trickjack:增設版規不是版主說了算嗎?這是版主的權力呀。 04/13 11:46
151F:→ thismy:如果是板主說了算 你就沒什麼好爭的了啊 04/13 15:41
152F:推 trickjack:對呀,如果版主說了算的話。 04/13 15:51
153F:推 thismy:你的推文已認同板主說了算,那就OK了,達成共識... 04/13 16:01
154F:→ thismy:推 trickjack:增設版規不是版主說了算嗎?這是版主的權力呀 04/13 16:01
155F:推 trickjack:我沒有達成共識,我是說「如果」。 04/13 22:15
156F:推 thismy:事實上的確是由板主來決定呀...... 04/13 22:20
157F:→ trickjack:沒錯最後是版主決定,但「如果」版主說了算的話。 04/13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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