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tomomo4123 (偷偷摸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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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檢舉] totomomo4123 公布個資
時間Wed Jun 12 20:21:31 2019
※ 引述《elynn889 (NcMar47)》之銘言:
: ※ 引述《totomomo4123 (偷偷摸摸)》之銘言: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 條 第三、七、八項及但書
: :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 當事人(檢舉人)已承認自已有在fb或其他社群網路公開圖片
: : 且被檢舉人已舉證,因此檢舉人資料已不受保人資料保護法保護
: :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
: : google搜尋、fb搜尋..等,各大搜尋系統
: :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 : 當事人(檢舉人)至今未遭受權益侵害,若有請檢舉人提出證明
: : 附註:「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 :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 : 資料。」
: : 當事人(檢舉人)並未主動向該板板主請求刪除,也沒宣告禁止使用該資料
: : 光這幾點足以證明,檢舉人此次檢舉不以證明,有任何被侵犯之事
: : 故請板務人員考量被檢舉人所提
: : 以上
: 中華民國法院已有相關判例,將公開之圖片放置其他暱名平臺,一樣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另外也會構成侵權(著作權、肖像權等)
: 也可以去Law板看鄉民解釋的部分
: 附上新聞
: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0765
: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62623
: 以上幾點說明
: Elynn889
唉~~孩子你自打嘴巴,我也不知該講什麼了
根據臉書條款,將使用者提供的分為「資料」及「內容」兩個部分:能夠自由公開分享的
,只有「資料」部分,而
「內容」則需要當事人同意授權才能使用。
臉書條款指出,
「資料」是指使用者的姓名、大頭照或其他事實等可以使別人聯想到使用
者,這些部分由於當初在加入臉書時已經同意臉書可以取用,所以即使分享也不會造成侵
權問題。
你都幫我舉證,我真不知你是否在反串??拜託,請別在鬼扯、胡扯,又講我轉移焦點了
再來今天檢舉人所提之案,是提個資案件,怎麼又牽扯到所為「智產權」呢??
麻煩檢舉人多多充實法律常識,不懂不代表可恥,可恥的是自已認為很懂
以上答辯回覆,也感謝檢舉人幫我加強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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