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聖林・天驕之子)
看板Board-Police
標題[檢舉] dennishsieh 違反臺灣法律
時間Tue Jul 23 17:32:5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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ο ☆ ╯* * * * ~ * *~ ψCAMILLECHOU ξ**~ * * ~ * ˙ ∴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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ψ 檢 舉 人︰laptic
ψ 被檢舉人︰
《ID暱稱》dennishsieh (黑豬仔) 《經濟狀況》小康
《登入次數》
1572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151 篇 (退:0)
《目前動態》不在站上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上次上站》07/23/2019 15:54:11 Tue 《上次故鄉》42.73.43.39
《 五子棋 》 0 勝 0 敗 0 和 《象棋戰績》 0 勝 0 敗 0 和
《個人名片》dennishsieh 目前沒有名片
ψ 檢舉事由︰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第 309 條、第 310 條
ψ 檢舉說明︰
一、此系爭 ToS 板之板務案,因板主曾有不認為類似針對檢舉人人身攻擊之推文有違該
板板規(
#1SRNEPFC (ToS)),故逕來貴局,以
網絡霸凌相關情事檢舉。
二、查《刑法》中,相關條例如下: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9 條(節錄)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
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
此限。
(參考:
https://www.laf.org.tw/upload/2018/11/20181107165349.pdf)
三、又查 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 第五條第四款,貴局對於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應
有處理權力。
四、查被檢舉人於 [17.3] 每週慶祝活動 + 置底閒聊區 發表之言論,有不當問候檢舉人
父母之嫌,故依據前項所述之條例檢舉之,並請貴局定奪是否受理本案、請該員前來
説明案情。
ψ 所附證據︰
#1T1q3XrD (ToS)
1F:噓 dennishsieh: 搞事一次兩次就算了,還好幾次勒,當每個人都他爸媽07/23 10:36
2F:→ dennishsieh: 可以無限包容?回家找媽媽比較快啦07/23 10:37
當中,「
回家找媽媽比較快啦」推文,可能已構成違反檢舉說明中所列舉的刑法條文。
請留意:1. Calendar 2. NewActivity 3. Zaction 4. Zclub (本部活動中心群組)
四板篇數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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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75.136.188.205 馬來西亞), 07/23/2019 17:38:19
※ 編輯: laptic (175.136.188.205 馬來西亞), 07/23/2019 17:4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