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 大師)
看板Board-Police
標題Re: [檢舉] gkc公布他人個資
時間Sun Mar 5 19:43:40 2017
對於你的內容很明顯理解有誤:
※ 引述《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之銘言:
: ※ 引述《gkc (冠元 大師)》之銘言:
: : 幾個論點簡單回應:
: : 1.
: : 據站規很明顯有規定,在申訴用的看板公佈他人信件作為證據是合法的。
: : 而我只是用來當申訴證據。再來,PTT法務一定知道,很多看板主張信件和水球一經編輯
: : 即失去證據力,所以是Paulnewman此人就是在信中寫自己的名字,並非是我公佈。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suitSug/M.1400418085.A.6B1.html
: 被檢舉人宣稱Paulnewman已在信中自行公佈姓名,故可任意使用
: 然Paulnewman具有請求刪除及請求停止利用其姓名之權利,與被檢舉人主張相互抵觸
: 而先前的溝通紀錄中也表態被檢舉人無權任意使用其姓名
: 而相關檢舉案,有為保護當事人資料而進行刪除之前例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Violation/M.1484195902.A.D5D.html
: 此為法務部之檢舉文章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ar/M.1475689056.A.06D.html
: 他板板規寫明站規
很抱歉~我並非使用,而是原本信件內容就是這樣寫。
: : 2.(最重要的重點)
: : 因為我是公佈站內信證據在群組版版面上,所以依據站規用來當證據是可以公佈站內信
: : 以做證據在申訴版面。並且姓名也是當事人自己已經在PTT公開的,依據站規:
: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 : 公開之個人資料。
: : 本來PTT有這項規定是為了每個使用者的隱私考量,但是如果是他自己公佈,那就沒有
: : (公佈個資)的問題,因為如果是當事人自己已經在PTT上公佈,那就是一個公開資訊,
: : 也就不是個人隱私,所以此時再說是(公佈),就明顯不合情裡了。
: 當事人自行公佈個資,不代表他人可任意使用公開於其他板面
: 尤其是「未經當事人同意」之情況下
: : 而依據上面的規定,如果我展示Paulnewman的姓名,是他完全沒有在PTT上公開過,那
: : 屬於隱私,那你說我公佈他人個資那合理,因為這條站規本意本來就是在保障個人不公
: : 開的隱私和資料,問題是依照上面畫綠色的部分,既然是Paulnewman自己公佈的,那就
: : 沒有公開和隱私問題。所以依據站規,除非我公佈的是(未經本人公開的資料),不然依
: : 據站規合法。
: 根據站規解釋
: 或字代表只要有一項符合即屬違規
: 從被檢舉人主張得知,被檢舉人明顯只解讀或字後面的敘述
: 但忽略「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略)」之前述
: 顯然被檢舉人對於站規之解釋仍不清楚
顯然這是檢舉人對於語意認知的不清楚。
請問姓名電話是不是個人資料?? 是嘛。
所以依據站規: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這句站規很明顯是在說:
屬於犯規的狀況是~未經同意公佈他人從未公開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電話這種
個人資料,但為避免掛一漏萬,其他只要是任何""非經本人""公開的資料也都不得公開。
否則如果是依照檢舉人的理解。
站規何必多此一舉,大可直接寫說:
(未經同意不得公佈他人個人資料)不就好了??
何必加上後面的但書?? 又何必強調"""非經本人公開"""這件事??
: : (實際情境)
: : 不然我們依照這個某C的論點,實務上就會發生以下荒謬的事件:
: : (在PTT某版的推文)
: : 某A: 你好,我是川普。
: : 某B: 新版友歡迎你~~~~!!
: : ~~~~~過了2天後~~~~~
: : 某A: 我們來討論八卦版的版規
: : 某B: 真的喔~那川普你有什麼高見??
: : 某A: 你太可惡了,你竟然未經我同意公佈我的姓名個資~!!
: : 某B: 可是明明就是前天你自己說(你是川普)啊?? 怎麼會是我公佈你的姓名??
: : 某A: 不管~不管~我才不管我自己有沒有說出來,你在PTT打出我的名字就是犯規。
: : 你罪大惡極~我要檢舉你~!!
: : ===========================================================================
請站長看看這個例子有多荒謬~
: 本例不適用於此檢舉案,故此例佐證無效
: 本案由以下例子來說明:
: A:我今天分享一件事...(略),我是XXX
: (2年後)
: B:為了佐證A犯罪,我今天在此公布他之信件,且A為XXX
如果是本案信件裡,假設我是B我並未主動說出A是誰,所以這舉例失當。
: 眾人:原來A就是XXX!!!
: 眾人:XXX你這個不要臉的,今天會被告就是B來檢舉你!!你等著被判敗訴吧!!!
: A:為什麼B會洩漏我是XXX!?
: (A找上B對質)
: A:你為什麼沒經過我同意就公佈我的姓名?
: B:你本來就有在其他網頁公開姓名啊
^^^^^^^^^^
這個舉例更是讓人啼笑皆非,因為Paulnewman是直接在PTT的版面上公開自己的姓名
,不是在其他網頁,如果說是其他外部網站你這個檢舉也許合理,但事實是直接在
PTT上。
: A:那又怎樣?我想在哪邊公開姓名是我個人的自由,與你私自洩漏我姓名根本是兩回事!!
請注意喔~他是在PTT的版面上講喔,不是在外網。
: B:啊就你自己公開的,為什麼怪我?
: A:沒經過我同意就是不准公開我的姓名,你知道嗎?
已經自己公佈就表示已公開,所以這部分邏輯錯誤。
何謂公開?? 指的就是一個資訊本來從未見光屬於秘密,但後來被人攤在陽光下。
這叫才作"""公開"""。
然而~如果是原PO自己已經公佈,那就是已公開資訊。
別人再拿出來說,只能叫做("""覆述已知資訊"""),而稱不上""公開""。
因為這個資訊已經不是未見光的秘密。
所以顯然這個邏輯有誤。
: B:你明明就自己公開的,我在信件裡公開你的姓名不行嗎?
: A:重點是你有經過我本人同意授權公開嗎?沒有就是不行!!
信件是他自己寫的不是我公開。
重點是因為相關資訊早就已經是公開攤在陽光下的資訊,所以我的行為就稱不上(公開)
,順便補個教育部字典給你:
字詞 【公開】
注音 ㄍㄨㄥ ㄎㄞ
相反詞 img number祕密、隱蔽、隱瞞、隱祕 img number保密
釋義
不加隱蔽。如:「為了掃蕩貪汙,他率先將自己的財務公開,以徵信於人。」
^^^^^^^^^
所以既然P大自己本身就已經把姓名攤在陽光下了,表示這本來就不是隱蔽資訊,
所以沒有所謂的公開問題。
: : (小結)
: : 站長,您說這樣的狀況滑不滑稽??
: 本板板主非站長而是看板警察
: : 照這樣我看八卦版直接可以關版了,因為很多名人大家也都知道實際是誰,例如
: : 伊湄、沙拉、彥州等人,但是為何實務上,鄉民沒人因此而被判罰??
: : 不就是因為這些資訊許多都是已經公開,所以稱不上隱私。
: 名人不等同鄉民,且Paulnewman並非PTT風雲人物或PTT名人
很抱歉,此人在命理小組和命理界頗有名。
再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即便是伊湄、莎拉、彥州,雖然是名人但也是鄉民。
所以這部分就是最大的邏輯破綻~!!
因為同樣的法規,如果適用在鄉民身上,不管你是彥州OBOV還是一般人,只要你是PTT
使用者就需要遵守同一套法規,所以自然也就沒有同樣的法規用在Paulnewman身上算
違規,然後一遇到OBOV(彥州)就自動轉彎變成不算違規~!!
法治社會正常的法條,會遇到不同人就轉彎嗎??
: Paulnewman只是前命理群組小組長,也是一位鄉民
: 既是鄉民,自然有個資持有與授權與否的權利
: 被檢舉人任意取用其個資,再以「他已經有公開過」為前提,宣稱其做法沒有違規
: 顯然,被檢舉人絲毫未提及在公佈前是否有向權利人溝通並取得授權
: 即便申訴之站內信不在此限,但「未經同意」仍然擺在前面
: 其表示個人之個資權益,仍是重於申訴或檢舉之比例原則
未經同意之後還有個但書是(非經本人公開)的資訊。
: : (總結)
: : 那麼言歸正傳,我必須舉證Paulnewman究竟有沒有在PTT上主動公佈自己的名字,
: : 以下是證據,請站長過目:
: : Paulnewman小組長的名字根本他自己就已經公開公佈在PTT上,他自己都公開了,
: : 何來我洩漏未經他人自己公開之資料的問題??
: : 這是小組長自己公開的,在PTT公開版面自己公佈,何來我
: : 公佈他人未公開資料的問題?? 相關證據如下列PTT文章網址 :
: : (1)
: : 看板NTUICPSC
: : 標題Re: 來個易經讀書會吧!
: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ICPSC/M.1052510379.A.D49.html
: : (這篇深藍底的字,自己自稱鼎元)
: : (2)
: : 標題Re: [心得] 鼎元的易經心得(一)
: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ICPSC/M.1053337488.A.94E.html
: : (這篇文章就叫鼎元的易經心得)
: : (3)
: : 標題請問各位學友
: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ICPSC/M.1054273809.A.7A5.html
: : (這篇最後還屬名鼎元)
: : ==============================以下僅貼出其中一篇==============================
: : 作者 Paulnewman (子玄) 看板 NTUICPSC
: : 標題 Re: [心得] 鼎元的易經心得(一)
: : 時間 Mon May 19 18:00:59 2003
: : ───────────────────────────────────────
: : 嗯!我瞭解學長的意思....吧!只是現今學易者大多淺嘗則止,不肯自修、
: : 深究,而我也不得其門而入,因此還無法跟人談論易經,頂多說說書目和方
: : 法罷了。資質弩頓,只求能學來知德,學易20載有得。
: : 概念分類的意思之一,是否就是像說卦傳一樣,遠去諸物、進取諸身,
: : 象就是把萬事萬物都分成六十四類。是這個意思嗎?
: : 智慧是小道,沒有道德的智慧恐怕成為奸狡之人,縱然聰明,
: : 卻徒然時息於天地之間。
: : 但沒有智慧的道德,也可能是誤己誤人,也不太好呢!
: : 嗯!所以自來研究象數易者,都把兩者合一,很少有人將兩者分開的,
: : 只是兩者一者為根本,一者為概念演發,(是這樣嗎?^^;)所以,我還是
: : 把兩者分開一下。
: : 僅尊教誨. 6^^,鼎元真的年紀和經歷都還不夠呢!忽然想起學長要我看
: : 世紀之戰。
: : 以前,我總以為靠著占能夠幫人解決問題,但我發現,問占者多是心迷者,
: : 少數人能夠點破,多數人仍迷失於自我的輪迴中,我自己也無法跳脫,所以
: : 才知道從義理上學易才是大道,占只是會懂易者的一個法門。
: : 可是他們兩個也有大成就不是嗎?
: : 竊以為巫師性格只是精神錯亂,我還不想接觸怪力亂神。
: : 鼎元
: 以上文章,皆僅於NTUICPSC此板內公開之文章,且作者皆為權利人
: 但被檢舉人刻意迴避「是否已取得權利人之同意授權」之爭議
: 逕行於他板公開其姓名,又稱「NTUICPSC板他都有公佈,所以我也可以公佈」
: 但是,被檢舉人不等同於權利人,又未取得權利人之同意授權
: 故被檢舉人之宣稱及佐證皆無實質效力
: 且,AboutBoards板主(即群組長)亦認定有洩漏個資之虞而刪除之
: 請看板警察明鑑
不好意思喔~群組長刪除是因為我有多申訴一份一模一樣但是拿掉姓名的申訴文,
所以他才刪除,因為既然有兩份,就順便做個順水人情給P小組長而已。所以事實
群組長也只有刪文沒有判罰,因為站規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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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22.25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oard-Police/M.1488714223.A.C19.html
※ 編輯: gkc (36.229.22.250), 03/05/2017 22: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