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Beauty (鬍子小妹)
看板Board-Police
標題Re: [檢舉] LittleBeauty 聚眾鬧板
時間Thu Jun 16 00:04:13 2016
※ 引述《Bignana (心猿顯聖滅諸邪)》之銘言:
: 補充說明:
: 依據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6條第1款第5目
: 以及 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 第5條第3款第A目、第6條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 三、違規文章站務鎖文:
: 5. 於本站看板中,使用者於文章內文、暱稱、簽名檔、推文等,有以下
: 內容者,本局得將相關文章予以鎖文:
: (3) 聚眾擾亂秩序:
: (A) 公開教唆或煽動群眾至特定看板,進行破壞或影響看板秩序之行為
: (B) 教導其他使用者,利用批踢踢系統BUG、系統錯誤造成系統錯亂之行為
: 6. 違反前條規定之違規者,本局得開處罰單一張以上之處分,並得報請站長同意,
: 處三個月以上之停權處分。
: 前項規定若有使用分身違反者,得併予處罰。
我已經水桶166天了
請問還要加重什麼?
這個行為評價過了不是嗎?
我公開教唆的行為已經水桶處罰了不是嗎?
你要加一張停權罰單
應該判決的當下跟水桶的處罰一起罰才對吧?
現在教唆行為已經被處罰了
怎麼可以就同樣的行為再加重處罰一次?
在刑訴上這叫同一事件
又分為
被告同一
事實上同一
所謂事實上同一根據97台上3640決
乃社會事實一貫且受侵害法益共通
根據這個定義
教唆鬧版僅為一個事實且侵害法益數單一
故符合同一之概念
根據刑訴法302條應免訴判決
講白一點就是一事不二罰
禁止雙重危險
水桶之後又要來一張停權的罰單
難到沒有違法一事不再理嗎?
以上
原告之訴無理由
請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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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ttleBeauty (124.11.189.229), 06/16/2016 00:10:33
※ 編輯: LittleBeauty (124.11.189.229), 06/16/2016 00:11:02