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ntieheuser (lanti)
看板BoardGame
標題Re: [問題] 想請教一個桌遊店的問題
時間Wed May 26 10:37:47 2010
※ 引述《s1110608 (s1110608)》之銘言:
: 剛剛跟朋友討論到
: 現在的桌遊店
: 他們提供的遊戲
: 是要付版權的嗎??
: 就是店家本身要不要付給誰錢~
: 他們才可以提供這些遊戲之類的呢??
所謂公播權的範圍僅止於以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
器材傳播影音著作;在程式軟體上,目前軟體多半賣的是使用授權而非軟
體本身,故上列兩種著作有租賃上的限制。
書籍與遊戲既非影音著作,消費者購入者也非使用授權而為著作物的本身,
故租賃手中的著作物並不需要另外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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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一段著作權中關於出租權的規範
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規定享有出租權。
出租權就是把著作出租給別人使用,而獲取收益的權利。出租權是著作財產權之一,
要出租別人的著作,必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而
受罰。
有一種例外的情形,是可以不必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直接出租別人所作的著作
物的。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如果是經過合法的方式,而取得的著作不是錄音著作或
電腦程式著作,同時這些著作物又屬於合法版本的話""",可以不必徵求著作財產權人
的授權而予以出租。反過來說,如果所取得的著作物是盜版的,就不可以出租了。 這
是因為合法取得著作物,自然享有該著作物的所有權,依照民法規定,對屬於自己所有
的物品,本來擁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權利,應該可以出租。另一方面,對著作財產權
人來說,既然已經把著作變成商品,提供市場流通,則在這個商品上的出租權就用光了
,不能再主張出租權。 (著作權耗盡原則)
權利耗盡理論:
http://tw.myblog.yahoo.com/dickatislaw/article?mid=22&next=21&l=f&fid=5&sc=1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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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ntieheuser 來自: 218.166.96.242 (05/26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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