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
看板BoardCourt
標題Re: [申訴] 群組長任免一事
時間Wed Feb 22 04:22:29 2017
裁定》
非常謝謝s君對本規則、以及本站群組長權力過程交接公平/公正/公開性的關切,
經衡量
#1OFNdsdS (BoardAnnouce)條文貳-三-2制度設計的理由,
並檢視本次群組長卸任是否有該條文所欲禁制的事項後,
裁定本案不受理。
說明》
一、
#1OFNdsdS (BoardAnnouce)條文貳-三-2規定:
受現任群組長提名、且獲該群組內小組長同意之第二名群組長,與原群組長權責相同,
沒有正副之分。惟若原群組長於一年內離職,板務站長得在考量現實情況、並具體說明
理由後,召集小組長重選所有群組長,以避免原群組長藉本規則指定繼承人之弊端。
在這個制度設計中,
對於避免原群組長欲扶植新群組長造成指定繼承人的弊端,
做了幾個防制機制:
1. 新群組長仍須依條文貳-三-1通過群組內的小組長群同意。
2. 前述小組長群行使第二位群組長同意權之門檻為60%,
反而第一位群組長遴選過程中沒有這個設計。
3. 條文貳-三-2重申兩位群組長權責相同,沒有正副之分。
4. 若原群組長於一年內主動離職,
板務站長得主動、或經檢舉/申訴後被動,
對其過程是否有指定繼承人之情事展開調查,
必要時得於說明具體理由後重選所有群組長。
因此,在制度上,
我們已經透過前三點盡可能避免指定接班的弊端,
針對前三點仍無法防止的部份,
透過第四點由板務站長對現實狀況進行判斷、裁決。
二、
落到本案的現實狀況上,
考量到在原群組長遴選過程與第二位群組長同意過程並非全然的同盟關係,
以及w前群組長的辭職屬於臨時提出之個人因素,
在w前群組長辭意堅定且板務站長群慰留不成後,
忍痛准予請辭。
因此板務站長在對兩位群組長的生產過程、w前群組長的離職過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下,
直到s君提出本案前,
沒有關於指定繼承人的聯想與判斷,
也因此疏忽了應該對本案是否有指定繼承人之嫌做一定程度的公開說明。
三、
總之,
感謝s君的積極關切,
提醒板務站長群未來遇到類似事件時應做一定程度的公開說明以避免相關質疑,
同時藉由s君本次申訴,
我們也藉此得以實際說明一次這個條文的設計原理與可能的運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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