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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駁回, 對本案再發文申訴將刪文, 並處以罰單及水桶。 檢舉人誤解或誤寫本局系爭規定(即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6-1條"跨板推文違規"), 甚至申訴人誤解本局系爭規定, 都無礙於申訴人已違反該規定之事實, 本局並不受檢舉人及申訴人對系爭規定"錯誤解釋"之拘束。 檢舉人既檢舉申訴人"跨板推文違規", 自應依跨板違規之定義、標準認定並處理。 (即法條所明定"各處分間隔未超過 3 天者"之標準。) 又,檢舉人對於跨板推文違規之標準解釋錯誤, 並不代表其申訴即屬違法。 即使認定檢舉人並非僅為標準解釋錯誤, 而已達引用法條錯誤之程度, 本局亦非絕對無權加以變更。 (類似法律制度可參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退萬步言, 即使檢舉人檢舉之事確實不合其檢舉之意旨, 而與其檢舉之理由確不相合, 甚至導致原罰單處分之認定理由有誤, 然而申訴人之行為確實違規, 本局亦未必即須撤銷原處分。 (類似法律制度請參訴願法第79條第2項) 對PTT站方而言, 重要的並非如何將個案之認定比擬至現實中的法體系, 最重要的毋寧是申訴人的行為是否確實違規了。 最後, 請申訴人勿再發文作無謂之申訴, 而於程序上對檢舉人之檢舉案為批判, 即使檢舉人檢舉之方式確有瑕疵, 但對本局而言, 重要的仍是申訴人的行為究竟是否違規。 若申訴人的行為確實違反規定, 本局即會作出處分。 請申訴人尊重本站之規定, 勿再在各看板為跨板推文違規之行為。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camrydriver (movies)》之銘言: : 再申訴理由: : (1) 原檢舉人: angel07 之檢舉說明︰三日內跨板發表相似內容之違規推文遭達五個看板水桶以上處分 : 申訴人 於0725,(0726),0727,0727,0728,0729 : 五日內才累計五個看板水桶處分 : 原判決有訴外裁判之違法,依法原判決應撤銷,予以不受理判決 : (2) 又 : #1PVYUJcU 7/31 longbow2 R: [申訴] 本局 #1PV4j-bD (Board-Police)檢舉案 : 申訴駁回, : 維持原決定 : 之理由 : "各處分間隔未超過3天" : 而非所謂"3天內"遭5次以上水桶處分, : 故此部分之解釋茲不贅述。 : 即顯然打臉檢舉人: angel07 : 之檢舉說明︰三日內跨板發表相似內容之違規推文遭達五個看板水桶以上處分 : 檢舉人: angel07 之檢舉說明 就是在檢舉 "3天內"遭5次以上水桶處分, : 本案判決更顯然為訴外裁判之違法,依法原判決應撤銷,予以不受理判決 : (3) 更舉重以明輕者,申訴人會申訴檢舉人當然認為其 : 三日內跨板發表相似內容之違規推文遭達五個看板水桶以上處分 : ("3天內"遭5次以上水桶處分) : 之檢舉與裁判為違法方為申訴, : 則申訴駁回理由之:申訴人既已引出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6-1條, : 應" 已知" 跨板推文違規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為: : "各處分間隔未超過3天" : 而非所謂"3天內"遭5次以上水桶處分 : 申訴駁回理由則有反為相反之義之曲解之判決違背法令 : 申訴人顯然從始至終認知 於0725 至0729 已事隔五日, : 申訴人0725,0727,0727,0728,0729 : "各處分間隔未超過3天" : 顯然為5個處分之各(每)個處分之間隔不能超過三天 : 申訴人 於0725 至0729 已事隔五日已超過三天, : 申訴駁回已將"各處分間隔未超過3天" : 錯解為 "各處分之個別連續間隔皆不能超過三天" : 已與檢舉人之 "三日內跨板發表相似內容之違規推文遭達五個看板水桶以上處分 : 與申訴人 兩造從始至終共同皆有一致認定之申訴理由 : "5個處分之各(每)個處分之間隔皆不能超過三天" : 有違,亦即本局第三人之法令解釋反與檢舉人與申訴人兩造之共同表意相反, : 則原法令(Board-Police #1Gh9UF6s [公告] 本局增訂跨板推文違規處罰規則) : 已有使用者無法措其手足之裁判法令(憲法,違憲)審查之違法, : 依法原判決應撤銷,並定一明訂期間撤銷原法令而以為更適法之法之續造 -- 法務部強力徵求法務人員、法務助理,意者請寄站內信給法務站長 板務部強力徵求看板警察,意者請參考 sysop 置底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35.161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oard-Police/M.1501450848.A.EA7.html 修正錯字 ※ 編輯: longbow2 (111.249.35.161), 07/31/2017 05: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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