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ddingsa (仿造的偽物)
看板Boy-Girl
標題Re: [心情] Boy-Girl版真正改變了我的觀念
時間Tue May 21 20:01:03 2013
※ 引述《RainCoffee (無情苦果)》之銘言:
: ※ 引述《Rurulin ()》之銘言:
引自
#1HcQELHW
: 比如說洗衣機明明她買的,祖父母不給她用,說她都不會用
: 買樂高給我們,就說老媽浪費錢,只會買玩具給小孩
: 在廚房煮開水,上樓換個衣服,就說她存心放火燒廚房
: 早回家被念,晚回家被罵
: 我長大以後才知道母親下了班都會在家門口的公車站牌前先哭過
: 才戰戰兢兢地走回家(真叫人十分心疼)
: 從我五歲到12歲,這樣的生活她過了六年有餘
明顯違反家暴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1&FLNO=2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
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
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1&FLNO=30
第 30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逕行拘提或簽
發拘票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暴力行為已造成被害人身體或精神上傷害或騷擾
,不立即隔離者,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侵害
之危險。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長期連續實施家庭暴力或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
酗酒、施用毒品或濫用藥物之習慣。
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利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恐嚇或施暴行於被害人
之紀錄,被害人有再度遭受侵害之虞者。
四、被害人為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或具有其他無法保護自身安全
之情形。
引自
#1HcrstSx 原po修文之提問
: 我若覺得目蓮救母很偉大
: 是否版友也覺得我想宣揚的是目蓮的母親虐子還可以被救?
: 又或者請您指出
: 文章中哪一篇是在宣揚家暴
好問題 回答如下
引自
#1HcQELHW
: 雖然最後仍是搬出來了,卻是因為別的理由
: 而有母親待過的地方,家庭氣氛永遠是和藹的
: 現在我們一家人過得很幸福,非常幸福
: 至少我在這個時代,看不到幾個氣氛和我家一樣融洽的家庭
: 如果以前的日子,母親有一年忍耐不住跑回娘家甚至離婚
: 我們剩餘的生活絕對不是支離破碎可以形容
: 按我見聞,男女之間沒有「忍耐」的感情,大抵都走不到幸福這一步
甚麼叫做宣傳? 甚麼叫做宣揚?
試問 今天有個小偷在網路上PO文說
「雖然最後我還是被抓了 卻是因為別的理由
有偷東西的美一天 家庭氣氛永遠是和藹的
現在我們一家人過得很幸福 非常幸福」
「按我見聞 小偷不多偷點東西 大抵都走不到幸福這一布」
寫這種東西亂七八糟 傷風敗俗的東西出來 算不算是宣揚?
各位看官自行判斷吧 我懶得多解釋了
--
當連公子當上台北國捷運董事長時,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台北縣市民眾。
當財團老闆在剝削欺壓勞工階層時,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廣大勞動階層。
當兩黨惡鬥階級世襲社會不公不義,我保持沉默,因為我非藍非綠中間選民。
當學測考40幾級分的權貴當醫生時,沒有人發聲,因為全都死在手術檯上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81.152
1F:噓 mickey0223w:懶得多解釋了 05/21 20:01
2F:→ mowkow0611:家爆了 05/21 20:02
3F:→ Fiesta2010:家暴法87年立法的 05/21 20:03
4F:噓 destroyfire:逾期不起訴 05/21 20:04
5F:→ kiddingsa:雖無法可罰 也不代表你可以在公共場合宣揚這種東西 05/21 20:04
6F:→ kiddingsa:這明顯是違反公共利益的 05/21 20:04
7F:噓 mickey0223w:公共利益你說了算阿 05/21 20:05
8F:→ kiddingsa:法律有規定就是了 法條就貼在那 看不懂嗎? 05/21 20:06
9F:→ kapeika:逾期跟構成要件該不該當應該是兩回事吧? 05/21 20:06
10F:→ Fiesta2010:說你明顯違反就是明顯違反,大人快鍘了他 05/21 20:06
11F:→ destroyfire:我有說不該當嗎? 05/21 20:06
12F:噓 bowaveradio:這也要他媽提出來才算阿 你是她的誰? 05/21 20:07
13F:→ mickey0223w:抽象法律概念還公共利益哩 乾脆甚麼都說公共利益好了 05/21 20:07
14F:→ kiddingsa:是否為公共利益 這就交給檢察官大人判斷了 05/21 20:07
15F:→ mickey0223w:等你告阿 05/21 20:08
16F:→ mickey0223w:判斷是公共利益再來說嘴吧 05/21 20:08
17F:→ kiddingsa:你還沒搞清楚公共利益這要件是在哪用的嗎? 別怪我好嗎 05/21 20:09
18F:噓 mickey0223w:好啦 你說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 好棒棒喔 05/21 20:12
19F:→ Fiesta2010:罵別人廢兒子大概跟公共利益有關吧(茶) 05/21 20:13
※ 編輯: kiddingsa 來自: 118.165.81.152 (05/21 20:17)
20F:→ Fiesta2010:你的律師朋友跟你說這種狀況構成家暴法要件嗎 05/21 20:17
21F:→ Fiesta2010:唉修文了.. 05/21 20:18
22F:→ kiddingsa:別鬧了 怎可能是家暴法要件 當然是毀謗罪要件阿 05/21 20:19
23F:推 Jokish:家暴法對未滿18歲的有保護強制力 成年人的話要基於本人主張 05/21 20:19
24F:→ kiddingsa:不過指導棋這種是不該由局外人去下 還是個人各自判斷佳 05/21 20:19
25F:→ kiddingsa:刪文理由如上 可理解乎? 05/21 20:20
26F:→ kiddingsa: 毀謗罪免責要件 05/21 20:21
27F:噓 Fiesta2010:看到毀謗罪就噓了,本案明眼人都知道是告公然侮辱罪 05/21 20:22
28F:→ mickey0223w:不懂裝懂 還毀謗罪免責要件 05/21 20:22
29F:→ Fiesta2010:你的律師朋友跟你說本案是誹謗罪嗎 05/21 20:22
30F:→ kiddingsa:明眼人都知道會雙管齊下。 05/21 20:23
31F:推 Jokish:都另設家事法庭就是希望把家事分開 家暴不會算公共利益啦 05/21 20:23
32F:噓 Iser1ohn:這位大哥…… =w=a" 05/21 20:24
33F:→ juneday:半瓶水響叮噹~~~只唸過法學緒論嗎? 05/21 20:25
34F:→ Fiesta2010:廢兒子,生你不如拉一坨屎,這種是抽象謾罵或具體指摘? 05/21 20:26
35F:→ kiddingsa:我不必多說甚麼 總之交給諸位被告與其律師斟酌了 05/21 20:26
36F:噓 destroyfire:原來家暴是公共利益wwwwww 05/21 20:26
37F:→ Fiesta2010:如果是抽象謾罵,根本不適用真實惡意原則 05/21 20:27
38F:→ juneday:還"被告"咧~~人家有說要告那謾罵的人嗎? 05/21 20:27
39F:→ kiddingsa:做個防火牆嘛 05/21 20:31
40F:噓 f791026:好啦~洗洗睡了吧 05/21 20:32
41F:→ lemondrink:這篇雖然只有列法條,家事事件確實公益色彩很重沒錯 05/21 20:33
42F:→ lemondrink:民法上涉及身分上的問題多為強制規範,而不能由當事人 05/21 20:34
43F:→ lemondrink:自由處分,原因就是公益。但為何是公益那是社會學的事 05/21 20:35
44F:→ lemondrink:此外家暴事件為刑法的特別法,如果不涉公益就沒有理由 05/21 20:39
45F:→ lemondrink:把這些私人領域的施暴事件以刑相繩。 05/21 20:40
46F:推 bowaveradio:防火牆 大家笑一笑就好了啦 別噓了 05/21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