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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你的內容很明顯理解有誤: ※ 引述《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之銘言: : ※ 引述《gkc (冠元 大師)》之銘言: : : 幾個論點簡單回應: : : 1. : : 據站規很明顯有規定,在申訴用的看板公佈他人信件作為證據是合法的。 : : 而我只是用來當申訴證據。再來,PTT法務一定知道,很多看板主張信件和水球一經編輯 : : 即失去證據力,所以是Paulnewman此人就是在信中寫自己的名字,並非是我公佈。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suitSug/M.1400418085.A.6B1.html : 被檢舉人宣稱Paulnewman已在信中自行公佈姓名,故可任意使用 : 然Paulnewman具有請求刪除及請求停止利用其姓名之權利,與被檢舉人主張相互抵觸 : 而先前的溝通紀錄中也表態被檢舉人無權任意使用其姓名 : 而相關檢舉案,有為保護當事人資料而進行刪除之前例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Violation/M.1484195902.A.D5D.html : 此為法務部之檢舉文章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ar/M.1475689056.A.06D.html : 他板板規寫明站規 很抱歉~我並非使用,而是原本信件內容就是這樣寫。 : : 2.(最重要的重點) : : 因為我是公佈站內信證據在群組版版面上,所以依據站規用來當證據是可以公佈站內信 : : 以做證據在申訴版面。並且姓名也是當事人自己已經在PTT公開的,依據站規: :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 : 公開之個人資料。 : : 本來PTT有這項規定是為了每個使用者的隱私考量,但是如果是他自己公佈,那就沒有 : : (公佈個資)的問題,因為如果是當事人自己已經在PTT上公佈,那就是一個公開資訊, : : 也就不是個人隱私,所以此時再說是(公佈),就明顯不合情裡了。 : 當事人自行公佈個資,不代表他人可任意使用公開於其他板面 : 尤其是「未經當事人同意」之情況下 : : 而依據上面的規定,如果我展示Paulnewman的姓名,是他完全沒有在PTT上公開過,那 : : 屬於隱私,那你說我公佈他人個資那合理,因為這條站規本意本來就是在保障個人不公 : : 開的隱私和資料,問題是依照上面畫綠色的部分,既然是Paulnewman自己公佈的,那就 : : 沒有公開和隱私問題。所以依據站規,除非我公佈的是(未經本人公開的資料),不然依 : : 據站規合法。 : 根據站規解釋 : 或字代表只要有一項符合即屬違規 : 從被檢舉人主張得知,被檢舉人明顯只解讀或字後面的敘述 : 但忽略「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略)」之前述 : 顯然被檢舉人對於站規之解釋仍不清楚 顯然這是檢舉人對於語意認知的不清楚。 請問姓名電話是不是個人資料?? 是嘛。 所以依據站規: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這句站規很明顯是在說: 屬於犯規的狀況是~未經同意公佈他人從未公開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電話這種 個人資料,但為避免掛一漏萬,其他只要是任何""非經本人""公開的資料也都不得公開。 否則如果是依照檢舉人的理解。 站規何必多此一舉,大可直接寫說: (未經同意不得公佈他人個人資料)不就好了?? 何必加上後面的但書?? 又何必強調"""非經本人公開"""這件事?? : : (實際情境) : : 不然我們依照這個某C的論點,實務上就會發生以下荒謬的事件: : : (在PTT某版的推文) : : 某A: 你好,我是川普。 : : 某B: 新版友歡迎你~~~~!! : : ~~~~~過了2天後~~~~~ : : 某A: 我們來討論八卦版的版規 : : 某B: 真的喔~那川普你有什麼高見?? : : 某A: 你太可惡了,你竟然未經我同意公佈我的姓名個資~!! : : 某B: 可是明明就是前天你自己說(你是川普)啊?? 怎麼會是我公佈你的姓名?? : : 某A: 不管~不管~我才不管我自己有沒有說出來,你在PTT打出我的名字就是犯規。 : : 你罪大惡極~我要檢舉你~!! : : =========================================================================== 請站長看看這個例子有多荒謬~ : 本例不適用於此檢舉案,故此例佐證無效 : 本案由以下例子來說明: : A:我今天分享一件事...(略),我是XXX : (2年後) : B:為了佐證A犯罪,我今天在此公布他之信件,且A為XXX 如果是本案信件裡,假設我是B我並未主動說出A是誰,所以這舉例失當。 : 眾人:原來A就是XXX!!! : 眾人:XXX你這個不要臉的,今天會被告就是B來檢舉你!!你等著被判敗訴吧!!! : A:為什麼B會洩漏我是XXX!? : (A找上B對質) : A:你為什麼沒經過我同意就公佈我的姓名? : B:你本來就有在其他網頁公開姓名啊 ^^^^^^^^^^ 這個舉例更是讓人啼笑皆非,因為Paulnewman是直接在PTT的版面上公開自己的姓名 ,不是在其他網頁,如果說是其他外部網站你這個檢舉也許合理,但事實是直接在 PTT上。 : A:那又怎樣?我想在哪邊公開姓名是我個人的自由,與你私自洩漏我姓名根本是兩回事!! 請注意喔~他是在PTT的版面上講喔,不是在外網。 : B:啊就你自己公開的,為什麼怪我? : A:沒經過我同意就是不准公開我的姓名,你知道嗎? 已經自己公佈就表示已公開,所以這部分邏輯錯誤。 何謂公開?? 指的就是一個資訊本來從未見光屬於秘密,但後來被人攤在陽光下。 這叫才作"""公開"""。 然而~如果是原PO自己已經公佈,那就是已公開資訊。 別人再拿出來說,只能叫做("""覆述已知資訊"""),而稱不上""公開""。 因為這個資訊已經不是未見光的秘密。 所以顯然這個邏輯有誤。 : B:你明明就自己公開的,我在信件裡公開你的姓名不行嗎? : A:重點是你有經過我本人同意授權公開嗎?沒有就是不行!! 信件是他自己寫的不是我公開。 重點是因為相關資訊早就已經是公開攤在陽光下的資訊,所以我的行為就稱不上(公開) ,順便補個教育部字典給你: 字詞 【公開】 注音 ㄍㄨㄥ ㄎㄞ 相反詞 img number祕密、隱蔽、隱瞞、隱祕 img number保密 釋義 不加隱蔽。如:「為了掃蕩貪汙,他率先將自己的財務公開,以徵信於人。」 ^^^^^^^^^ 所以既然P大自己本身就已經把姓名攤在陽光下了,表示這本來就不是隱蔽資訊, 所以沒有所謂的公開問題。 : : (小結) : : 站長,您說這樣的狀況滑不滑稽?? : 本板板主非站長而是看板警察 : : 照這樣我看八卦版直接可以關版了,因為很多名人大家也都知道實際是誰,例如 : : 伊湄、沙拉、彥州等人,但是為何實務上,鄉民沒人因此而被判罰?? : : 不就是因為這些資訊許多都是已經公開,所以稱不上隱私。 : 名人不等同鄉民,且Paulnewman並非PTT風雲人物或PTT名人 很抱歉,此人在命理小組和命理界頗有名。 再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即便是伊湄、莎拉、彥州,雖然是名人但也是鄉民。 所以這部分就是最大的邏輯破綻~!! 因為同樣的法規,如果適用在鄉民身上,不管你是彥州OBOV還是一般人,只要你是PTT 使用者就需要遵守同一套法規,所以自然也就沒有同樣的法規用在Paulnewman身上算 違規,然後一遇到OBOV(彥州)就自動轉彎變成不算違規~!! 法治社會正常的法條,會遇到不同人就轉彎嗎?? : Paulnewman只是前命理群組小組長,也是一位鄉民 : 既是鄉民,自然有個資持有與授權與否的權利 : 被檢舉人任意取用其個資,再以「他已經有公開過」為前提,宣稱其做法沒有違規 : 顯然,被檢舉人絲毫未提及在公佈前是否有向權利人溝通並取得授權 : 即便申訴之站內信不在此限,但「未經同意」仍然擺在前面 : 其表示個人之個資權益,仍是重於申訴或檢舉之比例原則 未經同意之後還有個但書是(非經本人公開)的資訊。 : : (總結) : : 那麼言歸正傳,我必須舉證Paulnewman究竟有沒有在PTT上主動公佈自己的名字, : : 以下是證據,請站長過目: : : Paulnewman小組長的名字根本他自己就已經公開公佈在PTT上,他自己都公開了, : : 何來我洩漏未經他人自己公開之資料的問題?? : : 這是小組長自己公開的,在PTT公開版面自己公佈,何來我 : : 公佈他人未公開資料的問題?? 相關證據如下列PTT文章網址 : : : (1) : : 看板NTUICPSC : : 標題Re: 來個易經讀書會吧! :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ICPSC/M.1052510379.A.D49.html : : (這篇深藍底的字,自己自稱鼎元) : : (2) : : 標題Re: [心得] 鼎元的易經心得(一) :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ICPSC/M.1053337488.A.94E.html : : (這篇文章就叫鼎元的易經心得) : : (3) : : 標題請問各位學友 :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ICPSC/M.1054273809.A.7A5.html : : (這篇最後還屬名鼎元) : : ==============================以下僅貼出其中一篇============================== : : 作者 Paulnewman (子玄) 看板 NTUICPSC : : 標題 Re: [心得] 鼎元的易經心得(一) : : 時間 Mon May 19 18:00:59 2003 : : ─────────────────────────────────────── : : 嗯!我瞭解學長的意思....吧!只是現今學易者大多淺嘗則止,不肯自修、 : : 深究,而我也不得其門而入,因此還無法跟人談論易經,頂多說說書目和方 : : 法罷了。資質弩頓,只求能學來知德,學易20載有得。 : : 概念分類的意思之一,是否就是像說卦傳一樣,遠去諸物、進取諸身, : : 象就是把萬事萬物都分成六十四類。是這個意思嗎? : : 智慧是小道,沒有道德的智慧恐怕成為奸狡之人,縱然聰明, : : 卻徒然時息於天地之間。 : : 但沒有智慧的道德,也可能是誤己誤人,也不太好呢! : : 嗯!所以自來研究象數易者,都把兩者合一,很少有人將兩者分開的, : : 只是兩者一者為根本,一者為概念演發,(是這樣嗎?^^;)所以,我還是 : : 把兩者分開一下。 : : 僅尊教誨. 6^^,鼎元真的年紀和經歷都還不夠呢!忽然想起學長要我看 : : 世紀之戰。 : : 以前,我總以為靠著占能夠幫人解決問題,但我發現,問占者多是心迷者, : : 少數人能夠點破,多數人仍迷失於自我的輪迴中,我自己也無法跳脫,所以 : : 才知道從義理上學易才是大道,占只是會懂易者的一個法門。 : : 可是他們兩個也有大成就不是嗎? : : 竊以為巫師性格只是精神錯亂,我還不想接觸怪力亂神。 : : 鼎元 : 以上文章,皆僅於NTUICPSC此板內公開之文章,且作者皆為權利人 : 但被檢舉人刻意迴避「是否已取得權利人之同意授權」之爭議 : 逕行於他板公開其姓名,又稱「NTUICPSC板他都有公佈,所以我也可以公佈」 : 但是,被檢舉人不等同於權利人,又未取得權利人之同意授權 : 故被檢舉人之宣稱及佐證皆無實質效力 : 且,AboutBoards板主(即群組長)亦認定有洩漏個資之虞而刪除之 : 請看板警察明鑑 不好意思喔~群組長刪除是因為我有多申訴一份一模一樣但是拿掉姓名的申訴文, 所以他才刪除,因為既然有兩份,就順便做個順水人情給P小組長而已。所以事實 群組長也只有刪文沒有判罰,因為站規就是如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22.25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oard-Police/M.1488714223.A.C19.html ※ 編輯: gkc (36.229.22.250), 03/05/2017 22: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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