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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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小組長兼群組長對我的申訴所做判決無理
時間Mon Feb 6 10:48:04 2012
裁定:
1.
betel5566君繼承2008年裁定的水桶,不予解除。
2.
betel5566君若再於相關申訴看板(各級組務板與站級申訴看板)有任何異議,
致影響相關看板運作者,
小組長、群組長與板務站長得予懲處。
====
理由:
1.
站方於2008年查明相關多重ID後,
即砍除betel5566此一帳號(
#19F93UwM (ID_Multi))。
但既然系統後來並未禁止(新)使用者(重新)註冊此一帳號,
並且於註冊過程中並未提示該帳號的「前科」與「包袱」,
則本帳號之新持有者理應享有與任何其他未違規使用者同樣的基本權利,
並且沒有自行證明「與該帳號砍除前的持有者不是同一人」的義務。
因此,該帳號經重新註冊後,
理應經新持有者申請後解除該帳號在wanted板的水桶,
以維護使用者基本權利,
除非板務、組務人員經站務人員協助,
取得積極證據證明該帳號新舊持有者為同一人。
而這一點將形成管理上的漏洞,
建議未來砍除帳號時,禁止該帳號重新註冊,
或於開放重新註冊時向新申請者明示該帳號的「前科」與「包袱」,
由新註冊者自行衡量是否仍要註冊。
但,
由於betel5566此一帳號被重新註冊後,
第一次於組務板申訴時,
暱稱竟與2008年砍除前一模一樣(
#1El7IG28 (L_TalkandCha))。
板務與組務人員懷疑新舊持有者為同一人,堪稱合理。
或,
即使板務、組務人員未有積極證據證明新舊持有者真為同一人,
就讓我們說「根本是不同的兩個人」好了,
但註冊這個ID且使用一模一樣的暱稱,
顯然有挑起過去這個ID的違規歷史、並鑽站規漏洞試探站方底限的惡意,
因此裁定不予解除水桶。
2.
本案已窮盡所有站內申訴管道,
betel5566君不得再於相關申訴看板(各級組務板與站級申訴看板)有任何異議。
若影響相關看板運作者,
小組長、群組長與板務站長得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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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35.145
1F:推 hateOnas:為何不能送帳號部? 02/06 22:04
2F:推 VOT1077:謝謝 02/06 22:19
3F:噓 betel5566:該論述自相矛盾,既承認重新註冊之帳號應享有種的權益 02/06 22:22
4F:→ betel5566:又落入之前使用者過往云云之窠臼,根本自打嘴巴 02/06 22:24
5F:→ betel5566:新註冊者有何歷史包袱?有包袱就不叫新註冊者了 02/06 22:25
6F:→ betel5566:我要挑起什麼歷史包袱?我只要求我全新註冊之應有權益 02/06 22:26
7F:→ betel5566:且裁判者還暗示我是故意鑽神麼漏洞,明顯在抹黑我 02/06 22:27
8F:推 hateOnas:那請問 4v4s 也是繼承ID嗎? 他簽名檔一樣啊 02/06 22:28
9F:→ betel5566:請問巧合與歷史包袱規定在哪一條規定?我犯什麼規? 02/06 22:28
10F:推 VOT1077:不認同與自己相反的言論 就用 〝抹黑〞〝官官相護〞 02/06 22:29
12F:→ betel5566:裁判者本身就先預設不公證的立場,判決怎會公正?! 02/06 22:29
13F:→ VOT1077:來扣帽子....(攤~) 02/06 22:29
14F:→ VOT1077:其他組長站長 本來就是就事論事 並沒有不公正的情形 02/06 22:30
15F:→ VOT1077:而且 站長判決前 我們都還沒推文說什麼話勒~ 何來不公正?? 02/06 22:31
16F:→ betel5566:最後還是沒有客觀證據與規定就剝奪我的發文權 02/06 22:31
17F:→ VOT1077:他也是僅僅就你提供的東西 來給予處置說明而已 02/06 22:31
18F:→ VOT1077:對 要說不客觀~ 他只看了你的說明 就給予裁判 02/06 22:32
19F:→ VOT1077:也沒聽其他組長版主的發言 這樣還被你說不客觀~ 02/06 22:32
20F:→ VOT1077:那你要人家怎樣做才客觀~完全聽你的裁判好了阿~ 02/06 22:32
21F:→ VOT1077:你說好不好?? 02/06 22:32
22F:→ betel5566:裁判者應憑事證與規澄來辦事,不是依一己之見解來判定 02/06 22:33
23F:→ VOT1077:裁判者是依據事証裁判的 並沒有錯阿~ 不就如你說願?? 02/06 22:34
24F:→ VOT1077:阿你還想要怎樣?? 02/06 22:34
25F:→ betel5566:V大你是怕他判得理虧所以趕來幫腔是嗎? 02/06 22:35
26F:→ VOT1077:是我覺得 人家已經都照你意思走了 O你自己不接受的 02/06 22:36
27F:→ VOT1077:你都說啦 PTT不是我家開的 當然也不是你家開的 02/06 22:37
28F:→ betel5566:沒關西,我找時間專文回給他好了 02/06 22:37
29F:推 VOT1077:恩~ 02/06 22:39
30F:→ VOT1077:看起來你已經回的夠多了~ 02/06 22:39
31F:噓 betel5566:V大不是回得夠多,是你故意來插嘴打斷我推文! 02/06 22:44
32F:→ betel5566:蓄意讓我的論述不連續,眾人看不清楚,你的苦心我明白 02/06 22:45
33F:推 VOT1077:你都已經發那麼多篇~~ 還說我故意打段推文?? 02/06 22:47
34F:→ VOT1077:我說真的 你說的一回事 與人家看起來的不同的話 02/06 22:48
35F:→ VOT1077:沒人信你 怪不得人阿~ 02/06 22:48
36F:→ VOT1077:反正現在你覺得我不該發言了 這樣會打斷你的 那~ 02/06 22:48
37F:→ VOT1077:撤~~ 02/06 22:49
38F:推 ganbaday:vvvv5555的情況是送帳號部查過了 所以不太一樣~~ 02/08 00:18
39F:推 hateOnas:vvvv5555 查的結果是 前科跟包袱不能判定同一人 03/19 21:38
40F:→ hateOnas:現在這裡卻說 前科跟包袱判定為同一人 這真的搞得我很亂 03/19 21:38
41F:→ hateOnas:vvvv5555 新ID明明使用的是跟舊ID的簽名檔 嘆 03/19 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